第五节 ​调期外汇买卖

第五节    调期外汇买卖

一、调期外汇买卖的概念及作用

调期外汇买卖(Swap Deal)也称调期外汇买卖,是指企业在即期买入或卖出某一外汇货币的同时,远期反向卖出或买入该外汇货币的交易。从实质看,所谓调期外汇买卖是由两笔业务组成,一笔是即期外汇买卖,另一笔是远期外汇买卖,这两笔交易的币种相同、金额相等,只是买卖方向相反。

调期外汇买卖一般是即期交易和远期交易的对调,但也可叙做远期对远期的对调。

调期外汇买卖的主要作用是可以帮助企业固定换汇成本,防范风险。

例如:A公司从欧洲某国借入金额为100万欧元、期限为180天的贷款,但原材料从美国进口,以美元计价结算,同时产成品也销往美国,以美元计价结算,即A公司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均使用美元;所以为防范和控制欧元汇率风险,A公司到银行申请调期外汇买卖,即期卖出欧元买入美元(将贷款得到的欧元兑换成美元,用于支付进口原材料款)的同时,再叙做一笔远期买入欧元卖出美元(到期日将出口收入的美元兑换成欧元,用于归还欧元贷款)的交易,从而达到固定成本,防范汇率风险的目的。

调期外汇买卖有时还可利用即、远期买入与卖出的差价,无风险地赚取额外的利润。

例如:B公司从日本借入金额为1000万日元、期限为180天的贷款,但原材料从美国进口,以美元计价结算,并且产成品也销往美国,以美元计价结算,即B公司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均使用美元。经过对外汇市场的观察,即期卖出日元买入美元的价格为USD1.00=JPY120.00,而6个月后买入日元卖出美元的价格为USD1.00=JPY130.00,B公司见有利可图,于是向银行申请叙做调期外汇买卖,即:

第一步,先做一个即期卖出日元买入美元的交易,此时,按即期汇率USD1.00=JPY120.00,B公司的1000万日元就兑换成8.33万美元(1000万/120.00);

第二步,再做一个远期卖出美元买入日元的交易,180天到期后,按远期汇率USD1.00=JPY130.00,将B公司的8.33万美元再兑换成1082.9万日元(8.33万美元x130.00);

这样,通过以上的调期外汇买卖,B企业原来的1000万日元变成了180天后的1082.9万日元,B企业额外赚取了82.9万日元,同时又完成了到期归还日元贷款的任务。由于在叙做调期外汇买卖业务时,即、远期的价格是当时可以确定的,一旦与银行成交,价格始终不变;因此,企业利用调期外汇买卖额外赚取的利润是无风险的和固定的。

二、调期外汇买卖业务的适用范围

(1)预计将来有不同币种的收入与支付的企业。

(2)准备对现在或将来持有的外汇保值、增值的企业。

在外汇市场汇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企业须根据需要和对外汇市场走势的判断,如果远期价格优于即期,则可考虑叙做调期外汇买卖业务,使将来持有的外汇保值、增值。

三、调期外汇买卖业务流程

调期外汇买卖业务流程与远期外汇买卖业务类似,一般在银行的专业部门办理(如资金业务部或国际业务部等):

(1)企业提交《即(远)期外汇买卖委托书》,表明卖出货币与买入货币的币种、金额、期限,并加盖法人或其授权人的签章。

(2)企业与银行签订《外汇买卖总协议》、《衍生交易总协议》(见本节附件4-4:衍生交易总协议示样),明确双方在交易发生时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向银行询价,商定即期、远期外汇买卖价格(即期、远期汇率)。

若企业叙做调期外汇买卖业务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则需确定在即、远期外汇买卖价格有利可图时才可办理。

(3)企业按照调期外汇买卖的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外币或人民币保证金,或者落实质押、抵押、信用额度等其他保证方法。如有的银行用于计算保证金的公式为:

保证金=调期外汇买卖的金额X15%x(T代表按年计算的从签订《外汇买卖总协议》到约定交割的时间)

(4)银行在审核相关协议、资料、手续无误后,将按照企业委托为企业办理调期外汇买卖业务,交易达成后将向企业提供交易证实书。

(5)企业到期提交卖出货币的出账支票,银行在约定的时段内将买入货币入企业账,交易完成。

四、调期外汇买卖申请人的资格

(1)调期外汇买卖申请人须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2)调期外汇买卖申请人资信状况和经营效益良好,无违法、违规和违约等不良记录。

(3)调期外汇买卖申请人在办理银行开有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同时需要开立买入货币及卖出货币的外币账户。

(4)调期外汇买卖申请人在银行开立外币或人民币保证金账户,或有足够的与需交纳的保证金等额的授信额度(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或贸易融资额度均可)。

(5)调期外汇买卖申请人具有相应的进出口贸易背景或其他经济背景;或调期外汇买卖申请人自有的现汇资金或现汇营运资金等能确保其进行实盘交割;在背景的有效期内,调期外汇买卖申请人可反复进行调期外汇买卖交易。

五、企业办理调期外汇买卖时,应向银行提交的资料

(1)若调期外汇买卖申请人第一次在银行办理业务,必须提供基础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均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进出口贸易合同或其他经济背景资料。

(2)调期外汇买卖申请人提交《即(远)期外汇买卖委托书》,表明卖出货币与买入货币的币种、金额,并加盖法人或其授权人的签章。

(3)调期外汇买卖申请人提交与银行签订的《外汇买卖总协议》。

(4)调期外汇买卖申请人到期提交卖出货币的出账支票。注意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中有足以支付的金额;或到期也可携带以办理外汇买卖银行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直接将卖出货币转入银行。

(5)签订其他需要签订的协议。

六、调期外汇买卖业务注意事项

(1)调期外汇买卖的币种限于美元、港币、日元和欧元等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

(2)调期期限同时有即期、也有远期,币种、期限、买卖方向不能出错。

(3)调期外汇买卖价格由银行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确定,调期外汇买卖申请人一旦接受银行报价,交易便成立;调期外汇买卖申请人不得要求更改或取消该交易,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及费用由调期外汇买卖申请人承担。

(4)调期外汇买卖申请人(企业)在进行外汇交易时,可以选择即时交易或者委托交易。如选择即时交易,企业可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直接向银行询价,按要求填写《即(远)期外汇买卖委托书》,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直接办理。如企业选择委托交易,可将书面委托书提交银行或通过电话等方式预留委托,外汇市场如果达到企业委托的价格水平,银行将按照企业委托价格进行成交。成交后,银行对委托书各要素核实无误后盖章并返还副本,并提供相应的交易证实书。

(5)调期外汇买卖申请人在填制《即(远)期外汇买卖委托书》时,须向银行预留买入货币的交割账号,调期交易达成后,银行在交割日当天把企业买入的货币划入上述指定的账户。

(6)调期外汇买卖申请人(企业)须提交进出口贸易合同等以证实相应的“背景”或其他经济背景;或调期外汇买卖申请人自有的现汇资金或现汇营运资金等能确保其进行实盘交割;在背景的有效期内,调期外汇买卖申请人可反复进行远期外汇买卖交易。在我国,无交易背景、经济背景等的“套汇”是不允许的。因此银行通过检查调期外汇买卖申请人(企业)提交的进出口贸易合同等以确定业务的合规与合法性。

(7)企业在银行开立外币或人民币保证金账户,或有足够的与需交纳的保证金等额的授信额度(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或贸易融资额度均可)。由于调期外汇买卖风险不确定,而签订《外汇买卖总协议》时,企业实质上是对银行的一种在将来进行调期外汇买卖的承诺,但在到期时,外汇市场的价格完全有可能出现与企业预计的价格有较大的差异(有时企业尽管已经赚取了额外的利润,但相对于外汇市场,可能赚少了),在这种情况下,将降低企业到期履约的意愿。因此,为了防范企业到期违约,避免使银行自身承受较大的风险,银行通常要求企业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或在企业信誉优良、在该银行有授信额度(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或贸易融资额度均可)的情况下,免交保证金,同时等额占用授信额度。

企业叙做的调期外汇买卖因汇率波动可能会形成浮动亏损,当亏损达到企业存入保证金的50%时,银行将随时通知企业追加保证金,企业应及时补足保证金或增加授信额度的占用。如企业未能按时追加保证金,那么当其外汇买卖未实现的亏损总额达到保证金金额的80%时,银行可以强行平仓止损,亏损金额将从乙方的保证金账户中扣除。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企业承担。

附件4-4:衍生交易总协议示样

衍生交易总协议

甲方与乙方之间已进行及/或预期进行受本总协议制约(或将为其制约)的一项或多项衍生交易(均称为“交易”),为此,双方同意如下条款:

第一条    总协议与证实书的统一

1.双方之间为确认该些交易而交换的文件和其他确认证据均称为“证实书”,证实书应经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印章,并且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所有交易的进行基于本总协议以及所有证实书构成双方之间的唯一协议(统称“协议”)这一事实,否则双方不会进行任何交易。

2.本协议构成双方就该事宜的全部协议,并取代与此有关的所有之前的口头交流和书面协议。

3.交易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交易证实书中修改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但该修改的效力仅以证实书所针对的交易为限。

第二条    衍生交易的范围

本协议中的衍生交易包括:(1)利率调期、基差调期、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权、债券期权、外汇远期、外汇调期、外汇期权、利率上限、利率下限、货币调期、信用衍生交易等交易以及与这些交易类似的其他交易;(2)由以上交易相结合而产生的交易;(3)在证实书中规定适用于本协议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支付

1.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除须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外,还须按照双方为每一笔具体交易而签署的交易证实书的规定。

2.双方有根据协议进行支付的义务,但在发生违约及终止事件的情况下,按照协议的特别规定。

3.甲乙双方应根据交易证实书规定的时间、地点、货币、金额、账户以及支付/交付路线进行支付/交付。

第四条    税收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付款将不因现行税收制度项下任何税项而予以扣除或预提,亦即所有交易支付不受税收影响。但如将来国家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如果发生任何一笔按照中国法律而进行支付的税款、预提款项,则支付方有义务向收款方支付额外的款项,使得收款方实际收到的款项等于在不需要扣除或预提款项时应得到的全部款项。

第五条    声明与保证

甲乙双方在缔结本协议时相互作出以下声明与保证:

1.按照法律规定或主管机关的合法批准以及各自得到的授权,各方均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有资格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交易。

2.各方均有能力执行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协议和文件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已采取了力所能及的方法以保证本协议能够正常执行。

3.各方均独立地根据自己的利益和判断进行交易,不将任何责任归咎于对方的任何咨询意见。

4.各方认识和估计到交易的风险,并愿意承担这种风险;不以市场汇率和利率发生变化等借口来拒绝、拖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5.各方提供的有关交易的书面文件及信息是真实、正确、完整和合法的。

6.在协议缔结时及协议的执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事件、潜在的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并且本协议的签署和交易双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的行为不会引起上述事件的发生。

7.在协议缔结时及协议的执行过程中不存在有可能影响到本协议及本协议的信用支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协议双方履行本协议能力的诉讼事件和其他行政及法律事件,这些诉讼事件和其他行政及法律事件包括针对协议方本身的事件和针对协议方的任何附属机构的事件。

8.各方将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来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在出现本协议及交易证实书未明确调整的情形时,将遵循交易惯例或惯常做法。

9.双方将保证按协议的规定提交必要的文件和信息,保持自身主体的合法性,遵守相关的法律。

第六条    违约事件

在任何时候,如一方发生以下任何事件,将构成该方的违约事件:

1.未能于付款日按本协议或交易证实书付款或交付,并且在向该方发出逾期通知的三个营业日内仍未付款或交付。

2.违反按本协议或交易证实书的规定,而未能遵守或履行其应该遵守或履行的任何规定或义务。

3.任何一方于本协议下所作的声明与保证,在其作出之时,是不真实或带有误导成分的。

4.信用支持违约。如一方存在信用支持方,则该信用支持方任何违背信用支持协议的行为将构成该协议方的违约。

5.在一方与本协议外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兼并,或把其所有或大部分的资产转移到另一实体的情况下,该最终存续的或受让的实体未能履行本协议下原当事人的义务;或者该最终存续的或受让的实体的资信状况严重地逊于本协议下原当事人。

6.交叉违约。交叉违约将适用于双方。

交叉违约是指当协议一方对其他债务协议下的违约金额超过起点金额时将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其他债务协议指协议方因借款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因放债而产生的债务协议及此类协议的担保协议。起点金额是指触发交叉违约的最低违约金额,本协议中为各方注册资金的3%。

7.任何一方(1)解散(根据组合、合并或兼并的除外);(2)资不抵债或无力偿还债务,或未偿还到期债务或以书面承认其总体上无力偿还到期债务;(3)提出或已经提出法律程序,按任何破产或无力偿付法律或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其他类似法律就有关无力偿付或破产寻求判决或任何其他救济方法,或就其业务结束或清算提交请求,并且在任何此等诉讼或请求针对其而提出的情况下,该诉讼或请求:(A)导致获得无力偿付或破产之判决或救济命令,或就其业务结束或清算制定命令,或(B)该诉讼或请求提出后30天内未被驳回、撤销、中止或禁止;(4)就其业务结束、官方管理或清算(根据组合、合并或兼并的除外)通过决议;(5)担保权益持有人取得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的占有权,或对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提起或强制执行扣押、执行、查封、强制保管或其他法律程序,并且该担保权益持有人持续占有此等资产,或在其后30日内该法律程序未被驳回、撤销、中止或禁止;(6)受制于在任何司法管辖区适用法律下产生与任何第(1)〜(5)条款(包括该条款)所指事件有类似效果的事件或促使该事件的发生;或(7)就上述任何行为采取支持行动、或对其表示同意、批准或默许。

第七条    终止事件

任何情况下,如发生以下事件,本协议将终止。

1.由于任何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条例的变动导致原来合法的交易不再具有合法性,或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再具有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支付义务的能力,或导致协议任何一方的信用支持者不再具有履行信用支持责任的能力。

2.由于税法的变动或税务机关的行为导致协议一方将负担额外的税项,或付款一方将被要求从付款中扣除额外税项,而在原来的付款中并不要求这种扣除。

3.在一方与本协议外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兼并,或把其所有或大部分的资产转移到另一实体时,合并后的实体将被要求从付款中扣税或承担额外的税项。

4.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协议的一方或双方不能继续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协议的提前终止

1.当发生违约事件时,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下的所有交易。当发生第六条1、2、3、4、5、6所述之违约事件时,非违约方将书面通知违约方该违约事件的发生,并指定本协议的提前终止日。提前终止日将不早于该通知到达生效日o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交易将在这一提前终止日终止。

2.当发生第六条7所述之违约事件时,所有交易将自动提前终止。自动提前终止日将为第六条7所述之违约事件发生之日,所有交易将在该自动提前终止日立即终止。

3.当发生终止事件时,受影响方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该终止事件的发生。双方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商讨解决该终止事件的方法。当双方在20个工作日之内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时,非受影响方(当只存在一个受影响方时)或双方(当双方均为受影响方时)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4.当自动提前终止发生时,违约方应当就非违约方在自动提前终止日和非违约方第次获悉发生违约事件的日期之间由于利率、汇率或其他市场变量的变动而给非违约方在双方之间的未到期交易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非违约方第一次获悉发生违约事件的日期不应当晚于违约方的债权人普遍收到违约通知的日期。为此,非违约方有权将任何的成本和损失折算成美元。

5.违约方应补偿另一方由于对方违约而导致的损失及费用;没有违约的一方有权将这些损失和费用在清算金额中进行抵消。

6.当本协议提前终止时,甲方将就未达交易的清算金额进行计算,并向对方提交计算报告。该报告应当包括计算的所有细节以及所有价格的来源,并指明付款日期。该付款日期应当不早于计算报告发出后的15个工作日。甲方应当提供获得这些报价的记录以证明这些报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乙方在收到该计算报告起10个工作日之内不对甲方的计算提出异议,则该计算结果将成为最终的支付金额。支付金额为双方未达交易的清算金额加上违约方(或受影响方)对非违约方(非受影响方)的未付款项减去非违约方对违约方的未付款项的金额。如支付金额为正数,则违约方(受影响方)将向非违约方(非受影响方)支付该款项。如支付金额为负数,则非违约方(非受影响方)将向违约方(受影响方)支付该款项的绝对值。当双方均为受影响方时,支付金额为未达交易的清算金额加上乙方对甲方的未付款项减去甲方对乙方的未付款项的金额。如支付金额为正数,则乙方将向甲方支付该款项。如支付金额为负数,则甲方将向乙方支付该款项的绝对值。

7.甲方对支付金额的计算将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甲方应当从相关市场取得公平合理的价格。当甲方不能从市场获得公平合理的价格时,应当合理地估算双方的结算金额。

8.一旦发生提前终止交易事件,双方支付停止,但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9.对于一方(支付方)应支付另一方(被支付方)的数额(提前终止数额),没有违约的一方(“x”方)可以选择(在不提前通知违约方的情况下)将该数额与因支付方与被支付方签署的其他协议,或一方对另一方或一方为另一方利益而发出的或签署的其他法律文件项下的被支付方应向支付方支付的款项进行抵消,不论该种款项产生的时刻(当时已发生、未来即将发生或者附条件发生)、币种或实际承载支付义务的办事处所在地。进行本款规定的抵消之时,前述其他协议、其他法律文件项下的相应支付义务视为同时履行。依本款进行的任何抵消,x方将通知另一方。

x方可将提前终止数额或其他协议数额(或等值数额)转换为二者中任一币种,转换汇率应是该方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理的情况下,本着善意的精神,能够以该种货币购买相关数额的汇率。

如果某一债务数额不确定,本着善意的精神,x方可以对其予以估算,并根据估算进行抵消,当债务数额确定之时再对这些估算和抵消予以重新调整。

本款规定不得理解为设定抵押、质押或任何其他担保权益。且不排除任何一方根据法律、合同或其他,可能享有的抵消、账户合并或其他权利。

第九条    转让

本协议任何一方无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可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权益或义务。

第十条    合同货币

本协议项下各款项均以协议规定的有关货币支付。协议项下以合同货币付款的任何义务如果通过使用合同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偿付,不被视作已清偿或满足。但是,如该等偿付款项被应收款方以合理和诚信原则把协议项下应付的所有数额全数兑换为合同货币并实际收讫,则不受此限。如因任何原因,所收合同货币少于协议项下应付的合同货币额,按要求付款一方应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立即以合同货币支付该等额外数额以补足缺额。如因任何原因,所收合同货币超过本协议项下应付的合同货币额,收款方应立即把该超出额退回。

第十一条    不放弃权利

未能行使、迟延行使或部分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作放弃了该权利。

第十二条    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的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签署,否则,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修订、修改或放弃均为无效。经补充或修改后的条款将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及其相关文件的适用法律为中国法。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将争议交付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时,未尽事项,双方应当按照ISDA组织制定并推荐的衍生交易主协议(1992年)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协议的湖及力

双方同意:对于在本协议生效前已经成交的衍生交易,本协议具有溯及力。

第十五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有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通知条款

本协议中所称通知只能采用如下形式,并按如下日期生效:

1.采用书面形式并通过专人或速递服务送达的,于送达当日生效

2.采用电传发送的,于收到收件方的回讯之日生效。

3.采用传真发送的,于收件方的负责员工收到字迹清楚的传真当日生效(双方同意,发件方承担收件方是否收到该通知的举证责任,但发件方传真机列印的传真报告将不满足该举证责任)。

4.采用挂号邮递方式发送的,于邮件发送当日起第七个工作日生效。

第十七条    定义

在本协议内,下列词语有如下定义:

“终止货币”指美元。

“终止交易”指在因违约事件而提前终止交易的情况下的所有交易;在因第7条第3款规定的原因而提前终止交易的情况下,所有受该事件影响的交易或者经双方协商所有交易。

“未付款项”对于提前终止日而言,指欠任何一方的下列两项之和:(1)就所有已终止交易而言,指按三条第1款应在该提前终止日当日或之前支付给该方但在该提前终止日仍未付,及(2)对于每一笔已终止交易,就第三条第1款之下的每一项需在该终止日或之前以向该方交付而结清但未结清的业务而言,指应该或本来应该在原定交付日交付的实物公平市场价,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均包括(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该货币支付的利息,计息期为该款项或义务应该或本来应该按要求支付或履行之日(包括当日)至该提前终止日(不包括当日),并按适用利率计算。该利息的数额按复利(按日计)及实际日数计算。上述(2)款所指的任一义务的公平市值应由有义务作决定的一方合理地决定,或如各方均有责任,则应为各方合理决定的公平市值的平均终止货币等值额。

“不可抗力”指当事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控制的如下事件:人为的或者自然的灾害、武装冲突、暴动、骚乱,以及其他具体类似性质的事件。这些事件发生在依照本合同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所在城市,极大地破坏了相关地区的交通或者通讯系统,从而使该方不能履行合同下的支付义务。

甲方:                                          乙方:

名称:ABC银行     分行                 法人名称:       

公章:                                          法人公章:

授权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