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
一、出口信用保险概述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政策性保险业务。能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它是世界贸易组织《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
(二)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
出口信用保险可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1.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是承保放账期限在180天之内的出口贸易。它适用于持续性的出口消费性货物。在征得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放账期不超过360天的贸易也可参加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2.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承保放账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出口贸易。它适用于资本性的货物出口,如飞机、船舶、地铁、电站等成套设备的出口。
目前,保险公司又开发了新的担保及保险业务,如项目融资担保、海外承包工程履约担保、海外工程设计和融资担保、BOT项目融资担保以及与出口项目相关的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投标保函,海外投资项目保险等,承担由于外国政府行为及战争等风险给投资者带来的利益损失。
同时,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范围也不断扩大,从机电产品到轻工产品,从化工原料到成套设备;承保的国别也从我国传统的东南亚、欧美国家扩展到了拉美及非洲国家。
(三)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
1.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有两类: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
(1) 商业风险
①买方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如法院已宣告破产,或买方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
②买方拖欠货款逾期在四个月以上;
③买方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但原因并非被保险人违约,且被保险人已经采取了措施,包括在必要时向买方起诉,迫使买方收货付款。
(2)政治风险
①买方国家实行外汇管制,禁止或限制汇兑,但在不违反买方所在国法律、法令、命令和条例的前提下,须先由买方按保险公司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或机构存入相当于他所欠货款的本国货币;
②买方国家实行进口管制;
③买方国家撤销已经颁发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进口许可证的展期;
④买方所在国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⑤买方所在国或任何有关的第三国发生战争、暴乱或革命;
⑥其他被保险人和买方均无法控制的非常事件。
2.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除外责任
(1)在交付货物时已经或通常能够由货物运输险或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
(2)由汇率变动引起的损失。
(3)由被保险人或代表他的任何人违反合同或不遵守法律引起的损失。
(4)在货物交付前,买方已有严重违约行为,被保险人有权停止发货,但仍向其发货而造成的损失。
(5)在交付货物时由于买方没有遵守所在国法律、法令、命令或条例,因而未得到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的展期所引起的损失。
(6)由于被保险人的或买方的代理人或承运人破产、欺诈、违约或其他行为引起的损失。
(7)被保险人没有如实、及时申报出口项下发生的损失。
(8)被保险人向未经保险公司批准信用限额并且不适用于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的买方出口所发生的损失。
(9)货物交付承运人之日起两年内未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损失。
(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适用范围及赔偿比例
1.适用范围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所有以“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赊账”(O/A)等为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且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账期不超过180天(经保险公司同意最多可延长至360天),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制造的出口合同项下的出口,均可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电汇或自寄单据项下的出口亦可投保,视同赊账处理。
若不考虑企业负担成本过重的因素,也可在信用证项下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2.赔偿比例
(1)在一般情况下,买方拒收所致的损失的赔偿比例为80%,保单责任范围内的其他原因所致的损失的赔偿比例为90%。
(2)对于规模较小,且管理素质较差的投保单位,拒收拒付的赔偿比例可视情况低于80%,破产和拖欠所致损失的赔偿比例可低于90%。
(3)政治风险项下所致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5%。
二、短期出口保险项下的融资业务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的概念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是出口地银行基于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一种融资方式,它是出口地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为出口企业推出的一种新型的贸易融资工具。是银行针对已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险的企业提供融资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押汇和人民币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因此,实质上,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不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融资,而是出口地银行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作为融资担保手段进行的各种融资。
在实务中,银行叙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一般有两种模式:一是银行不凭其他担保、质押或抵押等,仅凭企业已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条件就能办理融资。二是银行把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其他融资方式的额外的担保手段。如,在“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结算方式下,出口地银行可以凭“出口托收押汇”为出口人提供融资,出口人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仅仅是作为额外的融资担保而已;又如在赊销(O/A)结算方式下,出口地银行可以凭“出口商业发票贴现”为出口人提供融资,出口信用保险也作为额外的融资担保;至于信用证项下,银行更可以使用“打包放款”、“出口押汇”等方式为出口人提供融资,出口信用保险也是作为额外的担保而已。
(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的作用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为出口商带来了较大的益处:
1.融资便利,加速资金周转
在出口商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后,就能轻易取得银行的融资,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即使有的银行把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其他融资方式的额外的担保手段,也是因为保险公司同属金融机构,其信誉较好,万一发生情况以后的赔偿能较有保障,即第二还款来源较有保障。因此,银行也会酌情放宽额度,有的银行可以放宽额度一倍。例如,银行对A企业核定的贸易融资额度为100万美元,而A企业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则银行给予该企业的贸易融资额度可以从原来的100万美元扩大至200万美元。
2.付款保证,收汇风险较小
在出口商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后,还可得到付款的保证。在出口商申请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时,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在同意前对国外买方进行调查评估,一旦承保的话,意味着保险公司认为该买方有一定信誉,出险概率较低,从出口商方面考虑,收汇风险较小;从银行方面考虑,也就意味着第一还款来源较有保证。其次,假如出口企业正常履约后国外买方破产了,而出口企业也无法以自有资金还款时,保险公司的赔款就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还款来源。
(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的业务流程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流程如图1-9所示。
(1)进出口双方签订贸易合同,确定以O/A、D/A或其他作为结算方式。
(2)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在申请被批准后缴纳保费。
(3)出口商向进口商发运货物。
(4)出口商向出口地银行提出融资申请。

(5)出口商与保险公司、出口地银行签订赔款转让协议(赔款转让授权书)。
(6)出口商向出口地银行提交相关单据,在融资申请被批准后签订融资协议以获取融资。
(7)出口地银行根据出口人的信誉、采用的贸易结算方式、货物的销售情况、提供的担保、抵押品等情况,决定办理融资后,将不超过出口商业发票金额的80%的款项入企业账户。
(8)出口商在收到进口商的货款后(在非正常的情况下自筹资金)归还出口地银行的融资本金、利息。
(9)如出现保险公司责任范围的拒付、进口商倒闭、破产等情况,保险公司赔付给银行用于归还出口商融资本金及支付利息。
(四)办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申请人资格
(1)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须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2)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必须是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出口业务的各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3)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资信状况和经营效益良好,无违法、违规和违约等不良记录,有齐全的生产销售计划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恪守信誉。
(4)原则上要求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在融资行开有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人民币或外币账户均可),具有一定规模的结算量。
(5)原则上要求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在融资行办理出口托收、信用证、汇款等任一、部分或全部国际结算业务。
(五)企业办理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时,应向银行提交的资料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办理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时,需向出口地的融资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1)若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是第一次在出口地银行办理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必须提供基础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均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进出口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的贷款卡、外贸合同或代理协议、企业的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2)在信用证项下,将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提交出口地融资银行办理议付或处理,此外,还需向银行提交货物质量合格证明、出口货物保险单、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买方额度申请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买方额度审批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出口保险申报单、证明已缴纳保费的凭证、保险赔款授权转让书、海关手册、出口货物报关单。
(3)在D/P、D/A项下,将贸易合同规定的单据提交出口地融资银行办理托收,此外,还需向银行提交货物质量合格证明、出口货物保险单、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买方额度申请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买方额度审批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出口保险申报单、证明已缴纳保费的凭证、保险赔款授权转让书、海关手册、出口货物报关单。
(4)在0/A项下,出口商根据贸易合同规定将有关单据自寄给进口商,此外,还需向出口地融资银行提交出口商业发票、货物质量合格证明、出口货物保险单、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买方额度申请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买方额度审批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出口保险申报单、证明已缴纳保费的凭证、保险赔款授权转让书、海关手册、出口货物报关单。
(5)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与出口地银行签订有关协议书等。
(6)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逐笔提交融资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企业的财务状况、申请的金额、申请的期'限,并在申请书上加具企业公章及有权签字人签字。
(7)如需要应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质押或第三者保证。
(六)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的费用及利息计算
出口商办理一笔需要融资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通常须承担三方面的费用:信用保险费用、国内外银行费用、融资利息费用。
因此,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的实得金额为:
实得金额=融资金额-信用保险费用-国内外银行费用-融资利息
1.出口信用保险费用
出口信用保险费用额由保险费率及保险业务的金额决定,即:
保险费用=保险费率X保险业务的金额
其中,保理费率是根据保险业务的风险大小、企业是否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其他综合保险及保险公司自行制定的收费标准决定的,一般按“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的原则制定。
2.原有的国内外银行费用
原有的国内银行的费用是根据结算方式决定的,一般由单据的议付费(处理费)、邮寄费(根据快递公司的收费标准)、国内行与国外行联系的电信(电报)费(通常每份电文收取人民币150元)等构成。
国外银行的费用也是根据结算方式决定的,一般是指信用证结算方式中的偿付费、保兑费(如有保兑)、不符点费(如有不符点);托收结算方式中的代收费用;其他结算方式中的中转银行的费用(类似于汇款业务中的中转银行的费用,通常无论金额大小,均按笔数收取,如国际上许多银行每笔收取10-15美元)等。
3.融资利息费用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项下融资利息费用=实际融资金额x融资年利率x融资天数/360
(1) 出口保险业务项下卖际融登金额的确定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项下实际融资金额,是根据出口商业发票的金额及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项下押汇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的要求来确定,从理论上而言,最高可达到出口商业发票的金额的80%。
(2)融资年利率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项下融资年利率可以根据融资使用的币种,选择使用外汇贷款利率或人民币贷款利率,即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项下融资使用外币如美元、日元等,则使用美元、日元等外币贷款利率;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项下融资使用人民币,则使用人民币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币种贷款利率执行,收息一般采用“前收利息”方法,在融资款项中先行将利息扣除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将余下款项入企业账户。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项下融资年利率的计算,一般与各结算方式下融资方式相同,例如,在出口信用证项下,与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相同;在出口托收项下(D/P、D/A),与出口托收项下押汇相同;在O/A或货到付款项下,与出口商业发票贴现相同,因此,要了解具体计算方法,请参阅有关章节。
(3)出口保险业务项下融资天数的计算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项下融资天数的计算方法为:办理融资日到预计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项下收汇日的夭数加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不超过30天)。例如,收款人在2006年4月25日要求办理融资,提单显示的装运日是4月21日,出口贸易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是提单后60天,预计收汇日为2006年6月20日,则融资天数为:从4月25日~6月20日的天数(56天)加上30天,即为不超过86天。融资天数不易过短或过长:过短,容易造成出口保险业务项下融资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融资逾期,给其带来不良影响和麻烦;过长,出口地融资银行不容易监控风险、及时发现问题。
4.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项下融资的币种
出口保险业务项下融资的币种为人民币和国际上主要可自由兑换货币。国际上主要可自由兑换货币目前有美元、欧元、港币、日元、英镑等。
(七)办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应注意的问题
1.对于出口人
(1)尽可能了解进口人的资信情况 对进口客户有所筛选,如进口人的资信状况不明,又处于高风险国家、地区,应采取谨慎的、较为安全的结算方式,不能依托有出口信用保险作“后盾”而不顾一切。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由于高风险,保险公司不一定同意办理保险;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即使同意保险,也将对高风险的国家、地区的信用证收取高额的保险费。此外,对出口地银行而言,并不是出口人只要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就能为其办理相应的融资,特别是在进口客户情况不明时,大多数将拒绝给予融资。
(2) 对出口信用保险的“除外责任”有足够的了解 短期出口信用险有一定的负责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①如果一笔出口业务因为出口商未能执行合同,货物质量有问题等等,只有在得到仲裁或诉讼的判决后,保险公司才能定损核赔。例如,在实务中,常见的进口人拒付理由为“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由此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为“被保险人或代表他的任何人违反合同或不遵守法律引起的损失”为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
②D/P方式下,主要承保的是拒收拒付风险。如果出口企业擅自寄单、承运人擅自放货或代收银行擅自放单引起损失,不在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内。在D/P远期方式下,实际操作中,代收行或承运人以各种方式先行放单或放货给进口商几乎是常见的,到期后,在进口商拖欠款或以质量不符合要求等种种借口干脆赖账不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很难赔付。因此银行对D/P远期项下的融资也非常谨慎。
在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无理拒付,保险公司也不负赔偿之责等等。
③超限额出运部分不赔。这里说的限额是指买方信用限额,它是保险公司批给每一买方的特定付款方式的最高信用额度,该额度至少应等于出口企业对买方在该付款方式下任何时候的成交放账额。发生损失后,若损失不超过限额,最高的赔偿额=损失金额x赔偿百分比(一般不超过80%),若损失金额超过限额,则最高赔偿金额=信用限额x赔偿百分比。也就是说,超出限额的部分是得不到赔偿的。
(3)赔付的时间较长、手续较为烦琐 保险单范围内的损失产生后,实际赔付的时间较长、手续较为烦琐。赔付的时间一般为应付款日过后三个月,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尚有四个月的“赔偿等待期”(如保险公司得到了买方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的证明,无“赔偿等待期”),因此在实务中,从出口人产生损失到保险公司的赔款入账,至少得在半年以上,而且往往还必须提交十多种有关证明文件,有的文件还需从国外取得,手续烦琐。
(4)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有追索权 出口地银行尽管将保险单作为一种担保或抵押品办理了融资,但当出口人不能按时还款时,仍然有追索权。可以依据法律、法令等采取“依法收贷”的措施。
(5)成本、费用负担较高 一般进出口项下的融资,不收取就融资本身产生的手续费,额外的手续费为0(无追索权的买断业务除外),收取的仅仅是融资产生的利息,如进出口押汇等。但在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成本较高,除了承担利息,还需承担高额的保险费。
(6)必须提交必要的文件 凭已投保的出口信用险向银行押汇,必须提供以下文件:保险公司签发的《短期出口信用险综合险投保单》(以下简称总保单),出口企业、保险公司、银行三方签字的《赔款转让授权书》(以下简称转让书),出口企业和保险公司签发的《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出口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
短期出口信用险与一般的财务保险不同,保险公司签发总保单只表明出口企业有资格投保出口信用险,并不代表对该企业所有出口或具体的某笔出口承担保险责任,总保险单只是出口公司用以表示同意有关条件,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同时,保险公司借以了解企业出口规模、主要出口商品、主要贸易伙伴等情况来判断是否批准其申请的一般性文件,银行不会仅凭此办理融资,而是必须要求申报单。
申报单是保险公司在总保单范围内对每一笔出口承担保险责任并计收保费的依据,企业在取得投保资格后,必须为每一笔出口按时向保险公司申报,同时交纳保费,保险公司才开始对该笔出口承担保险责任。申报单显示投保人名称、买家名称、付款条件和期限、发票号、发票金额、出运日期等,都应与出口单据一致,如果出运后,客户要求更改付款条件或期限,应要求其提供保险公司同意的书面证明,方可对外更改。
赔款转让书是出口企业授权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将应付出口企业的赔款直接支付给银行的文件。保险公司确认此转让书并不意味着其接受索赔要求,转让书不是索赔文件,它同时明确规定转让书并未授权银行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也就是说,虽然出口企业将该项保险下的权益转让给了押汇银行,但保险公司只能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索赔,银行不可以直接索赔。这样,信用险作为押汇的抵押,对于银行来说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对于不能掌握货权的D/A业务,即使企业投保了信用险,银行也很难给予押汇,出口企业的信誉和运营情况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2.对于出口地银行(融资银行)
(1) 了解出口人的资信情况 出口人作为融资业务中的债务人,对作为债权人的出口地银行十分重要。一般情况下,出口地银行对业务往来不是十分频繁,年出口量较小的出口人(如年出口量在500万美元以下),不轻易仅凭出口信用保险办理融资。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对授信申请人的风险审核要点总的原则是慎重选择资信良好、现金流量大而且出口比较稳定的企业:
①授信申请人必须是资信良好的出口商;
②原则上要求授信申请人在该银行有不低于半年的正常结算记录;
③该业务下的出口商品必须是授信申请人的主营商品或长期经营商品;
④授信申请人在该银行由出口业务产生的现金流入量必须足以覆盖该银行的融资风险;
⑤授信申请人必须严格按银行指示使用银行的汇款路线(O/A项下)及通过该行寄单;
⑥授信申请人必须确保实际回款情况与其提供的回款计划在总体及细节上吻合;
⑦授信申请人与境外买家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尽可能了解进口人的资信情况 在正常情况下,融资的还款第一来源应为进口人所付的货款,因此,若进口人为世界知名的大型企业,可适当放款融资条件,反之,则应从严。同时,了解出口企业与进口企业之间的关系,如进口企业是否是出口企业的经常性客户、进出口企业之间往来时间的长短,若进出口企业是关联公司,银行也应注意防范风险,防止其合谋套取银行资金的可能。
(3)了解出口人的结算方式及货物的行情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为信用证结算方式,或托收中的付款交单项下,融资的条件、额度可以适当放宽;在承兑交单条件下,适当从紧;远期D/P项下的融资谨慎办理;当货物处于旺销时,由于货物转卖、变现能力较强,因此融资的条件、额度可以适当放宽;当货物处于滞销、新产品的试销状态时,融资的条件、额度应适当从紧。
(4)适击考虑增加其他安全措施 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可考虑增加其他风险防范措施。如要求出口方收款人增加第三方担保、房产抵押、有价证券的质押等,以便万一风险发生时,出口方收款人在处理业务时有所顾忌,使出口地银行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5)了解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信誉、保险协议内容等
(6)确定风险系数及占用额度 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应设置不同的风险系数,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风险系数通常是在原来产品权重的基础上,下调50%。
例如,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企业在不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时,押汇的风险系数为0.5,贴现的风险系数为0.2;但若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后,押汇的风险系数可以降为0.25,贴现的风险系数为0.1。这意味着,假如某银行经过审核,决定可以给予A企业100万美元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那么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前,可以转换成200万美元的出口押汇额度,或500万美元的出口信用证项下的贴现额度;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后,可以将200万美元的出口押汇额度扩展至400万美元、将500万美元的出口信用证项下的贴现额度扩展至1000万美元。
又如在托收结算方式下,出口企业在不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时,D/P托收押汇的风险系数为0.5,D/A托收押汇的风险系数为1.0;但若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后,D/P托收押汇的风险系数可以降为0.25,D/A托收押汇的风险系可以降数为0.5。这意味着,假如某银行经过审核,决定可以给予A企业100万美元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那么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前,可以转换成200万美元的出口D/P托收押汇额度,或W0万美元的出□D/A托收押汇额度;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后,可以将200万美元的出口D/P托收押汇额度扩展至400万美元,将100万美元的出口D/A托收押汇额度扩展至200万美元。
再如,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出口企业在不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时,风险系数为1.0,但若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后,出口商业发票贴现的风险系可以降数为0.5等等,依此类推。
(7)加强融资的后期管理 在融资后,融资银行还需注意掌握出口人的动态情况变化,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①建立台账。将已办理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的有关单据进行复印编号留底,单独保管,落实专门人员对出口企业的收汇情况进行跟踪,一旦已办理押汇的出口托收单据项下的收汇款项到账,不管融资是否到期,应立即督促企业归还融资本息,同时将有关单据留底归档,恢复授信额度。
②银行应定期走访该出口企业,调查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监控。
③按照保险公司损失赔偿的要求,一旦未在预计收汇日正常收汇,银行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发送《可能损失通知书》。《可能损失通知书》应明确要求保险公司根据《赔款转让授权书》约定,将赔付款项直接支付给出口地融资银行。
④如出现押汇逾期、垫款或出口企业其他违约情况,应立即暂停授信额度的使用,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赔付前,积极督促出口企业自筹资金归还融资款项。
⑤损失形成确定后,银行应督促出口企业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出口企业应积极配合;出现任何因出口企业的过错以及保险除外责任,导致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情况,应采取各种方式直至法律手段向出口企业追偿融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