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国内综合保理融资

第六节    国内综合保理融资

一、国内综合保理及卖方融资的概念和作用

(一)国内综合保理及卖方融资的概念

国内综合保理是指卖方保理商与其客户(作为卖方)之间存在一种契约,根据该契约,卖方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该卖方保理商,由该卖方保理商为其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这些服务应至少包括下列项目中的两项: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及坏账担保。

国内综合保理为卖方所提供的服务一般由同一银行的两家分支机构分别承担。通常情况下,卖方所在地分支机构(卖方保理商)叙做卖方保理业务,提供贸易融资和销售分户账管理服务;买方所在地分支机构(买方保理商)叙做买方保理业务,提供应收账款的催收及坏账担保服务。

国内综合保理卖方融资是指卖方保理商在国内综合保理项下向卖方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其第一还款来源为买方的付款。在符合有关合同规定的条件下,第二还款来源为买方保理商的赔款。

(二)国内综合保理的作用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能为供货方(卖方)和购货方(买方)带来增加营业额、风险保障、节约成本、简化手续、扩大利润等益处,具体如下:

1. 对供货方(卖方)的有利方面

(1)有利于增加供货方(卖方)的营业额    在叙作保理业务的前提下,供货方(卖方)可以对国内新老客户提供更有竞争力的付款条件,如D/A和0/A等,更易于达成交易,增加销售额,开拓国内市场。

(2)有利于避免风险、保障收汇    卖方保理商代供货方(卖方)对购货方(买方)的资信进行调查,在供货方(卖方)决定是否向购货方(买方)以信用方式销售时,向其提供信息、供给数据,并由卖方保理商对已核准的应收账款承担百分之百的买方信用风险担保。只要供货方(卖方)在批准的信用额度内发运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便可避免到期收不回货款的商业信用风险,杜绝坏账损失。

(3)节约成本    由于购货方(买方)的资信调查、销售账务管理、债款追收等都由保理商负责,因而大大减轻了供货方(卖方)的业务负担,节约了业务开支,也降低了其经营成本。

(4)手续简便    保理业务免除了一般信用证交易的繁琐手续,对供货方(卖方)来说,更为简便,易操作。

(5)增加供货方(卖方)的利润    由于供货方(卖方)在采用保理后,其营业额扩大、降低了管理成本,并从保理商处获得融资,还排除了买方信用风险和坏账损失,从而使得其利润增加。

2.对购货方(买方)的好处

(1)增加管业额    由于供货方(卖方)叙做了保理业务,购货方(买方)得以利用优惠的付款条件,用有限的资金购进更多的货物,有时甚至可以不必动用其自身资金就能赚取利润。因为购货方(买方)付款人可在收到货物后,将货物转售出去,用供货所得的款项于远期汇票到期日或规定的远期付款时间履行其付款责任。因而,保理业务可以加快购货方(买方)的资金周转,扩大其营业额。

(2)降低成本    由于采用的是非信用证支付方式,购货方(买方)免去了向银行交纳开证保证金的负担,减少了资金积压和利息损失;同时,也省却了诸如开证费、改证费等银行手续费,从而使成本有所下降。

(3)保征收列合格货物    由于供货方(卖方)严格履行买卖合同的各项义务是保理商对供货方(卖方)承担买方信用风险的前提条件,故而供货方(卖方)为了能顺利收回款项,一般都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发货并提交单据。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购货方(买方)所收单据的真实性及收到货物的合格率,减少了供货方(卖方)欺诈的可能性。

(4)简化购货手续    由于采用的是非信用证支付方式,购货方(买方)可以免去许多繁琐的手续,在批准信用额度后,购货简便、进货迅速,只要收到单据便可凭单提货,而且保理业务也适用于多批次、小批量的交易。

(5)增加利润    由于购货方(买方)的资金周转加快,营业额增加,降低了成本,减少了库存积压,并可及时购买市场上所需要的货物并投入市场,购货方(买方)的利润也不断增加。

二、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的操作流程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的操作流程如图3-6所示。

(1)贸易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商定以D/A或O/A项下的保理作为结算方式后,供货方(卖方)向卖方保理商(一般由卖方的账户银行担任该角色)提出叙做保理的需求并要求核准信用额度。此时,供货方(卖方)需向卖方保理商提交《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见本节附件3-3: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示样)。

(2)卖方保理商收到卖方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后,填制《国内保理信用评估委托书》(见本节附件3-4:国内保理信用评估委托书示样),并将其传真给买方保理商(一般由买方的账户银行担任该角色),并将相关信息如卖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买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该笔贸易的结算方式、金额、产品名称等告知买方保理商,要求买方保理商对买方核定保理额度。

(3)买方保理商收到卖方保理商的《国内保理信用评估委托书》后,立即对买方在本行的授信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该买方是否已纳入本行的同一授信管理,以及是否可以为该买方核定授信额度用于叙做该项保理业务。买方保理商还应向买方了解买卖双方的具体业务往来情况,以确定额度的适量性。

(4)买方保理商收到卖方保理商的《国内保理信用评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为买方核定保理信用额度,确定自身收取的费率(如同意核定),出具《国内保理信用评估意见书》(见本节附件3-5:国内保理信用评估意见书示样),并将其通知卖方保理商。

(5)卖方保理商收到买方保理商的《国内保理信用评估意见书》后,确定自身收取的业务费率,填制《国内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见本节附件3- 6:国内保理额度核准通知书示样),将有关核准结果通知卖方,并与卖方签订《国内综合保理协议》(见本节附件3-7:国内综合保理协议示样)。

(6)买方保理商获悉卖方保理商与卖方已签订《国内综合保理协议》后,与买方签署《国内保理风险承担协议书》(见本节附件3-8:国内保理风险承担协议书示样)。

(7)卖方按销售合同向买方供货,并将合同、商业发票、增值税发票及其复印件、运输单据及其复印件交卖方保理商;如卖方有融资需求,还须向卖方保理商提交《国内保理融资申请书》(见本节附件3-9:国内保理融资申请书示样)。

(8)卖方保理商审核卖方提交的《国内保理融资申请书》、确定有关授信额度后,给予卖方不超过商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金额的80%的融资款。

(9)卖方保理商在审核卖方提交的有关单据后,将其中的一套单据(含一份商业发票、增值税发票、正本运输单据)退还卖方,由其直接寄送买方;将另一套单据(含一份商业发票、正本运输单据复印件等)留存银行;制作《发票清单》(见本节附件3-10:发票清单示样),传真至买方保理商。

(10)买方保理商在收到《发票清单》后,登记《买方保理业务登记表》(见本节附件3-11:买方保理业务登记表示样),并及时向买方提交《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确认书》(见本节附件3-12: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确认书示样),请其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及付款到期日,并要求买方及时答复。

(11)买方在应付账款到期后向买方保理商付款。

(12)买方保理商将货款在扣除自己的保理费用后付给卖方保理商。

(13)卖方保理商在扣除卖方保理费用、邮寄费(如代卖方寄单)、电信费等费用后(若叙做了融资业务,卖方保理商还将扣除融资款项),将剩余款项付给卖方。

三、国内综合保理项下融资申请人的资格

(1)国内综合保理项下融资申请人(卖方)须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2)国内综合保理项下融资申请人(卖方)资信状况和经营效益良好,无违法、违规和违约等不良记录,有齐全的生产销售计划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恪守信誉。

(3)国内综合保理项下融资申请人(卖方)在融资行开有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人民币或外币账户均可),具有一定规模的结算量。

四、企业办理国内综合保理项下融资业务时,应向银行提交的资料

国内综合保理项下融资申请人(卖方)办理国内综合保理项下融资业务时,需向融资银行(卖方保理商)提交以下材料:

(1)若国内综合保理项下融资申请人(卖方)第一次在出口地银行办理保理项下融资业务,必须提供基础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均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的贷款卡、贸易合同或代理协议、企业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2)国内综合保理项下融资申请人(卖方)向融资银行(卖方保理商)提交有关贸易合同、商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及其复印件、运输单据等。

(3)国内综合保理项下融资申请人(卖方)与融资银行(卖方保理商)签订有关协议书、提交《国内保理融资申请书》等。

(4)如需要应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质押或第三者保证。

(5)签订其他需要签订的协议。

五、国内综合保理项下融资的费用及利息计算

卖方办理一笔需要融资的国内综合保理业务通常须承担三方面的费用:保理费用、国内银行费用、融资利息费用。

因此,卖方在国内综合保理项下融资的实得金额为:

实得金额=保理融资金额-保理费用-国内银行费用-融资利息

(一)保理费用

保理费用是由于叙做保理业务,卖方保理商及买方保理商需额外收取的费用。从形式上而言,一般由卖方保理商向叙做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的卖方收取(一般从收取的货款中扣除),但实质上,其费用由两部分组成:卖方保理商的费用和买方保理商的费用,费用额由保理费率及保理业务的金额决定,即:

保理费用=保理费率X保理业务的金额

其中,保理费率是根据保理业务的风险大小及买方保理商和卖方保理商自行制定的收费标准决定的,一般按“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的原则制定,通常以千分之几计算,并且由于买方保理商承担的风险较卖方保理商高,因此在保理费总额内,买方保理商收取的保理费应大于或等于卖方保理商收取的保理费。例如,国内某银行的保理业务,卖方保理商向卖方收取了千分之五的保理费用,其中千分之三是买方保理商委托卖方保理商收取的,余下的千分之二是出口保理自行收取的保理费用。

(二)国内银行费用

国内银行的费用,一般由单据的邮寄费(如卖方委托卖方保理商寄单,根据快递公司的收费标准)、买方保理商与卖方保理商联系的电信(电报)费等构成。

(三)融资利息费用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项下融资利息费用=保理融资金额X保理融资年利率X保理融资天数/360

1.国内综合保理业务项下实际融资金额的确定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项下实际融资金额,是根据国内卖方商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金额及国内综合保理项下融资申请人(卖方收款人)的要求来确定的,从理论上而言,最高可达到卖方商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金额的80%。

2.国内综合保理融资使用的币种及年利率

国内综合保理融资使用人民币,融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收息一般采用“前收利息”方法,在保理款项中先行将利息扣除并预扣相应的银行费用后,将余下款项入企业账户。

3.国内综合保理业务项下融资天数的计算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项下融资天数的计算方法为:办理融资日到预计保理业务项下收汇日的天数加一定的宽限期(考虑到节假日,实务中一般将宽限期定为3天)。例如,卖方申请人在2006年1月25日要求办理融资,提单显示的装运日是1月21日,贸易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是提单后30天,预计收汇日为2006年2月20日,则融资天数为:从1月25日~2月20日的天数(26天)加上3天,即为29天。融资天数不宜过短或过长:过短,容易造成国内综合保理业务项下融资申请人(卖方)融资逾期,给其带来不良影响和麻烦;过长,融资银行(卖方保理商)不容易监控风险、及时发现问题。融资天数一般不超过180天。

六、办理国内综合保理业务应注意的问题

(一)卖方(供货商)应注意的问题

1.了解购货商(买方)的开户银行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一般在银行本系统内开展,因此卖方(供货商)如果想成功办理国内综合保理业务,必须了解购货商(买方)的开户银行是否为与自己的开户行在同一系统内。例如,卖方的开户行为江苏中国银行,买方在广州,那么卖方应了解买方是否在广州的中国银行开有账户。

2.了解购货商(买方)的信誉

若购货商(买方)信誉欠佳,一般不容易被买方保理商核准额度,保理业务也无法开展。

3.选择合适的贸易方式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的贸易方式暂时仅限于赊销,信用证项下由于已经有银行的信用作担保,不需再做保理业务。

4.额度内发货

必须在核准的额度内发货,不能超额度发货,若超额度发货,保理商对超额度发货部分不负责。

5.融资追索权

卖方保理商对保理项下的融资有的有追索权,有的无追索权,究竟有无追索权,卖方必须参考保理协议的有关条款。目前,由于我国的信用状况还不尽如人意,因此,作为卖方保理商的银行仍然采取了较为保守的做法,一般对保理项下的融资有追索权。

6.卖方(供货商)承担的保理费用较高

卖方(供货商)叙做保理业务须承担较高的费用,一般高于国内信用证,如有融资服务,则还要承担利息费用。这些费用一般由卖方(供货商)承担,因此卖方(供货商)应把此项费用考虑在成本中。

7.纠纷自理

卖方(供货商)在交货时必须严格符合贸易合同的规定,如买卖双方发生货物方面的纠纷时,保理商可以暂时停止支付款项,直至纠纷解决后才恢复付款责任,所有的风险由卖方(供货商)自己承担。如有贸易纠纷,已核准的应收账款将被视为未核准的应收账款,保理商将因此而解除付款责任。例如,假定保理商核准的保理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卖方(供货商)也提供了100万元人民币的货物,如没有贸易纠纷,则保理商视该100万元人民币为已核准的应收账款,负责担保赔偿,即万一买方拒付,保理商负责赔付给卖方(供货商);但若价值100万元人民币的货物中,有30万元人民币的货物被买方声称有质量问题,不管卖方(供货商)是否同意买方的观点,则保理商将视其为有贸易纠纷,即可以将该30万元人民币视为未核准的应收账款,不负责担保赔偿。

8.付款有时较迟

买方或买方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后的60天内的任何一天向卖方保理商付款均属正常,如买方或买方保理商恶意利用这一惯例,将给卖方(供货商)造成利息损失。

(二)卖方保理商(卖方账户银行)应注意的问题

1.了解卖方(供货商)的信誉、贸易背景、产品的销售情况等,以便防范风险

应保证买卖双方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不涉及非法交易和不公平交易,以免直接影响到应收账款的合法性及制约应收账款转让的合法性;商品有较强的适销性,且不宜引起商业纠纷。特别是在当卖方(供货商)提出融资要求时,由于其结算方式的实质仍然依赖于买方的商业信用,风险较大,因此必须参照流动资金贷款的要求,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

2.了解买方的信誉情况,提高保理业务的成功率

通过人民银行的贷款资信系统、国内的工商征询系统、买方的上游与下游企业等了解买方的信誉情况,信誉欠佳,甚至有不良记录的,一般不宜叙做,特别是不能叙做国内综合保理项下的融资业务。

3.加强保理项下的货款催收工作

由于买方或买方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后的60天内的任何一天向出口保理商付款均属正常,为了防止买方恶意利用这一惯例,应主动定期(通常一周一次)催收。事实证明,催与不催,效果大不一样。

4.债权转让

根据贸易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无相关的债权不得转让的规定。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是银行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的前提条件。如果银行保理商接受的应收账款是不可转让的,那么它无法实现有效索偿。有些公司在向其他银行借款时,承诺限制对于不属于通常业务过程中的资产处置,这种限制可能包括了特别地承诺不把其应收账款通过保理或者贴现出售。倘若契约中明确禁止保理和贴现,那么保理商与这种卖方签署了保理协议,则作为保理商的银行的权利可能面临前述贷款银行对抗的风险。此外,转让给卖方保理商的应收账款必须是未被质押或抵押给任何第三方的。

5.正确对待贸易纠纷

当出现贸易纠纷时,不能仅仅考虑到可以利用相关协议,视相应的货款为未核准的应收账款,解除付款责任了事,而应积极主动地参与贸易双方贸易纠纷的调解工作,特别是在作为卖方保理商已对卖方(供货商)进行融资时,更需积极参与协调,因为该融资的还款来源于保理项下的收汇,贸易纠纷能否顺利解决直接影响到卖方(供货商)的融资能否顺利归还。

6.确定风险系数及占用额度

在贸易融资中,国内综合保理项下的融资是风险较小的一个品种,尽管货款能否正常收回,完全取决于买方的信誉及履约能力;融资能否正常归还取决于卖方(供货商)的信誉及履约能力及还款能力,但是一旦买方保理商核准额度,可以说明买方的信誉及履约能力是较好的,风险不大。因此,其风险系数比打包贷款低,为0.5,占用融资申请人(卖方收款人)在融资银行的工商授信额度。

7.重视融资后的期间管理

在融资后,融资银行应密切注意买卖双方的有关信息。在发生间接付款(货款不通过买方保理商及卖方保理商支付)时,请融资申请人主动联系买方协调相关事宜,并立即请融资申请人提前归还融资款,要求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情况发生,以免构成风险。

附件3-3: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示样

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

致:ABC银行Xxx分行

我公司拟在对          公司(买方名称)的信用销售中利用贵行提供的国内 保理服务。现请贵行审批信用额度,有关细节详见下表:

我公司以往与买方的贸易往来及买方的付款记录情况:                                                                         

请贵行将审批结果尽快通知我公司。

(卖方公司)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4:国内保理信用评估委托书示样

国内保理信用评估委托书

致:买方银行XXX分行

鉴于银行客户        公司(卖方名称)拟在对你行客户             (买方客户)的信用销售中利用银行提供的国内保理服务。根据卖方申请,现委托你行对买方进行信用评估,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评估结果通知银行。有关细节详见下表:

以往买卖双方的贸易往来及买方的付款记录情况:                                                                          

卖方银行XXX分行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5:国内保理信用评估意见书示样

国内保理信用评估意见书

致:卖方银行XXX分行

根据你行               日第—号《国内保理信用评估委托书》的要求,银行对      公司(买方名称)进行资信调查评估,现回复评估结果如下:

银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买方银行XXX分行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6:国内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示样

国内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

致:       公司

根据你公司                      号《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申请,经审查,银行同意为你公司采用信用销售方式向         (买方名称)销售       (货物名称)提供国内综合保理服务。现核定信用担保额度详情如下:

□此额度为循环信用额度。

□此额度为单笔额度,只适用于第( )号商务合同/订单下交易,不可循环使用。最迟装运期为           日。

请你公司立即与银行签订《国内综合保理协议》,并按该协议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特此通知。

ABC银行xxx分行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7:国内综合保理协议示样

国内综合保理协议

编号:

鉴于       公司(以下简称“卖方”)拟采用信用销售方式向       公司(以下简称“买方”)销售     (货物名称),并拟利用ABC银行(以卜一简称“保理商”)提供国内综合保理业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总  则

第一条    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卖方保证协助保理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ABC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条    本协议某些重要的术语如下:

1.国内综合保理服务:国内综合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卖方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及坏账担保服务。

2.信用评估:是卖方为了测算其对特定买方采用信用方式销售货物时能获得多少信用担保额度而向保理商提出信用调查申请,由保理商据以对买方进行调查评估后将结果通知卖方的过程。通过信用评估,保理商可决定是否为买方核准信用额度。

3.信用额度:是保理商应卖方的申请为特定的买方核定的信用担保额度。在该额度内卖方以信用方式向买方销售货物所产生的信用风险由保理商承担。该额度可以是一个可循环使用的额度,也可以是针对某一单笔交易的额度。

4.商业发票:本协议所指的商业发票为贸易发票,即卖方出具给买方的一份债权单据,其上列明所发运货物的详情以及买方应付的金额。

5.应收账款:用商业发票表示的且买方尚未清偿的债权。

6.争议:买方对卖方的履约行为提出异议而造成买方对有关应收账款提出抗辩、反索或抵消等。

7.担保付款:保理商就已核准的应收账款因买方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争议,又未能于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自行垫款支付。

8.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是列于商业发票上的卖方向买方说明应收账款已经转让并仅付给保理商的书面通知。

9.发货:用通常的运输工具或卖方自己的运输工具将订购的货物发运给买方或其指定人。

10.合格应收账款:因卖方采用信用方式销售规定货物而产生的且买方尚未清偿的债权。该应收账款在卖方向保理商转让时:

(1)未过期;

(2)仅以人民币表示并支付;

(3)到期日在发票日后第180(含第180天)内;

(4)在卖方正常业务中产生;

(5)属于卖方所有;

(6)可以转让;

(7)未被质押或抵押给任何第三方。

信用额度的生效

第三条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保理商为买方核准的信用额度开始生效。有关额度细节如下:

注:收费率是指保理商在办理该业务时向卖方收取的手续费比率,按实际转让给保理商的应收账款金额逐笔计收。

□此额度为循环信用额度。

□此额度为单笔额度,只适用于第( )号商务合同/订单下交易,不可循环使用。最迟装运期为          日。

第四条    若卖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向买方发货并叙做保理业务,保理商有权按自定的收费标准向卖方收取资信调查费。

第五条    在信用额度规定的有效期内,卖方向买方发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余额应不超过保理商核准的信用额度,超额度发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将不受保理商的核准,但超出限额的应收账款(或其部分)将补足限额内已被买方或保理商偿还或贷记的金额。这些应收账款(或其部分)的替代将按它们付款到期日的顺序进行并始终仅限于当时已被偿还或贷记的金额。

卖方对应收账款及其转让的保证与陈述

第六条    卖方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将把随后产生的对买方的所有合格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保理商,使在这些应收账款仅获部分核准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第七条    卖方保证向保理商提交的每笔应收账款均代表一笔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真实善意的货物销售,据以向保理商转让的应收账款所涉及的货物销售符合凭以核准应收账款的相关信息中所述及的卖方的经营范围和付款条件,该笔应收账款未被用作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八条    卖方保证无条件地享有向保理商转让的每笔应收账款的全部所有权,包括与该应收账款有关并可向买方收取的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权利。该笔应收账款不能用来抵消、反诉、赔偿损失、对销账目、留置或做其他扣减等。

第九条    卖方保证对已经转让给保理商的应收账款未经保理商书面同意,不再进行处理、转让、赠送等,也不再向买方追索。未经保理商书面同意,卖方不得转让该保理协议。

第十条    卖方保证作为应收账款受让人的保理商享有与被转让的应收账款有关的一切权利。

倍用额度的变更及取消

第十一条    卖方可要求保理商对现行信用额度予以变更(包括增额、减额、展期)及取消。保理商也可自行决定对现行信用额度予以变更(包括增额、减额、展期)及取消。

第十二条    卖方在收到保理商变更信用额度的通知前所有发货产生的应收账款是否受核准,取决于变更前的信用额度;收到通知后发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其受核准与否要受变更后的信用额度的约束。卖方在收到取消信用额度通知前发货但未在收到取消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之内转让的应收账款均属不受核准之列。

单据的提交与寄送

第十三条    卖方在发运货物后应将事先已同买方在商务合同/订单中订明的凭以向买方收款的全套单据(包括货运单据)按保理商的指示提交和寄送。

第十四条    保理商可以随时要求卖方向其提交任何涉及该笔应收账款的单据和文件。

账务设立及核对

第十五条    保理商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采用自己认为适合的记账方式及时记录每笔业务的发生情况,并定期同卖方核对有关账目。

第十六条    卖方应建立相应账目,以便同保理商做好对账工作。卖方在收到出口保理商的对账单后的七天之内未书面提出任何异议,即可认为该对账单是准确无误的。

融 资

第十七条    卖方可凭已转让给保理商的受核准的应收账款向保理商申请融资。

第十八条    保理商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确定是否批准卖方的融资申请,并确定融资的前提条件、融资的金额(一般不超过已核准发票金额的80%)、融资利率及融资期限。

第十九条    保理商向卖方提供融资的本息,原则上应在收到买方付款时扣收。但收到争议通知时,保理商有权从卖方存款账户中直接扣划融资的本金和利息。存款余额不足的,保理商有权以卖方其他收入款折抵。保理商保留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向卖方追索融资本息的权利,并在争议采用本协议第二十一条第2、3款述及的方式处理前,有权拒绝向卖方担保付款。

付 款

第二十条    保理商应于收到买方付款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区分下述情况将款项做相应处理:

1.对于已受核准且凭以向卖方提供了融资的应收账款的付款,保理商有权优先用来偿付已提供给卖方的融资本息及相关保理费用,然后将余额贷记卖方的账户。

2.对于事先未向卖方提供融资的应收账款的付款,保理商在扣除相关保理费用后,将余额贷记卖方的账户。

第二十一条    保理商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有义务向卖方担保付款:

1.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未发生争议,且在到期日后60天内未收到买方的付款。

2.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发生争议,买方与卖方已同意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并在保理商收到争议通知后30天内取得有利于卖方的解决结果。

3.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发生争议,买方与卖方采取诉诸法律(含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并在保理商收到争议通知后一年内取得有利于卖方的解决结果。

除1、2、3款规定的情形外,保理商对卖方不负有担保付款义务。

第二十二条    卖方如收到用于清偿已转让给保理商任何应收账款的任何现金或汇票等支付工具,必须立即通知保理商,并将款项或支付工具转交保理商处理。

争 议

第二十三条    如果买方提出抗辩、反索或抵消(争议)并且保理商于发生争议的应收账款的到期日前收到该争议通知,则该应收账款立即变为不受核准的应收账款,无论其先前是否为已受核准的应收账款。

第二十四条    保理商收到买方的争议通知时,应将已涉及有关应收账款的细节和争议的内容通知卖方,卖方也应及时确认。

反转让

第二十五条    保理商在出现下列情形之-时,应将应收账款向卖方进行反转让:

1.在本协议第二十一条第2、3款规定的期限内未产生争议解决结果。

2.在本协议第二十一条第2、3款规定的期限内产生争议解决结果,但结果有利于买方。

3.根据本协议第二十三条,保理商未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收到争议通知。

保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保理商有权按照自行确定的收费标准向卖方收取保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保理商收取保理费用原则上应在收到买方付款时逐笔扣收。

第二十八条    卖方对已转给保理商但却发生争议的应收账款仍应负有支付相关保理费用的义务。

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协议的终止取决于保理商核准的信用额度的有效期,即至              日本协议终止。协议有效期内,如保理商取消已核准信用额度,则本协议的终止日期也随之变更。

第三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无权单方面更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协议的一方若要求对本协议之条款进行任何修改,应书面通知协议的另一方,在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后,修改才被视为有效。

仲裁/诉讼

第三十二条    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卖方与保理商若在本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若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解决纠纷,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分会仲裁。此仲裁结果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2.卖方与保理商若在本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若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解决纠纷,采用诉讼方式解决。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ABC银行xxx分行                                     公司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8:国内保理风险承担协议书示样

国内保理风险承担协议书

编号:

鉴于ABC银行xxx分行(下称“买方保理商”)已同意为         公司(下称,“买方”)采用赊购方式从       公司(下称,“卖方”)购买             (货物名称)承担信用风险,买方保理商和买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1.买方保理商同意在该项业务中为买方核定信用担保额度(大写金额)        元人民币。额度有效期至              日。

□此额度为循环信用额度。

□此额度为单笔额度,只适用于第(  )号商务合同/订单下交易,不可循环使用。最迟装运期为             日。

2.买方保证将按基础交易合同规定付款金额和付款期限将货款付给买方保理商。

若买方无正当理由却未在规定的付款到期日后30天期限内将货款付给买方保理商,买方保理商有权在付款到期日后第31天自动从买方在买方保理商开设的账户扣款。

若届时买方账户资金不足,买方保理商有权采取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向买方追偿。

3.买方对本协议涉及的基础交易存在争议,买方应在基础交易合同规定的付款到期日前出具书面的拒付通知,说明拒付理由,提供有关证据,签字盖章后交买方保理商。否则,将视为对卖方所交货物无异议。

ABC银行xxx分行                                公司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9:国内保理融资申请书示样

国内保理融资申请书

编号:

致:ABC银行xxx分行

根据贵我双方            日共同签署的第( )号《国内综合保理协议》,我公司拟凭下列国内保理项下受核准的应收账款向贵行申请提供资金融通。

我公司保证将按贵行要求支付融资利息及费用,并郑重声明若发生上述《国内综合保理协议》提及的情形致使贵行不能按期从收回该等款项,贵行有权从我公司在贵行开立的账户(账号为:     )中主动扣款或采取其他办法强行收款,直至全部收回贵行的融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为止。

以下部分由银行填写审批意见:

批准融资金额:                                    融资利率:

ABC银行xxx分行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10:发票清举示样

发票清单

编号:

致:ABC银行DEF分行

根据你行           日第( )号《国内保理信用评估意见书》,在      公司(卖方名称)和      公司(买方名称)的贸易中,你行为买方核准了       元人民币的信用额度,现将该额度项下如下发票转让你行:

总金额:            

ABC银行xxx分行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11:买方保理业务登记表示样

买方保理业务登记表


附件3-12: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确认书示样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确认书

编号:

致:          公司(通知书):

根据贵公司与      (卖方名称)签订的第      号购销合同/订单,卖方已于日前完成发货,并将第     号商业发票项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银行,请确认。

ABC银行xxx分行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致:ABC银行xxx分行

我公司确认已收到      (卖方名称)为执行第    号购销合同/订单下向我公司发货而出具的第—号商业发票。现向贵行确认该商业发票上所载内容与第    号合同/订单的要求一致。我公司知悉贵行为该发票项下应收账款债权的合法受让人,并保证在本发票涉及的基础交易未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于             日将人民币     元(大写金额)付至贵行指定的账户(账号:              

公司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