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打包放款
一、打包放款的概念、作用及特点
(一)打包放款的概念
打包放款(Packing Loan,Packing Finance),也称打包贷款,是指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出口商凭收到的信用证正本作为还款凭据和抵押品向银行申请的一种装船前的融资。
申请打包放款的企业(出口商)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即可凭国外银行开来的以其为受益人的有效信用证正本,向银行申请叙做出口信用证打包贷款。
对此概念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打包放款用于解决货物装运前的资金需求
最初,这种贷款是专门用于向受益人提供包装货物费用的资金融通,所以才被称为“打包”放款。但目前,国内外银行的打包放款业务绝不仅仅是为受益人包装费用提供融资。如:中国银行的打包放款业务“主要用于对生产或收购商品开支及其他费用的资金融通”;招商银行规定“收到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需采购、加工、包装及运输等出口备货资金时,可用国外来证作质押,申请打包放款”;中国工商银行的打包放款“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进货、备料、生产和装运”;中国光大银行的打包放款“主要用于对生产或收购商品开支及其他从属费用的资金融通”。
2. 打包放款一般以信用证作为抵押
在国外,打包放款有时不一定必须有信用证作为抵押,重点在于出口商的资信状况。但从国内银行开展打包放款的业务情况来看,一般需以境外(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来的信用证作为贷款的质押品。在贸易融资中,信用证为何能作为还款凭据和抵押品呢?《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对信用证的定义是:
就本惯例而言,“跟单信用证”及“备用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系指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
(1) 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
(2) 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
(3) 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即,信用证可以简述为: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或因其自身需要,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确定金额的、在规定期限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由于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有银行信誉作保证,在单证一致的条件下必然有银行进行付款的这种确定性,因此,尽管在理论上,信用证是严格意义上的“或有资产”(即当信用证被买卖双方成功执行时,可以被视为“资产”,但在因种种原因如有不符点等被拒绝付款的情况下,这种“资产”几乎就不存在),而不是“实有资产”,但在实务中,仍然被大多数银行视为还款凭据和抵押品。
(二)打包放款业务的作用
打包放款的主要作用是:出口企业(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在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后,能较容易地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使公司获得短期资金周转,办理出口备货、备料、加工等,使出口贸易得以顺利进行,解决出口企业因生产或收购商品及其他从属费用而造成的资金不足问题。
(三)打包放款业务的特点
1.“单前融资”
打包放款为“单前融资”,其发放贷款的时间段为收到信用证之后,向出口地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以前。
1.专款专用
打包放款是出口地银行为支持出口方受益人执行出口信用证而进行的主要用于对生产或收购商品开支及其他费用的资金融通,一般要求专款专用,不能将打包款用于固定资产的投资、归还贷款等其他资本项目的支出。
3.贷款期限较短
打包放款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360天。在大型设备出口项下,由于收款期可长达3~5年,因此,打包放款期从理论而言,也可长达3~5年,但在实务中,仍然采用“分批打包,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办法。
4.贷款行留存信用证正本
信用证正本留存于贷款银行,以确保打包放款的申请人(即信用证的出口方受益人)在贷款银行交单,便于贷款银行监督信用证的执行情况。
5.有追索权
打包放款在正常情况下,以信用证项下收汇作为第一还款来源;在企业不能正常从国外收回货款的情况下,企业必须偿还打包放款的本金及支付利息,或允许银行主动从其账户扣划打包放款的本金及利息。
二、打包放款的业务流程
打包放款的业务流程如图1-1所示:

(1)进出口双方签订合同,确定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
(2)进口方向进口地银行(开证行)要求开立信用证;
(3)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并传递给在出口地的银行(通知行或将来的打包放款银行、议付银行);
(4)出口地的银行(通知行或将来的打包放款银行、议付银行)将信用证通知信用证的出口方(即信用证的受益人、将来的打包放款申请人);
(5)出口方受益人凭正本信用证向出口地的银行提出申请,要求叙做打包放款;
(6)打包放款银行(出口地的银行、将来的议付银行)经审核同意将打包款项给予打包放款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
(7)打包放款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出单并交银行议付或处理,在收到国外货款后归还打包放款银行的打包贷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三、 办理打包放款申请人的资格
(1)打包放款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须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2)打包放款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必须是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出口业务的各类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
(3)打包放款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资信状况和经营效益良好,无违法、违规和违约等不良记录,有齐全的生产销售计划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恪守信誉;
(4)原则上要求打包放款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在贷款行开有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人民币或外币账户均可),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结算量;
(5)原则上要求打包放款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在贷款行办理出口单证业务。
四、企业办理打包放款时,应向银行提交的资料
企业办理打包放款业务时,应向打包放款的银行提交以下资料:
(1)基础资料。若企业是第一次在该银行办理贷款等授信业务,办理打包放款业务时必须提供基础资料: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均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进出口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的贷款卡等。
(2)填写并提交银行提供的《打包放款申请书》(见本节附件1-1:打包放款申请书示样),内容应包括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及担保方式等,并加盖公章及由有权人签字。
(3)向贷款银行提供财务情况,一般应提供企业上年度经过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以便贷款银行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三资企业或新增资企业还需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就此项贷款获得董事会的批准文件(若章程有此规定)、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
(4)提交不可撤销的正本信用证及出口合同,如属代理业务,还应提供有关代理协议,以便贷款银行了解有关贸易背景;用于打包的信用证一般应由资信良好的境外(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银行开立,不可撤销;办理打包的时间(日期)一般在信用证的最迟装期之前和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内。
(5)签订《打包放款合同》(见本节附件1-2:打包放款合同示样)。
(6)交纳保证金(如需)、落实担保单位(如需)、抵押(如需)、质押(如需)。
(7)向打包放款银行承诺该笔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保证交贷款银行进行议付或处理。
(8)签订其他需要的协议。
(9)提交其他需要的材料:如有权签字人授权书及签字样本;如有担保要求,须提供担保人的有关资料;如有抵押要求,须提供物权抵押凭证及抵押公证文件;其他贷款银行需要的法律文件及资料。
五、打包放款的利息计算
银行办理打包放款通常不收手续费,仅仅收取利息,利息计算公式为:
打包放款利息=实际打包放款金额x打包放款年利率x打包天数/360
(一)打包放款金额的确定
打包放款的金额一般是根据信用证金额和打包折扣来确定,计算公式为:
实际打包放款金额=信用证金额x打包折扣
其中的打包折扣,是银行根据自己的习惯和内部规定及出口企业(受益人)的情况而定,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出口企业的信誉越好,折扣越高,获得的打包金额越大,一般银行的打包折扣在70%-90%之间。如,一出口信用证的金额为100万美元,则银行可以给予出口企业的打包放款金额在70万~90万美元之间。
(二) 打包放款年利率
打包放款年利率可以根据贷款使用的币种,选择使用外汇贷款利率或人民币贷款利率,即,若打包贷款使用外币如美元、日元等,则使用美元、日元等外币贷款利率;若打包贷款使用人民币,则使用人民币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币种利率执行,收息一般采用“后收利息”方法,待贷款到期后本金及利息一并收取。
外币融资年利率的计算,一般根据贷款当日同期银行同业间拆放利率(如美元为LIBOR、日元为TIBOR、港币为HIBOR)为基础加一定浮点(Margin)来确定。如美元,一般银行在英国同业银行拆放利率(LIBOR)基础上加0.5%~1.5%;也有少数银行(特别是资金充裕的外资银行),对于信誉较好的企业,可能在LIBOR利率上加0.25%左右的。以2006年4月28日为例,12个月的LIBOR利率为5.28%,因此,银行可能使用的利率在5.53%(5.28%+0.25%)-6.78%(5.28%+1.50%)之间。当然也有少数银行仍然延用20世纪的做法,不管打包放款的期限是多少、是否超过1年,均按1年期的流动资金的贷款利率计算。如2006年4月份,1年期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6.75%,则该银行给予申请打包企业的年利率就为6.75%。
银行同业间拆放中大量使用的利率(美元)是参照LIBOR(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缩写为LIBOR),LIBOR是指在伦敦的第_流银行借款给伦敦的另一家第一流银行资金的利率。现在LIBOR已经作为国际金融市场中大多数浮动利率(美元)的基础利率,作为银行从市场上筹集资金进行转贷的融资成本,贷款协议中议定的LIBOR通常是由几家指定的参考银行,在规定的时间(一般是伦敦时间上午11:00)报价的平均利率。最大量使用的是3个月和6个月的LIBOR。我国对外筹资成本即是在LIBOR利率的基础上加一定百分点。从LIBOR变化出来的,还有新加坡同业拆放利率(Singapore Inter-Bank Offered Rate,缩写为SIBOR)、纽约同业拆放利率(New York Inter-Bank Offered Rate,缩写为NIBOR)、香港同业拆放利率(Hongkong Inter-Bank Offered Rate,缩写为HIBOR)等等。
(三) 打包天数(打包放款期限)的计算
打包天数的计算方法为:办理打包放款日至信用证最迟装运日的天数加30天。例如,信用证的受益人于2003年11月10日要求打包放款,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日为12月31日,则打包的天数为11月10日~12月31日的天数即51天加30天,也就是81天,打包放款期限也就是从2003年11月10日-2004年1月31日。一般不超过一年。
(四)打包放款币种
打包放款的币种为人民币和国际上主要可自由兑换货币。国际上主要可自由兑换货币目前有美元、欧元、港币、日元、英镑等。
六、办理打包放款业务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对于企业
为顺利地得到银行的打包贷款,出口企业除了需要符合相关资格要求、并向银行提交银行要求的有关资料外,还必须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自身信誉良好,在该银行没有不良记录
打包放款实质上是一种信用贷款。银行虽持有出口商交来的信用证正本,但信用证仅仅是出口商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较有把握收到货款的证明,能否真正收回货款,则取决于出口商能否按期履约及制作出口单据的水平和能力。如出口商不能或不愿履约,或因制作出口单据的水平和能力较差,不能做到“单证相符”,则无法收回货款的可能性较大。打包贷款的还款来源很大程度上仍然取决于申请人的自筹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所以申请打包放款的企业除了必须有相应的资格,有较强的对外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制作单据的能力,能提供有担保实力的单位担保或有合法足额的抵押、质押外,还必须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2.注意开证行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情况
开证行的信誉在打包放款中至关重要,若开证行信誉较好,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又稳定,则该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收回的概率较大,还款来源也较有保障;反之,若开证行信誉较差,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又不稳定,或尽管开证行信誉较好,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不稳定,例如有严格的外汇管制、正在发生战争等,则该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收回的概率较小,还款来源也难有保障。因此,出口地银行一般将对申请打包的信用证进行筛选,属于开证行信誉较差,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又不稳定的信用证将被排除在外,不进行打包放款。所以,出口企业需要挑选开证行信誉较好,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又稳定的信用证交给银行申请办理打包。
3.关注信用证条款
信用证条款在打包放款中也十分重要。若信用证条款简单,受益人较容易执行,则该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收回的概率较大,还款来源也较有保障;反之,若信用证条款复杂,受益人较难执行,例如,信用证载有软条款、不利条款等,则该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收回的概率较小,还款来源也难有保障,不易从银行获得打包放款。另外,在申请打包放款时,还须注意信用证有没有足够的余额,付款期限是否超过一年,信用证是否已过装效期或装效期离打包放款的日期太近,信用证中是否载有其他影响银行正常收汇的条款等。否则,均不能轻易地从银行取得打包贷款。
4.注意信用证的性质和种类
银行只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办理打包放款。出口企业为转让信用证项下的第二受益人时,由于其制作的单据可以根据国际惯例被第一受益人替换,因此能否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受制于第一受益人,也不能轻易地从银行取得打包贷款。
5.正确选择贷款币种,节约成本
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打包贷款可以使用人民币,也可以使用外汇作为贷款的币种。但究竟使用外汇还是人民币作为贷款的币种,需综合考虑国家外汇管理的政策、汇率、利率等因素。近年来,由于外汇贷款的利率远远低于人民币利率,许多企业为减轻利息负担,通常愿意使用银行的外汇打包贷款,在需要使用人民币时,再将来自于打包贷款的外汇资金结汇成人民币使用。
如某企业需要使用等值100万美元的人民币资金用于购买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向银行申请打包放款,在此时,该企业既可以要求银行给予其外汇打包贷款,也可以要求银行给予其人民币打包贷款。2004年,人民币贷款的基准利率为年利率4.65%,而同期的美元贷款利率仅为年利率2.9875%,若要求外汇打包贷款,假定期限为90天,当时美元的汇率为USDWO.OO=CNY826.46,则企业需要付出的利息为:
100万美元x2.9875%X90天/360=0.7469万美元
折合成人民币利息为:
0.7469万美元x8.2646=6.17万元人民币
即企业使用100万美元(折合成人民币为826.46万元)的打包贷款,须支付6.17万元人民币的打包贷款利息。
若要求人民币打包贷款,其他条件不变,则企业需要付出的利息为:
100万美元x8.2646x4.65%x90天/360=9.61万元人民币
即企业直接使用人民币为826.46万元的打包贷款,须支付9.61万元人民币的打包贷款利息。
通过上例的比较,显然,企业办理美元打包贷款的利息负担远远低于人民币的打包贷款利息。
但到了2005年,由于LIBOR利率一再上升,1年期的LIBOR利率达到了4. 80%,因此,国内银行一年期的外汇贷款利率达到了6.25%,而人民币由于升值、国内宏观调控等因素的影响,贷款的利率基本未变,基准利率仍然在4.65%左右,同时,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尽管打包贷款可以使用外汇,但不再允许企业用来自于打包贷款的外汇资金结汇成人民币使用。这样,一方面,对于只有出口而没有进口业务的企业,就没有机会也没有必要直接贷外汇贷款(国内企业之间不得使用外币计价结算,贷了外汇因不能结汇成人民币变得没有用武之地);另一方面,对于既有出口又有进口业务的企业,仍然可以选择直接贷外汇或是直接贷人民币后购成外汇使用,但企业终将考虑筹资成本因素,才能决定使用外汇还是人民币。
例如:2005年12月5日,一年期的外汇贷款利率为6.25%,人民币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为5.58%,企业的购汇价格为100美元=809.78人民币,企业因进口原材料需W0万美元用于向国外付款,根据相关外汇管理政策,企业可以直接贷外汇贷款后付出外汇,也可以直接贷人民币贷款,然后购汇后付出外汇,那么从筹资成本考虑,究竟使用外汇还是人民币?请看以下的具体测算:
A方法,企业直接贷外汇贷款后付出外汇,其成本为:
100万美元x6.25%=6.25万美元
B方法,企业直接贷人民币贷款,然后购汇后付出外汇,其成本为:
首先,购买100万美元需要的人民币为:
100万美元x8.0978人民币=809.78万元人民币
其次,贷809.78万人民币需要付出的人民币利息为:
809.78万元人民币x5.58%x360/360=45.1857万元人民币
折合美元为:
45.1857万元人民币/8.0978=5.5799万美元
5.5799万美元<6.25万美元
显然,使用B方法利息成本小于A方法,因此,企业直接使用人民币贷款较为合理。
(二)对于银行
由于打包放款的抵押物是信用证,而信用证对于开证行是一种“或有负债”,对受益人是一种“或有资产”,信用证本身仅仅是一个有条件的银行信用保证,如果条件得到满足,这种信用保证才能起作用,即信用证项下的打包放款才有可靠的还款来源;若由于种种原因,企业作为受益人没有满足信用证的全部条件和要求,或未能履约,那么就无法使开证行付款承诺得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信用证则形同废纸。因此,单纯依靠信用证作为抵押而叙做的打包放款,实质上是一种无抵押的信用贷款,银行必须十分谨慎办理。
1.审核企业的基础资料,了解企业的资信情况、经营情况等
银行在办理打包放款时,除应审核企业的前已所述的基础资料外,还应对出口商的经营情况详细调查。了解其是流通型的商贸企业还是生产商或制造商;生产能力是否满足生产货物的要求,在本行业内的信誉、经营作风如何,目前的财务状况有否恶化,在以往银行的还款记录中有否逾期现象等等;信用证要求的货物是否属企业主业经营范围,货物价格在同行业中是否合理,是否需要特殊批文、出口配额等。
2.审核信用证的真实性
开证行一般通过两种方式开立信用证,即电开和信(函)开,其中电开又有三种,即电报(cable)、电传(telex)和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系统开立。在这几种方式中,SWIFT开立的信用证最为常见,也最为安全,但在一些不发达国家(如南亚地区的某些国家),因为种种原因,还在使用信(函)开、电传开立的信用证,偶尔还使用电报开立的信用证,而这些信(函)开、电传、电报开立的信用证安全性较差,在办理打包放款前,需要认真核查其真实性:以信(函)开立的信用证需要核对其有权签字人的签字(Au-thorized Signature)是否与留存的有关签字样本相符;以电传、电报开立的信用证需要核对其密押是否正确;以SWIFT开立的信用证也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对真实性不能确定的信用证不可办理打包放款。
3.审核开证行的资信情况
开证行的信誉在打包放款中十分重要,若开证行信誉较好,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稳定,则该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收回的概率较大,打包后还款来源也较有保障。反之则收汇及还款没有保障。那么,银行如何获知开证行信誉的优劣?一般通过以下三个渠道:一是通过公开的信息,例如可以参考伦敦每年出版的《银行家年鉴》(The Banker's Almanac and Year Book),获知相关银行的总资产、在本国内和世界范围的排位情况、分支机构的情况等;二是通过银行内部历年的收汇考核记录,来了解开证行有无不良记录(若开证行有无理拒付、迟付等不良行为,通常出口地银行会将其记录在案,在本银行系统内部进行通报,并将此作为今后开展相关业务的参考依据);三是通过银行内部的类似“在线金融机构额度申请系统”等系统,来查获本银行(总行)对开证行的评分(分数越高信誉越佳)、有否授信额度(一般被认定信誉好的银行,均有金融机构之间的授信额度)等情况。
4.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
对于已过最迟装船期、有效期或没有足够余额的信用证,原则上不能叙做打包放款;对于载有软条款、不利条款的信用证,应谨慎办理打包放款或降低放款金额比例(打包折扣)。
5.谨慎为转让信用证中第二受益人的企业发放打包贷款
在国际贸易中,一些中间商常常采用转让信用证方式,来达到减少风险,多赚取中间利润的目的。
常见的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有两种情况:
(1) 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为我方出口公司,第二受益人仍为我方的实际供货的出口公司,转让银行为我国境内的通知行。在大多数情况下,第一受益人并不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汇票等,第二受益人可直接请议付行按开证行有关指示索汇,因此第二受益人做这种转让信用证与做普通信用证相差无几,风险较小。即使偶有麻烦,也易与国内第一受益人商议处理。
(2)第一受益人为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中间商,我国内实际供货方为第二受益人,转让银行为第一受益人所在地的通知行。这种转让信用证尽管也是信用证的一种方式,但对于第二受益人而言,风险比一般信用证大得多,其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收款保障系数低。一方面,第二受益人难以做到“单证一致”。根据UCP500第48条d款,“在申请转让时并且在信用证转出之前,第一受益人必须不可撤销地指示转让银行,说明它是否保留拒绝允许转让银行将修改通知给第二受益人的权利……”为了对自身更有利,第一受益人(中间商)—般在信用证中加列“Transferor retains ments to the transferee…“(转让人保留拒绝允许转让银行将修改通知受让人的权利),这样,如果原证已被修改,而第二受益人不知晓原证的有关修改,就不能做到“单证一致”,这也就丧失了在信用证项下,“单证一致”这个开证行必须付款的条件。另外,由于中间商要有足够时间替换第二受益人的有关单据,往往把第二受益人交单时间、效期规定得过短,使第二受益人难以做到,从而使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出现不符点,成为第一受益人(中间商)收到款而不付、迟付的最好借口。另一方面,对于第二受益人而言,出口货物即使做到“单证一致”,并不一定能及时收到货款。第一受益人(中间商)为使自己不垫付资金,减少风险,一般在信用证中规定,“Upon receipt of funds from the issuing bank we shall remit proceeds to you in accordance with your instruction…”(一俟收到开证行的货款后即按你们指示付款),这样,把“开证行的付款”作为转让银行对第二受益人付款的前提条件,等于是个不定时、不定额的“软条件”,因为开证行什么时候付,付多少,我国内第二受益人不得而知,因而在收款中处于极被动的地位。在实际业务中,转让银行无理迟付、扣款的事例屡见不鲜。二是钱货两空的风险增加。在转让信用证项下,第一受益人是不垫资金、不出货物的中间商,但货物(物权提单)和货款都需经中间商之手,如果中间商信誉不佳,作风不良,出口方很易面临钱货两空的危险。三是不能掌握收款主动权。转让信用证项下,由于出口地银行不能以“单证一致”为由,主动向转让银行催收货款,在收款中存在着被动性、时间和金额上的不确定性。因此,银行应谨慎为转让信用证中第二受益人的企业发放打包贷款。
6.控制打包放款的期限
打包放款的期限是指从批准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证办理出口押汇或信用证项下货款收妥结汇日加上合理的传递时间,打包放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0天。
7.确定风险系数及占用额度
所谓风险系数,即是将风险进行相对量化,便于不同品种的业务参照和比较,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短期的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系数为1.0,则比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小的业务品种如出口信用证押汇风险系数为0.5,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为0.2、大部分非融资类保函为0.25等等。各授信品种之间可以通过风险系数相互转换,一般从高风险品种到低风险品种只要向上级风险管理部门报备即可;而从低风险品种到高风险品种需要向上级风险管理部门报批同意后方可转换。以流动资金贷款为参考对象,从高风险品种到低风险品种转换的授信额度公式为:
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流动资金贷款额度x(1/风险系数)
例如,某银行给A企业100万美元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那么,如果A企业欲将100万美元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转换成出口信用证项下的押汇额度,则:
A企业出口信用证项下的押汇额度=100万美元X(1/0.5)=200万美元如果A企业欲将100万美元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转换成出口信用证项下的贴现额度,则:
A企业出口信用证项下的贴现额度=100万美元x(1/0.2)=500万美元如果A企业欲将100万美元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转换成投标保函项下的保函额度,则:
A企业投标保函项下的保函额度=100万美元x(1/0.25)=400万美元
依此类推。
打包放款的风险与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相近,因此,银行一般确定它的风险系数为1.0。
打包放款是在贸易融资中风险较大的一个品种,能否正常收回贷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的信誉及还款能力,因此,打包放款须占用企业在银行的工商授信额度并需在额度内办理。
8.严格贷后管理
在放款期间,放款银行应与该企业保持密切联系,了解企业合同执行情况、生产或收购的情况;监控打包放款资金使用情况,如借款人未按申请用途使用打包放款,银行应对挪用金额加收罚息并限期收回上述放款;督促企业及时发货、交单议付;督促企业在办理押汇或收回货款后,及时归还打包放款的本金及利息。
附件1-1:打包放款申请书示样


附件1-2:打包放款合同示样
打包放款合同
编号:
口非额度内
口额度内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编号:
甲方: (银行)
地址:
电话: 传真:
负责人: 职务:
乙方: (企业)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就乙方向甲方申请打包放款一事,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遵守合同所有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项下的打包放款是在下述信用证项下叙做:
信用证号码:
付款期限:
信用证金额:
第二条打包放款金额为 (币) ,期限为 ,日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利率为 。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保证:
1.承担由本合同项下产生的一切责任、风险、费用。
2.乙方需按月及时支付甲方利息。
22. 打包放款到期,乙方即偿还打包放款本息;甲方亦有权主动从乙方存款账户上直接扣收打包放款本息。
23. 如逾期归还,甲方可按实际天数向乙方收取每日 的罚息;甲方亦有权主动从乙方存款(外汇或人民币)账户中直接扣收打包放款本金、利息、罚息及有关费用。
第四条与上述信用证相关的任何货物合同纠纷与本合同无关。
第五条乙方债务的提前到期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视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甲方有权在发现该情况之日立即收回全部已发放款项并有权终止本合同项下未发放的款项。
1.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或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2.乙方被迫或主动停业;
3.乙方出现重大经营失误,导致财务亏损;
4.乙方发生重大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制裁;
5.乙方出现分立、合并、清算、改组、撤销、被宣告破产、被结算等情形;
6.乙方欠息超过一个月;
7.乙方挪用打包放款款项;
8.乙方经营项目或计划被取消或无法实施;
9.乙方违反其与甲方或其他第三人所签订的其他类似合同,或者因该类合同产生争议而进行诉讼或仲裁;
10.本合同所附的有关担保合同的担保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资料及手续有虚假成分,担保人被迫或主动停业等;
11.危及或可能危及甲方信贷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乙方声明与保证
乙方在法律上有资格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并且,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已获得其董事会或任何其他有权机构的充分授权(如需授权)。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各项申请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
乙方在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范围、法人代表等事项时,保证在有关事项变更后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已经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本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七条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国法律未规定者适用国际惯例)。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产生争议和纠纷,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按以下第 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若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八条合同生效条件及失效条件
1.合同生效条件(在选择项内打“√”)
打包放款为担保方式,本合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能生效:
(1) 合同须经双方签字、盖章。
(2) 本合同所附的有关担保合同已签订并办妥必要的登记手续。
打包放款为信用方式,本合同在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2.合同失效条件: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及其他一切费用清偿完毕。
第九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及 、 、 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盖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单位盖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