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一、出口退税项下融资的产生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输出国对输出境外的货物免征其在本国境内消费时应缴纳的税金或退还其按本国税法规定已缴纳的税金(增值税、消费税)。
国家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一方面可以提高出口企业的竞价能力,鼓励企业多出口,从而间接增加国家的外汇储备;另一方面可以鼓励出口企业购买国内企业的料件,扩大内需。但是,前几年,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中央财政对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进度缓慢,甚至出现大量拖欠,导致企业出口后不能立即取得退税款;同时出口退税的周期较长,从企业将出口退税的资料交给国税局,到最终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款,有时需要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近年来,退税问题引起了国家的重视,并采取了有效措施,出口退税的时间大大缩短,但也还需要一个月以上的时间,出口退税占用资金仍然成为制约出口企业发展的因素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基于出口退税的融资方式,如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也称为“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出口退税担保贷款和出口退税信托贷款等新兴融资品种。其中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最为普遍。
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概念和作用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也称为“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是指银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因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此类贷款为商业性贷款,由银行自主审查,自主决定,并遵循“外贸、银行、税务三方配合,账户托管”的原则。
2001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已并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通知》。根据通知精神,企业可凭有效的欠退税单据作为抵押,按国家应退税额的七成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由于贷款是以财政的出口退税作为担保的,基于政府信用风险小,商业银行较为愿意办理此项业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主要作用是可为出口企业提供资金,帮助企业加速资金周转,从而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
三、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利息计算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利息计算方法为:
贷款利息=退税贷款金额x退税贷款利率x退税贷款天数/360
(一)退税贷款金额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金额以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的、出口退税应收款金额为主要依据,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企业出口退税应收款金额的70%。但对资信可靠、经营状况及还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贷款金额可提高至企业出口退税应收款金额的90%。在具体操作中,可以单笔授信,也可以采用额度管理的办法,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当年出口额、历年出口退税水平和近期资信状况等自行决定贷款额度,并实行“额度授信、循环使用”的原则,即根据企业资信状况和应收出口退税金额,确定其在一定期限内该项贷款的授信额度,并纳入对其整体融资授信额度管理。在授信有效期内,根据企业实际应收出口退税情况,可以循环使用该项授信额度。
(二)退税贷款利率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并执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对资信状况好的借款人,可以适当下浮。
(三)退税贷款天数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天数(期限)一般按照退税周期确定,通常控制在六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期限由银企双方根据借款企业的业务经营周期、还款资金来源等因素协商确定。
(四)退税使用的币种
由于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是借款人在国内使用的资金,因此,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币种仅限于我国内使用的流通货币——人民币。
四、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流程
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贷款流程如图1-10所示。

(1)出口商(借款人)有出口业务,但因为退税款不能及时到位,给企业的资金周转带来困难,可以向出口地银行(贷款行)提出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申请。
(2)出口地银行(贷款行)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对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形成完整的信贷调查报告、评定企业信用等级、核定授信额度,报审批部门批准后,为借款人开立或确定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并向所属国税局提供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确认函,由国税局盖章确认该账户为借款人当前唯一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并将核定的专项授信额度通知借款人。
(3)借款人与出口地银行(贷款行)签订《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协议》(见本节附件1-23: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协议示样)、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在出口退税托管贷款授信额度内、出口业务完成后,将报关单(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增值税发票、出口退税专用缴款书等资料送交出口地银行(贷款行)。
(4)出口地银行(贷款行)经审核后将贷款入企业账户。
(5)借款人在退税款到位后,归还出口地银行(贷款行)的贷款。
五、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申请人的资格
(1)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申请人(借款人)须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2)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申请人(借款人)必须是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出口业务的各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3)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申请人(借款人)资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和违约等不良记录,未发生逃套汇、偷骗税的非法行为;没有发生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并且不属于人民银行公布的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没有涉及重大法律诉讼案件。
(4)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申请人(借款人)经营效益良好,有齐全的生产销售计划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恪守信誉。
(5)原则上要求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申请人(借款人)在贷款行开有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人民币或外币账户均可),具有一定规模的结算量。
(6)原则上要求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申请人(借款人)在贷款行办理出口托收、信用证、汇款等任一、部分或全部国际结算业务。
(7)在贷款行开立经国税局(或有确认权的外经贸部门)确认的唯一的出口退税专户。
(8)在当地的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出口产品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退税产品范围内,按照税收征管办法规定实行先征后退。
六、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时,应向银行提交的资料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申请人(借款人)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时,需向出口地的贷款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1)若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申请人(借款人)是第一次在出口地银行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必须提供基础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均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进出口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的贷款卡,企业的概况、章程、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2)贷款申请书。
(3)企业有权机构同意申请贷款的决议或授权文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代理人授权证明及其履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开立退税账户凭证、税务部门的确认文件、企业近三年的出口退税记录。
(6)提交报关单(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增值税发票、出口退税专用缴款书等资料送交出口地银行(贷款行)。
(7)签订《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协议》及其他需要签订的协议。
七、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应注意的问题
(一)对于借款企业
1.出口退税账号不可随意变更
企业已在银行办理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即意味着其退税账号已被贷款银行托管,一般情况下出口退税账号不可变更。如果在办理了退税账户托管手续之后,企业确实需要变更银行退税账号,原贷款银行须出具原退税账号已还清所贷款项的书面证明,或同意变更账号的书面证明,方可办理变更。
2.展期事项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可以申请展期。展期由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前十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并征得贷款人同意。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3主动还款
不论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是否到期,当出口退税款退达借款人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后,借款人应主动将出口退税款项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二)对于贷款银行
1.及时开立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并取得确认
贷款行发放贷款前,必须及时为借款人开立或确定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并向所属国税局提供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确认函(一式三份),由国税局盖章确认该账户为借款人当前唯一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
2.争取税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提请国税局应确保借款人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唯一性,保证退税款退入该专户。在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全部清偿前,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为借款人办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更改手续。
3.了解企业信用及经营风险
企业从事自营出口、收购转卖货物或者进行外贸代理,涉及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一旦国内交易双方或国际交易双方的纠纷及至发生退关、退货的,则危及出口退税应收款,从而危及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正常归还。因此,贷款行必须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格、信用状况,对企业经营状况、市场份额、管理能力、财务指标、现金流量等因素进行分析和预测,判断是否具备持续经营和持续赢利的能力,是否有充足的现金流量;对企业的资金运行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是否存在较大影响经营效益从而影响债务偿还的不确定性因素。贷款行还必须调查企业递交的全部资料的合法合规性和真实完备性,密切关注企业的出口结算情况、退税情况等,必要时对出口货物实地验证,并查验企业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户。
4.防范出口企业偷、漏、逃、骗税风险
由于企业偷、漏、逃、骗税,应受到税收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所给银行带来的风险更大。如果企业存在偷税、漏税、逃税、骗税以及其他重大违反出口退税规定的行为,则税务机关可采取停止出口退税权、追缴税款、罚款等行政处罚,此时,企业的应退税款可能被税务机关扣押以便偿还欠税和罚款。因此,银行应全面审核企业的信用状况和纳税记录,必要时直接向税务机关询证,查验企业有无骗、逃、漏、补税记录以及其他重大经济纠纷。银行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了解信誉良好的出口企业名单,及时掌握企业退税等级、退税信用等变动情况,及时了解新出现的骗取出口退税的企业名单等。争取当地国税局签发企业申报应退税未退税款金额、情况证明,以便确认该未退税金额已经国税局审核的金额。根据以上了解的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申请贷款企业提供附加的担保方式,事先防范出口企业偷、漏、逃、骗税风险。
5.加强对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监控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是商业性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自主决定。贷款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自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至该笔贷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借款人同意由贷款人监控该账户,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转移该账户内的款项。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退税款是出口企业偿还贷款的保证,商业银行应要求企业在退税款到位后归还该贷款的本息。由于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是贷款人在对借款人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以其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退税款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故原则上不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手续。贷款人考虑贷款风险程度,确需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的,由借贷双方自行商定。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在贷款封闭运行期间,贷款行应对借款企业的出口退税专户实行严格的监控管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本息未获清偿前,贷款行不得准允企业使用托管账户上的资金支付其他用途的款项,不得同意贷款企业将退税专户转移他行。贷款行要建立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监控台账和企业出口应退未退税款监控台账,做到及时了解、掌握借款企业的经营运作情况及出口退税进度;同时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促进应退未退税款及时退达借款企业账户。
退税款到账后,经办银行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从退税账户直接扣收贷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到期后,如借款人出口退税专用账户中无足够的资金归还,贷款人可依据双方协议从借款人在该贷款人开立的其他存款账户中收回相应金额的贷款本息;若贷款到期日未能收回全部到期的出口退税贷款本息,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和法律程序,向借款人追偿;当出现退税过分延迟和当地退税指标严重不足导致不能完成退税时,贷款银行应要求借款企业提前还款。
附件1-22: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协议示样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协议
委托人(甲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方式:
受托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方式:
为了确保甲方与乙方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间已经签订或将要签订的多个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借款合同项下甲方作为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自愿将其在乙方开立并经 国家税务局确认为唯一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账号: )委托乙方进行管理,以其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偿还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项下债务的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协议。
第一条 声明与承诺
甲方声明与承诺如下:
1.甲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托管账户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2.甲方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内容,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经过合法的授权。
3.甲方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出口退税账户为甲方唯一的经国家税务局部门确认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
5.甲方在未清偿其在乙方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项下的全部债务前,不得擅自到国家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变更手续。
6.甲方有责任、有义务加强与国家税务局的沟通和联系,促使出口退税资金退达托管账户。
第二条 托管协议与主合同之间的关系
本协议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协议将不因其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无效或可撤销。
借款合同双方变更借款合同内容的,本协议约定的账户托管并以账户内款项作为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还款保证仍然有效。
第三条 出口退税托管账户清偿债务的范围
甲方将其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委托乙方进行管理,以其出口退税应收款为以下债务提供还款保证: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甲乙双方签订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甲方违约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四条 托管期间
甲方将其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委托乙方进行管理的期间为:自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期间内甲乙双方从第一个《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甲方清偿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期间内甲乙双方签订的所有《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为止。
第五条 托管账户的管理
甲方在此确认:
1.在账户托管期间,乙方有权直接扣划托管账户上的资金用于清偿本协议第三条所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任何债务,而不论该债务为到期应付债务或尚未到期债务。
2.账户托管期内,甲方使用托管账户上的资金需事先获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3.无论何时,乙方均有权直接扣划托管账户上的资金用于清偿甲方对乙方的任何到期应付债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凡出现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
1.甲方在本协议第一条中所做的声明与事实不符或所做承诺未得到履行。
2.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效。
3.账户托管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使用托管账户上的资金。
4.甲方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根据本协议有关约定管理及保全银行信贷资产。
在发生上述违约事件的情况下,甲方负有违约责任,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解除与甲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其他授信合同或宣布上述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提前到期。
2.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甲方违约而遭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而蒙受的损失)。
3.无需通知,将甲方在乙方以及本银行其他机构账户内的资金进行扣划,以清偿甲方对乙方的到期债务。
第七条 抵消与权利保留
本协议项下,甲方对于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不得提出抵消的主张,但乙方同意的除外。
乙方给予甲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和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协议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协议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不免除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与解释
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应按照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或办理。
第九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与管辖
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采用借款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与诉讼或仲裁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但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国家税务部门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甲方): (公章) 受托人(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