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出口信贷
一、出口信贷的概念及特点
(一) 出口信贷的概念
出口信贷(Export Credit)是一国银行或出口信贷机构为支持本国大型设备出口,增强其出口竞争能力向本国出口商或国外进口商(或银行)提供的利率较低的贷款。出口信贷可以分为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
(二)出口信贷特点
1.期限长
出口信贷的期限一般在一年到五年之间,可达五年以上,甚至十年。这么长的期限是一般信贷所不可比拟的。
2. 利率低
出口信贷的利率一般低于相同条件下贷款的市场利率。因为有本国政府的支持,所以利差由国家补贴,当然,同时也要在一定程度上受国际协定的约束。人民币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出口信贷优惠利率,外汇贷款利率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的外汇利率确定。
3. 以支持出口为目的
出口信贷既有对出口商的融资,也有对国外进口商的融资,但它的贷款目的非常明确,那就是与出口商的出口交易相联系,以支持出口为目的,促成出口交易的顺利进行。例如,A企业向某发展中国家的B进口商出口成套设备,但成套设备生产周期较长,A企业的资金周转有困难,就可以申请低利率的出口信贷;或B进口商想购买我国A企业的成套设备,但一时难以筹措资金,也因为种种原因难以获得本国银行的贷款,此时,可以以本国政府或本国银行作担保,向我国银行申请叙做出口信贷,从我国银行获得资金用于购买成套设备。这样,原来因为缺乏资金而不可能成功的出口交易,通过出口信贷,使其成为可能。
4.贷款由专门机构发放
国家成立专门的机构发放出口信贷、制定有关政策、管理和分配国际信贷资金等。这种专门设置的出口信贷机构利用国家资金支持,可以弥补商业银行资金的不足,改善本国出口信贷条件,加强本国出口商的出口竞争力。为了改善我国的出口商品结构,扩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船舶的出口,在国家有关政策的指导下,中国银行于1980年开办了出口卖方信贷业务,即对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单位发放政策性低息贷款。并在1983年曾试办过出口买方信贷,即对购买我国机电产品的国外进口商发放贷款。1994年我国成立了归口办理出口信贷业务的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它除了办理出口卖方信贷、出口买方信贷和出口福费廷业务外,还办理保险担保、我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进口买方信贷、转贷国外政府贷款和项目评估审查业务等。
5.与保险结合
出口信贷期限长、金额大,因此风险很大,为了减少银行发放中长期信贷的后顾之忧,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一般都由国家设立出口信贷保险机构,对银行的中长期信贷给予保证。
二、出口信贷的费用及利息
出口信贷的利息计算公式为:
利息=贷款金额x贷款利率x贷款天数/360
贷款金额:成套设备及其他机电产品一般不超过商务合同总额的85%,船舶项目一般不超过商务合同总额的80%。
贷款利率:在出口卖方信贷中,人民币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出口信贷优惠利率;在出口买方信贷中,一般采用固定或浮动利率,根据借款人国别风险、担保条件及项目其他具体情况,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贷款天数:贷款天数(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
贷款的币种:在出口卖方信贷中,使用人民币;在出口买方信贷中,使用美元或贷款银行接受的其他货币(一般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其他费用:根据国际惯例,出口买方信贷贷款人需按照一定的费率向借款人征收管理费和承担费,以及贷款人因此项目向第三方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三、出口卖方信贷
(一)出口卖方信贷的概念及作用
出口卖方信贷(Supplier Credit)是指出口商所在国银行对本国出口商提供的中长期贷款,以使出口商在大型设备的销售中能以延期付款的方式向进口商融资。
出口卖方信贷的作用为:出口商把货物装船后,凭出口单证向他的往来银行取得装船后贷款,从而补偿出口商的周转资金,而银行则代替出口商按期向国外买主收取货款(一次或分数次收清)。
(二)我国出口卖方信贷的主要类型
1.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贷款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贷款,是由银行向出口商发放的,用于支持成套设备、船舶、飞机、通讯卫星及上述产品的零部件和其他大宗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性专项贷款,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5年。
2.中短期额度贷款
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融资贷款,是由银行向出口商发放的,用于支持单笔出口合同金额小、合同年批次多、合同执行期短、累计出口量大等特点的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性专项贷款,短期额度贷款不超过3年。
3.对外承包工程贷款
对外承包工程贷款(包括BOT、BOO),是由银行向国内承包商发放的,用于支持我国企业以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及零配件出口在境外承建承包工程项目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4.境外加工贸易贷款
境外加工贸易贷款,是银行为支持我国企业以现有设备及成熟技术投资,在境外进行加工装配,以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零配件出口,向国内企业发放的政策性专项贷款,主要用于境外加工贸易所需设备、技术、设备安装以及购买原材料、零部件和支付生产经营费用等。
5.境外投资贷款
境外投资贷款,是银行向我国投资人发放的,用于支持我国企业以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建筑安装、原材料及零配件出口在境外投资建厂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三)出口卖方信贷的操作流程
(1) 出口商与进口商洽谈商务合同,谈判付款条件。
(2)由出口商购买出口卖方信贷保险,以便在进口商不能按期支付时,由保险公司赔付,保险费用可打入合同价格中,同时,出口信贷保险的受益人应该为贷款银行。
(3)出口商与贷款银行签订出口卖方信贷协议,进口商与进口方政府或银行签订担保协议。
(4)商务合同、保险协议、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生效后,进口商向出口商支付合同总价15%-20%的现汇作为预付货款,使出口商可以有启动资金用于按合同组织生产。
(5)货物装运后,出口商以提单、发票向贷款银行提取发票总额80%~85%的货款。
(6)进口商以进口方银行签发的本票或承兑的汇票交贷款银行换取货运单据与发票,凭以办理提货和进口报关手续。
(7)进口商根据合同分期付款。
(8)出口商在收到国外的付款后,归还贷款。
(四)出口卖方信贷的申请人资格和办理条件
(1)出口卖方信贷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须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2)出口卖方信贷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必须是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出口业务的各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3)出口卖方信贷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资信状况和经营效益良好,无违法、违规和违约等不良记录,有齐全的生产销售计划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恪守信誉。
(4)原则上要求卖方信贷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在贷款行开有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人民币或外币账户均可),具有一定规模的结算量。
(5)原则上要求卖方信贷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在贷款行办理国内外其他业务。
(6)进出口贸易双方已取得贸易所需及相关的批准文件。进口商已取得进口许可,其资信可靠。出口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企业的经营范围,获得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已签订出口合同。
(7)贸易合同金额符合银行的需求。有的银行规定出口合同金额在30万美元之上,且合同的商务条款符合国际惯例,能维护出口方的权益,有关的货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对出口方有利。
(8)出口商品在出口国制造,部分所占比重符合出口国原产地规则等有关规定。
(9)进口商以现汇支付的比例,原则上在船舶贸易合同中不低于合同总价的20%,在成套设备贸易合同中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5%,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在出口国采购的成套设备、施工设备、技术服务和材料部分占合同总额的15%以上。
(10)进口商或转贷银行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在中国能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接受的国外银行付款保证或其他付款保证。
(11)必要时,出口商须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五)申请出口卖方信贷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出口卖方信贷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办理贷款业务时,需向出口地的贷款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1)若出口卖方信贷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是第一次在出口地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必须提供基础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均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进出口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的贷款卡、企业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2)提交书面的贷款申请,说明申请贷款项目的出口情况、申请贷款的用途和还款计划;填写并提交银行格式化的“出口卖方信贷申请表”。
(3)出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济分析报告,有关部门对该出口项目的批准文件。
(4)出口项目的商务合同正、副本(正本在贷后退还企业),该项目如需要进口原材料或设备的,应提供进口合同的有关批件或进口许可证;如需要向国内其他单位采购的,应提供与国内供货单位签订的供货合同副本;如自营出口生产的,需提供其出口货物的国内生产计划。
(5)担保人简介、担保意向书、营业执照、近三年和近期财务报表、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财产抵押证明文件。
(6)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意向书及在贷款发放前提供正式保单。
(7)向出口地贷款银行提交有关出口单据,如运输单据、出口商业发票等。
(8)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四、出口买方信贷
(一)出口买方信贷的概念
出口买方信贷(Buyer Credit)是一国银行为鼓励国外进口商购买本国商品而向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用以购买本国商品的中长期贷款。
目前我国银行办理的出口买方信贷主要用于我国大型成套设备、船舶和其他机电产品,工程建设及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出口。凡是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进口商或银行、进口国财政部或其他政府授权机构,只要资信良好,具有偿还贷款本息及支付相关贷款费用的能力,都可以申请出口买方信贷。但同时还要求我国的出口商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我国政府授权机构认定的实施出口项目的资格,具备履行商务合同的能力,并且出口的货物和服务符合出口买方信贷的支持范围。
(二)出口买方信贷的操作流程
1.直接贷款给进口商
(1)进出口双方签订贸易合同;
(2)出口商购买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受益人为贷款银行;
(3)进口商与出口方银行签订贷款协议;
(4)贸易合同、保险协议和贷款协议生效后,进口商在合同生效日向出口商支付合同总价15%-20%的现汇定金,也可以在合同签订后的60天内或90天内支付定金;
(5)进口商以其从出口方银行借得的款项,以现汇形式向出口商支付货款;
(6)进口商按贷款协议的条件,一次或分期向出口方银行偿还贷款。
2.直接贷款给进口方银行
(1)进出口双方签订贸易合同;
(2)出口商购买出口买方信用保险,受益人为贷款银行;
(3)进口方银行与出口方银行签订贷款协议;
(4)贸易合同、保险协议和贷款协议生效后,进口商在合同生效日向出口商支付合同总价15%-20%的现汇定金,也可以在合同签订后的60天内或90天内支付定金;
(5)进口方银行以其获得的贷款,转贷给进口商;
(6)进口商以其从本国银行获得的转贷的款项,以现汇形式支付向出口商支付货款;
(7)进口方银行根据贷款协议的条件,一次或分期向出口方银行偿还贷款;
(8)进口商与进口方银行之间的债务按双方商定的办法在其国内清偿结算。
(三)出口买方信贷的申请条件
(1)贷款对象为进口国法定主权级借款部门(财政部、中央银行等)或贷款银行认可的进口方银行或国外进口商。
(2)出口买方信贷支持的商务合同必须是经贷款行(目前我国暂为中国进出口银行)审查认可,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①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②出口货物中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及服务的、中国制造成分应占合同金额的70%以上,船舶应占50%以上。
③进口商以现汇支付的定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船舶项目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0%;取得各自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提供进口国外汇管理部门同意汇出全部贷款本息及费用的文件。
④贸易合同必须符合贸易双方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
(3)借款人须向叙做买方信贷业务的贷款银行支付管理费、承担费和风险费等贷款费用。
(4)提供叙做买方信贷业务的贷款银行可接受的还款担保,必要时提供进口国国家主权级担保。
(5)一般需由出口商申请办理以叙做买方信贷业务的贷款银行为受益人的出口信用保险。
(6)满足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进口商申请出口买方信贷应提交的材料
(1)正式提交使用买方信贷的书面申请;
(2)贸易合同草本或意向书;
(3)项目招、投标文件;
(4)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5)进口商、保证人、出口商的资信材料及有关证明文件;
(6)借款人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7)贷款用途及还款计划书;
(8)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五、出口卖方信贷与出口买方信贷的比较
1.出口卖方信贷的利弊
(1)出口卖方信贷的有利之处
(2)由于贷款由政府补贴,贷款利率较之同期的商业贷款低;
(3)贷款利率可以固定,出口商无需承担利率波动的风险;
(4)出口企业在本国银行办理信贷手续,情况较为熟悉,手续也相对简便。
2.出口卖方信贷的弊端
(1)贷款条件比较严格;
(2)收取货款的方式为延期付款,因此须承担因汇率波动带来的损失;
(3)存在着金额较大、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使资产负债表的“表现”不佳,对上市企业有较大的不利;
(4)在进行贸易合同的商务谈判过程中,因出口产品的价格与信贷成本混在一起,不利于商务谈判的顺利进行。
(二)出口买方信贷的利弊
1.出口买方信贷的有利之处
(1)贸易合同的付款条件为即期付款,有利于改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并可避免汇率波动的风险;
(2)贷款合同与贸易合同分别签订,便于核算成本,有助于集中精力履行贸易合同;
(3)贷款利率较低并且利率可以固定,进口商乐于接受,有利于出口商开拓市场。
2.出口买方信贷的弊端
(1)贷款发放的起点较高;
(2)出口商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险费费率依据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所在国家不同而不同,从而增加了出口商的成本;
(3)手续较为复杂,并且所涉及的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问题也较为复杂;
(4)贸易合同能否顺利达成并执行,在一定程度上要依赖于贷款合同的签订与执行。
六、办理出口信贷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对于出口方收款人
1.了解进口方付款人的资信情况
无论是出口卖方信贷还是出口买方信贷,都是出口地银行给予的贷款,还款来源实质上均为国外进口人的付款,因此,出口方收款人对进口方付款人的履约能力、资信状况需有较为透彻的了解。
2.了解出口商品的市场情况
主要了解当前国际出口商品市场行情及变化趋势,如市场价格呈上扬走势,进口商不履约可能性小;如市场价格呈下降趋势,进口商违约的可能增加,出口方收款人将面临较大的收汇风险。
3.了解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
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主要是指进口货物的国家是否正在或即将发生战争、有否发生政治或经济危机、严格的外汇管制、遭受严重的国际制裁等等,如发生上述情况,即使在出口买方信贷的条件下,也将影响贷款的正常进行,出口方收款人也将面临较大的收汇风险。
4.选择合适的贷款方式
在可以选择贷款方式的情况下,由于在出口买方信贷的情况下,出口贸易合同的付款条件为即期付款,有利于改善出口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并可避免汇率波动的风险等有利于出口商,因此,出口企业尽量选择出口买方信贷而非出口卖方信贷。
5.注意规避汇率、利率风险
在出口卖方信贷的情况下,出口企业贷款期限较长、收取货款的方式为延期付款,如不采取措施,可能将承担因汇率波动带来的损失,因此,出口企业必须利用资金产品如远期结售汇、利率调期等规避汇率、利率风险。
(二)对于出口地叙做出口信贷的银行
1.了解出口方收款人的资信及履约能力
贷款银行必须认真审核出口商的资信状况,给予出口商的授信额度需要慎重掌握。在出口卖方信贷的情况下,出口人的履约能力关系到货款能否正常收回,如出口人在货物的质量、发运期限等方面有违约行为,则货款很可能遭到拒付或迟付,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地银行的还款来源将受到影响,风险性进一步加大。尽管由保险公司做第二还款来源,但将为此付出不必要的精力和费用。
2.了解进口方付款人的资信
出口业务叙做后,能否正常、安全收汇,取决于进口方付款人的信誉的好坏,并直接影响出口地贷款银行的第一还款来源。因此,出口地银行有必要了解进口方付款人的情况,如进口人为一向守合同、重信誉的大公司,可以较为放心地办理;如相反,则应从严格控制,谨慎办理。
3.了解出口企业与进口企业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贷款银行要了解进口企业是否是出口企业的经常性客户,进出口企业之间往来时间的长短;另一方面,若进出口企业是关联公司,银行也应注意防范风险,防止其合谋套取银行资金的可能。
4.增加其他风险防范措施
在适当时,贷款银行可考虑增加其他风险防范措施。如要求出口方收款人增加第三方担保、房产抵押、有价证券的质押、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等,以便万一风险发生时,出口地银行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5.认真审核进口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熟悉和研究进口国法律
在出口买方信贷条件下,由于贷款银行是向进口国银行或进口商贷款,为了贷款的顺利发放、收回,或在产生纠纷时争取主动,贷款银行必须认真审核进口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熟悉和研究进口国相关法律。
6.重视贷款后的期间管理
在出口信贷业务中,由于贷款期限较长,贷款后的期间管理十分重要,一般除了要建立贷款台账、贷款工作日志、实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外,贷款银行应密切注意出口商、进口商的有关信息。在发生纠纷时,主动牵头联系出口商、进口商、进口地银行、政府、保险公司等当事人,协调相关事宜,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贷款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