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提货担保

第四节    提货担保

一、 提货担保的概念和作用

提货担保(Delivery against Bank Guarantee),是指进口信用证项下货物早于运输单据抵达港口时,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提出申请,凭开证行加签的提货担保书向船公司办理提货手续的业务。

由于申请人在未付款之前就取得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因此它的实质也是开证行对其的一种融资。在正常的情况下,收货人应凭正本提单向船公司办理提货手续,但由于近海航行,航程过短,货物常常先于单据到达,如收货人急于提货,可采用提货担保方式,即请开证行出具书面担保,请船公司凭以先行放货,保证日后及时补交正本提单,并负责交付船公司的各项费用及赔偿由此而可能遭受的损失。

一般情况下,进口方(收货人)需持正本提单到海关办理报关及提货手续,但从近洋地区的进口,由于航程短,若国外受益人向银行交单较晚,可能货物到港但单据尚未到达。提货担保的主要作用是货物到港后,收货人可及时提货,而不必等待运输单据到达后提货,省去了货物到港后,收货人没有及时提货而可能产生的滞港费等额外费用和避免了可能产生的损失。

二、提货担保的业务流程

提货担保的业务流程如图2-3所示。

(1)出口商将货物交船公司并委托其运输至指定的港口,同时将单据交出口地银行议付或处理。

(2)船公司接受出口商的委托,将货物运抵信用证指定的港口,在货物到港后通知进口开证申请人(一般为提单的收货人或被通知方)。

(3)进口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尚未收到包括提单在内的单据时,向开证行申请办理提货担保(见本节附件2-7:提货担保申请书示样)。

(4)开证行根据具体情况,有条件地为进口开证申请人办理提货担保,并出具《提货担保书》(见本节附件2-8:提货担保书样式)。

(5)进口开证申请人在签订相关协议后,凭开证行出具的《提货担保书》向船公司提取货物。

(6)开证行在收到出口地银行寄送的包括提单在内的单据后通知进口开证申请人,并要求收回《提货担保书》。

(7)进口开证申请人持提单去船公司将开证行出具的《提货担保书》换回。

(8)进口开证申请人将《提货担保书》归还开证行。

三、企业申请办理提货担保的资格

(1)提货担保申请人须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2)提货担保申请人必须是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进口业务的各类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3)提货担保申请人资信状况和经营效益良好,无违法、违规和违约等不良记录,有齐全的生产销售计划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恪号信用。

(4)提货担保申请人在开证行开有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人民币或外币账户均可),并已经在开证行开立了相关信用证。

四、企业申请办理提货担保时,应向银行提交的资料

(1)基础资料。若企业第一次在该银行办理授信业务,必须提供企业基础资料:经工商局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正本在银行验看后还给企业);内资企业的经过外经局批准的允许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或“三资”(外商投资、外商独资、外商合作)企业的外汇登记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申请人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均可);申请人企业的各种印鉴样本:如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印鉴样本;有权签字人授权书及签字样本;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的贷款卡等。

(2)填写并提交开证行印制的《提货担保申请书》,并加盖公章和预留印鉴,申请书所填内容应与发票和提单一致。

(3)提供反担保,并与开证行签订《信托收据》,作为申请人将自己货物所有权转让给银行的确认书。

(4)提供与本次提货担保申请有关的副本发票、副本提单,船公司出具的货物到港通知书(如有)。

(5)交纳保证金(如需)、落实担保单位(如需)、抵押(如需)、质押(如需)。

(6)提交其他需要的材料:如有担保要求,须提供担保人的有关资料;如有抵押要求,须提供物权抵押凭证及抵押公证文件;其他贷款银行需要的法律文件及资料。

五、提货担保的费用

开证行为提货担保申请人出具提货担保不收取利息,仅仅收取手续费,收费标准由各银行自己制定。有的银行无论金额大小,均按笔数收费(如有的银行每笔收取500元人民币);也有的银行设置了相应的费率,与进口开证的计费办法相同,费率低于进口开证(如有的银行按提货担保金额的0.05%收取)。

六、办理提货担保业务应注意的问题

(一)对于企业

1.限制性

开证行为提货担保申请人办理提货担保业务仅限于开证行自身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商品进口,并且运输方式为海运、信用证规定提交全套海运提单的条件下方可办理;对于其他形式的进口商品、运输方式为非海运(如陆运、空运等)、含有2/3提单条款等物权不完整条款的信用证,通常不能办理提货担保。

2.保证付款责任

提货担保申请人在收到有关单据后,无论其与有关信用证是否相符,均保证立即承兑或付款,不得拒付。

3.退还责任

提货担保申请人在收到有关单据后,应立即用正本提单向船公司换回提货担保书并退还开证行,否则,由于提货担保业务也是授信业务,不及时归还开证行将影响开证申请人的授信额度和信誉。

4.赔偿责任

开证行因出具提货担保而使开证行遭受的任何损失,提货担保申请人负赔偿之责。

(二)对于开证行

1.了解开证申请人的信誉及经营状况

从理论上而言,开证行在进口开证时对开证申请人的信誉及经营状况已经进行了调查,但企业的经营状况是动态的、变化的,另外,开证行在出具提货担保时由于失去了对货物的掌控权,因此较开证时面临的风险更大,因而必须进一步了解开证申请人的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出具。

2.了解货物的情况

确认该货物是自身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货物,核对有关内容,如货物名称、总价值、起运港和目的港等。

3.督促开证申请人来单后立即将提货担保归还开证行

在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到达开证行后,请提货担保申请人立即去船公司将提单替换回开证行的提货担保。

4.关注特殊情况

关注信用证的特殊情况和条款,如在开证银行无法完全掌握货权单据时(例如信用证条款规定1/3正本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等),不能出具提货担保。

5.适当考虑增加其他安全措施

由于提货担保风险较大,因此在需要时,可适当考虑增加其他安全措施:在即期信用证条件下,考虑落实全额保证金;远期信用证条件下,考虑落实全额保证金或要求提货担保申请人书面承诺在付款前交足保证金;或要求申请人增加第三方担保、房产抵押、有价证券的质押等,以防万一风险发生时,使开证申请人在处理业务时有所顾忌,使开证行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6.确定风险系数及占用额度

办理提货担保后,开证行同样存在“钱货两失”的风险:一方面,开证行不管提货担保申请人将来是否付款,只要出具担保让提货担保申请人提取了货物,就承担了收到单据后在合理的审单时间后立即付款,或到期付款的责任,面临垫款的危险;另一方面,在提货担保申请人没有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将货物的使用权给予了提货担保申请人,倘若提货担保申请人到期因种种原因无法归还货款及货物(如被使用或转卖了),开证行可能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未交足额保证金的提货担保风险系数较高,为1.0,并占用提货担保申请人在开证银行的工商授信额度。

7.注意出具提货担保后的期间管理

在实务中,出具提货担保后的期间管理十分重要,开证行在必要时须监控开证申请人进口货物的货款回笼情况,严格监控其进口货物的货款;在提单交提货担保申请人后督促其及时归还《提货担保书》,并按信用证要求付款、或承兑并在到期日付款。

附件2-7:提货担保申请书样式

提货担保申请书

编号:

XX银行XX分行:

兹因有关提单尚未收到,请贵行向承运公司签署提货担保书以便我公司先行提取下列货物:

信用证/合同号:

货名:

船名:

提单号:

发货人:

装运地点及日期:

总件数(大写):

唛头:

我公司谨此承诺和同意下列事项:

1.我公司在收到有关单据时,无论与其有关信用证/合同是否完全相符,我公司保证立即承付/承兑。贵行向我公司发出单到通知后,如我公司在合理工作日内未承付/承兑,贵行有权从我公司账户中扣款,按期对外付款。

2.我公司在收到有关提单时,立即向承运公司换回上述提货担保书退还贵行。

3.如因出具此提货担保使贵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我公司负责赔偿。

4.如提货担保出具之日到退还之日期间天数超过三个月,则须加收提货担保手续费。

公司(签字盖章)

公司经办:                           银行经办:

联系电话:                           复核:

日期:                                  负责人:

 附件2-8:提货担保书样式

提货担保书

                        公司:

兹因有关提单尚未收到,请贵公司准许敝公司先行提取下列货物:

信用证/合同号:

货名:

船名:

提单号:

发货人:

装运地点及日期:

总件数(大写):

唛头:

上述货物属敝公司进口货物,倘因敝公司未凭提单先行提货致使贵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敝公司负责赔偿。敝公司收到上述提单后,立即送交贵公司换回此担保书。

公司(签字盖章)

银行签署:

兹保证上述承诺之履行。

经办:                    复核:                     负责人:

(上述内容如有更改,须经本行签证方为有效)

XX银行XX分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