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进口开证

第一节    进口开证

一、进口开证及授信开证的概念

进口开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出具了一项约定,在与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相符的情况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银行为企业办理开证一般有两种模式:一是足额保证金开证,即申请开证的企业在提交了开证金额的100%的保证金后,银行才为企业开出信用证;二是授信开证,即申请开证的企业未提交保证金或未提交开证金额的100%的保证金的情况下,银行为企业开出了信用证。在前一种情况下,银行为企业开证,不占用对企业核定的授信额度,但显而易见,将占用企业的资金,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在后一种情况下,银行为申请开证的企业开证,采用为企业核定授信额度的办法,解决了企业因足额保证金开证而带来的资金周转困难,因此,在实务中,除了单笔金额较小、企业不经常有进口开证业务的情况,一般银行均采用为申请开证的企业核定进口开证额度的办法,为企业开出信用证。

进口开证额度(Limits for Issuing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为方便进口开证业务,对一些资信好、有清偿能力、业务往来频繁的进口人,根据其资信状况或提供抵押品的数量和质量的情况而核定的开证额度,供该进口人循环使用,进口人在额度内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可免收或减收一定的保证金。

例如,银行B根据进口人A企业的情况,给予了A企业500万美元的开证额度,在500万美元的额度内,保证金比例为5%,则A企业每次从B银行开证,交纳的保证金为5%,不需再逐笔与B银行就保证金比例进行协商,当然,其前提条件是A企业在B银行的未付余额小于500万美元。

在实务中,打包、押汇等,由于有实在的资金进入企业的账户,因此被公认为银行的一种融资手段,但将进口开证额度视为银行的融资手段之一,有时还不能被理解。有的企业认为,请银行开立信用证时,开证行此时并未付款,也未将资金贷给企业,何来融资?其实,当企业向银行要求银行开证时,银行可以要求企业提供100%的保证金,以规避日后的垫款风险,此时企业就必须筹措足够的资金作为保证金,若超出自身资金周转能力,就不得不向银行贷款后交纳保证金,或将原本用于周转的资金做了保证金,正常周转时又不得不向银行贷款,因此,银行给予企业的开证额度,其实质是一种变相的贷款,是银行给予的一种融资。

由于开证行代进口人承担了有条件的付款责任,到时只要出口人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和规定,提交了“单证一致”的单据,开证行便必须付款,因此,银行均视开立信用证业务为银行业务中属于风险较大的“授信业务”,也由于银行作为开证行的风险性较大,但又因竞争的需要不得不考虑进口人办理业务的方便、资金周转的需要,开证行通常根据具体情况将进口人分为“三六九等”,不同的进口人交纳的保证金比例、担保及抵押要求、授信额度等均有差异,在不考虑银行争揽企业存款的情况下,通常的原则是,银行对资信好、还款能力强的企业要求的保证金比例较低,反之较高,甚至可达到100%,在汇率有波动的条件下,或以信用证之外的外汇作保证金的情况下,保证金比例最高可要求达到信用证金额的115%。

二、进口授信开证的种类

一般情况下,授信开证分为可控制货权授信开证、不可控制货权授信开证、授信开立背对背信用证及授信开立假远期信用证四种情况。

(一)可控制货权授信开证

可控制货权授信开证,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即期信用证项下要求全套货权单据(如海洋运输提单全套共有3份,信用证要求提供全套3份的海洋运输提单);即期信用证项下要求非货权单据(如信用证仅要求提供不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货物承运收据、航空运输单据、海洋运输提单副本等),但银行为指定收货人;远期信用证项下已落实货物控制措施。

其特点是:货权可控,开证银行可以通过控制货权约束进口商履约行为,进口商违约可能性较小。

(二)不可控制货权授信开证

不可控制货权授信开证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即期信用证项下要求非全套货权单据(如海洋运输提单全套共有3份,但信用证仅要求提供其中的2份海洋运输提单);即期信用证项下要求非货权单据;远期信用证项下未落实货物控制措施或进口商品不适合实施货权控制。

其特点是:开证银行不能通过控制货权约束进口商履约行为,风险较大。

(三)授信开立背对背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是指在三方贸易中,中间商收到最终购货方开立的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称原始信用证,亦称主信用证)后,向银行申请开出以实际供货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亦称附属信用证)。原信用证的受益人(中间商)变成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即原信用证的出口方变成背对背信用证的进口方。原信用证的通知银行,通常是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从付款期限看,背对背信用证多为远期信用证,原始信用证多为即期信用证。

其特点是: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独立于主信用证,由于还款来源多为主证项下出口收汇款项,保障程度较高。

(四)授信开立假远期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 Payable at sight),是指信用证要求远期汇票,但开证行或授权指定银行按即期付款,利息由进口商承担。其实质是由开证银行或开证行指定的付款银行对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所需支付的利息由进口商承担。采用假远期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对进口商而言,可由银行提供周转资金,但须支付利息;对出口商而言,可即期获得汇票的票款,但亦承担汇票到期前被追索的风险。

其特点是:从风险性质看,假远期信用证业务相当于开证行为进口商开立一笔即期信用证,同时为其办理进口押汇。

三、进口开证额度的种类

通常开证额度有以下两种:

(一)普通信用证额度

普通信用证额度(General L/C Limit),是指开证行在确定进口开证申请人的开证额度后,申请人采用“余额控制”的办法,可循环使用。例如,B银行经过审核,确定给A企业100万美元的开证额度,有效期为1年,则A企业在一年内,只要开证余额控制在100万美元以内,就可多次开证,实际开证余额的计算方法为:

实际开证余额=已开证金额+信用证修改增加金额(如有)-已付金额-信用证修改减少金额(如有)-开证行合理撤销的金额

在具体计算时,可以使用上述公式采用信用证“逐笔清”余额相加的方式(即先计算出每笔信用证的余额,然后相加),也可以使用上述公式采用“统算”的方式(即截止某一时点,计算出各项目的总额,然后根据公式进行加减计算),计算出企业某一时点的实际开证余额。

例如,2005年1月5日,B银行经过审核,确定给A企业100万美元的开证额度,有效期为1年。

2005年2月10日,A企业在B银行开立了编号为LC001、金额为10万美元的信用证,在同年3月10日,A企业在该证项下付出了8万美元,余下的2万美元,贸易双方决定不再发货履约,3个月后,银行冲销了该证余下的2万美元。

2005年4月11日,B银行应A企业的要求,为其开立了编号为LC003、金额为50万美元的信用证,4月150,又进行了信用证的修改,增加金额5万美元,6月15日,在该证项下,对外支付了55万美元。

2005年6月17日,B银行应A企业的要求,为其开立了编号为LC007、金额为60万美元的信用证,6月21日,又因需要进行了信用证的修改,减少了金额10万美元,付款日为2005年7月30日。

那么,截止到2005年6月22日,A企业在B银行的实际开证余额为:

“统算”法:

实际开证余额=已开证金额(10万美元+50万美元+60万美元)+信用证修改增加金额(5万美元)-已付金额(8万美元+55万美元)-信用证修改减少金额(10万美元)-开证行合理撤销的金额(2万美元)=50万美元

“逐笔清”法:

实际开证余额=LC001余额(10万美元-8万美元-2万美元)+LC003余额(50万美元+5万美元-55万美元)+LC007(60万美元-10万美元)=50万美元

通过上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尽管B银行为A企业核定的开证授信额度为100万美元,但实际开证总额(含修改信用证增加的金额)远远超过了授信额度金额,在6月22日这个时点总计金额就达到了125万美元,而实际开证余额仅仅为50万美元,A企业还剩余50万美元的开证额度(100万美元-50万美元),即还可以开立50万美元的信用证。而在2005年7月30日向国外支付了50万美元后,A企业的实际开证余额将降为0,开证额度将又恢复为100万美元,依此类推,循环往复至一年。

开证行根据企业的资信变化和业务需求变化随时可对额度做必要的调整。

(二)一次性开证额度

一次性开证额度(One Time L/C Limit),是指为开证申请人一个或几个贸易合同核定的一次性开证额度,不能循环使用。这通常是在企业的经营情况有较大的变化时使用。如某开证申请人洽谈了一宗大额进口贸易,普通的开证额度不够使用,或普通额度的大量占用会影响其正常经营,开证行可根据其资信状况和抵押品的情况核定一次性开证额度,供该宗贸易合同项下使用。

企业如需在开证时减免保证金,可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相关企业资料(按授信流程要求提供),银行将按照授信流程审核是否给予授信额度。

四、企业申请开证及要求开证额度的资格

(1)开证申请人须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2)开证申请人必须是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进口业务的各类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3)开证申请人资信状况和经营效益良好,无违法、违规和违约等不良记录,有齐全的生产销售计划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恪守信用。

(4)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开有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人民币或外币账户均可),具有一定规模的结算量。

五、企业申请开证及要求开证额度时,应向银行提交的资料

(1)基础资料。若企业第一次在该银行办理开证等授信业务,必须提供企业基础资料:经工商局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正本在银行验看后还给企业);内资企业的经过外经局批准的允许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或“三资”(外商投资、外商独资、外商合作)企业的外汇登记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申请人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均可);申请人企业的各种印鉴样本:如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印鉴样本;有权签字人授权书及签字样本;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的贷款卡等。

(2)填写并提交银行提供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见本节附件2-1: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示样),内容应包括:

①开证申请人及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

②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内容:如最迟装运日期、是否允许转运、是否允许分批装运、起运港、目的港等;

③关于信用证的性质,是议付、承兑、即期付款还是迟期付款;

④关于汇票内容,汇票金额是发票金额的多少比例、汇票的付款人是谁等;

⑤货名描述,包括品名、数量、规格、单价、总值;

⑥装运唆头(用于识别货物的标记);

⑦单据要求,如要求提供一式几份的发票、提单、装箱单、产地证明等;

⑧其他指示,如银行费用由谁承担、单据须在什么时候提交、金额和数量可否上下浮动等;

⑨其他申请人根据合同要求需要加列的特殊条款等。

(3)向开证银行提供财务情况,一般应提供企业近三年的经过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以便贷款银行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三资企业或新增资企业,还需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就此项开证授信获得董事会的批准文件(若章程有此规定)、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

(4)提交进口贸易合同,如属代理业务,还应提供有关代理协议,以便开证银行了解有关贸易背景。

(5)备妥有关文件,由于开证行一旦开出信用证,只要单证相符,就承担了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因此,为了避免日后付汇时因有关文件不具备而导致银行付汇与国家政策相矛盾的情况发生,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开证时,就必须备妥有关文件,即将审核文件的“关口”前移。例如,进口商品属于我国许可证管范围的,应提供许可证或登记证明、机电产品登记表等;申请人属于外管局需要进行“真实性审查”的企业,或不在外管局公布的“进口单位名录”(一般成立不满1年的新企业不能上该名录)里的企业,需要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备案表等。

(6)交纳保证金(如需)、落实担保单位(如需)、抵押(如需)、质押(如需)。

(7)签订其他需要的协议。

(8)提交其他需要的材料:如有担保要求,须提供担保人的有关资料;如有抵押要求,须提供物权抵押凭证及抵押公证文件;其他贷款银行需要的法律文件及资料。

六、开证应注意的问题

(一)对于进口开证申请人

进口贸易合同签订后,进口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过银行开立信用证,一般有以下几方面工作需注意:

(1)选择开证行。在我国,由于企业结算方便的需要或银行间的同业竞争,稍具规模的企业,通常在2~3家银行开立人民币或外汇账户,因此在选择开证行时,必须对开户银行进行认真筛选,一般首选为在国内外信誉较好的银行,选择这样的银行,容易被受益人接受,减少可能产生的费用(如选择信誉欠佳的银行,受益人可能要求对信用加具保兑行,由此而产生额外的保兑费等);其次,在银行信誉相差无几的前提下,选择银行费用低、收取开证保证金金额或比例较低的银行为开证行。

(2)商谈开证保证金比例或落实开证授信额度。非100%保证金项下开证,必须与银行谈妥开证保证金比例或有关授信额度。进口开证,对于开证行是银行的“或有负债”,因此无论国内银行还是国外银行,均将该业务归入授信业务或融资业务范畴加以管理。因此,非100%保证金项下开证,开证申请人必须与开证行洽谈开证的保证金比例、确定“敞口”部分(信用证金额减去保证金)是否要另加担保、抵押、质押等。

(3)认真填写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书是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也是日后万一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发生纠纷时,法院处理的有效的法律依据,因此十分重要。有的银行将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分为正反面两部分:正面部分为开证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反面部分为开证申请人声明。

(4)提交银行要求的资料、文件。

(5)注意信用证条款的设置和对物权的控制。

(二)对于开证行

开证行如接受申请人的开证委托,就必须在合理的工作日内开出信用证,并将信用证交通知行通知受益人,在实务中,开证行需注意以下几点:

1.在开证前,开证行必须审核有关材料和内容

(1)审核申请人的基础资料及其他材料    开证银行必须审核前已所述的基础资料,通过审核其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了解其所有权性质、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赢利能力等。审查与交易相关的材料如商业合同、付汇备案表、进口许可证等是否齐备、完整、真实、有效。

(2)审查该笔业务的贸易背景    开立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必须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而开立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是各银行风险监控的重点,有的银行规定必须是总行才有权办理此类业务,省行作为一级分行和地级市行作为二级分行均无权办理。因此,一般情况下,开立信用证均需要有贸易背景。开证行应了解信用证项下的贸易情况。

(3)了解进口开证申请人的资信    银行开出信用证后,就不可撤销地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如开证申请人的资信不佳,开证有可能产生垫款,因此,开证申请人的资信十分重要,如进口开证申请人为一向守合同、重信誉的大公司,可以较为放心地办理或放宽进口开证额度;如相反,则应从严格控制,谨慎办理。

(4)了解出口方受益人的资信及履约能力    开证银行必须认真审核出口方受益人的资信状况、考察其是否具备相关产品生产或货源组织能力,以往同类产品项下出口是否发生过贸易纠纷等等。出口人的履约能力也关系到进口商能否正常收到信用证所代表的货物,如出口人在货物的质量等方面有违约行为,则容易引起进出口双方的争议,从而很可能造成进口开证申请人的无理拒付,进而造成对开证行信誉的伤害和产生银行垫款。

(5)了解进口企业与出口企业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开证银行要了解进口企业是否为出口企业的经常性客户,进出口企业之间往来时间的长短;另一方面,若进出口企业是关联公司,银行也应注意防范风险,防止其合谋套取银行资金的可能。

(6)了辨货物的行情    如进口商品市场价格行情下降,会降低进口商履约的意愿,因此,对热炒商品或保质期较短容易腐烂变质的商品,向申请开证企业要求较高的保证金比例及核定其较小的授信额度;对工贸企业生产原材料进口,可收取较低的保证金比例和给予较大的授信额度;如进口商品直接用于销售,还应调查国内市场行情,对大宗或特殊商品进口除了应进一步了解国内购货方支付能力外,还应通过下列措施降低出口商履约风险:

①信用证中要求独立第三方出具质检证明,或安排专人到发货地验货并监装,有关质检证明作为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单据;

②要求出口商发货后在规定时间内发送装船通知,以便根据需要安排船情查询;

③尽量以FOB价格成交,由进口商自己安排租船事宜,防范欺诈风险。

(7) 审查申请人的保证金及付款计划    开证行与申请人谈妥保证金比例后,开证行必须在保证金到账后才能开立,并与申请人商谈“敞口”部分的资金到位时间或付款计划。

(8)了解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    应了解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局是否稳定、是否发生金融危机或出现危机前兆、是否有金融管制措施、是否在某国制裁范围之内等。如果在背对背信用证的主证中出现上述不利于安全收汇的因素,应不予或从严落实担保条件后方予开立新证。

(9)审核开证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    银行一般对开证申请书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①受益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②信用证的种类:即期付款、承兑、议付或迟期付款;

③信用证开立的方式,尽量采用SWIFT方式开立;

④受益人应提交单据的种类、份数、出单人及措辞等,各单据条款之间不能互相矛盾;

⑤货物名称及其价格条款等;

⑥货物的分批、转运条款;起运港和目的港及转运港(如有),目的港在境内,需外管批准;

⑦信用证的到期日(有效期)和到期地点,最迟装船日期。

另外,不得将与信用证无关的内容写入申请书中,也不得将模棱两可、可作弹性解释的或有争议的条款写入申请书中,对货物的描述不宜过于详细等等。

(10)在背对背信用证中采取更多的措施    在背对背信用证中,除了以上所述,应采取更多的措施:

①了解主证(出口信用证)开证行的资信状况:通过银行的金融机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银行年鉴或其他资料,了解背对背信用证中主证的开证行组织架构、资产规模、财务状况、权威机构评级、本国及世界排名等,以确定其是否具备偿付能力。如主证的开证行与新证的开证行有经常业务往来,应进一步了解其经营作风和以往付汇记录;如主证的开证行经营作风恶劣,或因内部管理不善财务状况已明显恶化,应不予或从严落实担保条件(包括占用授信额度)后方予开立新证;

②主证条款审查,主要审核信用证效期规定是否合理、是否含有软条款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收汇的规定等;

③审核新证有关条款要求是否符合国际惯例,信用证规定的商品价格、效期、付款期限、保险条款等是否与主证相匹配等;

④对新证来单从严审核,如发现不符点,且不符点无法通过换单消除或对最终买方的权益构成实质性损害,应在合理时间内对外拒付,以免除新证项下第一性付款责任;

⑤根据UCP500及相关国际惯例对中间商提交主证项下单据从严审核,并实行复核制,确保单证相符、单单一致;

⑥资信较差的中间商、易产生贸易纠纷的商品,应从严掌握。

2.谨慎选择开证方式

开证有信开(Openby Airmail)和电开(Open by Telecommunication)两种。信开是指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后,以邮寄方式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或通知行;电开是指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后,以电讯方式通知受益人或通知行。如20世纪80年代使用的加注密押的电报(Cable)开立信用证、90年代前我国较多使用的加注密押的电传(Telex)开立信用证、90年代中后期至目前我国普遍使用的SWIFT开立信用证,均属于电开信用证。电开中又有全电开证(Full Cable)和简电开证(Brief Cable),开证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选择费用相对低廉、安全性好的开证方式。

3.选择通知行

由于通知行的特殊地位,如通知行不仅要承担通知行的义务和责任,并能收取通知费,还有可能应申请人或开证行或受益人的要求,作为议付行、交单行、保兑行等参与信用证业务的进一步处理;通过通知的信用证,通知行还能获取受益人等的有关信息,使其在日趋激烈的同业竞争中取得先机,因此,通知行的选择对信用证项下各方当事人都很重要。在各方当事人中哪个有选择通知行的权利,国际惯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实务中,由于竞争的需要,开证申请人的意见通常占主导地位(只要申请人选择的该通知行不会由于其自身的原因而妨碍信用证业务的正常操作),而由于申请人一般并不熟悉处于出口方国家的有关银行的资信情况,因此申请人的意见往往就是出口方受益人的建议。申请人在选择通知行(或电开中的收报行)时,通常尊重受益人的意见,选择受益人的账户行为通知行。当然,在申请人没有明确的选择意向时,可由开证行自主选择,或在一些不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申请人唯恐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不易被受益人接受,主动要求开证行选择信誉较佳的银行做通知行并兼负保兑行之责。

4.适当考虑增加其他安全措施

进口开证风险较大,在适当时,可考虑增加其他风险防范措施。如要求进口申请人增加第三方担保、房产抵押、有价证券的质押、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等,以便万一风险发生时,开证银行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5.确定风险系数及占用额度

根据开立的不同的信用证的品种,应设置不同的风险系数:可控制货权的授信开证,风险系数为0.4;不可控制货权的授信开证,风险系数为1.0;授信开立背对背信用证,风险系数为0.8;授信开立假远期信用证,风险系数为1.0;以上均占用开证申请人在开证银行的工商授信额度。

6.重视开证后的管理

在开证后,开证银行应密切注意有关信息,尽可能避免风险:

(1)加强货权控制。即期信用证项下,只有在进口商付款后方可赎单;远期信用证项下,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监管方式对商品实施监管,并监控进口商将回笼货款存入指定账户,不得挪用。

(2)合理利用国际惯例规避风险。如进口单据存在不符点,应在合理时间内对外拒付,以解除开证行第一性付款责任。

(3)出现较大的风险时,采取相应措施,请开证申请人增加保证金至100%。

(4)对大额进口开证业务,如付汇资金来源与信用证币种不同,应建议申请人办理套期保值,以规避汇率风险。

附件2-1: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示样


反面(原件仅为中文)

开证申请人声明

XXX银行:

我公司已办妥一切进口手续,现请贵行按我公司申请书第一页中的内容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我公司声明如下:

1.我公司同意贵行依照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该信用证项下一切事宜,并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2.我公司保证按时向贵行支付该证项下的货款、手续费、利息及一切费用等所需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

3. 我公司保证在贵行单到通知书中规定的期限之内通知贵行办理对外付款/承兑,否则贵行可认为我公司巳接受单据,同意付款/承兑,并有权主动直接从我公司在贵行的本、外币账户中扣款。

4.我公司保证在单证表面相符的条件下办理有关付款/承兑手续。如因单证有不符之处而拒绝付款/承兑,我公司保证在贵行单到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之前将全套单据如数退还贵行并附书面拒付理由,由贵行按国际惯例确定能否对外拒付。如贵行确定我公司所提拒付理由不成立,或虽然拒付理由成立,但我公司未能退回全套单据,贵行有权主动办理对外付款/承兑,并直接从我公司账户中扣款。

5.该信用证及其项下业务往来中如因邮递、电传、电讯发生遗失、延误、错漏,贵行当不负责。

6.该信用证如需修改,由我公司向贵行提出书面申请,由贵行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能否办理修改。我公司确认所有修改当由信用证受益人接受时才能生效。

7.我公司在收到贵行开出的信用证、修改书副本后,保证及时与原申请书核对,如有不符之处,保证在接到副本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知贵行。如未通知,当视为正确无误。

8.如因申请书字迹不清或词意含混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我公司负责。

(盖章)

(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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