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福费廷业务

第四节    福费廷业务

一、福费廷业务的概念、作用及特点

(一)福费廷业务的概念

福费廷(Foifaiting),又称包买票据,是指包买商(Forfaiter,一般为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企业)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权地购买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与贴现类似,在实务中,由于票据诈骗、伪造手段的高科技化,从事跨国票据业务的风险极大,我国各中资、外资银行为了防范风险,目前一般仅对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已承兑的汇票或已承付的单据叙做福费廷业务。

对此概念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福费廷业务是“承兑后融资”

福费廷业务,是出口地叙做福费廷业务的银行,在收到出口信用证的开证行或保兑行出具承兑或承付通知书以后、在收到国外银行支付的货款之前向出口方受益人提供的融资。

2.以出口单据及出口信用证的开证行或保兑行出具承兑或承付作抵押和保证

远期信用证项下,若单证相符,银行(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向出口地交单行出具承兑或承付通知书,明确表明将来付款的日期,到期不管开证申请人出现什么情况,该银行必须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这种由银行做出的付款的确定性,使出口地叙做福费廷业务的银行将之视为发放贴现的可靠保证。另外,出口单据中,一般含有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使出口地银行可以把出口单据视作“未来的资产”进行抵押。

2.无追索权地“买断”了债权

在一般情况下,叙做福费廷业务的银行,既是为福费廷业务的申请人(出口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在收到出口信用证的开证行或保兑行出具承兑或承付通知书以后、在收到国外银行支付的货款之前提供了融资,同时又无追索权地“买断”了福费廷业务的申请人(出口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对开证行或保兑行的债权。但在下列情况发生时有例外,即叙做福费廷业务的银行对福费廷业务的申请人(出口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保留追索权:第一,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叙做福费廷业务的银行未能获得偿付;第二,福费廷业务的申请人(出口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严重违反其在与叙做福费廷业务的银行签署的《福费廷业务合同》中的声明与承诺,出售给银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有效债权。

(二)福费廷业务的作用

(1)叙做福费廷业务的企业(出口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可获得无追索权的中短期贸易融资。

(2)叙做福费廷业务的银行对叙做福费廷业务的企业(出口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无追索权。

(3)由于叙做福费廷业务的银行无追索权地买断票据,叙做福费廷业务的企业不必再承担由于远期收汇所带来的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如本国货币不断升值的风险)、付款人的信用风险和国家风险(如开证行或保兑行所在国家发生战争、政治及金融危机严重影响对外的付款等等)。

(4)叙做福费廷业务的企业不必再负担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的工作及费用。

(5)叙做福费廷业务的企业在得到融资款的同时,即可获得银行已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的人民币结汇水单(或原币进账单),使企业能提前进行出口退税登记,从而提前获得退税款。

(三)福费廷业务的特点

1.“承兑后融资”

福费廷业务为“承兑后融资”,其融资的时间段是在出口地叙做福费廷业务的银行收到出口信用证的开证行或保兑行出具承兑或承付通知书以后、在收到国外银行支付的货款之前提供的融资。

2.资金用途没有限制

福费廷业务项下的资金用途没有限制,企业可以将资金用于生产、收购、归还银行的打包放款或其他贷款,甚至固定资产的投资等等。

3.融资期不限

福费廷业务项下的期限可长可短,实务中一般不超过360天。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大型设备出口项下,由于国外的付款期可长达3~5年,因此,福费廷业务也可长达3~5年,有的根据业务需要甚至长达10年。

4.叙做福费廷业务的银行有限制

一般情况下,出口地议付行或单据的处理银行才能作为叙做福费廷业务的银行,否则,出口地叙做福费廷业务的银行较难判断单据及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从而面临较大的风险;另一方面,若叙做福费廷业务的银行仅仅叙做福费廷业务,而不做议付或单据处理,影响其综合效益,没有将资本效益最大化。因此,银行通常仅仅叙做在本行议付或做单据处理项下的福费廷业务。

5.无追索权

除非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叙做福费廷业务的银行未能获得偿付;或者,福费廷业务的申请人(出口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严重违反其在与叙做福费廷业务的银行签署的《福费廷业务合同》中的声明与承诺,出售给银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有效债权,一般情况下,银行为出口企业办理福费廷业务后,对出口企业无追索权。福费廷业务的唯一还款来源为信用证项下的收汇款;在正常情况下,即使叙做福费廷业务的银行未能从国外收回货款,银行也不能主动从企业账户扣划福费廷业务的本金,企业也不必偿还福费廷业务的本金。

二、福费廷的业务流程

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的流程如图1-4所示。

(1)福费廷业务的申请人(信用证的受益人)收到国外信用证后根据信用证制单、交出口地银行议付或做单据处理。

(2)国外银行(开证行、保兑行)收到单据并确认单证相符后向出口地银行发出承兑或承付通知书。

(3)出口地银行将承兑或承付通知书转递给福费廷业务的申请人(信用证的受益人)。

(4)福费廷业务的申请人(信用证的受益人)书面提出福费廷业务的申请,要求办理福费廷业务。

(5)出口地银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银行)接受申请人的要求,在双方签订有关福费廷业务协议后,办理福费廷业务,即办理福费廷业务的银行在国外银行(开证行、保兑行)承兑或承付的金额扣除费用、利息后入企业账户。

(6)国外银行(开证行、保兑行)到期向出口地银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银行)支付货款。

(7)出口地银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银行)收到货款后自动代替出口贴现申请人(信用证的受益人)归还融资款项,并叙做福费廷业务的销账处理。

三、目前福费廷业务项下申请人的资格

(1)福费廷业务项下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须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2)福费廷业务项下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必须是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出口业务的各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3)福费廷业务项下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资信状况和经营效益良好,无违法、违规和违约等不良记录,有齐全的生产销售计划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恪守信誉。

(4)原则上要求福费廷业务项下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在叙做福费廷业务的银行开有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人民币或外币账户均可),具有一定规模的结算量。

(5)原则上要求福费廷业务项下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在叙做福费廷业务的银行办理出口单证业务。

(6)签订其他需要签订的协议。

四、企业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向银行提交的资料

出口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办理福费廷业务时,须向出口地办理福费廷业务的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1)若出口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是第一次在出口地银行办理该业务,必须提供基础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均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进出口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的贷款卡、外贸合同或代理协议、企业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2)出口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向出口地银行提交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修改的正本,信用证(包括信用证修改)要求的全套单据,开证行(或保兑行)的确认付款日(到期日)的电报或承兑电文。

(3)出口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与出口地银行签订《福费廷业务合同》(见本节附件1-7:福费廷业务合同示样)。

(4)出口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逐笔填写并提交银行格式化的《福费廷业务申请书》(见本节附件1-5:福费廷业务申请书示样)示样,加具企业公章及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的介绍、企业的财务状况、申请的金额、申请的期限。

(5)出口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在同意办理福费廷业务的银行提供的年利率、预扣银行费用等后,还需要填写《福费廷业务确认书》(见本节附件1-6:福费廷业务确认书示样),并加具企业公章及有权签字人签字。

(6)签订其他需要签订的协议。

五、福费廷业务的利息及费用的计算

企业办理福费廷业务,叙做银行既收利息,也收费用,因此,企业办理福费廷业务总支出为:利息+费用。

(一)福费廷业务的利息

银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利息计算公式为:

福费廷业务的利息=福费廷业务的金额X融资年利率X天数/360

1.福费廷业务金额的确定

在出口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的金额是根据国外银行(开证行、保兑行)收到单据并确认单证相符后向出口地银行发出承兑或承付通知书上表明的金额确定的,通常为承兑或承付通知书上表明金额的100%;在非信用证项下,是根据保兑或保付银行,保兑或保付的金额确定的,通常为保兑或保付通知书上表明金额的100%。但这仅仅从理论上而言,在实务中,由于要扣除利息、相应的银行费用等,因此,实际能到达福费廷业务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账户的仍然不足100%。

2.融资年利率

福费廷业务年利率可以根据使用的币种,选择使用外汇融资利率,即,若出口信用证或保兑或保付通知书使用外币如美元、日元等,则使用美元、日元等外币融资利率。收息一般采用“前收利息”方法,在款项中先行将利息扣除并扣除相应的银行费用后,将余下款项入企业账户。

融资年利率的计算,一般根据叙做福费廷业务当日同期同业银行拆放利率(如美元为LIBOR)为基础加一定浮点系数(Margin)来确定,与其他贸易融资品种不同的是,它的浮点系数(Margin)由两部分组成:根据承兑行(或承付行、保付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确定的浮点系数(MARGIN1)和根据承兑行(或承付行、保付行)的信用风险确定的浮点系数(MARGIN2)两部分构成,即,

MARGIN-MARGIN1(国家或地区浮点系数)+MARGIN2(银行浮点系数)因此,

福费廷利息(美元)=LIBOR+MARGIN=LIBOR+MARGIN1(国家或地区浮点系数)+MARGIN2(银行浮点系数)如何确定承兑行(或承付行、保付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浮点系数(MARGIN1)和承兑行(或承付行、保付行)的浮点系数(MARGIN2)呢?一般的,承兑行(或承付行、保付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越高,MARGIN1就越高,最高可达到5%;反之,风险越低,MAR-GIN1就越低,最低可达到0.4%。同样,承兑行(或承付行、保付行)的信用风险越高,MARGIN2就越高,最高可达到1.6%;反之,风险越低,MARGIN2就越低,最低可达到0.3%。如表1-1、表1-2为某银行对一些国家(地区)、银行的浮点系数:

因此,开证行(或承付行、保付行)不同,享受的福费廷利率不同;即使是相同的开证行(或承付行、保付行),若所在国家或地区不同,享受的福费廷利率也不同。如:

例一,2006年4月16日,A企业向B银行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开证行为美国的H银行,经查,H银行与B银行是代理行关系,并且H银行是世界著名的银行、信誉很好,在B银行的信息系统中,评分为86分,因此,A企业可以享受的福费廷利率为5.98%-6.13%之间,计算如下:

2006年4月16日的同业银行拆放(LIBOR)利率为5.28%,美国为一类地区,因此国家浮点系数(MARGIN1)为0.4%,H银行被评分为86分,在85分以上,可以享受的银行浮点系数(MARGIN2)为0.3%-0.45%,根据计算公式,A企业可以享受的福费廷利率在5.98%(5.28%+0.4%+0.3%)-6.13%(5.28%+0.4%+0.45%)之间。

例二,2006年4月16日,C企业向B银行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开证行为土耳其的H银行,经查,H银行与B银行是代理行关系,并且H银行是世界著名的银行,信誉很好,在B银行的信息系统中,评分为86分,因此,A企业可以享受的福费廷利率为10.58%~10.73%,计算如下:

当日美元同期同业银行拆放利率为5.28%(2006年4月16日的LIBOR利率),加上5%(土耳其为特别地区,因此MARGIN1为5%)的国家浮点系数,再加上0.3%~0.45%(H银行被评分为86分,在85分以上,可以享受的MARGIN2为0.3%~0.45%)的银行浮点系数,A企业可享受的福费廷利率即为

25. 58%(5.28%+5%+0.3%)-10.73%(5.28%+5%+0.45%)。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银行为了确保自己的收益,实务中还确定了收取利息的最低标准。

如,当办理福费廷业务的银行按上述方法计算利息,但由于本金较小、收取利息的天数又短,收取的利息绝对额较少时(低于150美元),则采取基础利率(BASICRATE)加固定金额的收息方式,计算公式为:

福费廷利息=本金xLIBOR+USD150.00

3. 福费廷业务的天数计算

福费廷业务的天数计算方法为:办理福费廷业务日到收汇到期日(承兑或承付日)的天数加一定的宽限期(考虑到节假日,实务中一般将宽限期定为5~7天)。例如,2006年4月1日,出口地银行收到开证行的承兑电文,确认付款日为6月2日,2006年4月10日,出口方受益人向出口地银行提出办理福费廷业务申请并获得批准,则天数为:从2006年4月10日~6月2日的天数(53天)加上5~7天,即为58~60天,不超过60天。

4. 福费廷业务使用的币种

福费廷业务使用的币种为国际上主要可自由兑换货币。国际上主要可自由兑换货币目前有美元、欧元、港币、日元、英镑等。

(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费用

办理福费廷业务的费用由三部分构成:固定手续费、承诺费、原有的国内外银行费用。

1.固定手续费

通常,各银行办理福费廷业务时,无论金额大小,将收取一笔固定手续费,具体金额根据各银行的收费标准而定,如有的银行对每一笔福费廷业务收取50美元的手续费。当然,在实务中,为了吸引客户,也有银行给予申请企业优惠或当申请企业叙做的单笔金额较大时不予收取的。

2.承诺费

银行在准备办理福费廷业务时,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工作,如对承兑行或承付行的信誉的了解,审定合理的利率水平、风险评估等。但有的申请企业在申请被银行批准后,甚至有的在与银行签订《福费廷合同》后,仍然有最终放弃不做的。因此,一般银行在这种申请企业违约的情况下,须收取“承诺费”(commit-mentfee),承诺费的计算公式为:

承诺费=申请金额x年利率x天数/360

其中,申请金额一般为承兑行或承付行表明承兑或承付的金额;年利率使用的是本来该笔办理福费廷业务年利率的50%;天数为协议(或合同)签订日到办理福费廷业务银行原来已经确定的融资付款(入企业账户)日期的天数。

3.原有的国内外银行费用

原有的国内银行的费用,一般由议付费(或单据处理费,通常为单据金额的0.15%)、单据的邮寄费(根据快递公司的收费标准)、国内行与国外行联系的电信(电报)费(通常每份电文收取人民币150元)等构成。

国外银行的费用,一般由中转银行的费用、开证行收取的承兑费用及单据不符点(如有)费用、偿付行(如有)的费用、保兑行(如有)的费用等等。

由于福费廷业务是银行“买断”申请企业的债权,若银行不事先收取申请企业将来要承担的国内外银行费用,很有可能以后因为种种原因难以收取。因此,在办理福费廷业务时,通常就收取相关的银行费用,由于要申请企业承担的国外银行的费用难以事先确定,一般办理福费廷业务的银行代为预收300美元/笔(通常国外银行的费用单笔不超过300美元),事后根据情况多退少补。

六、福费廷业务的种类

福费廷业务按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有不同的种类:

(一)按,“买断”方式,可以分为“直接买断,“和“间接买断”

1.“直接买断”

“直接买断”是指办理福费廷业务的银行(包买商)直接买断在信用证项下由开证行(或保兑行)已经承兑(或承付)的单据所代表的应收账款;或直接买断在非信用证项下由承兑行(或承付行)已经承兑(或承付)的票据所代表的应收账款。

由于在“直接买断”方式下,办理福费廷业务的银行(包买商)攒取的利润较为丰厚,不用分润给其他行,因此,在开证行(或保兑行)、承兑行(或承付行)信誉较好,其所在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稳定的情况下,一般均使用“直接买断”方式。

2.“间接买断”

“间接买断”也称风险参与,是指包买商(二级包买商)从另一包买商(一级包买商)那里买断信用证项下由开证行(或保兑行)已经承兑(或承付)的单据所代表的应收账款;或买断在非信用证项下由承兑行(或承付行)已经承兑(或承付)的票据所代表的应收账款。“间接买断”的包买商(二级包买商)一般不与应收账款的原有的债权人发生关系,类似于从票据的二级市场上购买票据权利。“间接买断”(风险参与)又可以分为融资性风险参与和非融资性风险参与:

融资性风险参与,是指二级包买商通过让一级包买商款项让渡或背书“买断”一级包买商的债权(收款权)。叙做融资性风险参与的二级包买商在办理买断业务后,需将单据或票据所代表的债权金额无追索权地立即付给一级包买商。如A银行为一级包买商,为企业C办理了信用证项下的、金额为USD10800.00的福费廷业务,即从企业C那里“买断”了单据所代表的应收账款(债权)。后A银行考虑风险较大,与B银行(二级包买商)协商,要求B银行以融资性风险参与的方式,转买该债权。B银行考虑到与开证行有良好的合作关系,风险在其可控范围内,因此,同意A银行的要求,叙做了融资性风险参与的“买断”,在与A银行签订相关的协议后,将USD10800.00扣除相关的费用、利息后将余额划给A银行,A银行可以转划给企业C,企业C可以像办理一笔正常的福费廷业务那样使用该笔资金、办理核销等,以后若出现了开证行拒绝付款、倒闭的情况,与A银行及企业C无关,B银行对A银行及企业C均无追索权。

非融资性风险参与,是指二级包买商通过让一级包买商款项让渡或背书“买断”一级包买商的债权(收款权)。与融资性风险参与不同的是,叙做非融资性风险参与的二级包买商在办理买断业务后,不需将单据或票据所代表的债权金额立即付给一级包买商,而是当信用证项下的开证行(或保兑行)、票据的承兑行(或承付行)出现了拒绝付款、倒闭的情况下,承担赔付的责任,实际上起了一个对债权的担保作用。如E银行为一级包买商,为企业C办理了信用证项下的、金额为USD18800.00的福费廷业务,即从企业C那里“买断”了单据所代表的应收账款(债权)。后E银行考虑风险较大,与F银行(二级包买商)协商,要求F银行以非融资性风险参与的方式,转买该债权。F银行考虑到与开证行有良好的合作关系,风险在其可控范围内,因此,同意E银行的要求,叙做了非融资性风险参与的“买断”。在与E银行签订相关的协议后,F银行并不需要将资金划给E银行,而是E银行将自己的资金垫付给企业C,企业C仍然像办理一笔正常的福费廷业务那样使用该笔资金、办理核销等,以后若出现了开证行拒绝付款、倒闭的情况,与E银行及企业C无关,E银行垫付了款项,可以向F银行追索,但对企业C无追索权。

在一般情况下,对于二级包买商叙做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由于需要垫付资金,利润相对丰厚(通常报价采用同期LIBOR/HIBOR+浮点的方式);而叙做非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由于不需要垫付资金,利润相对不高。如有的包买商规定,叙做非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其报价在做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的价格基础上减5~10个BP。即假定F银行确定叙做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的年利率为6.55%,则F银行叙做非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的年利率在6.50%-6.45%之间。

(二)按“买断”愤权的表面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在出口远期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或保兑行)已承兑的汇票或已承付的单据所代表的债权。

(2)出口人出具的并已被进口人承兑的汇票所代表的债权。

(3)进口人出具的以出口人为收款人的本票所代表的债权。

(4)由包买商可接受的担保人出具的独立保函所保付的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进口人自己出具的本票所代表的债权。

(5)由包买商可接受的第三者加注了保付签字(Per Aval)的汇票或本票所代表的债权。

由于无追索权地购买纯汇票或本票的风险极大,因此,在实务中,包买商购买的主要是在出口远期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或保兑行)已承兑的汇票或已承付的单据所代表的债权。

七、福费廷业务与贴现的异同

(一)福费廷业务与贴现的相似处

(1)二者的融资时间均在付款人承兑或承付后办理。

(2)二者融资用途相同。可以用于各种费用和款项,也可用于如购置固定资产、归还银行贷款等资本项目的支出。

(3)在实务中,二者以远期信用证作为业务依托的居多。

(4)二者均可不占用银行对企业的工商授信额度。

(二)福费廷业务与贴现的不同处

(1)期限不同。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期限可长可短,最长可达10年;而贴现业务为短期融资,一般不超过1年。

(2)有无追索权不同。福费廷业务买断债权后,对融资申请人无追索权;而贴现业务对融资申请人有追索权。

(3)报表反映不同。在申请人的财务报表上反映不同,贴现业务在申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出来是负债;而福费廷反映的则不是负债,是正常的收汇款,并且为企业减少了应收账款。

(4)可否核销、退税不同。福费廷业务能帮助企业提前核销,提前获得退税;而贴现业务则不能。

(5)二者利息计算方法、收费有差异。在相同条件下,一般福费廷业务的利息及费用要高于贴现业务。

(6)可否转卖不同。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业务可以以风险参与的形式转卖,而信用证项下的贴现业务一般不转卖。

八、办理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对于出口人(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

(1)出口人(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必须将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交拟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出口地银行议付(或处理),这是一般银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前提条件,否则,银行将拒绝办理在他行议付(或处理)单据的福费廷业务。如出口人准备在A银行办理福费廷业务,就不能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交B银行办理议付(或处理)。

(2)在开证行所在国政治、经济不稳定或开证行本身的信誉欠佳等情况下,尽管是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业务,但仍不易获得银行的同意。所以出口商应选择资信良好的开证行、承兑行或担保银行,才有利于通过福费廷业务进行融资并获得有利的融资利率。并且必须保证汇票、本票或其他债权凭证清洁有效,且已被开证行承兑或被担保行担保。

(3)“无追索权”是相对而言的,根据银行的《福费廷业务合同》,如开证行因当地法院发出止付令的原因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或出口人涉嫌诈骗,出口人作为福费廷业务的申请人必须返还原融资款项。

(4)承受比出口押汇较高的利息支出。福费廷业务不仅适用于大额资本性交易,也适用于小额交易,但金额越小,融资成本越高,企业应在融资成本和福费廷带来的便利之间进行权衡。

(5)出口商最好事先与福费廷融资商联系,要求融资商提供一个融资报价,将估计的融资成本合理地计入出口商品或服务的单价中,然后再跟进口商达成出口协议。一般来说,报价内容包括融资利率、承诺费。出口商可以多找几个福费廷融资商咨询价格,尽可能降低融资成本。

(二)对于出口地办理福费廷业务的银行

(1)对出口方受益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

(2)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必须交本行议付或处理,在他行议付(或处理)的单据不予办理福费廷业务。

(3)充分考虑信用证的开证行及所在国家、地区的风险,原则上不办理高风险国家、地区的福费廷业务。

(4)认真审核国外开证行或保兑行的承兑电报,属于开证申请人承兑、未经加押或有权签字人签字的承兑、含义不明的承兑,不得办理福费廷业务。

(5)在出口地银行的“代理行管理信息系统”中,开证行在出口地银行(或其总行)没有授信额度的,原则上不予办理福费廷业务。

(6)对于风险较高的国家和地区,为了避免风险,可考虑转卖,或邀请一家或几家银行对自己拟做的福费廷业务提供风险担保,即“风险参与”(Risk Participation),由于风险参与银行(Participating Bank)在处理业务时依据的是独立于进口开证行担保之外的完整的法律文件,对任何信用风险和国家风险造成的票款迟付或拒付负有不可撤销和无条件的赔付责任,因此对初级包买商有开证行和风险参与银行的双重保障。

(7)确定风险系数及占用额度。相对于流动资金贷款、打包等,福费廷业务是在贸易融资中风险极小的一个品种,能否正常收回,在受益人没有欺诈违法、单证相符、开证行或保兑行承兑或承付的情况下,取决于开证行的信誉及所在国家的风险。风险系数为0,可不占贴现申请人在贴现行的工商授信额度,仅仅占用贴现银行(一般为贴现银行的总行)对开证行的、银行与银行之间的额度(即金融机构额度)。

(8)重视办理后的期间管理。在办理福费廷业务后,叙做银行应密切注意开证行及所在国家的有关政治、经济等方面信息,在开证行承兑或承付后又无理拒付时,办理贴现的银行应根据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与开证行据理力争;在出现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欺诈、国外开证行出具止付令、禁付令的情况下,请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主动联系开证申请人协调相关事宜,并督促申请企业归还福费廷业务的本金。

附件1-5:福费廷业务申请书示样

福费廷业务申请书

致:XXX银行     分(支)行 我公司参考号          

根据我公司与贵行签订的      年第         号《福费廷业务合同》,我公司特向贵行申请叙做福费廷业务。有关交易情况如下:

口远期承兑信用证  口延期付款信用证  口远期议付信用证

1.信用证号:

2.开证行:

3.指定承兑/承付银行(如有):

4.进口商名称及地址:

5.信用证金额:

6.远期/延期期限:

7.汇票/发票金额:

8.货物名称:

9.出运及交单日期:

口出口承兑交单托收(D/A)

1.汇票/发票金额:

2.承兑交单期限:

3.进口商名称及地址:

4.货物名称:

5.保付银行:

如果贵行确认可以对上述信用证或托收业务叙做福费廷业务,请向我公司报价。本申请书构成我公司与贵行签订的       年第     号《福费廷业务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此,我公司重申遵守上述《福费廷业务合同》的有关承诺、陈述与保证。我公司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        (加盖公章) 

                           有权人签字:

                           日期:

附件1-6:福费廷业务确认书示样

福费廷业务确认书

致:                       公司

银行同意贵公司                  日提交的《福费廷业务申请书》(贵公司参考号         )所述交易项下福费廷业务。银行叙做该笔福费廷业务的报价条件为:

买断汇票/债权币种及金额:                         

贴现利率:年利率               %

承诺费:如贵公司在签署本确认书后及银行向贵公司支付买断款项前提出撤销此笔福费廷业务,则承诺费按本确认书出具之日起到银行收到贵公司撤销此笔福费廷业务申请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以承诺天数乘以买断汇票/债权金额乘以年利率              %除以360,不足USD50.00的,按USD50.00收取),贵公司应立即支付承诺费并授权银行从贵公司的账户中主动扣划。

预扣国外银行费用:                        

其他正常的业务费用,例如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处理费、电报费、邮费等按银行确定的标准照常收取。

本确认书一式两份,如贵公司接受本确认书所列的报价条件,请在        日之前签署并确认并加盖公章,将其中一份及时退回银行。如银行在上述日期之前没有收到贵公司的同意确认,则此确认书自动失效。

本确认书构成银行与贵公司签订的     年第   号《福费廷业务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XXX银行XX分行(公章)

                                有权签字人:

                                日期:

我公司同样接受贵行上述所列的福费廷业务条件,并重申我公司将遵守与贵行签署的《福费廷业务合同》中的有关承诺、保证与义务。请贵行为我公司有关交易办理福费廷业务。

                                     公司名称(公章):

                                      有权签字人:

                                      日期:

附件1-7:福费廷业务合同示样

福费廷业务合同

(   年  第    号)

甲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联系方式:

乙方:XXX银行XX分行

负责人:张三

住所:江苏省XX市XX路XX号

联系方式:

鉴于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为保证有关业务的顺利进行,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词语解释

福费廷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中,是指乙方向甲方购买出口信用证项下或出曰承兑交单托收(D/A)项下的汇票或债权,一经付款,乙方即放弃对甲方的追索权,甲方放弃所出售汇票或债权下的一切权益。

第二条    交易前提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甲方方可向乙方申请叙做福费廷业务。经乙方审查,未完全满足下列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福费廷业务服务:

1.甲方每申请叙做一笔福费廷业务,须向乙方提交一份《福费廷业务申请书》。

2.甲方签署同意接受乙方出具的《福费廷业务确认书》(格式见附件1-6)中的报价条件。

3.甲方已向乙方提交有权签署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和单据的授权人员名单及上述人员的签字样本。

4.甲方已按乙方要求填妥有关凭证并提交了乙方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

5.甲方已办妥履行本合同及相关贸易合同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并将相应的审批文件交由乙方查验。乙方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审批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6.如相关贸易结算方式为信用证,则:

(1)该信用证应声明适用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或在信用证开立日有效的更新版本;信用证的形式和内容应经乙方审核认可。

(2)甲方应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向乙方交单。

(3)乙方对外提交单据后,收到有关银行已承兑汇票或有关银行的承兑/承付通知。

7.如相关贸易结算方式为承兑交单托收方式(D/A),则:

(1)甲方须遵守乙方办理承兑交单托收业务的所有规定。

(2)乙方对外托收单据后,收到已经当事人承兑并经有关银行保付的汇票或有关银行的保付通知。

8.未出现本合同第五条所规定的违约事件。

第三条    付款

在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举的交易前提条件全部具备的情况下,乙方根据《福费廷业务确认书》中规定的条件,从已承兑/承付/保付汇票或债权面值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和相关费用后,将款项支付给甲方,并放弃对甲方的追索权。甲方放弃所出售汇票或债权下的一切权益。

第四条    声明与承诺

甲方声明与承诺如下:

1.甲方依法注册并合法存在。

2.甲方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需要的授权。

3.甲方在每一份汇票及其背书和每一份需要甲方签字的单据、文件上的签字均为有权签字人的真实签署,加盖公章真实合法。

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5.甲方在乙方开立账户。

6.甲方所从事的与本合同项下福费廷交易有关的基础交易是正当的、合法的,不涉及任何欺诈、洗钱等非法行为。

7.于所从事的基础交易,甲方已获得所有必要的董事会或政府批准、交付应交税款、办妥有关的外汇管理手续、完成其他法定的登记工作,以确保本合同及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以及在中国法院本合同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8.有关汇票或债权代表着甲方的相关贸易对手因甲方向其交付货物或提供劳务而应在汇票/债权到期日无条件向甲方支付的款项,不存在任何针对该款项的抗辩、抵消或反索偿。

9.甲方在有关汇票和/或贸易单据上未设立或允许保留任何抵押、质押、权益转让或为其他人设立优先权利,且不会采取任何可能损害或限制乙方与有关汇票和/或贸易单据有关的权利的行动。

10.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与其相关贸易对手、有关汇票或债权的承兑人/承付人/保付人达成任何修改有关汇票或债权内容的协议。

11.甲方所申请的福费廷业务没有抵触进口国法律,并且对有关汇票/债权的付款必须是全额支付,无需缴付任何税项。

12.不存在影响有关汇票/债权项下款项支付的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或任何其他可能影响有关汇票/债权项下款项支付的问题。

13.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支付甲方收到的有关汇票/债权项下的全部款项,并且在该笔款项交付乙方前及在甲方控制的期间内,完全为乙方的排他利益收取和持有该笔款项并等待乙方的指令。

14.如在有关汇票/债权到期日乙方未能取得全额付款,甲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协助乙方取得有关汇票/债权项下未付款项,这些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应乙方要求,代表乙方追索或起诉,或允许乙方以甲方的名义追索或起诉,或授权乙方接替甲方进行追索、起诉,以债权人身份参加有关债务人的破产或清算程序,或采取其他任何为追讨有关汇票/债权项下未付款项所必需的行动。

15.如因法院发出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的原因而使乙方未能获得有关汇票/债权项下的款项,甲方承诺立即向乙方返还相当于有关汇票/债权面值的款项,以及从有关汇票/债权到期日到乙方收到甲方付款期间的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适用利率由乙方决定)。如甲方未能及时返还上述款项,乙方有权随时从甲方在乙方总行及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上述款项。

16.甲方承诺及时向乙方支付乙方因提供福费廷服务而向甲方收取的有关费用。

17.甲方承诺当发生以下事件时将立即通知乙方:

(1)甲方在本合同或其他任何与乙方总行或分支机构之间的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2)甲方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内部组织结构的重大调整;

(3)甲方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第五条    违约事件和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甲方在本合同第四条中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所做的承诺。

2.甲方在与乙方总行或任何分支机构之间的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3.甲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4.甲方违反了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出现上述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事件。

2.解除与违约行为有关的任何一笔福费廷交易。在交易被解除后,甲方应立即向乙方返还有关汇票/债权面值金额并支付相应利息。如延期返还,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罚息。

3.终止本合同。

4.乙方有权从甲方开立在乙方总行或任何分支机构的账户中或从其他甲方收汇款项中主动扣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有关汇票/债权面值金额以及任何利息、罚息和费用。

第六条    其他约定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若乙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乙方总行或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甲方对此表示认可。乙方授权的总行或其他分支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甲方放弃对乙方总行或其他分支机构有关诉讼或仲裁主体方面的任何异议。

乙方给予甲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权益的放弃。

如因政府命令、法律或法规的实施使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履行成为非法,乙方将被免于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解释

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八条    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如下第     种方式加以解决:

1.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第十条    特别提示

甲方与乙方已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乙方已提请甲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做全面、准确.的理解。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作出充分的说明。

甲方:                                             乙方:xxx银行xx分(支)行: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或

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