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国内信用证议付

第四节    国内信用证议付

一、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的概念、作用及特点

(一)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的概念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扣除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因此,国内信用证议付实质是在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通俗地讲,也就是指办理议付的银行在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收到开证行到期付款确认书后,扣除议付利息并向受益人融通资金的行为。其原理、流程、利息计算方法等与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业务十分类似。

(二)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的作用

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的主要作用是卖方企业作为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交单、并取得信用证项下的开证行出具承付通知书后,在货款到达之前,能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提前得到银行的垫款,加速资金周转。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与其他融资方式比,由于以单据及国内信用证的开证行出具承付作抵押和保证,因此是国内信用证项下最为容易取得的一种融资方式,操作也较为简便,适合于以国内信用证作为主要结算方式、对资金周转速度要求较高的卖方企业。

(三)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的特点

1.“承付后融资”

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为“承付后融资”,其融资的时间段是在议付行收到信用证的开证行出具承付通知书以后、在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货款之前提供的融资。

2.资金用途没有限制

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的资金用途没有限制,企业可以将资金用于生产、收购、归还银行的打包贷款或其他贷款、甚至固定资产的投资等等。

3.融资期限较短

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180天。

4.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银行有限制

一般的,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处理银行才能作为办理议付的银行,否则,议付行较难判断单据及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从而面临较大的风险;另一方面,若议付行仅仅叙做议付业务,而不做单据处理,影响其综合效益,没有将资本效益最大化。因此,银行通常仅仅叙做在本行做单据处理项下的议付。

5.以国内信用证的开证行出具的承付作保证

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是远期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开证行也必须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但不是立即付款,而是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开证行立即向交单行出具承付通知书。这种由银行作出的付款的确定性,使议付行将其视为叙做议付的可靠保证。

6.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有追索权

银行为企业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后,对企业有追索权。在正常情况下,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的第一还款来源为信用证项下收汇款;在企业不能正常从开证行收回货款的情况下,企业必须偿还议付的本金(利息已前收),或允许银行主动从其账户扣划议付的本金。

二、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的业务流程

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的业务流程如图3-4所示。

(1)国内信用证议付申请人(卖方、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根据信用证制单、交卖方所在地银行(国内信用证议付银行)做单据处理。

(2)开证行收到单据并确认单证相符后向卖方所在地银行(国内信用证议付银行)发出承付通知书。

(3)卖方所在地银行(国内信用证议付银行)将承付通知书转递给国内信用证的受益人。

(4)国内信用证议付申请人(卖方、受益人)书面提出申请要求办理国内信用证议付。

(5)国内信用证议付银行接受申请人的议付要求,在双方签订有关协议后,办理国内信用证议付,即议付银行在承付通知书显示的金额扣除费用、利息后入企业账户。

(6)国内开证行到期向国内信用证议付银行支付货款。

(7)议付银行收到货款后自动代替国内信用证议付申请人(卖方、受益人)做议付的还款处理,并将收到的货款在扣除议付金额、银行费用或其他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划入企业账户。

三、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申请人的资格

(1)国内信用证议付申请人(卖方、受益人)须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2)国内信用证议付申请人(卖方、受益人)资信状况和经营效益良好,无违法、违规和违约等不良记录,有齐全的生产销售计划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恪守信誉;

(3)原则上要求国内信用证议付申请人(卖方、受益人)在议付行开有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人民币或外币账户均可),具有一定规模的结算量

(4)原则上要求国内信用证议付申请人(卖方、受益人)在议付行办理国内结算业务。

四、企业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时,应向银行提交的资料

国内信用证议付申请人(卖方、受益人)办理议付业务时,需向议付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1)若国内信用证议付申请人(卖方、受益人)第一次在银行办理议付业务,必须提供基础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均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的贷款卡、贸易合同;企业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2)国内信用证议付申请人(卖方、受益人)向议付银行提交国内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修改的正本,国内信用证(包括信用证修改)要求的全套单据,开证行的确认付款日(到期日)的电报或承兑电文(即承付通知书)。

(3)国内信用证议付申请人(卖方、受益人)与议付银行签订有关议付合同。

(4)国内信用证议付申请人(卖方、受益人)逐笔填写并提交银行格式化的议付申请书,加具企业公章及经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企业的财务状况、申请议付的金额、申请议付的期限。

(5)如需要应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质押或第三者保证。

(6)签订其他需要签订的协议。

五、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的利息计算

银行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通常不收手续费,仅仅收取利息,利息计算公式为:

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利息=实际议付金额x融资年利率x议付天数/360

(一)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金额的确定

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的实得金额为:

实得金额=议付金额-议付利息-银行费用

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金额,是根据国内开证行收到单据并确认单证相符后向议付银行发出承付通知书上表明的金额确定的。从理论上而言,最高可达到开证行承付金额的100%,但由于在议付中通常采用“前收利息法”(即在议付款项中先行将利息扣除),以及还需扣除相应的银行费用,因此,即使议付银行名义上给予议付申请人(卖方、受益人)100%的议付,实际能到达议付申请人(卖方、受益人)账户的仍然不足100%。

(二)融资使用的币种及年利率

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使用的币种为人民币,融资利率可比照国内票据贴现利率计算,也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收息一般采用“前收利息”方法,在议付款项中先行将利息扣除并扣除相应的银行费用后,将余下款项入企业账户。

(三)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天数(议付期限)的计算

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天数的计算方法为:办理议付日到预计信用证的收汇日的天数加一定的宽限期(考虑到节假日,实务中一般将宽限期定为5~7天)。例如,受益人在2006年1月24日交单给议付银行,装运日是1月21日,信用证的付款条件是见单后30天;2006年2月1日,议付银行收到开证行的承付电文,确认付款日为3月2H,2006年2月10日,受益人向议付银行提出议付申请并获得批准,则议付天数为:从2006年2月10日~3月2日的天数(20天)加上5~7天,即为25~27天,不超过27天。

六、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业务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对于作为国内信用证议付申请人(卖方、受益人)的企业

(1)提交的信用证必须是国内延期付款信用证,并已被银行证实了真实性及有效性的国内信用证。

(2)企业最好选择同一家银行进行通知、付款和议付。信用证没有限制其他行议付的条款,即除自由议付信用证以及开证行限制自己为信用证议付行或付款行的信用证可以办理议付外,不在同一家银行通知、付款和议付的国内信用证通常不能办理议付;被限制在其他银行议付的信用证,通常也不能办理议付。

(3)银行办理的议付有追索权,若开证行未能及时付款,不论何种原因,申请人(卖方、受益人)企业作为受益人必须归还银行的议付融资款项。

(4)信用证为议付银行可接受的正本信用证及修改正本。信用证不能已用于他行抵押,包括打包放款。已办理打包贷款的信用证项下单据不得再申请议付,但办理议付用以归还相应的打包贷款者除外。

(5)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的议付业务还必须有开证行确认付款到期日的电文或函件,该电文或函件必须经过加注密押或被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已被议付银行证实了真实性。

(二)对于国内信用证项下的议付银行

国内信用证项下的议付,议付银行是在受益人发货装运、提交单据,并经过开证行承付(承诺付款日)后办理的融资,此时,已没有受益人是否能履行信用证的担忧。相对于打包放款、押汇等其他融资,议付银行的风险相对较小,受益人的还款来源较有保障,但银行仍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议付银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的开户行

议付银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的开户行,未被指定的议付银行或指定的议付银行不是受益人的开户行,不得办理议付。

2.审核受益人的资信情况

尽管国内信用证议付是凭信用证项下卖方受益人的单据、并经过开证行承付后办理的融资,还款来源为单据的收汇款,但有些拒付风险来自于受益人本身而非单据。如买方当地法院向开证行出具“止付令”,或认为受益人有诈骗的嫌疑,或受益人根本没有提供货物,凭假单诈骗等,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风险仍然很大。因此,银行在受理议付时,对卖方受益人的资信情况也必须作调查了解,如该受益人是否为新办的企业,是否有比较可信的第三方担保,是否为优质客户,是否经营该种产品,有否履约能力,产品是否有稳定的销售市场等等。有些议付行要求原则上议付申请人与该行处于同一辖区。

3.了解开证行的资信

选择的信用证的开证行最好为同一系统内的银行,或选择其他经营作风、信誉良好的银行,与议付行未有过纠纷记录、过去交往中资信一直良好、正常,否则,将可能不同程度地影响信用证项下的安全收汇,议付银行对此必须从严掌握。

4.议付的期限

国内信用证议付期限,即办理贴现日到预计信用证的收汇日的天数加一定的宽限期(考虑到节假日,实务中一般将宽限期定为5~7天)后的总天数。议付期限不易过短或过长:过短,容易造成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申请人(卖方、受益人)议付融资逾期,给其带来不良影响和麻烦;过长,议付银行不容易监控风险、及时发现问题。一般国内信用证议付期限不超过180天。

5.确定风险系数及占用额度

相对于流动资金贷款、打包等,议付是在国内贸易融资中风险较小的一个品种。能否正常收回,在受益人没有欺诈违法、单证相符、开证行承付的情况下,取决于开证行的信誉。议付风险系数为0.5或0,可占议付申请人在议付行的工商授信额度,也可在议付申请人在议付行的工商授信额度不足的情况下,占用议付银行(一般为议付银行的总行)对开证行的、银行与银行之间的额度(即金融机构额度)。若在同一银行系统内办理,可以既不占申请人在议付行的工商授信额度,也不占金融机构额度。

6.重视议付后的期间管理

在办理议付后,议付银行应密切注意开证行的有关信息。在开证行承付后又无理拒付时,办理议付的银行应根据相关法律及规定与开证行据理力争,同时将有关情况通知议付申请人(卖方、受益人),请议付申请人(卖方、受益人)主动联系开证申请人协调相关事宜,并督促企业在收回货款后,及时归还议付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