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人民币远期结售汇
一、人民币远期结售汇的概念
人民币远期结售汇是一项确定汇价在前而实际外汇收支在后的结售汇业务。企业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币币种、金额、汇率以及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简言之,人民币远期结售汇是今天确定将来的人民币对外币的汇率,避免汇率风险,即期固定将来的成本和利润。
二、人民币远期结售汇的作用
远期结售汇业务能够帮助进出口企业在一定时间内规避外汇和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变动风险、固定换汇成本、降低财务费用或获取额外的收益;出口企业和有外汇收入的企业可以通过远期结汇从一定程度上防范和降低人民币升值风险,进口企业可以通过远期售汇从一定程度上防范和降低人民币贬值风险。在实务中,由于银行的远期结售汇报价常常并不比即期的更优惠,因此企业有时须在“保本”还是“趋利”中作出选择。
例一:企业的进口购(售)汇业务
2002年7月23日,某A公司收到进口代收单据,付款条件为D/AAT90DAYSFROMB/LDATE,到期日为2002年10月10日,需要对外支付USD4019254.90。
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在2002年7月23日,与银行签订《远期结汇/售汇总协议书》,叙做2个半月的远期售汇业务,当天确定2002年10月9日的购汇价为USD1.00=CNY8.2808,到时购需要付出的人民币为8.2808x4019254.90=33282645.98元。
第二种情况:未与银行签订《远期结汇/售汇总协议书》,按2002年10月9日当天银行的挂牌汇率购汇,即牌价未定。
10月9日,A公司到银行办理购汇,以便10月10日对外支付。
在第一种情况下:因A公司在2002年7月23日与银行签订《远期结汇/售汇总协议书》,叙做2个半月的远期售汇业务,交割日期为2002年10月9日。因此在10月9日,A公司到银行办理远期售汇业务的交割,由于已确定2002年10月9日的购汇价为USD1.00=CNY8.2808,因而,这时购汇需要付出的人民币为8.2808x4019254.90=33282645.98元。
在第二种情况下:因未与银行签订《远期结汇/售汇总协议书》,A公司按当天(2002年10月9日)银行的挂牌汇率购汇,即按USD1.00=CNY8.2892购汇,这时购汇需要付出的人民币为8.2892x4019254.90=33316407.72元。
两种情况比较,A公司假如当初叙做了2个半月的远期售汇业务,本笔业务可少付出人民币33761.74元(33316407.72-33282645.98=33761.74),即企业每1000万美元的进口购汇,可节约成本支出大约人民币8.4万元。
叙做该方案,客户的资金流并不受任何影响,只是把资金交割延后执行,且企业的融资成本都由本方案消化了,企业无需支付任何财务费用。对于银行来说,可以获得人民币存款、美元贷款、国际结算业务、资金业务收益的增加。该方案对于客户和银行来说是个双赢的方案。
例二:企业的出口结汇业务
2002年12月14日,B公司与国外签订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信用证项下见票后180天,收汇日为2003年6月17日,收汇金额为100万美元,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在2002年12月14日,与银行签订《远期结汇/售汇总协议书》,叙做期限为6个月的远期结汇业务,当天确定2003年6月17日的结汇价为USD1.00=CNY8.2833,到时结汇所得人民币为828.33万元。
第二种情况:未与银行签订《远期结汇/售汇总协议书》,按2003年6月17日当天银行的挂牌汇率结汇,即牌价未定。
2003年6月17日,B公司按时收到国外的货款。
在第一种情况下:因B公司在2002年12月14日与银行签订《远期结汇/售汇总协议书》,叙做期限为6个月的远期售汇业务,交割日期为2003年6月17日,因此在6月170,B公司到银行办理远期结汇业务的交割。由于已确定2003年6月17日的结汇价为USD1.00=CNY8.2833,因而,这时B公司结汇所得的人民币为100万美元x8.2833=828.33万元人民币。
在第二种情况下:因未与银行签订《远期结汇/售汇总协议书》,B公司按当天(2003年6月170)银行的挂牌汇率结汇,即按USD1.00=CNY8.2646结汇,此时B公司结汇所得的人民币为100万美元x8.2646=826.46万元人民币。
两种情况比较,B公司假如当初叙做了6个月的远期结汇业务,本笔业务可多得人民币1.87万元(828.33万元-826.46万元=1.87.万元),即企业每1000万美元的出口结汇,可额外获得收益人民币18.7万元。
例三:甘愿“吃眼前亏”的企业。
在实务中,有的企业在银行远期购汇的牌价并不优于即期时,甘愿“吃眼前亏”,仍然在银行办理远期售汇业务,或在远期结汇的牌价低于即期时在银行办理远期结汇业务,这主要是从规避汇率风险的角度和对某种货币贬值或升值的预期心理使然。如某日资企业,在当天汇率为USD1.00=CNY8.2646,远期6个月的汇率为USD1.00=CNY8.2535时,仍然在银行办理了期限为6个月的远期结汇,尽管银行工作人员提醒其因lit项业务可能产生损失时,该企业仍然不为所动,坚持要求办理。该企业认为,尽管从表面看,因叙做了远期结汇业务,可能每100美元将产生0.0111元人民币(8.2646-8.2535)的损失,但由于锁定了汇率,固定了企业的成本和利润,可以正确预计产品的成本和利润,并当人民币的升值幅度超过0.0111元人民币/100美元时,将不亏反盈。
三、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适用范围
(1)经常项目下,凡符合结、售汇条件的外汇收支可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企业在远期结售汇交易到期交割时,需提供结售汇业务所要求的全部有效凭证。
(2)资本项下的远期结售汇限于以下方面:
①偿还银行自身的外汇贷款;
②偿还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的境外借款;
③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收入;
④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收入;
⑤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的境内机构境外上市的外汇收入;
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收入。
(3)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对象:我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外资及内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
四、人民币远期结售汇交易的币种、期限、起点金额及汇率
(一)人民币远期结售汇交易的币种
人民币远期结售汇交易的币种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常见的有美元、日元、港元、瑞士法郎、欧元、澳大利亚元、新加坡元、英镑、加拿大元等交易币种。
(二)人民币远期结售汇交易的期限
人民币远期结售汇交易的期限一般是固定期限交易,常见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期限一般可分为7天、20天、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5个月、6个月、7个月、8个月、9个月、10个月、11个月、12个月共14档。企业如因履行贸易合同遇到困难等合理原因无法准时交割,可以有3个工作日的“宽限期”。此外,还可在交割日前3个工作日向银行申请展期,并于原交割日办理远期结售汇的展期,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但是,因展期交割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企业承担,产生的收益于最终交割时一并付给企业。
(三)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起点金额、汇率
远期结售汇业务暂无交易起点金额限制。远期结售汇业务汇率在2005年以前,由于各银行的即期汇率通常每天公布一次,因此远期汇率也每天公布一次;但2005年以后,由于各银行采用“一日多价”的办法每天公布即时汇率,因此目前各银行提供的远期结售汇汇率也是即时公布的,有时市场波动较大,一天之内可能相差20-80个BP,有时更大。违约和展期价格也将跟随市场波动。
五、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操作流程
远期结售汇业务流程较即期外汇买卖业务稍显复杂,一般在银行的专业部门办理(如资金业务部或国际业务部等):
(1)企业提交《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本节附件5-1: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示样),表明结汇或售汇的币种、金额、期限,并加盖法人或其授权人的签章;提交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所需的单据和有效凭证。
(2)企业与银行签订《远期结汇/售汇总协议》(本节附件5-2:远期结汇/售汇总协议示样),明确双方在交易发生时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向银行询价,商定远期结汇或售汇价格。
(3)企业按照远期结汇或售汇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外币或人民币保证金,或者落实质押、抵押、信用额度等其他保证方法。如有的银行保证金的规定为:对于涉及美元的交易,交割日距委托日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保证金比例为不低于成交额的5%;交割日距委托日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证金比例为不低于成交额的8%;对于涉及非美元货币的交易,交割日距委托日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保证金比例为不低于成交额的10%;交割日距委托日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证金比例为不低于成交额的15%。
(4)银行对照申请书和相关凭证、协议、资料等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审核无误后,将按照企业委托为企业办理远期结汇或售汇业务,交易达成后将向企业提供交易证实书。
(5)企业到期办理交割,并提交出账货币(结汇为外币、售汇为人民币)的支票,银行在约定的工作日内将结汇的人民币或买入的外币入企业账,交易完成。
若因特殊原因导致远期结售汇无法按期交割,提前向银行申请宽限期,宽限期内办理的交割视同履约交割。
(6)展期。企业如因履行贸易合同遇到困难等合理原因无法按时实现交割的,可在交割日前3个工作日向银行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的展期,并须不迟于交割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向银行提交《远期结汇/售汇展期申请书》。目前每笔业务只可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为企业办理展期,银行须先对其原交易进行平仓,然后再为其办理一笔新的远期交易。银行接受企业的展期申请后,要求企业提交《远期结售汇平仓申请书》,并另行提交新的《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银行根据《平仓申请书》在原合约的交割日按当日即期牌价将企业原交易平仓,银行将向企业出具《远期结售汇平仓确认书》。
原协议价格与平仓价格之间的汇率差,若亏损,企业须于平仓交割日将亏损全部补足方可展期;若盈利,则先存入企业的保证金账户,待展期交易到期时一并付给企业。将原交易平仓后,银行按照企业提交的新的《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为企业办理一笔新的远期交易。
远期结售汇交易只能展期一次,交易展期后,允许企业进行择期交易。
(7)违约及处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客户属于违约:
①企业无法在交割日前提供结售汇的有效凭证;
②没有实现办理展期手续,在宽限期内又不能办理交割;
③实际收汇或付汇金额小于协定的金额的差额部分。
因违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企业承担,所产生的收益归银行所有。
六、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人的资格
(1)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人须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2)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人资信状况和经营效益良好,无违法、违规和违约等不良记录。
(3)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人在办理银行开有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同时需要开立买入货币及卖出货币的外币账户。
(4)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人在银行开立外币或人民币保证金账户,或有足够的与需交纳的保证金等额的授信额度(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或贸易融资额度均可)。
(5)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人具有相应的进出口贸易背景或其他经济背景;或远期外汇买卖申请人自有的现汇资金或现汇营运资金等能确保其进行实盘交割;在背景的有效期内,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人可反复进行远期结汇/售汇交易。
七、企业办理远期结汇/售汇时,应向银行提交的资料
(1)若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人第一次在银行办理业务,必须提供基础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均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进出口贸易合同。
(2)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人提交《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表明结汇/售汇货币的币种、金额,并加盖法人或其授权人的签章。
(3)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人提交与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售汇总协议》。
(4)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人到期提交卖出货币的出账支票。注意在银行开立的外汇或人民币账户中有足以支付的金额;或到期也可携带以办理远期结汇/售汇银行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直接将卖出货币转入银行。
(5)签订其他需要签订的协议。
八、远期结汇/售汇业务注意事项
(一)对于企业
(1)企业应在拟办理人民币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开立账户。
(2)根据币种、期限等向银行询价,并结合形势如货币走势及政治、经济形势等,从避免汇率风险的角度出发,考虑是否需要办理。
(3)有计划地安排资金,为将来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到期交割准备足够的资金。如办理远期结汇,必须安排到时有相应的外汇资金用于结汇;办理远期售汇业务,必须安排到时有相应的人民币资金用于购汇。
(4)向银行逐笔提交申请书、《远期结汇/售汇总协议书》。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人在填制《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时,须在银行预留买入货币的交割账号,远期交易达成后,银行在交割日当天把企业买入的货币划入上述指定的账户。
(5)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单据,如贸易合同、进口或出口发票。
(6)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人一旦接受银行报价,交易便成立。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人不得要求更改或取消该交易,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及费用由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人承担。
(7)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人(企业)在进行外汇交易时,可以选择即时交易或者委托交易。如选择即时交易,企业可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直接向银行询价,按要求填写《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直接办理。如企业选择委托交易,可将书面委托书提交银行或通过电话等方式预留委托,汇率如果达到企业委托的价格水平,银行将按照企业委托价格进行成交。成交后,银行对委托书各要素核实无误后盖章并返还副本,并提供相应的交易证实书。
(8)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人(企业)须提交进出口贸易合同等以证实相应的“背景”或其他经济背景;或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人自有的现汇资金或现汇营运资金等能确保其进行实盘交割;在背景的有效期内,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人可反复进行远期结汇/售汇交易。
(9)不能提前交割,但若交割日为节假日,可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此外,如企业交割确有困难,银行还可给予3个工作日的宽限期。若企业违反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约定,由企业违约而产生的汇率损失由企业承担。
(二)对于银行
(1)银行必须通过检查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人(企业)提交的进出口贸易合同等以确定业务的合规和合法性。
(2)落实企业的外币或人民币保证金或与保证金等额的授信额度(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或贸易融资额度均可)。由于远期结汇/售汇风险不确定,而签订《远期结汇/售汇总协议》时,企业实质上是对银行的一种在将来进行远期外汇对人民币买卖的承诺。但在到期时,市场的价格完全有可能与企业预计的价格有较大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将降低企业到期履约的意愿。因此,为了防范企业到期违约,避免银行自身承受较大的风险,银行通常要求企业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的信誉、具体的贸易情况等,适当收取企业的“违约保证金”,抑制企业的违约行为,并在必要时用于弥补企业违约而产生的损失;或在企业信誉优良、在该银行有授信额度(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或贸易融资额度均可)的情况下,免交保证金,同时等额占用授信额度。
(3)预测企业的资金来源,尽量避免企业因资金不足而不得不违约的情况发生。
附件5-1:远期结汇/售汇业务申请书示样
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
致:ABC银行xxx分行
为执行第 号信用证/合同/发票项下对外付汇/收汇,根据贵行与我公司签订的 年 字 号《远期结汇/售汇总协议书》,现特向贵行申请( )购买,( )出售远期外汇,交易明细如下:
1.外币币种: 金额: 大写:
2.汇价:
3.期限:
4.我公司账号:
我公司保证金账号:
5.如系择期交易,我公司选择的交割日期定为: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间
6.我单位(公司)联系人姓名: 电话:
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
授权签字人(签章): (盖章)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银行编号:
银行审核意见:
经办: 复核:
审核盖章
审核日期:年 月 日
咐件5-2:远期结泣售汇总协议示样
远期结汇/售汇总协议
编号: 年 字 号
甲方:ABC银行xxx分行
负责人: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将为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提供受本协议约束的一项或多项远期结汇/售汇。据此,双方同意如下:
第一条 叙做远期结汇/售汇的前提条件
乙方向甲方申请叙做远期结汇/售汇,须满足下列相应条件:
.向甲方提交《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并加盖印鉴章。
2.乙方向甲方提供由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法人章的业务授权书。
3.已在甲方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账户,并保证在交割日甲方营业时间内,账户余额能够支付为完成所申请业务所需的全部人民币和外币资金。
4.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办妥叙做所申请业务所必备的审批手续,按甲方要求提交为完成相应业务所必需的有效凭证。
5.按本协议的规定交纳保证金或扣减相应的授信额度。
6.乙方同意做出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声明与承诺。
7.甲方认为乙方应予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 支付交易资金
甲方与乙方叙做远期结汇/售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和外币资金从乙方开立在甲方处的账户中支付。
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人民币/外币账户中直接划取为完成本协议项下业务所必需的人民币、外币资金。
第三条 保证金的收取及风险控制
1.甲方根据业务风险和需要,要求乙方交纳保证金,乙方必须于委托交易当日将保证金支付到开立在甲方处的保证金账户中,否则甲方不接受乙方的叙做业务申请。保证金金额由甲方确定。
2.乙方确认,市场汇率发生变动会导致未到期交割的交易产生浮动亏损。因此,当市场汇率变动致使乙方所有交易头寸浮动亏损总额超过其已交纳的保证金金额的50%(含)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追加保证金。乙方在接到甲方追加保证金的书面通知后,应在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将通知中要求的保证金追加金额支付到其在甲方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
浮动盈亏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浮动盈亏=协议交易金额x(市场价格-原协议远期汇率价)
3.无论任何原因,乙方的浮动亏损超过其保证金账户余额的80%(含)时,甲方有权随时将乙方所有未交割头寸全部平仓。
4.在甲方统一授信的情况下,乙方可申请以扣减授信额度的方式替代上述保证金。
5.当乙方利用人民币对外币调期业务对未到期远期结售汇交易进行提前交割时,由于调期交易中的远期交易和原有远期结售汇交易轧差产生的客户亏损应当在叙做调期交易时补缴。
第四条 交割和交易的展期
1.提前交割和宽限期
乙方可申请办理远期结汇/售汇业务的提前交割。
甲乙双方同意交割日后的三个工作日为办理交割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办理的交割视同如约交割。
2.交易的展期
因合理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期交割的,乙方应在最后交割日上午十点钟前向甲方提交推迟交割申请(展期申请),委托甲方办理展期平仓交易及叙做一笔新正常交易。
展期平仓汇率与原协议远期汇率之差形成的汇价收益,暂存于乙方的保证金账户,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支取。对于展期交易,如乙方按时办理交割,则将上述收益退还乙方;若乙方未按时办理交割,则上述收益归甲方所有。展期平仓汇率与原协议远期汇率之差形成的汇价损失,由乙方立即补足。
汇价收益与汇价损失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①当交割时展期平仓汇率高于原协议远期汇率时:
售汇:汇价收益=〔交割时展期平仓汇率(外汇买入价)-原协议远期汇率〕x申请展期金额结汇:汇价损失二〔交割时展期平仓汇率(外汇卖出价)-原协议远期汇率〕x申请展期金额
②当交割时展期汇率低于原协议远期汇率时:
售汇:汇价损失=〔原协议远期汇率-交割时展期平仓汇率(外汇买入价)〕x申请展期金额
结汇:汇价收益二〔原协议远期汇率-交割时展期平仓汇率(外汇卖出价)〕X申请展期金额
第五条 违约处理
因下列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有关交易未能完全履行的,甲方有权于最后交割日后对未履约交易部分主动进行违约平仓,违约平仓形成汇价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违约平仓形成汇价收益的归甲方:
1.乙方未在交割前提交全部有效凭证及/或有效商业单据。
2.乙方不能按时向甲方交割。
3.实际交割金额小于乙方原协议交易金额。
汇价损益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汇价损益=(原协议远期汇率-交割时违约汇率)x违约金额
第六条 损失的抵补和补偿
乙方应自行承担因甲方按照本协议进行交易而导致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乙方选择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损失、费用的抵补,和对甲方的损失进行补偿:
1.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第二个甲方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书面通知中要求的款项。
2.授权甲方从乙方人民币/外币账户中直接划取。
乙方未及时抵补损失和费用的,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叙做新的交易。乙方未及时补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账户中直接扣划相应款项。
第七条 交易证实书
每一笔远期结汇/售汇、人民币与外币调期交易成交后,甲方应向乙方寄送相应的“远期结汇/售汇交易证实书”,交易的最终结果(含汇价的最终确定)以甲方发送的交易证实书为准,成交后10天内乙方未收到甲方寄送的交易证实书或对交易证实书的内容有异议,应及时查询甲方,如交易成交后30天内未查询甲方,该笔交易以交易证实书的记录为准,甲方不再负责补寄交易证实书。
交易证实书寄至:
通讯地址:
联系人:
交易证实书以及甲方依照本协议发送给乙方的所有资料、通知等,均以邮寄后7日内视为乙方收妥,以传真方式发送的,视为乙方立即收妥。
本协议、交易证实书以及下列文件一起,就每一笔具体远期结汇/售汇业务而言,构成一份完整的协议:
1.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
2.业务授权书;
3。在叙做业务过程中,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任何其他书面通知。
第八条 乙方声明与承诺
乙方声明如下:
1.乙方是依法设立和存续的企业法人,已经并将按期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并能以自己名义履行本协议义务。
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基于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企业章程或者其他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公司授权,且不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凭证等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3.乙方申请向甲方叙做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的目的,乙方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任何文件不得解释为甲方对于乙方从事交易的真实、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和责任。
乙方承诺如下:
1.如发生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乙方应以最快捷的方式毫不迟延地通知甲方。
2.对于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事宜,乙方同意按甲方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权利保留
甲方如未行使本协议项下部分权利,或未要求乙方履行部分义务,并不构成甲方对该项权利或义务的放弃或豁免,亦不构成甲方对本协议中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对乙方其他义务的豁免。
甲方对乙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甲方根据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得视为甲方对上述权利的放弃。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解释
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协议的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是自协议生效日起三年。双方叙做远期结汇/售汇业务的到期日必须在协议有效期内。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叙做远期结汇/售汇、人民币与外币调期业务均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无论具体叙做业务的申请书、任何其他书面协议、记录或者凭证中是否明确提及本协议。
本协议届满不影响双方对依据本协议已经发生的义务的履行。
本协议届满后如双方均未向对方书面提出异议,本协议自动延长一次,期限三年。
第十三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以日期较后者为准。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定义
本协议所称“远期结汇/售汇业务”是指甲方与乙方协商签订协议,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币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乙方于到期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期限、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第十五条 特别提示
甲方与乙方已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甲方已提请乙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甲方已经应乙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
甲方:ABC银行xxx行 乙方:
授权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