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

第二节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

一、出口信用证押汇的概念、作用及特点

(一)出口信用证押汇的概念

出口信用证押汇(Negotiation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是指在出口信用证项下,出口方受益人(卖方)以出口单据作抵押,要求出口地银行在收到国外支付的货款之前,向其融通资金的业务。

对此概念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儿方面:

1.出口信用证押汇是“单后融资”

在出口信用证押汇项下,银行提供的融资是在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出具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以后、在收到国外银行支付的货款之前发放的融资。

2.以出口单据作抵押

根据国际惯例,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银行(开证行)必须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这种付款的确定性,及出口单据中,一般含有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使出门地银行可以把出口单据视作“未来的资产”进行抵押。但从严格意义上而言,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这种“未来的资产”仍然具有不确定性:一是由于开证行信誉欠佳,无理拒付,或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本来就有不符点存在,可能导致受益人无法收回货款;二是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中不含代表完整物权的全套正本海洋运输提单,如有的信用证仅仅要求提供不代表货权的“货物承运收据”、“副本提单”,有的信用证仅要求提交2/3的提单供出口地银行议付,另外的1/3提单在货物装运后立即寄给信用证的申请人,致使出口方受益人在收到货款之前完全有可能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银行用于抵押的“未来的资产”有可能变成“未有的资产”。

(二)出口信用证押汇的作用

出口信用证押汇是与信用证结算方式紧密结合的一种融资手段,主要作用是企业作为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出口交单后,能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在国外货款到达之前提前从银行得到垫款,加速资金周转,方便了出口商的资金周转,扩大出口贸易规模。出口押汇与其他融资方式比,由于以单据为抵押,因此是信用证项下最为容易取得的一种融资方式,操作也较为简便。适合于以出口信用证作为主要结算方式、对资金周转速度要求较高的出口企业。

另一方面,在本国货币有升值趋势的情况下,由于押汇可以提前将外汇结成本国货币使用,因此,可以将出口押汇作为规避汇率风险的手段之一。

例如,我国A企业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向土耳其出口了一批价值为USD1000000.00的纺织品面料,2005年7月20日,向出口地银行交单,信用证付款条件为提单后180天,提单的出单日期为2005年7月20日,当天的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USD100=CNY826.46,企业可以享受的美元利率为年息5.5%,在人民币有升值呼声的情况下,A企业有两种方式处理该笔业务:

第一种方式,企业财务经理考虑到押汇尽管可以将远期收回的外汇立即结成人民币使用,规避了汇率风险,但企业将付出利息成本,而美元对人民币6个月的远期结汇又是贴水(即6个月后的结汇价低于即期结汇价),与即期结汇价比将造成明显的损失,因此,企业财务经理认为到期收汇比较妥当。2006年1月25日,A企业如期收到国外银行付款,由于人民币在2005年7月21日一次性升值了2%左右,并且持续几周小幅升值,2006年1月25日当天的汇率为USD100=CNY800.06,A企业在被扣除国内外银行费用USD1350.00后,实际得到的人民币为:

(USD1000000.00-USD1350.00)x8.0006=7989799.19元

第二种方式,企业财务经理考虑到企业办理出口押汇尽管将付出利息成本,但既可以将远期收回的外汇立即结成人民币使用,规避了汇率风险,又加速了资金周转速度,因此2005年7月21日当天就叙做了出口押汇,企业应付出的利息为:

USD1000000.00x5.5%x180/360=USD27500.00

A企业实际得到的人民币为:

(USD1000000.00-USD1350.00-USD27500.00)x8.2646=8026166.29元

第二种方式与第一种比较:

8026166.29元-7989799.19元=36367.10元

显然,A企业采用第二种方式比第一种多了36367.10元的收益,这还没有把8026166.29元相应的180天的人民币存款利息,或该资金带来的周转效益计算在内。

(三)出口信用证押汇的特点

1.“单后融资”

出口信用证押汇为“单后融资”,其融资的时间段为收到信用证、并且向出口地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以后,在收到国外银行支付的货款之前发放的融资。

2.资金用途没有限制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的资金用途没有限制,企业可以将资金用于生产、收购、归还银行的打包贷款或其他贷款、甚至固定资产的投资等等。

3.融资期限较短

出口信用证押汇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360天。在大型设备出口项下,由于收款期可长达3~5年,因此,出口信用证押汇从理论而言,也可长达3~5年,但在实务中,仍然采用“分批押汇,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办法。

4.出口信用证押汇银行有限制

一般的,出口地议付行或单据的处理银行才能作为办理出口押汇的银行,否则,出口押汇的银行较难判断单据及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从而面临较大的风险;另一方面,若出口押汇的银行仅仅叙做出口押汇业务,而不做议付或单据处理,影响其综合效益,没有将资本效益最大化。因此,银行通常仅仅叙做在本行议付或做单据处理项下的出口押汇。

5.出口信用证押汇有追索权

银行为企业办理出口押汇后,对企业有追索权。在正常情况下,出口押汇的第一还款来源为信用证项下收汇款;在企业不能正常从国外收回货款的情况下,企业必须偿还出口押汇的本金及支付利息,或允许银行主动从其账户扣划出口押汇的本金及利息。

二、出口信用证押汇的业务流程

出口信用证押汇的业务流程如图1-2所示。

(1)出口L/C押汇申请人(信用证的受益人)收到国外信用证后根据信用证制单、交出口地银行议付或做单据处理;

(2)出口L/C押汇申请人(信用证的受益人)向出口地银行书面提出押汇申请要求办理出口押汇;

(3)出口地银行(L/C押汇银行)接受申请人的押汇要求,在双方签订有关押汇协议后,办理出口押汇,即押汇银行在出口商业发票(或汇票)显示的金额扣除费用、利息后入企业账户;

(4)国外银行(开证行、保兑行)到期向出口地银行(L/C押汇银行)支付货款;

(5)出口地银行(L/C押汇银行)收到货款后自动代替出口押汇申请人(信用证的受益人)做出口L/C押汇的还款处理,并将收到的货款与押汇金额在扣除银行费用或其他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划入企业账户。

三、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申请人的资格

(1)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须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2)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必须是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出口业务的各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3)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资信状况和经营效益良好,无违法、违规和违约等不良记录,有齐全的生产销售计划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恪守信誉;

(4)原则上要求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在押汇行开有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人民币或外币账户均可),具有一定规模的结算量;

(5)原则上要求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在押汇行办理出口单证业务。

四、 企业办理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时,应向银行提交的资料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办理出口押汇业务时,须向出口地的押汇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1)若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第一次在出口地银行办理押汇、贴现业务,必须提供基础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均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进出口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的贷款卡、外贸合同或代理协议、企业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2)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向出口地银行提交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修改的正本,信用证(包括信用证修改)要求的全套单据,或在远期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或保兑行)的确认付款日(到期日)的电报或承兑电文。

(3)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与出口地银行签订《出口押汇合同》(通常有效期为一年)(见本节附件1-3:出口押汇合同示样)。

(4)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逐笔填写并提交银行格式化的《出口押汇申请书》(见本节附件1-4:出口押汇申请书示样),加具企业公章及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企业的财务状况、申请的金额、申请的期限。

(5)如需要应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质押或第三者保证。

(6)签订其他需要签订的协议。

五、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的利息计算

银行办理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通常不收手续费,仅仅收取利息,利息计算公式为: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利息=实际押汇金额x融资年利率x押汇天数/360

因此,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的实得金额为:

实得金额=押汇金额-押汇利息-原有的银行费用

(一)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金额的确定

出口信用证项下实际押汇金额,是根据出口商业发票或汇票的金额及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的要求来确定,从理论上而言,最高可达到出口商业发票或汇票的金额的100%,但由于在押汇中,通常采用“前收利息法”(即在押汇款项中先行将利息扣除),及还需扣除相应的银行费用,因此,即使押汇银行名义上给予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出口商业发票或汇票的金额的100%的押汇,实际能到达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账户的仍然不足100%。

在出口商业发票显示有折扣(discount)或佣金(commission)的情况下,计算押汇金额不应含折扣或佣金。例如,出口商业发票显示Total Amount USD100000.00(总金额10万美元),同时又显示commission2%(佣金2%),则押汇银行最多给予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的押汇金额为不超过USD98000.00。

在实务中,因为票据在有些国家需要交纳“印花税”,或因为暗扣或暗佣(暗佣是指不在合同中明确表明折扣或佣金的比例,而是通过佣金协议或其他不公开方式贸易双方确定折扣或佣金的比例)的原因,出口商业发票和汇票金额有时出现了不同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地押汇银行一般取二者之间的较小者作为押汇金额的参考。例如,汇票金额显示USD95000.00,出口商业发票显示USD98000.00,则押汇银行最多给予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的押汇金额为不超过USD95000.00。

(二) 融资年利率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年利率可以根据押汇使用的币种,选择使用外汇贷款利率或人民币融资利率,即,若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使用外币如美元、日元等,则使用美元、日元等外币融资利率;若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使用人民币,则使用人民币融资利率。融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币种贷款利率执行,收息一般采用“前收利息”方法,在押汇款项中先行将利息扣除并扣除相应的银行费用后,将余下款项入企业账户。

融资年利率的计算,一般根据押汇当日同期同业银行拆放利率(如美元为LIBOR、日元为TIBOR、港币为HIBOR)为基础加一定浮点(Margin)来确定。如美元,一般银行在英国同业银行拆放利率(LIBOR)基础上加0.5%-1.5%;也有少数银行(特别是资金充裕的外资银行),对于信誉较好的企业,可能在li-bor利率上加0.25%左右的。以2006年4月28日为例,12个月的UB0R利率为5.28%,因此,银行可能使用的利率在5.53%(5.28%+0.25%)~6.78%(5.28%+1.50%)之间。当然也有少数银行仍然延用20世纪的做法,不管出口押汇的期限是多少、是否超过1年,均按1年期的流动资金的贷款利率计算。如2006年4月28日,1年期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6.75%,则该银行给予申请出口押汇企业的年利率就为6.75%。

(三)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天数(押汇期限)的计算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天数的计算方法为:办理押汇日到预计信用证的收汇日的天数加一定的宽限期(考虑到节假日,实务中一般将宽限期定为5~7天)。例如,受益人在2005年11月24日要求办理押汇,装运日是11月21日,信用证的付款条件是提单后30天,预计信用证的收汇日为12月21日,则押汇天数为:从11月24日~12月21日的天数(27天)加上5~7天,即为32~34天,不超过34天。

(四)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的币种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的币种为人民币和国际上主要可自由兑换货币。国际上主要可自由兑换货币目前有美元、欧元、港币、日元、英镑等。

六、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的种类

(一) 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的押汇

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押汇是指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发货后,出口地押汇银行凭单证相符单据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单证相符押汇还款来源为信用证项下出口收汇款项,出口地押汇银行对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有追索权,若开证行(或保兑行)到期不履行付款责任,可向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追索押汇款项。相对而言,较不符点项下押汇的风险小。

(二) 信用证项下单证不符押汇

信用证项下单证不符押汇是指出口地银行凭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证项下与单证不相符合的单据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单证不符押汇还款来源为出口收汇款,出口地押汇银行对信用证项下押汇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有追索权,如开证行(或保兑行)到期不履行付款责任,出口地押汇银行应向信用证项下押汇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追索押汇款项。在单证不符押汇项下,开证行不再承担信用证项下第一性付款责任,出口货款能否收回取决于进口商是否接受不符点单据。因此,风险较大。出口地押汇银行应根据不符点性质、出口商品特点及市场情况、进口商与出口商关系等合理确定融资比例;出单后加强跟踪。出口企业应积极与进口商联系,争取对方放弃不符点;押汇银行还应积极与开证行联系,要求其与进口商洽谈是否接受不符点单据,并密切关注单据的下落;如进出口商双方协商失败,或开证行已明确提出退单,应及时通知信用证项下押汇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同时从其账户中扣收押汇款项。

七、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打包放款的区别

(一)担保机制不同

打包放款是用正本信用证做抵押或质押,而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的是用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做抵押或质押。前者银行债权的保障完全取决于出口商的信用和履约能力,而后者在前者的基础上,还有实际的权利单据做担保。

(二)贷款额度不同

各银行在打包放款中通常最高额度为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90%(实务中一般不超过85%),而押汇金额为不超过出口商业发票或汇票金额的100%。

(三)与议付的联系程度不同

打包放款与议付的联系相对松散,出口地银行可以只作为出口商的贷款行,而不作为信用证项下的通知行或议付行;出口押汇与议付联系紧密,押汇银行通常兼有议付行、通知行的地位。

(四)贷款的用途不同

打包放款的用途通常限于为执行信用证而进行的生产、收购、运输、保险等为出口商品服务而支出的各种费用和款项,而不能用于如购置固定资产,归还银行贷款等资本项目的支出;出口押汇项下的融资款则不受此限制,用途较打包放款宽广。

(五)对出口商的资金压力不同

与打包放款相比,出口信用证押汇属货物出运、交单后的“单后融资”,出口商需要先行准备生产、收购、运输、保险等为出口商品服务而支出的各种费用和款项,对出口商的资金有一定的压力;打包放款属“单前融资”,对出口商资金压力不重,较为有利。

八、办理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业务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对于作为出口方受益人的企业

(1)严格按照信用证的各项条款制作单据,做到“单证一致、单单相符”,不能有实质性的不符点。信用证项下不符点单据,在有完全货权及提供担保的前提下,一般经信审批准后也可办理出口押汇。提交的单据中应包括代表物权的全套运输单据。

(2)在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最好有开证行(或保兑行)的承兑或确认付款到期日的电文或函件,该电文或函件必须经过加注密押或被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已被出口地银行证实了真实性。

(3)企业最好选择同一家银行进行通知、付款(或承兑)和议付。信用证没有限制其他行议付的条款,即除自由议付信用证以及开证行限制自己为信用证议付行或付款行的信用证可以办理押汇外,不在同一家银行通知、付款(或承兑)和议付的信用证通常不能办理押汇;被限制在其他银行议付的信用证,通常也不能办理押汇。

(4)如果开证银行所处国家政局不稳定、外汇管制较严,或为战争多发地,若无保兑等其他防风险措施,不容易从出口地银行取得押汇融资。另外,如开证银行的资信等级较低及开证银行处于经营危机或信誉不佳等情况下也不易获得融资,因此应选择一些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银行进行开证。

(5)一般情况下,银行均规定,无独立付款责任的转让信用证项下单据不得申请出口押汇。有独立付款责任的转让信用证项下单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出口押汇。所以,信用证若为不可撤销的或可转让的,作为第二受益人的出口企业难以得到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不易从出口地银行取得押汇融资。另外,银行不接受的信用证不能办理出口押汇。

(6)出口地银行办理的押汇有追索权,若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及时付款,不论何种原因,企业作为受益人必须归还出口地银行的押汇融资款项。

(7)出口信用证押汇期限原则上为即期,如经相应授权和授信程序的,一般不超过180天,所以出口企业要求对方开出的远期信用证应尽可能少于180天。但由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出口地银行认可并与之签订过相关协议的保险公司承保出口信用险的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得超过360天。

(8)出口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应要求在出口企业所在国境内,以防受益人不能及时交单,导致开证行拒付。

(9)出口信用证为押汇银行可接受的正本信用证及修改正本。信用证不能已用于抵押,包括打包放款。已办理打包放款的信用证项下单据不得再申请出口押汇,但办理出口押汇用以归还相应的打包放款者除外。

(10)交单期与信用证有效期合理匹配。通常信用证在规定交单期时,还规定该交单期不能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如有的信用证规定:“单据必须在提单后15天之内、同时应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因此,交单期与信用证有效期须合理匹配,有效期不能太短,企业一方面应要求信用证的有效期长一些,另一方面应抓紧时间制作单据。

(11)原则上押汇申请人与银行处于同一辖区。

(二)对于出口地的押汇银行

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出口地银行是在受益人发货装运后办理的融资,在此时,已没有受益人是否能履行信用证的担忧,相对于打包放款等其他融资,风险相对较小,受益人的还款来源较有保障,但银行仍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审核受益人的资信情况

尽管出口信用证押汇是凭信用证项下出口方受益人的单据叙做的融资业务,还款来源为单据的收汇款,但有些拒付风险来自于受益人本身而非单据,如进口方当地法院向开证行出具“止付令”,或认为受益人有诈骗的嫌疑,或受益人根本没有出口,凭假单诈骗等,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风险仍然很大。因此,出口地银行在受理押汇时,对出口方受益人的资信情况也必须做调查了解,如该受益人是否为新办的企业,是否有比较可信的第三方担保,是否为优质客户,是否经营该种产品,有否履约能力,产品是否有稳定的销售市场等等。有些押汇行要求原则上押汇申请人与该行处于同一辖区。

2.了解开证行的资信及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

押汇申请人提交的信用证的开证行或保兑行应作风良好,与押汇行未有过纠纷记录、过去交往中资信一直良好、正常,开证行或保兑行所在国政局稳定,没有外汇短缺或较严格的外汇管制,近期不可能发生金融危机、战争等。否则,将可能不同程度地影响信用证项下的安全收汇,押汇银行对此必须从严掌握。

3.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确认其是否符合国际惯例

信用证应明确表明其适用于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使进出口双方有统一的审单标准;信用证条款应明确合理,简单扼要,不能含有某种出口方受益人本身所不能控制的附加条件,即软条款。如,信用证规定进口方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付款等,将信用证的付款条件与进口方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这个条件挂钩,实质上否定了信用证作为一项独立文件的性质,也否认了开证行“凭单付款”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对于这类信用证,出口地银行原则上应拒绝办理押汇;收汇路线应简洁清晰,便于押汇行索汇。

4.严格审核单据

根据“单证一致、单单相符”的原则,按严格标准和“镜中现象”审核单据,杜绝开证行(或保兑行)挑剔单据不符点而拒付的可能性;对于有不符点单据的押汇,银行应谨慎办理;信用证项下不符点单据,在有完全货权及提供担保的前提下,谨慎审批后可办理。

5.押汇的期限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期限,即办理押汇日到预计信用证的收汇日的天数加一定的宽限期(考虑到节假日,实务中一般将宽限期定为5~7天)后的总天数。押汇期限不易过短或过长:过短,容易造成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押汇融资逾期,给其带来不良影响和麻烦;过长,出口地押汇银行不容易监控风险、及时发现问题。一般不超过360天。

6.注意对物权的控制

银行对出口方受益人办理出口押汇,一方面是考虑其还款来源较有保障,另一方面是基于对单据代表的物权的有效控制,即收汇万一有风险,出口地押汇银行可以通过变卖出口方受益人的货物来补偿押汇款,因此出口地银行通过控制物权单据可以减少或补偿损失。由于海运提单能代表物权,其他如空运单、陆运单、邮局收据等不能代表物权,因而出口地银行对于非海运提单项下的押汇须谨慎办理。

7.谨慎为转让信用证中第二受益人的押汇申请人办理押汇

转让信用证,尽管也是信用证的一种方式,但对于第二受益人而言,风险比一般信用证大得多,其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收款保障系数低。一方面,第二受益人难以做到“单证一致”。根据UCP500第48条d款,“在申请转让时并且在信用证转出之前,第一受益人必须不可撤销地指示转让银行,说明它是否保留拒绝允许转让银行将修改通知给第二受益人的权利……”为了对自身更有利,第一受益人(中间商)一般在信用证中加列“Transferor retains ments to the transferee…“(转让人保留拒绝允许转让银行将修改通知受让人的权利),这样,如果原证已被修改,而第二受益人不知晓原证的有关修改,就不能做到“单证一致”,这也就丧失了在信用证项下“单证一致”这个开证行必须付款的条件。另外,由于中间商要有足够时间替换第二受益人的有关单据,往往把第二受益人交单时间、效期规定得过短,使第二受益人难以做到,从而使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出现不符点,成为第一受益人(中间商)收到款而不付、迟付的最好借口。另一方面,对于第二受益人而言,出口货物即使做到“单证一致”,并不一定能及时收到货款。第一受益人(中间商)为使自己不垫付资金,减少风险,一般在信用证中规定,“Upon receipt of funds from the issuing bank we shall remit proceeds to you in accordance with your instruction…”(—俟收到开证行的货款后即按你们指示付款),这样把“开证行的付款”作为转让银行对第二受益人付款的前提条件,等于是个不定时、不定额的“软条件”,因为开证行什么时候付、付多少,我方第二受益人不得而知,因而在收款中处于极被动的地位。在实际业务中,转让银行无理迟付、扣款的事例屡见不鲜。二是钱货两空的风险增加。在转让信用证项下,第一受益人是不垫资金、不出货物的中间商,但货物(物权提单)和货款都需经中间商之手,如果中间商信誉不佳、作风不良,出口方很易面临钱货两空的危险。三是不能掌握收款主动权。转让信用证项下,由于出口地银行不能以“单证一致”为由,主动向转让银行催收货款,在收款中存在着被动性、时间和金额上的不确定性。因此,银行应谨慎为转让信用证中第二受益人的申请人办理出口押汇。

当然,以上的是一般性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受益人的信誉很好,银行给予了较大的授信额度,即使是普通的流动资金贷款,也无须担保或抵押,则作为贷款的另一种形式的出口押汇也可以放宽条件,在有不符点单据项下及高风险国家、地区的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等理论上风险较大的押汇,也可办理。如某服装企业为出口方受益人,为了节约信用证的修改费等(信用证规定修改费由受益人承担),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常常出现过装期、效期等实质性不符点,由于该企业在出口地银行A的信誉很好,且虽然有不符点,但开证行还是如期付款,仅仅是扣去了一些不符点费用,因此,A银行仍然对该企业办理了出口信用证项下的押汇。另外,信用证项下不符点单据,在有完全货权及提供担保的前提下,经信贷部门审批准后可办理。

8.确定风险系数及占用额度

相对于流动资金贷款、打包等,押汇是在贸易融资中风险较小的一个品种,能否正常收回,在受益人没有欺诈违法、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取决于开证行的信誉;在单证不相符的情况下,取决于开证行及开证申请人的信誉及履约能力,因此,根据不同的情况,各品种的风险系数不同:单证相符押汇、并且押汇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在押汇银行被评为B级(含)以上的企业,确定风险系数为0.5;单证不符押汇,风险系数为1.0。单证相符押汇,一般占用押汇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在押汇银行的工商授信额度,但若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在押汇银行的工商授信额度不够时,也可占用押汇银行对开证行的银行与银行之间的额度(即金融机构额度)。

9.重视押汇后的期间管理

在押汇后,押汇银行应密切注意开证行的有关信息,开证行是否无理拒付,在单据有实质性不符点的情况下,开证申请人是否接受单据等。在开证行无理拒付时,办理押汇的银行应根据国际惯例(如UCP500、ISP98等)与开证行据理力争,同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押汇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在单据有实质性不符点的情况下,请押汇申请人(出口方受益人)主动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单据、协调相关事宜,督促企业在收回货款后,及时归还押汇的本金。

附件1-3:出口押汇合同示样

出口押汇合同

编号:

口非额度内

口额度内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编号:

甲方:                                         (银行)

地址:                                        

电话:                         传真:                

负责人:                      职务:               

乙方:                                         (企业)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就乙方向甲方申请出口押汇一事,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遵守合同所有条款。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就乙方提交的由               (开证行)开立的号码为                (信用证号码)的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或D/P(托收编号为                )或D/A(托收编号为               )项下金额为               的全套单据叙做出口押汇,押汇金额为                ,期限                天,日期从                    月         日至                       日,利率为                 。

第二条    甲方保证按照国际惯例合理、审慎审核单据及处理单据寄出后发生的电讯往来。但对单据在邮递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丢失,或因电讯传输技术故障及其他原因造成的延误、错误不负责任。

第三条    乙方叙做出口押汇,甲方享有对乙方的追索权。如因开证行或卖方所在地出现动荡、爆发战争,或发生金融危机、实行外汇管制,或开证行或买方倒闭、发生经营危机、无理挑剔,或单据邮递途中遗失或被延误,或电传失误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单据被拒付、迟付或对外让价、退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全部押汇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保证

1.甲方可于收到信用证或D/P项下款项时直接扣收押汇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2.出口押汇到期仍未收到信用证或D/P项下款项,乙方应立即偿还押汇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甲方亦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存款(外汇或人民币)账户中直接扣收押汇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3.出口押汇逾期,甲方可按实际天数向乙方收取每日           的罚息;甲方亦有权主动从乙方存款(外汇或人民币)账户中直接扣收押汇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第五条    乙方债务的提前到期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视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甲方有权在发现该情况之日立即收回全部已发放额款项,并有权终止本合同项下未发放的款项。

1.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或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2.乙方被迫或主动停业。

3.乙方出现重大经营失误,导致财务亏损。

4.乙方发生重大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制裁。

5.乙方出现分立、合并、清算、改组、撤销、被宣告破产、被清算等情形。

6.乙方欠息超过一个月。

7.乙方挪用出口押汇款项。

8.乙方经营项目或计划被取消或无法实施。

9.乙方违反其与甲方或其他第三人所签订的其他类似合同,或者因该类似合同产生争议而进行诉讼或仲裁。

10.本合同所附的有关担保合同的担保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资料及手续有虚假成分,担保人被迫或主动停业等。

11.危及或可能危及甲方信贷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乙方声明与保证

乙方在法律上有资格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并且,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已获得其董事会或任何其他有权机构的充分授权(如需授权)。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各项申请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

乙方在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范围、法人代表等事项时,保证在有关事项变更后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已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本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七条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国法律未规定者适用国际惯例)。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产生争议和纠纷,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按以下第                  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1.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若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八条    合同生效条件及失效条件

1.合同生效条件(在选择项内打“√”)

出口押汇为担保方式,本合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能生效:

(1)合同需经双方签字、盖章。

(2)本合同所附的有关担保合同已签订并办妥必要的登记手续。

出口押汇为信用方式,本合同在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2.合同失效条件: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及其他一切费用清偿完毕。

第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及              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盖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单位盖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4:出口押汇申请书示样

出口押汇申请书

XX银行XX分行:

我单位就以下出口信用证业务向你行申请办理出口押汇:

开证行:

信用证编号:

发票号:

发票金额:

提单号:

我单位保证承担已与贵行签署的《出口押汇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申请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