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信托收据
一、信托收据的概念及作用
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或T/R),是进口人与代收行之间的关于物权处理等的一种契约,是将货物抵押给银行的确认书。从理论上而言,银行可以不需要担保、抵押等而仅凭信托收据办理融资业务。但在实务中,由于仅仅凭信托收据办理融资业务风险较大,因此通常不单独使用,而是在进口融资业务中,银行为从法律上保证其对货物的所有权,防范风险的一种手段而使用。如在进口信用证业务项下的进口押汇业务、提货担保业务、进口代收押汇业务中,银行均需与企业签订信托收据。
进口人与银行签订信托收据,并办妥其他有关手续后,进口人在未付讫进口项下的货款前,能向开证行或代收行借出单据,从而及时报关、提货、销售等,但由于物权是开证行或代收行的,进口人仅是“借单行事”,处于代管货物的地位,是代保管人(Bailee),因此进口人取得的货款属开证行或代收行所有,进口人只能在向开证行或代收行付款,并赎回信托收据后,物权才归其所有。因此,进口人与银行签订信托收据的实质是开证行或代收行对进口人提供的一种资金融通便利。
二、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进口人的权利和义务
进口人作为被信托人(Trustee)和代保管人,他的义务是:
(1)将信托收据项下的货物和其他货物分开存仓、保险,其物权属于开证行或代收行,货物一旦出险,保险所得赔偿也应归开证行或代收行所有。
(2)货物销售后,所得货款应属于开证行或代收行,若远期付款交单尚未到期,该款由开证行或代收行保管或另外开立保证金账户,与进口人的自有资金分开,或提前付款,赎回信托收据,利息按借单的实际天数计算,或由开证行或代收行协商解决。
(3)由于物权在未付款前并不属于进口人,进口人不得将该货物抵押他人,为防止进口人擅自将该货物抵押他人这类事件的发生,开证行或代收行在借出单据时,应在提单上加盖“Under Lien to XXX Bank”的字样,表明该银行对货物持有留置权,并随时接受开证行或代收行的监督与查看。
(二)信托人的权利
由于信托收据是由进口人向开证行或代收行提供的,接受与否,由开证行或代收行视进口人的信誉等而定。因此,开证行或代收行只要接受了信托收据,借出了单据,开证行或代收行即成为信托人(Truster),其权利是:
(1)可以随时取消信托,收回借出的商品。
(2)如商品已经被销售,可以随时收回货款。
(3)如进口人破产、倒闭清算,信托人对货物货款有优先权。
信托项下,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请参阅《信托收据》(见本节附件2-13:信托收据示样)。
三、处理信托收据业务时需注意的问题
(一)对于进口人(被信托人)应注意
(1)进口人(被信托人)在该笔进口开证或进口代收项下货款、利息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付清之前,单据及货物的所有权以及有关的保险权益均属于信托人(开证行或代收行);未经信托人(开证行或代收行)授权,进口人(被信托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理该单据及货物。
(2)进口人(被信托人)作为信托人(开证行或代收行)的受托人,代信托人(开证行或代收行)保管有关单据,以信托人(开证行或代收行)名义办理该货物的存仓、保管、运输、加工、销售及保险等有关事项,代为保管该货物出售后的货款或将货款存入信托人(开证行或代收行)指定账户。信托人(开证行或代收行)有权以任何合法方式对进口人(被信托人)进行监督,包括随时派员或代理人在任何时候进入仓库检查货物。
(3)信托人(开证行或代收行)有权要求进口人(被信托人)立即返还该单据或货物或销售所得款项,或从进口人(被信托人)在信托人(开证行或代收行)系统内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款。该货物折价或销售所得款项不足进口人(被信托人)所欠贵行债务的,信托人(开证行或代收行)有权就差额部分向进口人(被信托人)及其保证人进行追索;货物折价或销售所得款项超过进口人(被信托人)所欠信托人(开证行或代收行)债务的,超额部分进口人(被信托人)有权保留。
(4)该货物在进口人(被信托人)保管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仓储、运输、码头费用等)由进口人(被信托人)承担。进口人(被信托人)须承诺对该货物的市价投保所有可能出现的风险,在保险单上列明信托人(开证行或代收行)为第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信托人(开证行或代收行)保管,如投保货物发生损失,信托人(开证行或代收行)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5)未经允许,进口人(被信托人)不以延期付款或任何非货币方式或低于市场价值处理该货物。
(6)进口人(被信托人)须保证不将货物销售给信托人(开证行或代收行)无权向其进行索偿的任何人。
(7)进口人(被信托人)保证不向其他任何人抵押或质押该货物,或使该货物受到任何留置权的约束。
(8)一经信托人(开证行或代收行)要求,进口人(被信托人)即将该货物的账目、任何销售收入或与该货物有关的销售合同详细情况提交给信托人(开证行或代收行),信托人(开证行或代收行)有权进入仓库对货物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或重新占有该货物。
(9)若进口人(被信托人)发生破产清算,以信托收据提取的货物不在进口人(被信托人)债权人可分配的财产范围内。
(二)对于信托人(开证行或代收行)应注意
在实务中,开证行或代收行是否接受进口人的信托收据是十分慎重的,开证行或代收行应注意以下几点:
(1)认真审查进口人的资信,根据进口人的信誉、抵押物、质押物的情况,对进口人核准一定的授信额度,并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办理。
(2)借出单据后,应该加强对货物存仓、保险、销售、收款、直到赎回信托收据等一系列的监控手段,绝不能放任自流,否则将造成“钱货两空”的后果。
(3)必须熟悉当地的法律,尽管通常信托人在被信托人破产清算时对货物或货款有优先权,但不同国家对此还是有所不同:
如,A国:破产对象的清算按收支两条线原则,不论信托收据任何规定,货物拍卖所得均作为破产企业资产的增加,若仍资不抵债,根据比例按优先顺序偿付企业的债权人,这就将使开证行或代收行得不到全额的进口款项。
又如,B国:承认信托收据的优先权,但它也有超越一切优先权的“最优先”项目,如拖欠的税款、员工的工资和国家规定的福利保障等,破产企业必须在扣除以上的拖欠款项有余额时,才能归还享有优先权的债务。换言之,若“最优先”项目都不够时,根本没有余款可归还开证行或代收行,信托收据的优先权就不能兑现。
再如,C国:承认开证行或代收行的质押权,在企业破产清算时,质押货物不在清算范围内,但如货物已经销售,货款并未入开证行或代收行的保证金账户,而混人了企业往来账户,一旦清算时被清算人查封账户并作为破产企业的总资产的一部分时,就难以分清,在实务中也难以操作,开证行或代收行往往此时难以得到应有的款项。
因此,作为开证行或代收行必须熟悉进口人所在国的法律,同时要加强监管,随时注意自己的权益不被侵犯。
(4)可采用额度管理。在进口开证或进口代收中,可根据需要对信托收据也采用额度管理。特别是进口开证,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所核定的信托收据额度一般按一定的比例包含在开证额度内。例如,银行为某开证申请人核定了100万美元的开证额度,其中包括50万美元的信托收据额度,则开证申请人应将其开证余额控制在100万美元之内,其中的50万美元的证下单据可凭信托收据释放给开证申请人。信托收据额度与开证额度的比例主要是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商品类别、资金周转速度等因素决定。比照开证额度的种类,信托收据额度也可分为普通额度和一次性额度,其使用方法和掌握原则与开证额度相同,在信托收据项下的货款付清之前,有关部分开证额度也不能恢复使用。
(5)正确计算还款期限。由于信托收据的目的是让开证申请人在付款前先行提货进行加工销售或转卖,因此,银行应正确计算还款期限,给予其一定的时间以收回货款并归还银行的垫款,根据开证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该期限可从半个月至几个月不等,最长可达半年。
附件2-13:信托收据示样
信托收据
编号:
XXX银行:
我公司在贵行办理了业务编号为 期限为 天的进口开证/代收业务,现同意以下列方式处理该进口开证/代收项下单据(单据金额: 货物名称: 数量: )及货物:
1.我公司兹确认收到贵行上述进口开证/代收项下单据/货物,自我公司取得该单据之日起,至我公司付清该进口开证/代收项下货款、利息及一切费用之日止,该单据及货物的所有权以及有关的保险权益均归属于贵行,我公司保证办理确认贵行上述权利所必需的手续。未经贵行授权,我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处理该单据及货物。我公司不因上述转让行为而减少、免除或抵消我公司对贵行所承担的债务。
2.我公司作为贵行的受托人,代贵行保管有关单据,以贵行名义办理该货物的存仓、保管、运输、加工、销售及保险等有关事项,代为保管该货物出售后的货款或将货款存入贵行指定账户。贵行有权以任何合法方式对我公司进行监督,包括随时派员或代理人在任何时候进入仓库检查货物。
3.贵行有权要求我公司立即返还该单据或货物或销售所得款项,或从我公司在贵行系统内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款。该货物折价或销售所得款项不足我公司所欠贵行债务的,贵行有权就差额部分向我公司及保证人进行追索;货物折价或销售所得款项超过我公司所欠贵行债务的,超额部分我公司有权保留。
4.该货物在我公司保管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仓储、运输、码头费用等)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承诺对该货物的市价投保所有可能出现的风险,在保险单上列明贵行为第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贵行保管,如投保货物发生损失,贵行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5.未经允许,我公司不以延期付款或任何非货币方式或低于市场价值处理该货物。
6.我公司保证不将货物销售给我公司无权向其进行索偿的任何人。
7.我公司不向其他任何人抵押或质押该货物,或使该货物受到任何留置权的约束。
8.一经贵行要求,我公司即将该货物的账目、任何销售收入或与该货物有关的销售合同详细情况提交给贵行,贵行有权进入仓库对货物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或重新占有该货物。
9.若本公司发生破产清算,以信托收据提取的货物不在本公司债权人可分配的财产范围内。
10.我公司保证履行上述有关承诺,否则贵行有权采取任何措施(包括处理公司其他财产)清偿我公司在本信托收据项下承担的义务。
单位名称(公章)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