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

第三节    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

一、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的概念、作用及特点

(一)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的概念

贴现(Discount),是指银行有追索权地买入已经承兑(或承付)的远期票据(或单据)。远期票据通常是银行票据或有银行信用担保的商业票据。从理论上而言,由于有银行信用的保证,这类票据的可靠性和流通性较强,容易被银行接受。但在实务中,由于票据诈骗、伪造手段的高科技化,从事跨国票据业务的风险极大,我国各中资、外资银行为了防范风险,目前,一般对与跟单信用证或跟单托收没有联系的、没有真实贸易背景或贸易背景不清楚的“纯票据”不予贴现。短期贸易融资项下的贴现业务通常为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已承兑汇票和跟单托收项下已加具“保付”(Per Aval)签字的远期汇票,即在付款人承兑远期商业汇票的同时,由其账户行在汇票上加保付签字,对已经承兑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担保责任。

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业务是指银行在出口信用证项下,从出口商处购入已经银行承兑的未到期远期汇票或已经银行承付的未到期远期债权。

对此概念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是“承兑后融资”

出口信用证项下的贴现,是在出口地贴现行收到出口信用证的开证行或保兑行出具承兑或承付通知书以后、在收到国外银行支付的货款之前提供的融资。

2.以出口单据及出口信用证的开证行或保兑行出具的承兑或承付做抵押和保证

根据国际惯例,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如为即期信用证,则银行(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在规定的工作日内立即付款;如为远期信用证,银行(开证行或保兑行)也必须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但不是立即付款,而是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开证行或保兑行立即向出口地交单行出具承兑或承付通知书,这种由银行做出的付款的确定性,使出口地贴现行将其视为发放贴现的可靠保证。另外,出口单据中,一般含有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使出口地银行可以把出口单据视做“未来的资产”进行抵押。

(二)出口信用证贴现的作用

出口信用证贴现的主要作用是企业作为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出口交单、并取得信用证项下的开证行或保兑行出具承兑或承付通知书后,在国外货款到达之前,能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提前得到银行的垫款,加速资金周转。出口贴现与其他融资方式比,由于以单据及出口信用证的开证行或保兑行出具承兑或承付做抵押和保证,因此是信用证项下最为容易取得的一种融资方式,操作也较为简便,适合于以出口信用证作为主要结算方式、对资金周转速度要求较高的的出口企业。

另一方面,在本国货币有升值趋势的情况下,由于贴现可以提前将外汇结成本国货币使用,因此,可以将出口贴现作为规避汇率风险的手段之一。

例如,我国B企业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向美国出口了一批价值为USD1000000.00的民用灯具,2005年5月21日,向出口地银行交单,信用证的付款条件为见票后120天,提单的出单日期为2005年5月20日,5月21日当天出口地银行审单完毕后将单据寄往美国的开证行,2005年5月28日,出口地银行收到了美国的开证行发出的、经过加押的、确认付款日为2005年9月28日的承兑电文,便立即将其通知了B企业,2005年5月28日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USD100=CNY826.42,企业可以享受的美元利率为年息5.5%,在人民币有升值呼声的情况下,B企业有两种方式处理该笔业务:

第一种方式,企业财务经理考虑到贴现尽管可以将远期收回的外汇立即结成人民币使用,规避了汇率风险,但企业将付出利息成本,而美元对人民币4个月的远期结汇又是贴水(即4个月后的结汇价低于即期结汇价),与即期结汇价比将造成明显的损失,因此,企业财务经理认为到期收汇比较妥当。2005年9月28日,B企业如期收到国外银行付款,由于人民币在2005年7月21日一次性升值了2%左右,并且持续几周小幅升值,9月28日当天的结汇汇率为USD100=CNY800.04,B企业在被扣除国内外银行费用USD1300.00后,实际得到的人民币为:(USD1000000.00-USD1300.00)x8.0004=7989999.48元。

第二种方式,企业财务经理考虑到企业办理出口贴现尽管将付出利息成本,但既可以将远期收回的外汇立即结成人民币使用,规避了汇率风险,又加速了资金周转速度,因此2005年5月28日当天就叙做了出口押汇,企业应付出的利息为:

USD1000000.00x5.5%x120/360=USD18333.33

B企业实际得到的人民币为:

(USD1000000.00-USD1300.00-USD18333.33)x8.2642=8101946.23元

第二种方式与第一种比较:

8101946.23元-7989999.48元=111946.75元

显然,B企业采用第二种方式比第一种多了111946.75元的收益,这还没有把8101946.23元相应的120天的人民币存款利息或该资金带来的周转效益计算在内。

(三)出口信用证贴现的特点

1.“承兑后融资”

出口信用证贴现为“承兑后融资”,其融资的时间段是在出口地贴现行收到出口信用证的开证行或保兑行出具承兑或承付通知书以后、在收到国外银行支付的货款之前提供的融资。

2.资金用途没有限制

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的资金用途没有限制,企业可以将资金用于生产、收购、归还银行的打包放款或其他贷款、甚至固定资产的投资等等。

3.融资期限较短

出口信用证贴现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360天。在特殊情况下,如大型设备出口项下,由于国外的付款期可长达3~5年,因此,出口信用证贴现也可长达3~5年。

4.出口信用证贴现银行有限制

一般情况下,出口地议付行或单据的处理银行才能作为办理出口贴现的银行,否则,出口贴现的银行较难判断单据及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从而面临较大的风险;另一方面,若出口贴现的银行仅仅叙做出口押汇业务,而不做议付或单据处理,影响其综合效益,没有将资本效益最大化。因此,银行通常仅仅叙做在本行议付或做单据处理项下的出口贴现。

5.出口信用证贴现有追索权

银行为企业办理出口贴现后,对企业有追索权。在正常情况下,出口贴现的第一还款来源为信用证项下收汇款;在企业不能正常从国外收回货款的情况下,企业必须偿还出口贴现的本金(利息已前收),或允许银行主动从其账户扣划出口贴现的本金。

二、出口信用证贴现的业务流程

出口信用证贴现的业务流程如图1-3所示。

(1)出口贴现申请人(信用证的受益人)收到国外信用证后根据信用证制单、交出口地银行议付或做单据处理;

(2)国外银行(开证行、保兑行)收到单据并确认单证相符后向出口地银行发出承兑或承付通知书;

(3)出口地银行将承兑或承付通知书转递给出口贴现申请人(信用证的受益人);

(4)出口贴现申请人(信用证的受益人)书面提出贴现申请要求办理出口贴现;

(5)出口地银行(贴现银行)接受申请人的贴现要求,在双方签订有关贴现协议后,办理出口贴现,即贴现银行在出口商业发票(或汇票)显示的金额扣除费用、利息后入企业账户;

(6)国外银行(开证行、保兑行)到期向出口地银行(贴现银行)支付货款;

(7)出口地银行(贴现银行)收到货款后自动代替出口贴现申请人(信用证的受益人)做出口押汇的还款处理,并将收到的货款在扣除押汇金额、银行费用或其他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划入企业账户。

三、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申请人的资格

(1)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须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2)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必须是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出口业务的各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3)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资信状况和经营效益良好,无违法、违规和违约等不良记录,有齐全的生产销售计划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恪守信誉;

(4)原则上要求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在贴现行开有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人民币或外币账户均可),具有一定规模的结算量;

(5)原则上要求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在贴现行办理出口单证业务。

四、企业办理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时,应向银行提交的资料

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办理出口贴现业务时,须向出口地的贴现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1)若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是第一次在出口地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必须提供基础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均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进出口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的贷款卡、外贸合同或代理协议、企业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2)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向出口地银行提交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修改的正本,信用证(包括信用证修改)要求的全套单据,开证行(或保兑行)的确认付款日(到期日)的电报或承兑电文;

(3)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与出口地银行签订出口押汇/贴现合同(一般的,出口押汇合同与出口贴现合同内容大致相同,因此,绝大多数银行为了节约费用、减少麻烦,将两种合同合并起来,统称为“押汇/贴现合同”,该合同内容可参考出口押汇有关章节);

(4)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逐笔填写并提交银行格式化的“押汇/贴现申请书”(参考出口押汇申请书),加具企业公章及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企业的财务状况、申请的金额、申请的期限;

(5)如需要应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质押或第三者保证;

(6)签订其他需要签订的协议。

五、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的利息计算

银行办理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通常不收手续费,仅仅收取利息,利息计算公式为:

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利息=实际贴现金额x融资年利率x贴现天数/360

(一)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金额的确定

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的实得金额为:

实得金额=贴现金额-贴现利息-银行费用

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金额,是根据国外银行(开证行、保兑行)收到单据并确认单证相符后向出口地银行发出承兑或承付通知书上表明的金额确定的。从理论上而言,最高可达到国外银行(开证行、保兑行)承兑或承付金额的100%,但由于在贴现中,通常采用“前收利息法”(即在贴现款项中先行将利息扣除),及还需扣除相应的银行费用,因此,即使贴现银行名义上给予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100%的贴现,实际能到达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账户的仍然不足100%。

(二) 融资年利率

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年利率可以根据贴现使用的币种,选择使用外汇贷款利率或人民币融资利率,即,若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使用外币如美元、日元等,则使用美元、日元等外币融资利率;若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使用人民币,则使用人民币融资利率。融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币种贷款利率执行,收息一般采用“前收利息”方法,在贴现款项中先行将利息扣除并扣除相应的银行费用后,将余下款项入企业账户。

融资年利率的计算,一般根据贴现当日同期同业银行拆放利率(如美元为LIBOR,日元为TIBOR、港币为HIBOR)为基础加一定浮点(Margin)来确定。如美元,一般银行在英国同业银行拆放利率(LIBOR)基础上加0.5%-1.5%;也有少数银行(特别是资金充裕的外资银行),对于信誉较好的企业,可能在LLBOR利率上加0.25%左右的。以2006年4月28日为例,12个月的LIBOR利率为5.28%,因此,银行可能使用的利率在5.53%(5.28%+0.25%)-6.78%(5.28%+1.50%)之间。当然也有少数银行仍然延用20世纪的做法,不管贴现的期限是多少、是否超过1年,均按1年期的流动资金的贷款利率计算。如2006年4月28日,1年期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6.75%,则该银行给予申请贴现企业的年利率就为6.75%。

(三)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天数(贴现期限)的计算

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天数的计算方法为:办理贴现日到预计信用证的收汇日的天数加一定的宽限期(考虑到节假日,实务中一般将宽限期定为5~7天)。例如,受益人在2006年1月24日交单给出口地银行,装运日是1月21日,信用证的付款条件是见单后30天(30 days afte rsight),2006年2月1日,出口地银行收到开证行的承兑电文,确认付款日为3月2日,2006年2月10日,出口方受益人向出口地银行提出贴现申请并获得批准,则贴现天数为:从2006年2月10日~3月2日的天数(20天)加上5~7天,即为25~27天,不超过27天。

以上是银行通常的计算方法,在实务中,若因办理贴现业务的银行由于多计(或少计)了天数,造成实际收汇天数与贴现业务计算的天数有较大的差异,而导致申请人多付或少付了利息,办理贴现业务的银行一般采用“多退少补”的方式处理。如上例中,若办理贴现的银行计算贴现的天数为27天,但最后实际的收回天数为20天,则银行多收的7天利息如果金额较大(有的银行规定为绝对值在10美元以上),应该退还给企业;反之,若办理贴现的银行计算贴现的天数为27天,但最后实际的收汇天数为37天,则银行少收的10天利息如果金额较大(绝对值在10美元以上),申请贴现的企业应该补给贴现银行10天的利息。

(四)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的币种

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的币种为人民币和国际上主要可自由兑换货币。国际上主要可自由兑换货币目前有美元、欧元、港币、日元、英镑等。

六、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与押汇的异同

(一)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与押汇的相似处

(1)二者均为出口信用证项下的短期融资。

(2)二者均对融资申请人有追索权利。

(3)二者的融资时间均在出口信用证被执行后,即均晚于打包放款的融资时间。

(4)二者融资额度、利息计算方法、使用币种相同。

(5)二者融资用途相同。可以用于各种费用和款项,也可用于如购置固定资产、归还银行贷款等资本项目的支出。

(二)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与押汇的不同处

(1)融资依据的信用证种类不同。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是在远期出口信用证项下,而押汇在即、远期出口信用证项下均可办理。

(2)融资时间不同。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是“承兑后融资”,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是“出单后融资”。前者是在出口地银行收到国外银行(开证行、保兑行)单据并确认单证相符后向出口地银行发出承兑或承付通知书后办理,融资时间比押汇稍晚(一般为7~10天,即邮寄单据的时间加上开证行或保兑行的合理的审核单据的时间);而后者在出口地银行收到出口地受益人的单据后,就可以做出是否为受益人办理押汇的决定(即使是在远期信用证项下,仍然不需要等候开证行或保兑行的承兑或承付通知书),因此,后者比前者的融资时间稍早。

(1)融资风险不同。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是“承兑后融资”,出口地贴现行需要关注的仅仅是开证行的信誉和开证行所在国家的战争、政治和经济危机带来的风险,除非开证行倒闭或信誉欠佳,或开证行所在国家发生的战争、政治和经济危机,不用担心本行审单的技术风险、开证行会不会无理拒付的风险,一般的,前者的融资风险较后者小;而后者在出口地银行收到出口地受益人的单据后,就做出是否为受益人办理押汇的决定,除了面临前者的开证行及所在国家的风险外,还要面临本行审单人员的技术风险(审不出不符点)、开证行无理拒付的风险,因此,后者的融资风险较前者大。

七、办理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业务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对于作为出口方受益人的企业

(1)在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出口贴现,必须有开证行(或保兑行)的承兑或确认付款到期日的电文或函件,该电文或函件必须经过加注密押或被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已被出口地银行证实了真实性。

(2)企业最好选择同一家银行进行通知、付款(或承兑)和议付。信用证没有限制其他行议付的条款,即除自由议付信用证以及开证行限制自己为信用证议付行或付款行的信用证可以办理贴现外,不在同一家银行通知、付款(或承兑)和议付的信用证通常不能办理贴现;被限制在其他银行议付的信用证,通常也不能办理贴现。

(3)如果开证银行所处国家政局不稳定,外汇管制较严,或为战争多发地,若无保兑等其他防风险措施,不容易从出口地银行取得贴现融资。另外,如开证银行的资信等级较低及开证银行处于经营危机或信誉不佳等情况下也不易获得贴现。

(4)企业如为转让信用证项下第二受益人,由于第二受益人难以得到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或仅仅是经由第一受益之口获知开证行的付款信息,一般情况下,第二受益人不得申请出口贴现。

(5)出口地银行办理的贴现有追索权,若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及时付款,不论何种原因,企业作为受益人必须归还出口地银行的贴现融资款项。

(6)出口信用证贴现依据为远期信用证。

(7)信用证为押汇银行可接受的正本信用证及修改正本。信用证不能已用于他行抵押,包括打包放款。已办理打包放款的信用证项下单据不得再申请出口贴现,但办理出口贴现用以归还相应的打包放款者除外。

(二)对于出口地的贴现银行

信用证项下的出口贴现,出口地银行是在受益人发货装运、提交单据,并经过开证行或保兑行承兑或承付后办理的融资,在此时,已没有受益人是否能履行信用证的担忧,相对于打包放款、押汇等其他融资,风险相对较小,受益人的还款来源较有保障,但银行仍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审核受益人的资信情况

尽管出口信用证贴现是凭信用证项下出口方受益人的单据、并经过开证行或保兑行承兑或承付后办理的融资,还款来源为单据的收汇款,但有些拒付风险来自于受益人本身而非单据,如进口方当地法院向开证行出具“止付令”,或认为受益人有诈骗的嫌疑,或受益人根本没有出口,凭假单诈骗等,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风险仍然很大。因此,出口地银行在受理贴现时,对出口方受益人的资信情况也必须做调查了解,如该受益人是否为新办的企业,是否有比较可信的第三方担保,是否为优质客户,是否经营该种产品,有否履约能力,产品是否有稳定的销售市场等等。有些贴现行要求原则上贴现申请人与该行处于同一辖区。

2.了解开证行的资信及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

贴现申请人提交的信用证的开证行或保兑行应作风良好,与贴现行未有过纠纷记录、过去交往中资信一直良好、正常,开证行或保兑行所在国政局稳定,没有外汇短缺或较严格的外汇管制,近期不可能发生金融危机、战争等。否则,将可能不同程度地影响信用证项下的安全收汇,贴现银行对此必须从严掌握。

3.贴现的期限

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期限,即办理贴现日到预计信用证的收汇日的天数加一定的宽限期(考虑到节假日,实务中一般将宽限期定为5~7天)后的总天数。贴现期限不易过短或过长:过短,容易造成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贴现融资逾期,给其带来不良影响和麻烦;过长,出口地贴现银行不容易监控风险、及时发现问题。一般不超过360天。

4.谨慎为转让信用证中第二受益人的贴现申请人办理贴现

转让信用证尽管也是信用证的一种方式,但对于第二受益人而言,风险比一般信用证大得多,其风险主要表现在收款保障系数低。一方面,第一受益人(中间商)为使自己不垫付资金,减少风险,一般在信用证中规定“Upon receipt of funds from the issuing bank we shall remit proceeds to you in accordance with your instruction…”(一俟收到开证行的货款后即按你们指示付款),这样,把“开证行的付款”作为转让银行对第二受益人付款的前提条件,等于是个不定时、不定额的“软条件”,因为开证行什么时候付、付多少,我方第二受益人不得而知,因而在收款中处于极被动的地位。在实际业务中,转让银行无理迟付、扣款的事例屡见不鲜。另一方面,出口地贴现行不能掌握收款主动权。转让信用证项下,由于出口地银行不能以“单证一致”为由,主动向转让银行催收货款,与开证行也不能直接联系,在收款中存在着被动性、时间和金额上的不确定性。因此,银行一般不为转让信用证中第二受益人的申请人办理出口贴现。

5.确定风险系数及占用额度

相对于流动资金贷款、打包等,贴现是在贸易融资中风险极小的一个品种,能否正常收回,在受益人没有欺诈违法、单证相符、开证行或保兑行承兑或承付的情况下,取决于开证行的信誉及所在国家的风险。风险系数为0.2或0,可占贴现申请人在贴现行的工商授信额度,也可在贴现申请人在贴现行的工商授信额度不足的情况下,占用贴现银行(一般为贴现银行的总行)对开证行的、银行与银行之间的额度(即金融机构额度)。

6.重视贴现后的期间管理

在办理贴现后,贴现银行应密切注意开证行及所在国家的有关政治、经济等方面信息,在开证行承兑或承付后又无理拒付时,办理贴现的银行应根据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与开证行据理力争,同时将有关情况通知贴现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请贴现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主动联系开证申请人协调相关事宜,并督促企业在收回货款后,及时归还贴现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