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择期外汇买卖

第四节    择期外汇买卖

一、择期外汇买卖的概念及作用

择期外汇买卖(Optional Forward Deal)是指企业可以在约定的将来某一段时间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按约定的汇率进行交割的外汇买卖,它实质上是一种可选择交割日的远期外汇买卖。企业可以不确定具体交割时间但事先确定汇率,防止因收付款时间不确定而蒙受汇率损失。

例如,2005年7月28日,某公司预计大约三个月到四个月需要对外支付100万欧元,但具体日期尚不明确。企业基于自身心理价位及市场行情的综合考虑,认为目前欧元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此时购买可能比较有利。于是就向银行提出用美元购买欧元,期限为三个月择期至四个月,银行报价为L2140。即在10月28日~11月28日中任何一天,企业都可向银行申请交割,且银行都将按1欧元等于1.2140美元的汇率将欧元卖给该公司,这样企业既规避了汇率风险又满足了付款日期上的灵活性。

择期外汇买卖与普通的远期外汇买卖相比,企业在交割时间上具有更大的自由。适用于于远期收付款日期有较大不确定性的企业、动态保值企业等。

二、择期外汇买卖业务的适用范围

(1)预计将来有不同币种的收入与支付的企业。

(2)准备对将来持有的外汇保值、增值的企业。

在外汇市场汇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企业须根据需要和对外汇市场走势的判断,如果远期价格优于即期,则可考虑叙做择期外汇买卖业务,使将来持有的外汇保值、增值。

(3)需要事先确定汇率,但将来不同币种的收入与支付的确切时间不确定,只能确定在某一段时间内的企业。

三、择期外汇买卖业务流程

择期外汇买卖业务流程与远期外汇买卖业务类似,一般在银行的专业部门办理(如资金业务部或国际业务部等):

(1)企业提交《择期外汇买卖委托书》(见本节附件4-3:择期外汇买卖委托书示样),表明卖出货币与买入货币的币种、金额、期限,并加盖法人或其授权人的签章。

(2)企业与银行签订《外汇买卖总协议》,明确双方在交易发生时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向银行询价,商定择期外汇买卖价格(远期汇率)。

叙做择期外汇买卖交易所使用的汇率价格也是远期汇率,但由于银行给予外汇买卖申请人在交割时间上有较大的自由选择权,因此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择期外汇买卖的价格要次于普通的远期外汇买卖价格。

(3)企业按腮择期外汇买卖的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外币或人民币保证金,或者落实质押、抵押、信用额度等其他保证方法。如有的银行用于计算保证金的公式为:

保证金=择期外汇买卖的金额xl5%x(T代表按年计算的从签订《外汇买卖总协议》到约定交割的时间)

(4)银行在审核相关协议、资料、手续无误后,将按照企业委托为企业办理择期外汇买卖业务,交易达成后将向企业提供交易证实书。

(5)企业到期提交卖出货币的出账支票,银行在约定的时段内将买入货币入企业账,交易完成。

四、择期外汇买卖申请人的资格

(1)择期外汇买卖申请人须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2)择期外汇买卖申请人资信状况和经营效益良好,无违法、违规和违约等不良记录。

(3)择期外汇买卖申请人在办理银行开有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同时需要开立买入货币及卖出货币的外币账户。

(4)择期外汇买卖申请人在银行开立外币或人民币保证金账户,或有足够的与需交纳的保证金等额的授信额度(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或贸易融资额度均可)。

(5)择期外汇买卖申请人具有相应的进出口贸易背景或其他经济背景;或择期外汇买卖申请人自有的现汇资金或现汇营运资金等能确保其进行实盘交割;在背景的有效期内,择期外汇买卖申请人可反复进行择期外汇买卖交易。

五、企业办理择期外汇买卖时,应向银行提交的资料

(1)若择期外汇买卖申请人第一次在银行办理业务,必须提供基础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均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进出口贸易合同或其他经济背景资料。

(2)择期外汇买卖申请人提交《择期外汇买卖委托书》,表明卖出货币与买入货币的币种、金额,并加盖法人或其授权人的签章。

(3)择期外汇买卖申请人提交与银行签订的《外汇买卖总协议》。

(4)择期外汇买卖申请人到期提交卖出货币的出账支票。注意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中有足以支付的金额;或到期也可携带以办理外汇买卖银行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直接将卖出货币转入银行。

(5)签订其他需要签订的协议。

六、择期外汇买卖业务注意事项

(1)择期外汇买卖的币种限于美元、港币、日元和欧元等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

(2)择期期限(约定的择期交割日)为外汇交易成交日起第二个工作日以后的任何时间段内。

(3)择期外汇买卖价格由银行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确定,择期外汇买卖申请人一旦接受银行报价,交易便成立。择期外汇买卖申请人不得要求更改或取消该交易,否则由些产生的损失及费用由择期外汇买卖申请人承担。

择期外汇卖卖的报价与远期外汇买卖一样,也是随行就市,根据国际市场汇率波动而变化,企业要承担交易时机选择的风险以及市场趋势分析出现偏差的风险。

(4)择期外汇买卖申请人(企业)在进行外汇交易时,可以选择即时交易或者委托交易。如选择即时交易,企业可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直接向银行询价,按要求填写《择期外汇买卖委托书》,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直接办理。如企业选择委托交易,可将书面委托书提交银行或通过电话等方式预留委托,外汇市场如果达到企业委托的价格水平,银行将按照企业委托价格进行成交。成交后,银行对委托书各要素核实无误后盖章并返还副本,并提供相应的交易证实书。

(5)择期外汇买卖申请人在填制《择期外汇买卖委托书》时,须向银行预留买入货币的交割账号,择期交易达成后,银行在交割日当天把企业买入的货币划入上述指定的账户。

(6)择期外汇买卖申请人(企业)须提交进出口贸易合同等以证实相应的“背景”或其他经济背景;或择期外汇买卖申请人自有的现汇资金或现汇营运资金等能确保其进行实盘交割;在背景的有效期内,择期外汇买卖申请人可反复进行择期外汇买卖交易。在我国,无交易背景、经济背景等的“套汇”是不允许的。因此银行方面通过检查择期外汇买卖申请人(企业)提交的进出门贸易合同等以确定业务的合规与合法性。

(7)企业在银行开立外币或人民币保证金账户,或有足够的与需交纳的保证金等额的授信额度(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或贸易融资额度均可)。由于择期外汇买卖风险不确定,而签订《外汇买卖总协议》时,企业实质上是对银行的一种在将来进行择期外汇买卖的承诺,但在到期时,外汇市场的价格完全有可能出现与企业预计的价格有较大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将降低企业到期履约的意愿。因此,为了防范企业到期违约银行通常要求企业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或在企业信誉优良、在该银行有授信额度(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或贸易融资额度均可)的情况下,免交保证金,同时等额占用授信额度。

企业叙做的择期外汇买卖因汇率波动可能会形成浮动亏损,当亏损达到企业存入保证金的50%时,银行将随时通知企业追加保证金;企业应及时补足保证金或增加授信额度的占用,如企业未能按时追加保证金,那么当其外汇买卖未实现的亏损总额达到保证金金额的80%时,银行可以强行平仓止损,亏损金额将从乙方的保证金账户中扣除。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企业承担。

附件4-3:择期外汇买卖委托书示样

择期外汇买卖委托书

       (委托人)现委托ABC银行xxx分行(受托人)按汇率      购入      卖出 ,起息日为          日(择期起始日)至           日(择期到期日)内的任一银行工作日,委托人特此保证在择期期限内支付委托者所卖出货币的全部外汇金额,并将承担委托人由于提前、逾期支付或无力支付或取消本交易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于起息日从委托人的外汇账户中扣除委托人所卖出货币的全部外汇金额,并将委托人所买入货币的全部外汇金额划入委托人所指定的外汇账户或办理相关业务。

委托人在充分理解本交易风险的前提下独立出上述委托,本委托书有效期至:             

委托人(单位盖章)

经办签字人:

有权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