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即期外汇买卖

第一节    即期外汇买卖

一、即期外汇买卖的概念及作用

即期外汇买卖(Spot Deal)是指交易双方按当日外汇市场的即期汇率成交,并在交易日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进行交割(T+2)的外汇交易。如起息日(即交割日)遇节假日,可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即期外汇买卖的汇率称为即期汇率。

即期外汇买卖是最基本的外汇交易形式,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即期外汇买卖可以满足企业临时性的支付需要

通过即期外汇买卖业务,企业可将手上的一种外币即时兑换成另一种外币,用以进出口贸易、投标、海外工程承包等的外汇结算或归还外汇贷款。例如,某公司需在星期三归还某外国银行美元贷款100万,而该公司持有日元,它可以在星期一按1美元=130.00日元的即期汇率向银行购入美元100万,同时卖出日元。星期三,该公司通过转账将L3亿日元交付给银行;同时银行将100万美元交付给公司,该公司便可将美元汇出以归还贷款。

(二)即期外汇买卖可以帮助企业调整持有外币的币种结构

即期外汇买卖可以帮助企业调整持有外币的币种结构。如某公司收入的外汇为美元,但考虑到美元近几年来波动较大,于是便遵循“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的原则,通过即期外汇买卖,将其全部美元外汇的15%调整为欧元,10%调整为日元,通过该种组合可以分散外汇风险。

(三)即期外汇买卖还是企业外汇投机的重要工具

通过低价买进,高价卖出,从中赚取利润。但这种外汇投机风险较大,既有可能带来丰厚利润,也有可能造成巨额亏损。例如,某日东京外汇市场上美元兑日元的汇率为1美元兑换120日元,A企业预测美元汇率在近期内将会上升,于是将手中持有的120万日元在即期外汇市场上购进1万美元。10天后,美元汇率上涨到1美元兑换130H元,该企业按这个汇率将美元抛出,购回130万日元,仅仅10天,便成功地赚到了10万日元。假如A企业预测错误,10天后,美元兑日元的汇率不升反跌,则投机性质的开放性头寸将给该企业带来损失。

即期外汇买卖报价随行就市,根据国际市场汇率波动而变化,企业承担交易时机选择的风险。

二、即期外汇买卖的适用范围

(一)收、付币种不同的企业

对于进出口企业而言,收、付币种很有可能不同。例如,我国某企业既与日本客户做进口贸易,又与欧洲客户做出口贸易。与日本客户做进口贸易,日本客户为了避免日元的汇率风险(特别是在日元升值时,意味着同样的美元换取的日元更少),很可能不愿意以美元来作为交易的币种,而更愿意使用日元。同理,为了避免欧元的汇率风险,特别是在欧元贬值时,欧洲客户很可能不愿意以美元来作为交易的币种,而更愿意使用欧元。这样,企业收取了欧元,而需支付日元,产生了收、付币种不同的情况。

(二)准备对持有的外汇保值、增值的企业

在原来持有的外汇汇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企业须根据需要和对外汇市场走势的判断,进行即期外汇买卖,使持有的外汇保值、增值。

三、即期外汇买卖业务流程

即期外汇买卖业务流程较为简单,一般在银行的柜面就可完成:

(1)企业提交即期《即(远)期外汇买卖委托书》(见本节附件4-1:即(远)期外汇买卖委托书示样)。表明卖出货币与买入货币的币种、金额,并加盖法人或其授权人的签章。

(2)企业与银行签订《外汇买卖总协议》(见本节附件4-2:外汇买卖总协议示样),明确双方在交易发生时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买卖价格。有的银行根据外汇买卖金额的不同,确定企业的议价权利,通常在等值5万美元以上,可以以优于银行的挂牌价格成交;低于5万美元的交易则按当天银行挂牌外汇价进行买卖。

(3)提交企业卖出货币的出账支票。

(4)银行在两个工作日内(一般为当天)将买入货币入企业账,交易完成。

四、外汇买卖申请人的资格

(1)即期外汇买卖申请人须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2)即期外汇买卖申请人资信状况和经营效益良好,无违法、违规和违约等不良记录。

(3)即期外汇买卖申请人在办理银行开有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同时需要开立买入货币及卖出货币的外币账户。

(4)即期外汇买卖申请人具有相应的进出口贸易背景或其他经济背景;或即期外汇买卖申请人自有的现汇资金或现汇营运资金等能确保其进行实盘交割。

五、企业办理即期外汇买卖时,应向银行提交的资料

(1)若即期外汇买卖申请人第一次在银行办理业务,必须提供基础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均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2)即期外汇买卖申请人提交《即(远)期外汇买卖委托书》。表明卖出货币与买入货币的币种、金额,并加盖法人或其授权人的签章。

(3)即期外汇买卖申请人提交与银行签订《外汇买卖总协议》。

(4)即期外汇买卖申请人提交卖出货币的出账支票。注意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中应有足以支付的金额;或也可携带以办理外汇买卖银行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直接将卖出货币转入银行。

(5)签订其他需要签订的协议。

六、注意事项

(1)即期外汇买卖的币种限于美元、港币、日元和欧元等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

(2)即期外汇买卖在交易日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进行交割(T+2),如起息日遇节假日,可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

(3)即期外汇买卖价格由银行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确定,外汇买卖申请人一旦接受银行报价,交易便成立,外汇买卖申请人不得要求更改或取消该交易,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及费用由即期外汇买卖申请人承担。

(4)即期外汇买卖申请人(企业)在进行外汇交易时,可以选择即时交易或者委托交易。如选择即时交易,企业可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直接向银行询价,按要求填写《即(远)期外汇买卖委托书》,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企业选择委托交易,可将书面委托书提交银行或通过电话等方式预留委托,外汇市场如果达到企业委托的水平,银行将按照企业委托价格进行成交。成交后,银行对委托书各要素核实无误后盖章并返还副本,之后对企业账户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5)即期外汇买卖申请人在填制《即(远)期外汇买卖委托书》时,须向银行预留买入货币的交割账号,交易达成后,银行在交割日当天把企业买入的货币划入上述指定的账户。

(6)即期外汇买卖是“实时”交易,在办理即期外汇买卖业务时,即时划账。如企业无相应的外汇资金,不可能成功办理即期外汇买卖业务,因此,企业不需向银行交纳保证金或等额占用授信额度。

附件4-1:即(远)期外汇买卖委托书示样

即(远)期外汇买卖委托书

      (委托人)现委托ABC银行xxx分行(受托人)按汇率        购人      出 ,起息日为           日,委托人特此保证在起息日(即交割日)按期支付委托贵行所卖出货币的全部外汇金额,并将承担委托人由于提前、逾期支付或无力支付或取消本交易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于起息日从委托人的外汇账户中扣除委托人所卖出货币的全部外汇金额,并将委托人所买入货币的全部外汇金额划入委托人所指定的外汇账户或办理相关业务。

委托人在充分理解本交易风险的前提下独立出上述委托,本委托书有效期至:          

委托人(单位盖章)

经办签字人:

有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2:外汇买卖总协议示样

外汇买卖总协议

ABC银行xxx分行(甲方)与       (乙方),为叙做外汇买卖业务,协商确定以下条款:

第一条    权利、义务的确定

双方应按照本协议及附件《ABC银行外汇买卖定义与规则》和甲方为每一笔具体交易而签署的外汇买卖确认书的规定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ABC银行外汇买卖定义与规则》和外汇买卖确认书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交易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外汇买卖确认书中修改本协议和《ABC银行外汇买卖定义与规则》的有关规定,但该修改的效力仅以确认书所针对的交易为限。

第二条    外汇买卖的含义

本协议所说的外汇买卖是指以资产、债务保值或避险为目的的外汇买卖交易,但该交易不保证必然出现保值或避险的结果。外汇买卖业务包括:即期外汇买卖、远期(含择期)外汇买卖和外汇调期。

第三条    支付

甲乙双方应根据交易确认书规定的时间、货币、金额等要素进行支付。

第四条    税收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付款将不因现行税收制度项下任何税项而予以扣除或预提,亦即所有交易支付不受税收影响。但如将来国家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做相应的调整。

第五条    声明与保证

甲乙双方在缔结本协议时相互作出以下声明与保证:

1.按照法律规定或行政主管机关的合法批准以及各自得到的授权,各方有权签署本外汇买卖总协议并有资格进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交易。

2.各方均独立地根据自已的利益和判断进行交易,不将任何责任归咎于对方的任何咨询意见。

3.各方认识和估计到交易的风险,并愿意承担这种风险;不以市场汇率和利率发生变化等借口来拒绝、拖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4.各方提供的有关本协议项下交易的书面文件及信息是真实、正确和完整的。

5.各方将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来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交易。

第六条    保证金

甲方与乙方叙做即期以外的外汇买卖业务时,乙方应按照以下要求向甲方交足保证金:

1.保证金的金额不得低于乙方外汇交易金额的15%x√T;T代表到期时间(按年计)。

2.保证金在乙方外汇敞口头寸未平仓和未交割前,不得提取挪用。

3.乙方在进行外汇买卖中未实现的亏损总额达到保证金金额的50%时,甲方将通知乙方追加保证金,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向其在甲方的保证金账户追加保证金,以维持其未实现的亏损总额不低于保证金余额的50%。

4.如乙方未能按时追加保证金,那么当其外汇买卖未实现的亏损总额达到保证金金额的80%时,甲方可以强行平仓止损,亏损金额将从乙方的保证金账户中扣除。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如甲方对乙方有外汇资金业务的授信额度,可通过扣减授信额度的方式减免乙方应缴纳的保证金。

第七条    乙方授权交易人

乙方与甲方进行即期外汇买卖和远期外汇买卖需填制《外汇买卖委托书》,并需乙方授权的可代表该方进行以上交易的人员签章。

1.乙方授权的可代表乙方同甲方进行外汇买卖交易的机构为       。被授权机构印鉴样本:       

2.乙方授权的可代表乙方同甲方进行外汇买卖交易的人员为        被授权人签字(章)样本:         

3.上述被授权人的外汇买卖指令和其他有关指示对乙方有绝对的法律约束力。

4.上述被授权人无权更改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5.向乙方出具的外汇买卖确认书由甲方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寄送至:

联系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第八条    违约事件

在任何时候,如一方发生以下任何事件,将构成该方的违约事件:

1.未能于到期日按本协议、《ABC银行外汇买卖定义与规则》或外汇买卖确认书的规定付款或交付。

2.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ABC银行外汇买卖定义与规则》或外汇买卖确认书的任何规定或义务。

3.任何一方于本协议下所作的声明与保证,在其作出之时,是不真实的或带有虚假成分。

4.在一方与本协议外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兼并,或把其所有或大部分的资产转移到另一实体的情况下,该最终存续的或受让的实体未能履行本协议下原当事人的义务;或者该最终存续的或受让的实体的资信状况严重地逊于本协议下原当事人。

5.任何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提前终止交易

违约事件发生后,没有违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交易合同,也有权终止本协议下的交易并要求违约方对未完成的交易按照市场价值进行结算和清偿。违约方应补偿另一方由于违约而导致的损失及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等);没有违约的一方有权进行抵消。在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将乙方在甲方及其分支机构或同一法人上级机构处任何账户内的到期资金相抵消,若该账户资金尚未到期,则乙方同意该资金立即提前到期,甲方有权行使抵消权,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当国家法律和行政监管规章发生重大变化,以至无法继续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时,双方将通过协商提前终止有关交易。

第十条    转让

无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可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或义务。

第十一条    不放弃权利

未能行使、迟延行使或部分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作放弃了该完整的权利。

第十二条    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经补充或修改后的条款将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单方或双方起诉时,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本协议的溯及力

双方同意:对于在本协议生效前已经成交的且在本协议签订日仍未交割完毕的远期外汇买卖,本协议具有溯及力。

第十五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有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协议期满后,如果双方对本协议内容无异议,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展一年。

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名称:ABC银行   分行                                 法人名称:                

公章:                                                        法人公章:

授权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字:                                                            签字:

订立时间:

附:

ABC银行外汇买卖定义与规则

《外汇买卖总协议》所指的外汇买卖业务包括即期外汇买卖、远期(含择期)外汇买卖和外汇调期。具体定义如下:

一、即期外汇买卖

即期外汇买卖是指买卖双方成交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交割的外汇买卖。交割日一般为成交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

二、远期外汇买卖

远期外汇买卖是指买卖双方成交后,并不立即办理交割,而是按照所签订的远期合同规定的汇率,在未来的约定日期办理交割的外汇交易。凡是交割日在成交日后两个工作日以后的外汇买卖均为远期外汇买卖。

择期外汇买卖是指签约时不确定具体交割日,而是确定某一段时期,客户可以选择在该时期内的任一工作日交割。择期外汇买卖是远期外汇买卖的一种。当客户无法确定具体的收付汇日期时,可以在与ABC银行相关人员协商后酌情利用择期外汇买卖。

客户应在远期或择期外汇买卖的交割日按照交易所确定的金额和汇率与ABC银行进行交割,如客户进行交易交割的金额或日期与交易确定的金额或日期不符,则客户应承担违约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客户未实现盈亏额的计算方法为:[即期市场价格-客户敞口头寸成交价格]x敞口头寸金额。

客户因贸易合同修改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不能按时交割,必须在交割前5个工作日通知中国银行。否则,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客户承担。

外汇交易改期包括交易交割日提前和延后展期。客户改变交易交割日时,必须先按照当日的实际市场汇价将原有交易平仓,再在当时市场汇价的基础上叙做新交割日的外汇交易。

三、外汇调期

外汇调期是指在买入(或卖出)某一货币的同时,约定于未来某一时日卖出(或买入)该货币的外汇交易。即同时买卖金额相同,但交割日不同的外汇交易。

四、账户和证实

1.客户办理即期外汇买卖,需在ABC银行开有现汇账户°办理远期外汇买卖,需在ABC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上述账户不允许透支。

2.外汇买卖交易交割时,由ABC银行凭相关凭证直接借贷记客户的现汇账户,或根据客户需要办理其他业务。

3.外汇买卖交易成交后,ABC银行主动向客户寄送外汇买卖确认书。如交易成交后15天未收到确认书,请及时查询ABC银行。如交易成交后超过一个月未查询ABC银行,该笔交易以ABC银行的记录为准,ABC银行不再负责补寄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