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代客黄金业务

第六章    代客黄金业务

一、代客黄金业务的概念及作用

代客黄金业务是指银行根据自身所具有的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资格,接受具有国内黄金经营权且非黄金交易所会员的法人委托,代理其在黄金交易所买入或卖出黄金的行为,银行收取委托代理业务手续费,不承担代理买卖的盈亏责任。

银行可为企业提供的黄金及相关业务包括:为黄金交易所会员提供黄金交易的资金清算,代理黄金交易所为会员办理黄金实物交割,代理非会员客户在黄金交易所进行黄金现货交易,黄金质押贷款,黄金的远期保值业务等。

代客黄金业务的主要作用是通过低价买进和高价卖出(类似炒股票),可以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黄金动态保值、增值的机会。

二、代客黄金业务的适用范围

(1)企业具有黄金经营权。

(2)企业有黄金交易需求。

(3)企业有黄金动态保值、增值需求等。

三、叙做代客黄金业务的流程

(1)叙做代客黄金业务的申请人与银行签订《黄金代理交易协议书》,然后在银行开立黄金交易清算专户。

(2)银行代理企业在黄金交易所取得客户代码(即开立黄金账户)。

(3)交纳一定的保证金。

(4)企业填写并向银行提交《代理黄金买卖委托书》,委托银行买入或卖出黄金。

(5)企业填写并向银行提交《黄金提取申请书》,提取黄金。

四、叙做代客黄金业务申请人的资格

(1)叙做代客黄金业务申请人须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企业具有黄金经营权。

(2)叙做代客黄金业务申请人资信状况和经营效益良好,无违法、违规和违约等不良记录。

(3)叙做代客黄金业务申请人在办理银行开有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在银行开立黄金交易清算专户。

(4)叙做代客黄金业务申请人在银行开立人民币保证金账户,或有足够的与需交纳的保证金等额的授信额度(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或贸易融资额度均可)。

(5)叙做代客黄金业务申请人具有相应的经济背景。

(6)叙做代客黄金业务申请人在委托买入黄金时,应在其黄金交易所保证金账户中存有最低保证金余额(交易所规定为1万元人民币)。

五、叙做代客黄金业务时,申请人应向银行提交的资料

(1)若叙做代客黄金业务申请人第一次在银行办理业务,必须提供基础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均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黄金业务许可证。

(2)叙做代客黄金业务申请人提交《代理黄金买卖委托书》,并加盖法人或其授权人的签章。

(3)叙做代客黄金业务申请人提交与银行签订的《黄金代理交易协议书》。

(4)叙做代客黄金业务申请人提取黄金时,向银行提交《黄金提取申请书》。

(5)签订其他需要签订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