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国内票据贴现

第七节    国内票据贴现

一、国内票据贴现的概念、作用及特点

(一)国内票据贴现的概念

国内票据贴现是指国内票据收款人在票据到期以前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并贴付一定利息向银行取得现款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从形式上看,它是一种票据买卖行为;从本质上看,则是银行以票据为担保而对票据持有人的一种授信。商业银行贴现的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期票和政府债券本息等,我国现行的票据贴现主要是指对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的贴现。

将国内票据贴现视为贸易融资的一部分来介绍,是由于在学术上需要正本清源,在实际中也有积极的作用。在本书的第一章开首,编者就表明了贸易融资的概念:“贸易融资是指以贸易为背景的各种融资手段”,由于国内票据贴现必须以企业正常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与贸易背景密切联系,因此,本书仍然把国内票据贴现归入贸易融资的范畴。而读者须注意的是,在实务中,究竟哪一类授信(融资)业务才属于贸易融资业务?对这个问题,目前众说纷纭,各银行也是见仁见智,甚至有的银行在不同时间内有不同的说法,在同一银行内部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我们能够看到的现象是:一些国内银行以传统上的业务部门行政设置为标准来区分是否为贸易融资,即在银行的国际业务部(也有的称国际贸易部、国际结算部、结算业务部)具体操作的业务就是贸易融资业务,例如国内外信用证项下的各种融资手段,托收、汇款项下的各种融资手段,保理业务的各种融资手段等,均被归入贸易融资;其他方式,由于在银行的信贷(授信)部门办理,因此被归入“公司类贷款”的大类,如出口信贷、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票据贴现等等。

(二)国内票据贴现的作用

国内票据贴现的主要作用是企业作为国内票据项下的债权人在远期票据的付款期到期之前,能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提前得到银行的垫款,加速资金周转。国内票据贴现与其他融资方式比,由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保证,安全性有保障,因此是各种融资手段中最为容易取得的一种融资方式,操作极为简便,融资利率较低。对于银行而言,是体现银行“三性”原则(安全性、效益,隹、流动性)的最好的资产业务,也有助于提高目前银行流行的绩效考核指标——RAROC(Risk Adjusted Return on Captial,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但却出现了有的银行在考核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例如不以效益为考核核心,而是以考核存款、贷款、中间业务、信用卡业务等的业务量为核心),为了在短期内快速完成低风险的贷款(资产)业务指标,以极低的利率“做亏本的买卖”滥做国内票据贴现业务的现象。

(三)国内票据贴现的特点

1.“承兑后融资”

国内票据贴现为“银行承兑后融资”,其融资的时间段是债权人在收到银行承兑的票据后、在收到债务人支付的货款之前,向银行申请的融资。

2.资金用途没有限制

国内票据贴现的资金用途没有限制,企业可以将资金用于生产、收购、归还银行的打包贷款或其他贷款、甚至固定资产的投资等。

3.融资期限较短

国内票据贴现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3个月。

4.流动性很强

国内票据贴现的流动性很强,贴现银行可以通过办理转贴现或再贴现,在同业之间或向中央银行融通资金。而在其他融资中,除了福费廷有此类似的转卖功能外,均没有该功能。

5.安全性较强

银行据以贴现的票据,通常为正当交易所产生,并且票据本身的自动清偿功能使票据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到期必须无条件付款,票据到期不能偿还时,银行可以依据票据法对票据的所有债务人进行追索。

6.有追索权

银行为企业办理国内票据贴现后,对贴现申请企业有追索权。在正常情况下,国内票据贴现的第一还款来源为票据项下收回款;在不能正常依据票据收回货款的情况下,企业必须偿还贴现的本金(利息已前收),或允许银行主动从其账户扣划贴现的本金,或票据贴现银行可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二、国内票据贴现的业务流程

国内票据贴现的业务流程如图3-7所示。

(1)国内票据贴现申请人(票据的债权人)填写并提交《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提交收到的债务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有关业务合同、增值税发票(如属代理业务没有增值税发票,则需提供情况说明)、运输单据等,要求当地账户行办理国内票据贴现。

(2)贴现银行接受企业国内票据贴现申请,审核承兑汇票上的记载是否齐全、真实、合法,印章是否真实、有效、规范,背书是否连续,背书手续是否完备;审核商品交易合同、贴现凭证、增值税发票的内容、金额等条款是否与汇票上所记载的要素相符;审核承兑人的资格;审核贴现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在符合相关的要求后,向汇票的承兑银行发送查询电报,并要求承兑银行用加押电文予以答复,只有得到肯定的答复后才可确认票据的真伪。

(3)票据承兑银行收到贴现银行的电文,查阅有关资料后用加押电文予以肯定的答复。

(4)贴现银行在《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填妥贴现凭证,在扣除贴现利息后,向贴现申请人发放贴现款。

(5)贴现银行在汇票到期当天,向票据承兑银行提出票据清算的要求,正常收回贴现贷款。

三、国内票据贴现项下贴现申请人的资格

(1)国内票据贴现项下贴现申请人须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2)国内票据贴现项下贴现申请人资信状况和经营效益良好,无违法、违规和违约等不良记录,有齐全的生产销售计划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恪守信誉。

(3)原则上要求国内票据贴现项下贴现申请人在贴现行开有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人民币或外币账户均可),具有一定规模的结算量。

四、企业办理国内票据贴现项下贴现时,应向银行提交的资料

国内票据贴现项下贴现申请人在办理贴现业务时,需向贴现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1)若国内票据贴现项下贴现申请人第一次在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必须提供基础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均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的贷款卡、贸易合同或代理协议、企业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2)国内票据贴现项下贴现申请人向银行提交《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提交收到的债务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有关业务合同、增值税发票(如属代理业务没有增值税发票,则需提供情况说明)、运输单据等。

(3)签订其他需要签订的协议。

五、国内票据贴现项下贴现的利息计算

银行办理国内票据贴现项下贴现通常不收手续费,仅仅收取利息。利息计算公式为:

国内票据贴现项下贴现利息=汇票面额x实际贴现天数x月贴现利率/30

企业实得贴现金额=汇票面额-贴现利息

(一)实际贴现天数

国内票据贴现项下实际贴现天数原则上是指票据到期日离票据贴现日的实际天数,在实务操作中,需要在原则天数上再加3天的宽限期。因为贴现行在票据到期后向承兑行要求付款(提示)到承兑行实际付款、贴现行收到款项需要2~3天的时间,因而在贴现时应将这一因素考虑在内。实际贴现天数一般不超过90天。

(二)贴现利率及使用币种

国内票据贴现项下贴现一般用月利率表示,通常不高于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用千分之几表示(年利率用百分之几表示,日利率用万分之几表示)。贴现使用的币种仅限于人民币。收息一般采用“前收利息”方法,在贴现款项中先行将利息扣除并扣除相应的银行费用后,将余下款项入企业账户。

六、办理国内票据贴现项下贴现业务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对于作为贴现申请人(票据的债权人)的企业

(1)用于贴现的国内票据目前仅限于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

(2)申请贴现的票据真实、合法,要素记载齐全,加盖的印章真实、有效、规范,背书连续,背书手续完备。

(3)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商品交易合同、贴现凭证、增值税发票的内容、金额等条款符合汇票上所记载的要素。

(4)贴现银行办理国内票据贴现有追索权,若承兑行因种种原因未能及时付款,不论何种原因,企业作为贴现申请人必须归还银行的贴现融资款项。

(5)已在某银行用于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不能在另一银行贴现。

(二)对于贴现银行

国内票据贴现是对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的贴现,风险较小,还款来源较有保障;但在实务中,仍然不断有不良垫款发生。因此,银行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审核贴现申请人的资信情况

尽管国内票据贴现是对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的贴现,还款来源为承兑银行的付款,但有些拒付风险来自于贴现申请人本身而非票据。例如法院向承兑银行出具“止付令”,或认为贴现申请人有诈骗的嫌疑等,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风险仍然很大。因此,银行在受理贴现时,对贴现申请人的资信情况也必须作调查了解,如该贴现申请人是否为新办的企业,是否为优质客户,是否经营合同中描述的产品,有否履约能力等,有些贴现行要求原则上贴现申请人与该行处于同一辖区。

2.贸易背景的审核

国内票据贴现必须以企业正常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对脱离商品交易的“空头汇票”要严加禁止,从而避免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套取资金。银行应通过对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运输单据的审核及核验单据与票据是否相符等确定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3.严格审核票据表面的合规性

银行对用于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应严格审核,审核其票据内容是否填写完整等,贴现行尤其要对汇票背书的规范性和连续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汇票,坚决不予办理。

4.了解承兑银行的资信状况

贴现申请人提交的商业汇票应由信誉良好的国内银行承兑,与贴现行未有过纠纷记录。一般情况下,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是参加全国通汇的银行机构,非银行机构不准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贴现。有的银行为了确保票据贴现的安全,定期在本系统内部公布“黑名单”(有过不良记录、银行不接受其承兑汇票的银行名单),凡由在“黑名单”上公布的银行承兑的汇票,一律不予贴现。此外,贴现银行在办理贴现之前,如已收到承兑银行对已承兑的汇票不应贴现的通知,则对贴现申请人不予办理贴现。

5.贴现贷款的追索

(1)行使追述权的条件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贴现银行可以从贴现申请人的账户内扣收票款,对不足部分,可继续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贴现银行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付款的证明或退票理由书。如因承兑行破产、撤销、兼并,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也要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例如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书。未能出示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或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当然承兑行或付款人仍对贴现银行承担责任。

(2)行使追述权的期限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或延期通知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承兑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为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6.确定风险系数及占用额度

相对于流动资金贷款、打包等,国内票据贴现是在贸易融资中风险极小的一个品种,在贴现申请人没有欺诈违法、银行承兑的情况下,一般均能正常收回贴现贷款。风险系数为0,通常也不占用贴现申请人在贴现行的工商授信额度。

7.重视贴现后的期间管理

在办理贴现后,贴现银行应密切注意承兑行的有关信息,在承兑行承兑后又无理拒付时,办理贴现的银行应根据相关法律与承兑行据理力争,同时将有关情况通知贴现申请人,请贴现申请人帮助协调相关事宜,及时归还贴现的本金;或根据情况行使追索权,尽力减少和避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