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出口保理融资

第七节    出口保理融资

一、 保理业务的概念

保理商(金融企业)买进企业通常以发票表示的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负责信用销售控制、销售分户账管理、债务回收、坏账担保和贸易融资,这种综合性的售后服务就叫保付代理业务,简称保理业务(Factoring)。供应商可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要求保理商提供该项业务的全部服务项目或部分服务项目。

从事该业务的保理商一般须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简称FCI),其保理业务员均须通过FCI组织的保理考试,获得FCI颁发的合格证书。FCI会员间的业务往来完全通过FCI开发的保理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Factoring)进行无纸化操作。在中国内地,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等都已经加入FCI,并且开始办理保理业务。

二、保理业务的主要内容

保理商买进企业通常以发票表示的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后,还可以负责该项应收账款的信用销售控制、销售分户账管理、债务回收、坏账担保和贸易融资,因此,保理业务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一)销售分户账管理(Maintenance of the sales ledger)

销售分户账是供应商对其与债务人交易的记录。销售分户账管理是指银行(保理商)利用自己完善的账务管理制度、先进的管理技术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为供应商提供优良的售后账务管理服务。

由于许多保理商都是银行自己担任或是其附属机构,有最完善的账户管理制度、先进的管理技术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其在收到供应商提交的销售发票副本,即得到受让的应收账款后,在电脑中设立有关分账户,并输入必要的信息和参考数据,实行电脑化自动处理,承担账务管理工作,诸如记账、催收、清算、计息、收费、统计报表、打印账单等会计财务工作,并定期向供应商提供统计报表和往来账户对账单。若供应商要求,保理商还可以提供用户终端,使供应商随时了解销售分户账的账款,进行信用销售控制。利用银行的此项服务,供应商可以集中人力、物力发展生产、进行经营和销售,并可相应减少财务管理人员和办公设备。

(二)债款回收(Collection from Debtors)或应收账款的收取(Collection of Receivables)

债款回收,是指银行(保理商)利用自己的收债技术和丰富的收债经验,为供应商提供催收应收账款的服务。如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债款,为收回该应收账款而产生的一切诉讼和律师费由保理商承担。

供应商通常不善于收取账款的工作,常造成收债效果不佳,致使大量的营运资金占压在应收账款上,进而产生呆账、坏账现象,甚至会给供应商带来致命的打击。为解决这个问题,虽然可以借助法律手段,但其高昂的费用和旷日持久的诉讼程序往往使一般的供应商难以承受。而如果请保理商负责催收应收账款,因保理商一般都拥有专门的收债技术和丰富的收债经验,能在适当的时刻采取适当的措施向债务人收债;再者保理商通常有专业的律师服务,对这些问题处理起来得心应手。这样,销售和收债两个环节得以密切配合,同时相互分离,既节省了供应商的营运资金,又免除了其对收债而存在的忧虑,使供应商可以将更多的时间、人力、物力投入到生产、经营、销售和发展中去,从而对一些中小企业和成长性的企业十分有利。

(三)信用销售控制(Credit Control)

信用销售控制,是指银行(保理商)利用自己的网络和信息,为供应商了解其贸易客户的资信变化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信用销售限额,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帮助供应商避免或减少潜在的收汇风险的服务。

参与国际保理业务的保理商可利用“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广泛的代理网络和官方或民间的咨询机构,也可利用其母银行的分支机构和代理网络,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有关债务人的一切资料,并了解对其资信有直接影响的外汇管制、外贸体制、金融政策、国家政局变化等最新动态的资料。而保理公司本身也有高效的调研部门及有关企业的信息数据库,拥有专业的资信和信贷评估专家。总而言之,保理商能够及时掌握债务人资信的变化情况,对债务人的资信做出权威的评估,并提供资信报告,包括债务人的信用限额。

(四)坏账担保(Full Protection against Bad Debts)

坏账担保,是指保理商对在核定的信用销售额度内已核准的应收账款提供担保,当出现坏账时负赔偿之责。保理商通常在保理协议生效前对供应商的客户逐一核定临时的信用销售额度,并可根据客户的资信等情况的变化,随时进行调整。供应商在信用销售额度以内的销售称为已核准的应收账款(Approved Receivables),超出额度部分的销售称为未核准的应收账款(Unapproved Receivables),保理商对已核准的应收账款提供100%的坏账担保,即当债务人对已核准的应收账款不予付款时,进口保理商将在该应收账款到期日后的第90天向供应商承担付款责任。但条件是该应收账款必须基于已被客户所接受的商品销售或技术服务。由于供应商出售给保理商的应收账款必须是正当的、无争议的债务求偿权,所以对产品的质量、服务水平、交货期等引起的贸易纠纷所造成的呆账和坏账,保理商不负担保赔偿责任。

(五)贸易融资(Trade Financing)

贸易融资,是指在保理业务项下,保理商为供应商提供的一种融资。保理业务项下的融资手续方便、快捷,供应商在发货或提供技术服务后,将发票通知保理商通常就可以立即获得不超过90%的发票金额的融资,解决在途和销售的资金占用问题。

在国外,供应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出口保理商时,可以要求保理商提供无追索权的贸易融资。但是,如果由于贸易纠纷,致使债务人不能付款时,进口保理商也不负责。此时,出口保理商可向供应商索回预付的融资款项。这种融资具有如下特点:

(1)供应商可以将得到的无追索权的融资作为正常销售处理,而不必像银行贷款那样显示在平衡表的负债方,从而可以改善速动比率,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公司的信用等级和清偿能力,并进一步融资。

(2)融资方式、手续简单易行,既不需要像信用放款那样办理复杂的审批手续,也不像抵押贷款那样需要办理抵押品的移交和过户手续。

(3)融资总额与供应商的发票金额成正比,两者保持同步增长。这样的贸易融资一方面保证了资金供应和商品销售同步增长,自动调整满足供应商的资金需求,促使供应商的生产、经营进入良性循环;另一方面也可有效防止处于发展时期的企业超营运资金运营。

三、保理业务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保理业务可以有多种分类法:

(一)根据是否保留追索权,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Recourse Factoring)和无追索权保理(Non-Recourse Factoring)

按照出口保理项下融资服务的性质,出口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前者指在发生了《出口保理业务协议》约定的情况,导致保理商无法从进口商处收回保理融资款项时,保理商可按合同约定向出口商追索。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保理商不负责为客户核定信用额度和提供坏账担保,仅提供包括融资在内的其他服务,若债务人因清偿能力不足而形成坏账时,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追索。对于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一旦发生《出口保理业务协议》约定保理商免责之外的情况,致使保理商无法收回融资款项,保理商无权向出口商追索。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保理商负责为客户核定信用额度和提供坏账担保,在该额度内,由债务人资信等问题造成的坏账损失由保理商承担。在实务中,由于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水平有限,提供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情况较少,大部分均为有追索权的保理。

(二)根据是否提供融资,可分为到期保付代理(Maturity Factoring)和融资保付代理(Financed Factoring)

在到期保付代理业务中,保理商根据供应商给予对方的付款期限计算出平均到期日,于该日将应收账款付给供应商。在融资保付代理中,保理商一收到供应商的代表应收账款的销售发票,就立即以预付款方式提供不超过90%的发票额的融资,剩下的10%于货款收妥后清算。

(三)根据是否将销售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可分为公开型保理(Disclosed Factoring)和隐蔽型保理(Undisclosed Factoring)

在公开型保理业务中,供应商必须以书面形式将保理商的参与通知其所有的客户,并指示他们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在隐蔽型保理业务中,保理商的参与对外保密,货款仍然直接付给供应商,融资与清算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四)根据供应商与其客户是否在同一国家或地区,可分为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和国内保理(Domestic Factoring)

供应商与其客户分别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称为国际保理。供应商与其客户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称为国内保理。

(五)根据保理商的参与程度不同,可分为单保理与双保理

国际保理主要有单保理和双保理两种模式:仅涉及一方保理商的叫做单保理方式,涉及进出口双方保理商的叫做双保理方式。

双保理方式适用于进出口商双方所在国都有保理商的国家和地区背景下。与双保理方式相比较,单保理方式适用于出口商所在国未有保理商的国家和地区背景下,或者适用于国内保理业务的运作中。由于国与国之间的政治、经济、环境、语言等差异较大,为了顺利解决贸易双方的一些问题,国际保理业务中一般均采用双保理方式。

四、保理业务的作用

国际保理业务能为出口人和进口人带来增加营业额、风险保障、节约成本、简化手续、扩大利润等益处,具体如下:

(一)对出口方收款人(供货商)的有利方面

1.有利于增加出口商的营业额

在叙做保理业务的前提下,供应商可以对国外新老客户提供更有竞争力的付款条件,如赊销(Open Account,即O/A)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即D/A)等,更易于达成交易,增加出口额,开拓海外市场。

2. 有利于避免风险、保障收汇

保理商代供应商对债务人的资信进行调查,在供应商决定是否向债务人以信用方式销售时,向其提供信息、供给数据,并由保理商对已核准的应收账款承担百分之百的买方信用风险担保。只要供应商在批准的信用额度内发运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便可避免到期收不回货款的商业信用风险,杜绝坏账损失。

3.节约成本

由于买方的资信调查、销售账务管理、债款追收等都由保理商负责,因而大大减轻了供应商的业务负担,节约了业务开支,也降低了其经营成本。

4.手续简便

保理业务免除了一般信用证交易的繁琐手续,对出口商来说,更为简便,易操作。

5.增加出口商的利润

由于供应商在采用保理后,其出口额扩大、降低了管理成本,并从保理商处获得融资,还排除了买方信用风险和坏账损失,从而使得其利润增加。

(二) 对进口方付款人(债务人)的好处

1.增加营业额

由于出口商叙做了保理业务,债务人得以利用优惠的付款条件,用有限的资金购进更多的货物,在时甚至可以不必动用其自身资金就能赚取利润。因为进口方付款人可在收到货物后,将货物转售出去,用售货所得的款项于远期汇票到期日或规定的远期付款时间履行其付款责任。因而,保理业务可以加快债务人的资金周转,扩大其营业额。

2.降低进口成本

由于采用的是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债务人免去了向银行交纳开证保证金的负担,减少了资金积压和利息损失;同时,也省却了诸如开证费、改证费等银行手续费,从而使进口成本有所下降。

3.保证收到合格货物

由于供应商严格履行买卖合同的各项义务是保理商对供应商承担买方信用风险的前提条件,故而供应商为了能顺利收回款项,一般都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发货并提交单据。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债务人所收单据的真实性及收到货物的合格率,减少了供应商欺诈的可能性。

4.简化购货手续

由于采用的是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债务人可以免去许多繁琐的手续,在批准信用额度后,购货简便、进货迅速,只要收到单据便可凭单提货,而且保理业务也适用于多批次、小批量的交易。

5.增加利润

由于债务人的资金周转加快,营业额增加,降低了进口成本,减少了库存积压,并可及时进口市场上所需要的货物并投入市场,债务人的利润也不断增加。

五、保理业务的操作流程

保理业务的操作流程如图1-7所示。

(1) 企业(出口商)寻找有合作前途的进口商,签订出口销售合同,商定以D/A或O/A项下的保理作为结算方式后,向出口保理商(Export Factor,简称“EF”,一般由出口地银行担任该角色)提出叙做保理的需求并要求核准信用额度,此时,企业(出口商)需向出口保理商提交《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见本节附件1-12: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示样)。

(2)出口保理商联系进口保理商(Import Factor,简称“IF”,一般由进口地银行担任该角色),并将相关信息如出口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进口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该笔贸易的结算方式、金额、产品名称等告知进口保理商,要求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核定保理额度。

(3)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采用公共信息查询、上门直接调查等方式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并确定是否给予其保理额度(一般需要不超过两周的时间做出是否给予保理额度的答复)。

(4)进口保理商在初步核定保理信用额度后,将初步核定的保理信用额度通知出口保理商。

(5)出口保理商将初步核定的保理信用额度用发出《出口保理初步信用额度评估回复书》(见本节附件1-13:出口保理初步信用额度评估回复书示样)的形式通知出口商,在征得出口商的同意后,与其签订《出口保理业务协议》(见本节附件1-14:出口保理业务协议示样),然后出口保理商才将正式的额度通知用发出《出口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见本节附件1-15:出口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示样)的形式通知出口商。

(6)企业(出口商)将出口货物后形成的对进口商的债权用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见本节附件1-16:债权转让通知书示样)的形式将债权转让给出口保理商,并向进口商发出(INTRODUCTORY LETTER)(介绍信,见本节附件1-17:由出口人寄给进口人的介绍进口保理商的介绍信示样),该介绍信明确表明有关债权已经转让给保理商,以后的付款须通过指定的保理商。

在以上一切办妥后,企业(出口商)按销售合同向进口商供货,并将附有转让条款的出口商业发票及其他相关出口单据交出口保理商。

(7)出口保理商将企业(出口商)提交的出口商业发票及其他相关出口单据寄交进口保理商,此时,如企业(出口商)有融资需求,在向出口保理商提交《出口保理融资申请书》(见本节附件1-18:出口保理融资申请书示样)后,可以获得不超过发票金额的90%的融资款。进口保理商将从出口保理商处收到的出口商业发票及其他相关出口单据交进口商。

(8)进口商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通过进口保理商付款。

(9)进口保理商在扣除进口保理费用后,将剩余款项付给出口保理商。

(10)出口保理商在扣除出口保理费用、邮寄费、电信费等费用后(若叙做了融资业务,出口保理商还将扣除融资款项),将剩余款项付给出口商。

六、出口保理项下融资申请人的资格

(1)出口保理项下融资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须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2)出口保理项下融资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必须是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出口业务的各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3)出口保理项下融资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资信状况和经营效益良好,无违法、违规和违约等不良记录,有齐全的生产销售计划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恪守信誉。

(4)原则上要求出口保理项下融资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在融资行开有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人民币或外币账户均可),具有一定规模的结算量。

(5)原则上要求出口保理项下融资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在融资行办理出口托收、信用证、汇款等任一、部分或全部国际结算业务。

七、企业办理出口保理项下融资业务时,应向银行提交的资料

出口保理项下融资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办理出口保理项下融资业务时,需向出口地的融资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1)若出口保理项下融资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是第一次在出口地银行办理保理项下融资业务,必须提供基础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均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进出口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的贷款卡、外贸合同或代理协议、企业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2)出口保理项下融资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向出口地银行提交有关合同、单据。

(3)出口保理项下融资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与出口地银行签订有关协议书等。

(4)出口保理项下融资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逐笔填写并提交银行格式化的《出口保理融资申请书》,加具企业公章及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企业的财务状况、申请的金额、申请的期限。

(5)如需要应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质押或第三者保证。

(6)签订其他需要签订的协议。

八、出口保理项下融资的费用及利息计算

出口商办理一笔需要融资的出口保理业务通常须承担三方面的费用:保理费用、国内外银行费用、融资利息费用。

因此,出口保理项下融资的实得金额为:

实得金额=保理融资金额-保理费用-国内外银行费用-融资利息

(一)保理费用

保理费用是由于叙做保理业务,进口保理商及出口保理商需额外收取的费用。从形式上而言,一般由出口保理商向叙做保理业务的出口商收取,但实质上,其费用由两部分组成:进口保理商的费用和出口保理商的费用,费用额由保理费率及保理业务的金额决定,即:

保理费用=保理费率x保理业务的金额

其中,保理费率是根据保理业务的风险大小及进口保理商和出口保理商自行制定的收费标准决定的,一般按“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的原则制定,通常在0.5%-2%之间。例如,对美国地区的保理业务,有的出口保理商向出口商收取了0.7%的保理费用,其中,有可能0.45%是进口保理商委托出口保理商收取的,余下的0.25%是出口保理自行收取的保理费用。

(二)国内外银行费用

国内银行的费用,一般由单据的邮寄费(根据快递公司的收费标准)、国内行与国外行联系的电信(电报)费(通常每份电文收取人民币150元)等构成。

国外银行的费用,一般是指中转银行的费用(类似于汇款业务中的中转银行的费用,通常无论金额大小,均按笔数收取,如国际上许多银行每笔收取10-15美元)。

(三)融资利息费用

出口保理业务项下融资利息费用=保理融资金额x保理融资年利率x保理融资天数/360

1.出口保理业务项下实际融资金额的确定

出口保理业务项下实际融资金额,是根据出口商业发票的金额及出口保理项下融资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的要求来确定,从理论上而言,最高可达到出口商业发票的金额的90%。

2.保理融资年利率

保理融资年利率可以根据融资使用的币种,选择使用外汇融资利率或人民币融资利率,若出口保理项下融资使用外币如美元、日元等,则使用美元、日元等外币融资利率;若出口保理项下融资使用人民币,则使用人民币融资利率。融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币种贷款利率执行,收息一般采用“前收利息”方法,在保理款项中先行将利息扣除并扣除相应的银行费用后,将余下款项入企业账户。

融资年利率的计算,一般根据保理融资当日同期同业银行拆放利率(如美元为LIBOR、日元为TIBOR、港币为HIB0R)为基础加一定浮点(Margin)来确定。如美元,一般银行在英国伦敦同业银行拆放利率(LIBOR)基础上加0.5%-1.5%;也有少数银行(特别是资金充裕的外资银行),对于信誉较好的企业,可能在LIBOR利率上加0.25%左右的。以2006年3月28日为例,12个月的UB0R利率为5.28%,因此,银行可能使用的利率在5.53%(5.28%+0.25%)-6.78%(5.28%+1.50%)之间。当然也有少数银行仍然延用20世纪的做法,不管保理融资的期限是多少、是否超过1年,均按1年期的流动资金的贷款利率计算。如2006年3月28日,1年期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6.75%,则该银行给予申请保理融资企业的年利率就为6.75%。

3.出口保理业务项下融资夭数的计算

出口保理业务项下融资夭数的计算方法为:办理融资日到预计保理业务项下收汇日的天数加一定的宽限期(考虑到节假日,实务中一般将宽限期定为5~7天)。例如,受益人在2006年1月25日要求办理融资,提单显示的装运日是1月21日,出口贸易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是提单后30天,预计收汇日为2006年2月20日,则融资天数为:从1月25日到2月20日的天数(26天)加上5~7天,即为31~33天,不超过33天。融资天数不宜过短或过长:过短,容易造成出口保理业务项下融资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融资逾期,给其带来不良影响和麻烦;过长,出口地融资银行不容易监控风险、及时发现问题。

4.出口保理业务项下融资的币种

出口保理业务项下融资的币种为人民币和国际上主要可自由兑换货币。国际上主要可自由兑换货币目前有美元、欧元、港币、日元、英镑等。

九、办理保理业务应注意的问题

(一)出口方(供货商)应注意的问题

1.了解进口人的信誉

若进口人信誉欠佳,一般不容易被进口保理商核准额度,保理业务也无法开展。另外,若进口人所在国属于政治、经济高风险地区,通常出口保理商在该国的网络较少,即便有,也不易核准额度。

2.选择合适的贸易方式

保理业务的贸易方式暂时仅限于赊销(O/A)、承兑交单(D/A),信用证项下由于已经有银行的信用作担保,不需再做保理业务。

在实务中,由于有的国家的银行信誉普遍较差,信用证项下的无理拒付成了习惯,因而有的出口商提出:希望在信用证项下办理保理业务。这种想法是不现实的。首先是当该国家的银行信誉普遍较差时,商人的信用更令人担忧,基于商业信用的保理业务风险更大,进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均不愿意在这样的国家开展业务,保理的信用额度就不可能核准,因此,保理业务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可能成功办理。其次是较高的费用往往令出口人难以承受,保理费用较一般业务的费用高,常常以百分之几来计算,与信用证项下的以千分之几来计算的出口议付费、进口开证费等高出十多倍,如在信用证项下办理保理,其费用的总额为信用证的费用加保理业务的费用,十分高昂,一般出口商难以承受。因而,无论从出口商还是保理商角度而言,办理信用证项下的保理没有可行性。

3.额度内发货

必须在核准的额度内发货,不能超额度发货,若超额度发货,保理商对超额度发货部分不负责。

4.融资追索权

出口保理商对保理项下的融资有的有追索权,有的无追索权,究竟有无追索权,出口人必须参考保理协议的有关条款。目前,由于我国的信用状况还不尽如人意,因此,作为出口保理商的银行仍然采取了较为保守的做法,一般对保理项下的融资有追索权。

5.供应商承担的国际保理费用较高

出口商叙做保理业务须承担较高的费用,一般在1%~1.5%之间,有时高达2%(与信用证的开证费、议付费不高于0.15%相比,高出10倍以上),如有融资服务,则费用还要高一些。这些费用一般由出口供应商承担,因此出口商应把此项费用考虑在出口成本中,尽量减少自身承担的额外费用。

6.纠纷自理

供应商在交货时必须严格符合贸易合同的规定,如买卖双方发生货物方面的纠纷时,保理商可以暂时停止支付款项,直至纠纷解决后再恢复付款责任,所有的风险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如有贸易纠纷,已核准的应收账款将被视为未核准的应收账款,保理商将因此而解除付款责任。例如,假定保理商核准的保理额度为100万美元,出口商也出口100万美元的货物,如没有贸易纠纷,则保理商视该100万美元为已核准的应收账款,负责担保赔偿,即万一进口商拒付,保理商负责赔付给出口商;但若价值100万美元的货物中,有30万美元的货物被进口商声称有质量问题,不管出口商是否同意进口商的观点,则保理商将视其为有贸易纠纷,即可以将该30万美元视为未核准的应收账款,不负责担保赔偿。

7.付款有时较迟

进口商或进口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后的90天内的任何一天向出口保理商付款均属正常,若进口商恶意利用这一惯例,将给出口商造成利息损失。

8.应慎重选择国际保理商

如果保理商本身资信不佳,经营能力差,对债务人信用调查不实,或在收到款项后不及时将款项交予供应商,或在债务人拒付或破产、倒闭、无力付款时无理不承担付款甚至也破产倒闭,出口供应商将不得不承受一定的损失。

(二)出口保理商(出口地银行)应注意的问题

1.了解出口商的信誉、贸易背景、产品的销售情况等,以便防范风险

应保证买卖双方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不涉及非法交易和不公平交易,以免直接影响到应收账款的合法性及制约应收账款转让的合法性;商品有较强的适销性,且不宜引起商业纠纷。特别是在当出口人提出融资要求时,由于其结算方式的实质仍然依赖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风险较大,因此必须参照流动资金贷款的要求,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

2.了解进口商的信誉情况,提高保理业务的成功率

有的明显属于高风险的国家,银行信誉尚且欠佳,更不用说商人的信用了,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主动劝说出口商放弃使用保理结算方式的打算。

3.加强保理项下的货款催收工作

由于进口商或进口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后的90天内的任何一天向出口保理商付款均属正常,为了防止进口商恶意利用这一惯例,应主动定期(通常一周一次)催收。事实证明,催与不催,效果大不一样。

4.债权转让

根据贸易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无相关的债权不得转让的规定。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是银行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的前提条件。如果银行保理商接受的应收账款是不可转让的,那么它无法实现有效索偿。有些公司在向其他银行借款时,承诺限制对于不属于通常业务过程中的资产处置,这种限制可能包括了特别地承诺不把其应收账款通过保理或者贴现出售。倘若契约中明确禁止保理和贴现,那么保理商与这种出口商签署了保理协议,则作为保理商的银行的权利可能面临前述贷款银行对抗的风险。

5.正确对待贸易纠纷

当出现贸易纠纷时,不能仅仅考虑到可以利用国际惯例,视相应的货款为未核准的应收账款,解除付款责任了事,应积极主动地参与出口商与进口商的贸易纠纷的调解工作,特别是在作为出口保理商已对出口商进行融资时,更需积极参与协调,因为该融资的还款来源于保理项下的收汇,贸易纠纷能否顺利解决直接影响到出口商的融资能否顺利归还。

6.确定风险系数及占用额度

在贸易融资中,出口双保理项下的融资是风险较小的一个品种,尽管货款能否正常收回,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誉及履约能力,能否正常归还取决于进口商的信誉及履约能力、出口商的信誉及还款能力,但是,一旦进口保理商核准额度,可以说明进口商的信誉及履约能力是较好的,风险不大,因此,其风险系数比打包贷款低,为0.25,占用融资申请人(出口方收款人)在融资银行的工商授信额度。

7.重视融资后的期间管理

在融资后,融资银行应密切注意出口商、进口商的有关信息。在发生间接付款(货款不通过进口保理商及出口保理商支付)时,请融资申请人主动联系进口商协调相关事宜,并立即请融资申请人提前归还融资款,要求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情况发生,以免形成风险。

附件1-12: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示样

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

致:XXX银行XXX分行

因我公司拟采用国际保理方式向        (国家/地区名)出口      (商品的中英文名称),请贵行代为向进口保理商提出初步信用额度评估申清,有关资料如下:

附件1-13:出口保理初步信用额度评估回复书示样

出口保理初步信用额度评估回复书

编号:

致:              公司

为保证你公司能采用国际保理方式向     (进口商名称)出口     (货物名称),银行于        日申请 (进口保理商名称)为上述进口商核定信用担保额度,现将初步评估情况通知如下:

□进口保理商拒批额度

                                                                    

□进口保理商初步核准额度,结果如下:

此回复不代表进口保理商已承担相关进口商的信用风险。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信用风险的承担以进口保理商为进口商核准正式信用额度为准。

如贵公司对上述内容有疑义,请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银行。

□如贵公司对上述内容无疑义,请尽快与银行签署《出口保理业务协议》,以便银行为贵公司申请正式信用额度。

□如贵公司对上述内容无疑义,银行将于两个工作日后为贵公司申请正式信用额度。

特此通知。

XXX银行    分行

年   月   曰

(签字盖章)

附件1-14:出口保理业务协议示样

出口保理业务协议

编号:

出口商: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出口保理商:XXX银行分行

负责人:

注册地址:

鉴于     公司(以下简称出口商)向XXX银行     分行(以下简称出口保理商)申请出口保理服务,为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经友好协商,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于            日,特签订本协议。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议适用于出口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的出口双保理服务。

第二条    在出口双保理业务项下,出口商同意出口保理商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遵循与进口保理商签订的《国际保理业务协议》(Interfactor Agreement)及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制定的《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General Rules on International Factoring,以下简称“规则,“)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条    如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对《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进行修订,或者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对《国际保理业务协议》进行修改,出口保理商应将变更内容以快捷方式通知出口商,自通知发出之日起,本协议所涉及内容也相应变更。如无特殊需要,协议双方无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条    出口商保证其在此过程中尽最大努力协助出口保理商在本协议和“规则”下履行义务、享有权利。

第五条    本协议引用了某些重要的术语。这些术语的定义如下:

1.出口双保理业务:是出口商在采用赊销(0/A)、承兑交单(D/A)等信用方式向债务人(进口商)销售货物时,由出口保理商(在出口商所在国与出口商签有协议的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在债务人所在国与出口保理商签有协议的保理商)共同为出口商提供的一项集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与管理、信用风险控制及贸易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2.信用评估:是出口商为了测算其对特定债务人采用信用销售时能获得多少信用担保而通过出口保理商向进口保理商提出信用调查申请,由进口保理商据以对债务人进行调查评估后将结果通过出口保理商通知出口商的过程。信用评估分为初步信用评估及正式信用评估。初步信用评估结果不构成对进口保理商的一项有确定约束力的信用承诺。正式信用评估的结果是进口保理商为债务人核定了信用额度。出口商在额度内以信用销售方式向债务人销售货物所产生的信用风险由进口保理商承担。该额度可以是一个可循环使用的信用额度,也可以是针对某一单笔合同/订单的额度。

3.担保付款:进口保理商就已核准的应收账款因债务人既未提出争议,又未能于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自行垫款支付。

4.发货:用通常的运输工具或出口商自己的运输工具将订购的货物发运给债务人或其指定人。

5.转让通知文句:是出口商向债务人说明应收账款已经转让并仅付给进口保理商的书面通知。转让通知文句通常记载在发票上,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另外出具信函。

额度的申请与核准

第六条    出口商应向出口保理商提交《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通过出口保理商向进口保理商提出信用评估申请。

第七条    无论为出口商申请的信用额度将来是否获得进口保理商的核准,出口保理商保证在收到进口保理商有关通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出口商.

第八条    若申请的信用额度获得进口保理商的核准,出口商保证在基础交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约定向进口商发运货物。若出口商在额度的有效期内或从额度核准之日起半年之内(以短者为限)未向进口商发货并叙做保理业务,出口保理商有权按自定的收费标准向出口商收取资信调查费。

第九条    在信用额度规定的有效期内,出口商向进口商发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超过信用额度的部分将不受进口保理商的核准,但超出额度的应收账款将补足限额内已被债务人或进口保理商偿还或贷记的金额。这些应收账款的替代将按它们付款到期日的顺序进行并始终仅限于当时已被偿还或贷记的金额。

出口商对应收账款及其转让的保证与陈述

第十条    出口商保证自收到《出口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之日起将把随后产生的对债务人的所有应收账款全部转让出口保理商,再由出口保理商转让进口保理商,即使在这些应收账款仅获部分核准或根本未获核准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第十一条    出口商保证向出口保理商提交的每笔应收账款均代表一笔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真实善意的货物销售,该应收账款可转让,据以向进口保理商转让的应收账款所涉及的货物销售符合凭以核准应收账款的相关信息中所述及的出口商的经营范围和付款条件。

第十二条    出口商保证无条件地享有向进口保理商转让的每笔应收账款的全部所有权,包括与该应收账款有关并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权利。该笔应收账款不能用来抵消、反诉、赔偿损失、对销账目、留置或做其他扣减等。但发票上列明的出口商给予债务人的一定百分比的佣金或折扣除外。

第十三条    出口商保证对每笔发货出具的发票均附有说明,表明该发票涉及的应收账款已经转让并仅付给作为该应收账款所有人的进口保理商。

第十四条    出口商保证对已经转让给进口保理商的应收账款未经进口保理商允许,不再进行处理、转让、赠送等,也不再向债务人追索。

第十五条    出口商同意向进口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适用进口保理商所在地的法律,任何转让将采取进口保理商规定的转让通知文句和转让程序。

第十六条    出口商同意作为应收账款受让人的进口保理商对每笔应收账款均享有与出口商同等的一切权利,包括强制收款权、起诉权、留置权、停运权、对流通票据的背书权和对该应收账款的再转让权以及未收货款的出口商对可能拒收或退回的货物所拥有的所有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出口商同意进口保理商有权在自认为适当的时候要求出口商与自己联名采取诉讼和其他强行收款措施,并有权以出口商名义对债务人的汇票背书托收。

信用额度的变更及取消

第十八条    出口商可要求出口保理商向进口保理商申请对现行信用额度予以变更(包括增额、减额、展期)及取消。

第十九条    出口保理商保证在收到进口保理商变更信用额度的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出口商,对于收到的进口保理商取消信用额度的通知,则应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出口商。

第二十条    出口商在收到进口保理商变更信用额度的通知前所有发货产生的应收账款是否受核准,取决于变更前的信用额度;收到通知后发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其受核准与否要受变更后的信用额度的约束。出口商在收到取消信用额度通知后发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均属不受核准之列。

单据的提交与寄送

第二十一条    出口商在发运货物后应将事先已同债务人在商务合同/订单中订明的凭以向债务人收款的全套单据(包括货运单据)按出口保理商的指示提交和寄送。

第二十二条    出口保理商可以随时要求出口商向其提交任何涉及所转让应收账款的单据和文件。

账务设立及核对

第二十三条    出口保理商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采用自己认为适合的记账方式及时记录每笔业务的发生情况,并定期同出口商核对有关账目。

第二十四条    出口商应建立相应账目,以便同出口保理商做好对账工作。出口商在收到出口保理商的对账单后的七天之内未提出任何异议,即可认为该对账单是准确无误的。

融 资

第二十五条    出口商可凭已转让给进口保理商的受核准的应收账款向出口保理商申请融资。

第二十六条    出口保理商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确定是否批准出口商的融资申请,并确定融资的前提条件、融资的数额、融资利率及融资期限。

第二十七条    出口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融资本息原则上应在收到国外付款时扣收.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出口保理商可提前收回融资本息:

1.在相关发票到期日后30天内收到进口保理商发来争议通知。

2.已超过相关发票到期日30天,但仍未收到进口保理商付款也未收到进口保理商的争议通知。

第二十九条    对相关发票到期日后30天仍未归还的融资,出口保理商将收取逾期利息。出口保理商有权从出口商账户中主动扣款或采取其他办法强行收款,直至收回融资本息。

付 款

第三十条    出口保理商应于收到进口保理商付款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区分下述情况将款项做相应处理:

1.对于已向出口商提供了融资的应收账款的付款,出口保理商有权优先用来偿付已提供给出口商的融资本息及相关保理费用,然后将余额贷记出口商的账户。

2.对于事先未向出口商提供融资的应收账款的付款,出口保理商在扣除相关保理费用后,将余额贷记出口商的账户。

第三十一条    出口保理商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有义务向进口保理商索要担保付款:

1.在发票到期日后90天内未收到进口保理商的付款通知,亦未收到争议通知。

2.在发票到期日后180天内收到进口保理商发来的争议通知,出口商与债务人已同意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并在出口保理商收到争议通知后180天内出口商的权益得到了确认或部分确认。

3.在发票到期日后180天内收到进口保理商发来的争议通知,出口商与债务人采取“诉诸法律”方式解决争议,并在出口保理商收到争议通知后三年内出口商的权益得到了确认或部分确认。

第三十二条    出口商如收到用于清偿已转让给进口保理商任何应收账款的任何现金,或支票、汇票、本票等支付工具,必须立即通知出口保理商,并将款项或支付工具转交出口保理商处理。

第三十三条    出口商在向债务人出具任何贷项清单须事先征得出口保理商同意,并应在贷项清单上载明进口保理商提供的转让通知文句,交由出口保理商处理。

争 议

第三十四条    如果债务人提出抗辩、反索或抵消(争议)并且出口保理商于发生争议的应收账款所涉及的发票的到期日后180天内收到该争议通知,则该应收账款立即变为不受核准的应收账款,无论先前是否为已受核准的应收账款。

第三十五条    出口保理商收到进口保理商转来的争议通知时,应将已涉及有关应收账款的细节和争议的性质通知出口商。

第三十六条    如争议的提出在进口保理商担保付款之后但在发票到期日后180天内,则出口保理商有权从出口商账户中主动扣款或采用其他办法强行收回出口商已收到的担保付款款项及相关利息、费用,并将收回的款项退还进口保理商。

保理费用

第三十七条    出口保理商有权按照自行确定的收费标准向出口商收取保理费用,并可以接受进口保理商的委托代其收取保理费。

第三十八条    出口保理商收取自身保理费用和/或代进口保理商收取保理费用原则上应在收到国外付款时逐笔扣收。

第三十九条    出口商对已转给进口保理商但却发生争议的应收账款仍应负有支付相关保理费用的义务,即出口保理商有权从出口商账户中主动扣款或采用其他办法强行收款,以收取进出口保理商费用。

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协议双方无异议,本协议期满后将自动延展两年。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如要提前终止协议,必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本协议方可提前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对协议终止前已转让应收账款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继续执行本协议,直至所有已转让应收账款全部被收回或被贷记为止。

协议条款的更改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无权单方面更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协议的一方若要求对本协议之条款进行任何修改,应书面通知协议的另一方,在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后,修改才被视为有效。

仲 裁

第四十四条    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若在本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若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解决纠纷,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分会仲裁。此仲裁结果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的签署人必须是出口商及出口保理商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是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有权签字人员。

第四十六条    出口商及出口保理商的人事组织变动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及双方在本协议下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XXX银行/ 分行                                 公司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15:出口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示样

出口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

编号:

致:          公司

为保证你公司能采用国际保理方式向      (进口商名称)出口        (货物名称),银行于           日申请 (进口保理商名称)为上述进口商核定信用担保额度,现已获进口保理商正式核准。详情如下:

□此额度为循环信用额度。

□此额度为单笔额度,只适用于第( )号商务合同/订单下交易,不可循环使用。最迟装运期为              日。

请你公司发货时务必在每份发票上注明付款条件及货款到期日,并载明如下债权转让条款:

特此通知。

XXX银行  分行

年 月 日

(签字盖章)

附件1-16:债权转让通知书示样

债权转让通知书

致:XXX银行       分行

根据贵我双方               日共同签署的第(  )号《出口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我公司于            日与 (进口商名称)签订了第( )号商务合同,并于            日装运了该合同项下货物:      (数量)     (总金额)      (品名)。发票号码为       我公司同意将上述发运货物的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给贵行,并同意贵行有权根据贵行与上述《出口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提及的进口保理商签订的有关协议行使一切权利。

公司

年  月   日

(签字盖章)

附件1-17:由出口人寄给进口人的介绍进口保理商的介绍信示样

INTRODUCTORY LETTER

GENTLEMEN:

BEGINNING JUNE 18,2002 ABCF BANK WILL SERVE AS OUR FACTOR FOR SALES IN THE UNITED STATES .ABC BANK IS A MEMBER OF 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A WORLDWIDE ASSOCIATION OF BEADING FACTORS WHO PROVIDE CREDIT AND COLLECTION SERVICES FOR EACH OTHER'S CLI-ENTS.THIS ENABLES US TO SELL OUR PRODUCTS ON OPEN ACCOUNT TERMS IN THE UNITED STATESAS WELL AS MANY OTHER COUNTRIES.

TENH RESULT OF THIS ARRANGEMENT IS THAT OUR IN VOICES TO YOU WILL CONTAININSTRUCTIONS TO PAY ABC BANK AND YOUR CHECKS SHOULD BE MADE PAYABLE TO THAT COMPANY.PLEASE SEND ALL FUTURE REMITTANCES TO:

ABC BANK

RECEIVABLES CAPITAL MANAGEMENT DIVISION

ATTENTION:INTERNATIONAL DEPT-CENTER180

P.0. BOX 8955

ABC BANKS,ATLANTA

ATLANTA,GA

ABA#61000104

RCMDIV,ACCT,#9088000006

SWIFT#SNTRUS3A

REF(*VENDOR NAME,INVOICE ETC)

ANY BILLING DISCREPANCIES MUST BE REPORTED TO THEM AT ONCE.

IF YOU HAVE ANY QUESTIONSR EGARDING YOUR ACCOUNT OR THIS ARRANGEMENT,PLEASE CONTACT ABC BANK AT THE ADDRESS LISTED ABOVE OR CALL THEM AT 804 888 7377.

WE FEEL SURE THAT THIS NEW ARRANGEMENT WILL HELP US SERVE YOU BETTER AND THAT SUNTRUST BANK WILL GIVE YOU THE UTMOSTAT TENTION AND CONSIDERATION.

附件1-18: 出口保理融资申请书示样

出口保理融资申请书

编号:

致:XXX银行         分行

根据贵我双方            日共同签署的第( )号《出口保理协议》,我公司拟凭下列出口保理项下受核准的应收账款向贵行申请提供资金融通。

我公司保证将按贵行要求支付融资利息及费用,并郑重声明若发生上述《出口保理协议》提及的情形致使贵行不能按期从国外收回该等款项,贵行有权从我公司在贵行开立的账户(账号为:     )中主动扣款或采取其他办法强行收款,直至全部收回贵行的融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为止。

融资利率按贵行公布的相关贸易融资业务利率计收。

公司

年 月 日

(签字盖章)

                                         

以下部分由银行填写审批意见:

XXX银行            分行

年   月    日

(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