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内信用证的开立
一、国内信用证及授信开证的概念
国内信用证(人民币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以人民币为付款货币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国内信用证属于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信用证。
银行为企业办理国内开证一般有两种模式:一是足额保证金开证,即申请开证的企业在提交了开证金额的100%的保证金后,银行才为企业开出信用证;二是授信开证,即申请开证的企业未提交100%的保证金的情况下,银行为企业开出了信用证。在前一种情况下,银行为企业开证,不占用对企业核定的授信额度,但显而易见地将占用企业的资金,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在后一种情况下,银行为申请开证的企业开证,采用为企业核定授信额度的办法,解决了企业因足额保证金开证而带来的资金周转困难,因此在实务中,除了单笔金额较小、企业不经常有进口开证业务的情况,一般银行均采用为申请开证的企业核定开证额度的办法,为企业开出信用证。
与进口开证类似,国内信用证的开立也采用额度管理的办法。开证行为方便国内开证业务,对一些资信好、有清偿能力、业务往来频繁的购货人(买方),根据其资信状况或提供抵押品的数量和质量的情况而核定开证额度,供该购货人(买方)循环使用,购货人(买方)在额度内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可减收一定的保证金。
例如,银行G根据进口人A企业的情况,给予了A企业800万元人民币的开证额度,在800万元人民币的额度内,保证金比例为20%,则A企业每次从G银行开证,交纳的保证金为20%,不需再逐笔与G银行就保证金比例进行协商。当然,其前提条件是A企业在G银行的国内信用证项下未付余额小于800万元人民币。
国内信用证的开证行与进口开证的开证行相同,须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由于开证行代购货人(买方)承担了有条件的付款责任,到时只要售货人(卖方)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和规定,提交了“单证一致”的单据,开证行便必须付款。因而,银行均视国内开证业务为银行业务中属于风险较大的“授信业务”,也由于银行作为开证行的风险性较大,但又因竞争的需要不得不考虑购货人(买方)办理业务的方便、资金周转的需要,开证行通常根据具体情况将购货人(买方)分为“三六九等”,不同的购货人(买方)交纳的保证金比例、担保及抵押要求、授信额度等均有差异。在不考虑银行争揽企业存款的情况下,通常的原则是,银行对资信好、还款能力强的企业要求的保证金比例较低(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最低不得低于20%),反之较高,甚至可达到100%。
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操作流程
国内人民币信用证可以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及议付信用证。其中较为常见的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它是开证行收到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后,根据信用证规定的延期付款期(一般从运输单据显示的装运日起算),确定在将来某日承担付款责任的信用证,与即期付款信用证十分类似,区别仅仅在于它的付款不是“立即的”,而是未来的某日;议付信用证是开证行指定受益人开户行向受益人议付货款的一种延期付款信用证。三种信用证的操作流程大体相仿,现以延期付款信用证为例进行具体说明如图3-1所示。
(1)买卖双方购销签订合同,明确使用延期付款信用证支付货款,并确定具体的付款期限。
(2)作为开证申请人的买方向开户行申请开立国内人民币信用证。
(3)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赢利能力、偿付能力等确定给予开证申请人的总授信额度或单项国内开证额度,并根据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并寄送通知行。

(4)通知行在核对信用证的印押后,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5)受益人按信用证的要求委托运输公司运送货物。
(6)受益人发货后向其开户行提交单据及信用证正本,并委托开户行向开证行收款。
(7)受益人开户行作为委托收款行向开证行交单并追索货款。
(8)开证行收到委托行交来的单据后,经审核,若单证相符,或在有不符点的情况下申请人愿意接受,则向委托行发送到期付款确认书。(在即期付款项下,对信用证项下的合格单据予以付款)。
(9)开证行将单据交给申请人以便申请人及时提取货物。
(10)开证申请人收到单据后,向运输公司提交提货凭证,提取货物。
(11)开证行于付款确认书中的到期日向委托行付款。
(12)开证行付款后向申请人发送付款通知书,请申请人付款。
(13)委托行收到开证行的货款后,将该款项入受益人的账户。对于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的应收款项,委托行在收到后只能办理转账,不得为受益人支取现金。
三、国内开证额度的种类
通常国内开证额度有以下两种:
(一)普通信用证额度
普通信用证额度,是指开证行在确定进口开证申请人的开证额度后,申请人采用“余额控制”的办法,可循环使用。如,G银行经过审核,确定给A企业100万元人民币的开证额度,有效期为1年,则A企业在1年内,只要开证余额控制在100万元人民币以内,就可多次开证,实际开证余额的计算方法为:
实际开证余额=已开证金额+信用证修改增加金额(如有)-已付金额-信用证修改减少金额(如有)-开证行合理撤销的金额
在具体计算时,可以使用上述公式采用信用证“逐笔清”余额相加的方式(即先计算出每笔信用证的余额,然后相加),也可以使用上述公式采用“统算”(即截止某一时点,计算出各项目的总额,然后根据公式进行加减计算)的方式,计算出企业某一时点的实际开证余额(具体可参见进口开证有关章节)。
开证行可根据企业的资信变化和业务需求变化随时对额度作必要的调整。
(二)一次性开证额度
一次性开证额度,是指为开证申请人一个或几个贸易合同核定的一次性开证额度,不能循环使用。这通常是在企业的经营情况有较大的变化时使用。如某开证申请人洽谈了一宗大额国内贸易,普通的开证额度不够使用,或普通额度的大量占用会影响其正常经营,开证行可根据其资信状况和抵押品的情况核定一次性开证额度,供该宗贸易合同项下使用。
企业如需在开证时减免保证金,可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相关企业资料,银行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授信额度。
四、企业申请开证及要求开证额度的资格
(1)开证申请人须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2)开证申请人必须是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进口业务的各类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3)开证申请人资信状况和经营效益良好,无违法、违规和违约等不良记录,有齐全的生产销售计划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恪守信用。
(4)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开有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人民币或外币账户均可),具有一定规模的结算量。
五、企业申请开证及要求开证额度时,应向银行提交的资料
(1)基础资料。若企业第一次在该银行办理开证等授信业务,必须提供企业基础资料:经工商局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正本在银行验看后还给企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申请人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均可),申请人企业的各种印鉴样本:如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印鉴样本,有权签字人授权书及签字样本,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的贷款卡等。
(2)填写并提交银行提供的《国内信用证申请书》
①开证申请人及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
②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内容:如最迟装运日期、是否允许转运、是否允许分批装运、起运港、目的港等;
③关于信用证的性质,是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还是议付信用证;
④货名描述,包括品名、数量、规格、单价、总值;
⑤装运废头(用于识别货物的标记);
⑥单据要求,如要求提供一式几份的发票、收据、装箱单、产地证明等;
⑦其他指示,如银行费用由谁承担、单据须在什么时候提交、金额和数量可否上下浮动等;
⑧其他申请人根据合同要求需要加列的特殊条款等。
(3)向开证银行提供财务情况,一般应提供企业近三年的经过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以便银行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三资企业或新增资企业还需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就此项开证授信获得董事会的批准文件(若章程有此规定)、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
(4)提交国内贸易合同,以便开证银行了解有关贸易背景。
(5)交纳不低于20%的保证金、落实担保单位(如需)、抵押(如需)、质押(如需)。
(6)签订其他需要的协议。
(7)提交其他需要的材料:如有担保要求,须提供担保人的有关资料;如有抵押要求,须提供物权抵押凭证及抵押公证文件;其他贷款银行需要的法律文件及资料。
六、开证应注意的问题
(一)对于开证申请人(买方)
签订贸易合同并确定以国内信用证方式结算后,开证申请人(买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过银行开立信用证,一般有以下几方面工作需注意:
1.选择开证行
在我国,目前由于企业信用尚不理想等原因,开展国内信用证开证业务的银行仅为中国银行一家,因此企业别无选择。
2.商谈开证保证金比例或落实开证授信额度
非100%保证金项下开证,必须与银行谈妥开证保证金比例或有关授信额度。开证业务,对于开证行是银行的“或有负债”,因此无论国内银行还是国外银行,均将该业务归入授信业务或融资业务范畴加以管理。因此非100%保证金项下开证,开证申请人必须与开证行洽谈开证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20%)、确定“敞口”部分(信用证金额减去保证金)是否要另加担保、抵押、质押等。
3.认真填写开证申请书
开证申请书是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也是日后万一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发生纠纷时,法院处理的有效的法律依据,因此十分重要。
4.提交银行要求的资料、文件
5.注意信用证条款的设置和对物权的控制
(二)对于开证行
开证行如接受申请人的开证委托,就必须在合理的工作日内开出信用证,并将信用证交通知行通知受益人,在实务中,开证行需注意以下几点:
1.在开证前,开证行必须审核有关材料和内容
(1)审核申请人的基础资料及其他材料 开证银行必须审核前已所述的基础资料,通过审核其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了解其所有权性质、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赢利能力等。审查与交易相关的材料如商业合同等是否齐备、完整、真实、有效。
(2)审查该笔业务的贸易背景 开立信用证必须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而开立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是各银行风险监控的重点,有的银行规定必须是总行才有权办理此类业务,省行作为一级分行和地级市行作为二级分行均无权办理。因此,一般情况下,开立信用证均需要有贸易背景。开证行应了解信用证项下的贸易情况。
(3)了解开证申请人的资信 银行开出信用证后,就不可撤销地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如开证申请人的资信不佳,开证有可能产生垫款。因此,开证申请人的资信十分重要,如开证申请人为一向守合同、重信誉的大公司,可以较为放心地办理或放宽进口开证额度;如相反,则应从严格控制,谨慎办理。
(4)了解卖方受益人的资信及厦约能力 开证银行必须认真审核卖方受益人的资信状况、考察其是否具备相关产品生产或货源组织能力,以往同类产品项下是否发生过贸易纠纷等等。卖方的履约能力也关系到买方能否正常收到信用证所代表的货物,如卖方在货物的质量等方面有违约行为,则容易引起进买卖双方的争议,从而很可能造成开证申请人的无理拒付,进而造成对开证行信誉的伤害和产生银行垫款。
(5)了解贸易双方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开证银行要了解买方企业是否为卖方企业的经常性客户,贸易双方之间往来时间的长短;另一方面,若贸易双方企业是关联公司,银行也应注意防范风险,防止其合谋套取银行资金的可能。
(6)了解货物的行情 如商品市场价格行情下降,会降低买方履约的意愿,因此,对热炒商品或保质期较短容易腐烂变质的商品,向申请开证企业要求较高的保证金比例及核定其较小的授信额度;对工贸企业购入生产原材料,可收取较低的保证金比例和给予较大的授信额度;对大宗或特殊商品除了应进一步了解购货方支付能力外,还应通过增强防范措施如信用证中要求独立第三方出具质检证明,或安排专人到发货地验货并监装,有关质检证明作为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单据等来降低卖方履约风险。
(7)审查申请人的保证金及付款计划 开证行与申请人谈妥保证金比例后,开证行必须在保证金到账后才能开立,并与申请人商谈“敞口”部分的资金到位时间或付款计划。
(8)审核开证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内容 银行一般对开证申请书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①受益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②信用证的种类:即期付款、议付或迟期付款;
③受益人应提交单据的种类、份数、出单人及措辞等,各单据条款之间不能互相矛盾;
④货物名称(对货物的描述不宜过于详细)及其价格条款等;
⑤信用证的到期日(有效期)和到期地点,最迟装船日期;
⑥不得将与信用证无关的内容写入申请书中;也不得将模棱两可、可作弹性解释的或有争议的条款写入申请书中。
2.选择通知行
在国内,各银行的分支机构分布较为广泛,因此,考虑竞争和综合收益的因素,“肥水不流外人田”,一般遵循谁开证,谁的分支机构作通知行的原则。由于目前只能通过中国银行开立国内信用证,因此原则上应选择卖方所在地的中国银行的分支机构作为通知行。
3.在技术操作上注意与国际信用证的不同
由于国内信用证通常是由负责开立国外信用证的国际业务部办理,在一些银行,甚至开立国内信用证的和开立国外信用证的为同一人员。因此,银行的工作人员要防止业务处理中的“惯性思维”,注意国内信用证与国外信用证的区别:
(1)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而非国际惯例。
(2)国内信用证使用银行统一制定的格式(见本节附件3-1:国内人民币信用证示样)。
(3)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不可以开出可撤销、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4)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支取现金。
(5)国内信用证的开立及业务中的往来函电,一般用中文办理。开证通常用信开和电开方式。在电开国内信用证时,为了保密,有的银行用老式电报中的“四码数”来传送中文电报内容,例如,“0022”代表“中”,“0948”代表“国”,即将每个中文字用四个阿拉伯数字为一组表示后传送至收报人处,然后收报人再将四个阿拉伯数字翻译成中文(见本节附件3-2:电开国内信用证示样)。
(6)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国内企业之间的计价、结算不得使用外币,因此,开立的国内信用证只能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7)国内信用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天,不似国际信用证,没有付款期限和最长有效期的限制。
(8)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开证申请人须交纳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有的银行提高了此标准,规定为不低于开证金额的25%作保证金)。
(9)应规定交单期,未规定该期限的,装运日后15天为交单期(不含装运日)。
(10)单据条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发票、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
(11)开证行、议付行必须在受理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而非国际信用证中的7个营业日)审核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并决定是否付款、议付或确认付款日。
4.适当考虑增加其他安全措施
国内开证风险较大,在适当时,可考虑增加其他风险防范措施。如要求申请人增加第三方担保、房产抵押、有价证券的质押等,以便万一风险发生时,开证银行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5.确定风险系数及占用额度
开立国内信用证风险较大,因此,与打包贷款的风险系数相同为1.0,并占用开证申请人在开证银行的工商授信额度。
6.重视开证后的管理
在开证后,开证银行应密切注意有关信息,尽可能避免风险,例如:可合理利用相关规定规避风险;如单据存在不符点,应在合理时间内对外拒付,以解除开证行第一性付款责任;当出现较大的风险时,采取相应措施,请开证申请人增加保证金至100%或增加担保、抵押等等。
附件3-1:国内人民币信用证示样

受益人应提交的单据:
其他条款:
本信用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开立。本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银行保证在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后,履行付款责任。如信用证系议付信用证,受益人开户行应将每次提交单据的情况背书记录在正本信用证背面。
开证行地址及邮编:
电传:
电话:
传真: 编押: 开证行签章:
注:1.信开信用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副本,第二联正本,第三联、第四联开证通知。
2.电开信用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副本,第二联开证通知。
3.货物描述、提交的单据等按开证申请人记载。
正本信用证背面

附件3-2:电开国内信用证示样(部分内容)
TO:BANK OF CHINA CHANGZHOU
FM:BANK OF CHINA JIANGSU
DATE:2003-12-11
WE RELAY THE FLG MSG TO YOU
THIS MSG WILL BE AUTHENTICATED BY MT799
QUOTE
34116 BOCJS CN
32235A BOCQD CN
ZCZC CSD726 0312101646
99E N 999 99N
ZCZC
P3 JJSAAOC
SDAAOC
99E N999 99N
TO:BANK OF CHINA JIANGSU BRANCH
FM:BANK OF CHINA SHANDONG BR(BIC:BKCHCNBJ500,BANK NO:0043810)
DD:2003-12-09
5268 0022 0948 6892 5887 3068 5685 4164 0433 5887
(致 中 国 银 行 江 苏 省 分 行)
2019 5259 3085 73782 2541 0432 4362 5897 0980 3610 674
(应 临 宜 飞 扬 塑 料 有 限 公 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