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
一、进口信用证押汇的概念和作用
(一)进口信用证押汇的概念
进口信用证押汇(Inward Bill Receivables),是指开证行收到议付行或交单行寄送的单据后,为开证申请人垫付货款的一种贸易融资。
信用证一旦开立,银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但从其实质而言,银行是为开证申请人开立的信用证,因此,在一笔正常的开证业务中,开证申请人才是事实上的真正付款人。但在实务中,当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如单证相符,而开证申请人因资金紧张,无法在开证行付款前付款赎单的情况发生后,开证行仍然应按国际惯例立即付款或偿付议付行(或交单行),面临垫款的危险,因此便产生了进口押汇——以该信用证项下代表货权的单据为质押,并同时提供必要的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由银行先行代为对外付款,到期由开证申请人偿还的融资方式。
(二)进口信用证押汇的作用
进口押汇的主要作用是信用证项下的开证申请人在收到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后,以代表货权的单据为质押,可获得银行的短期融资,用于进口付汇,这样开证申请人就借此既推迟了信用证项下用自有资金(而非银行融资)进行付款的时间,又能收取信用证项下单据所代表的货物。与普通贷款相比,进口押汇具有手续简便、融资速度快捷的特点;与其他贸易融资相比,进口押汇突出的特点是进口押汇款的用途仅限于履行信用证项下的对外付款,所得押汇款项不能入企业的结算账户而自由使用。
二、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业务流程
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业务流程如图2-1所示:

(1)出口地银行在议付或经过单据处理后,将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寄送开证行。
(2)开证行在审核单据后通知进口开证申请人。
(3)进口开证申请人审核单据,确认单证相符;或在单据有不符点的情况下,确认接受单据;在付汇资金有困难的情况下,填写《进口押汇申请书》(见本节附件2-2:进口押汇申请书示样),向开证行提出要求办理进口押汇。
(4)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在与开证申请人签订《进口押汇合同》(见本节附件2-3:进口押汇合同示样)及《信托收据》后,办理进口押汇,并将进口押汇所得款项直接用于向出口地银行(寄单行)付款。
(5)进口开证申请人在押汇到期后将款项归还开证行。
三、企业申请进口押汇的资格
(1)进口押汇申请人须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2)进口押汇申请人必须是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进口业务的各类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3)进口押汇申请人资信状况和经营效益良好,无违法、违规和违约等不良记录,有齐全的生产销售计划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恪守信用。
(4)进口押汇申请人在开证行开有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人民币或外币账户均可),具有一定规模的结算量,并已经在开证行开立了相关信用证。
四、企业申请进口押汇时,应向银行提交的资料
(1)基础资料。若企业第一次在该银行办理开证等授信业务,必须提供企业基础资料:经工商局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正本在银行验看后还给企业);内资企业的经过外经局批准的允许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或“三资”(外商投资、外商独资、外商合作)企业的外汇登记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申请人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均可);申请人企业的各种印鉴样本:如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印鉴样本;有权签字人授权书及签字样本;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的贷款卡等。
(2)填写并提交开证行印制的《进口押汇申请书》。
(3)与开证行签订《信托收据》,作为开证申请人将自己货物所有权转让给银行的确认书。
(4)签订经签章确认的《进口押汇合同》,合同须列明申请人名称、信用证编号、押汇金额、押汇期限、押汇利率、还款日期、还款责任及违约处理等。
(5)交纳保证金(如需)、落实担保单位(如需)、抵押(如需)、质押(如需)。
(6)提交其他需要的材料:如有担保要求,须提供担保人的有关资料;如有抵押要求,须提供物权抵押凭证及抵押公证文件;其他贷款银行需要的法律文件及资料。
五、进口押汇的利息计算
开证行办理进口押汇通常不收押汇手续费,仅收取利息,收取利息的方法不是通常押汇采用的“预收利息法”,而是普通贷款常用的“后收利息法”,即在进口押汇到期后,由进口押汇申请人归还进口押汇本金及支付利息,还款的来源完全依赖于企业经营的利润。进口押汇利息计算公式为:
进口押汇利息=进口押汇金额x进口押汇年利率x进口押汇天数/360
(一)进口押汇金额
每笔进口押汇的最高金额应不超过国外来单索汇的总金额(通常是指国外受益人提供的汇票或商业发票所显示的金额),押汇款的用途仅限于履行进口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支付,一般在具体操作上,开证行(进口押汇银行)将押汇款直接通过出口地银行(寄单行)对受益人支付,而不再入进口押汇申请人账户。
(二)进口押汇年利率
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年利率可以根据信用证使用的币种,选择外汇融资利率,即如果进口信用证使用外币如美元、日元等,则使用美元、日元等外币融资利率。
融资年利率的计算,一般根据进口押汇当日同期同业银行拆放利率(如美元为LIBOR、日元为TIBOR、港币为HIBOR)为基础加一定浮点(Margin)来确定。如美元,一般银行在英国伦敦同业银行拆放利率(LIBOR)基础上加0.5%-1.5%;也有少数银行(特别是资金充裕的外资银行),对于信誉较好的企业,可能在TJBOR利率上加0.25%左右的。以2006年4月28日为例,12个月的LIBOR利率为5.28%,因此,银行可能使用的利率在5.53%(5.28%+0.25%)~6.78%(5.28%+1.50%)之间。当然也有少数银行仍然延用20世纪的做法,不管进口押汇的期限是多少、是否超过1年,均按1年期的流动资金的贷款利率计算。如2006年4月份,1年期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6.75%,则该银行给予申请进口押汇企业的年利率就为6.75%。
(三)进口押汇天数
进口押汇天数通常不需要进行复杂的计算,一般是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资金周转需要而定,如开证申请人需要30天才能筹措到信用证项下的付汇资金,则进口押汇天数可以为30天;如需要60天才能筹措到付汇资金,则进口押汇天数可以为60天,但一般最长不能超过90天。
(四)使用币种
进口押汇一般使用原币(即信用证及单据使用的货币)直接对外付款,不可兑换(结汇)成人民币使用。进口押汇货币一般为美元、欧元、英镑、日元、澳元、港元等可自由兑换货币。
六、办理进口押汇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 对于进口押汇申请人
1.专款专用
进口押汇款应专款专用,仅用于履行押汇信用证项下的对外付款,不能像其他押汇一样结成本国货币(人民币)使用。
2.短期融资
进口押汇是短期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90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其押汇期限与远期期限相加一般也不得超过90天。
3.金额限制
进口押汇金额需进口押汇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与开证行协商后决定。
4.拒付权丧失
办理进口押汇后,开证行已经对外付款,因此,在单证相符、或即使在单据有不符点的情况下,进口押汇申请人也丧失了对外拒付的权利。
5.货物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
办理进口押汇后,进口押汇申请人在没有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得到了货物的使用权,但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归开证行。
(二)对于开证行
1.了解开证申请人的资信情况
由于进口押汇还款的唯一来源为开证申请人的经营利润,因此,了解开证申请人的经营能力、资信状况十分重要。
2.了解进口货物的市场行情
若进口货物属于畅销产品,由于其变现能力较强,可适当放款押汇条件;反之,应从严控制。
3.适当考虑增加其他安全措施
由于进口押汇的还款来源单一,风险较大,因此在需要时,可比照普通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考虑增加其他担保或抵押,如要求开证申请人增加第三方担保、房产抵押、有价证券的质押等,以防万一风险发生时,使开证申请人在处理业务时有所顾忌,使开证行银行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4. 确定风险系数及占用额度
办理进口押汇后,开证行存在“钱货两失”的风险:一方面,开证行在开证申请人未提供资金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资金对外进行了付款;另一方面,在进口押汇申请人没有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将货物的使用权给予了进口押汇申请人,倘若进口押汇申请人到期因种种原因无法归还进口押汇款及货物(如被使用或转卖了),开证行可能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进口押汇的风险系数较高,为1.0,并占用开证申请人在开证银行的工商授信额度。
5.注意押汇后的期间管理
在实务中,银行办理押汇后的期间管理十分重要,开证行在必要时须监控开证申请人进口货物的货款回笼情况。在开证申请人出现不利于还款的迹象时,须严格监控其进口货物的货款回笼,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附件2-2:进口押汇申请书示样
进口押汇申请书
XXX银行 分行:
因资金周转需要,我公司对在贵行开出的信用证(信用证号: ;信用证/发票金额: )无法按时对外付款,特此请求贵行按照以下条件予以办理进口押汇:
押汇金额:(小写):
(大写):
押汇期限: (天)起始日: 到期日:
押汇利率:
我公司承诺:
一、在规定的押汇到期日归还押汇本息。如不能按期全部偿还,贵行有权从我公司在贵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或我公司的任何应收账款中主动扣收押汇本息和罚息(罚息率: )。
二、赔偿因我公司违约使贵行遭受的其他损失。
三、在我公司未能还清贵行押汇款之前,该信用证项下货物所有权归属贵行。我公司以信托方式凭信托收据预借单据提货,并受信托收据条款约束,清偿押汇款后单据所有权归属我公司。
四、贵行对我公司放单后,我公司不因单据含有不符点对抗贵行债权,并保证不以基础贸易合同纠纷危害贵行债权。
五、本申请书经我公司与贵行共同签字后生效。
六、本申请书如有争议,本公司和贵行一致同意将其提交 (仲裁机构名)依其当时有效的规则进行仲裁,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申请单位(公章或授权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担保人(如有)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3:进口押汇合同示样
进口押汇合同
编号:
甲方(申请人):
地址:
乙方(分行):
地址:
甲方因支付进口信用证LCNO: 项下货款,向乙方申请进口押汇,经乙方审查,同意提供进口押汇。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并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押汇金额、用途、利率、期限:
金额(大写):
用途:
利率:
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押汇,自乙方对外付款日起计息,按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银行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三条 若本合同项下押汇为担保押汇,则由取得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从属合同。即“进口押汇保证合同”或(和)“进口押汇抵押合同”、“进口押汇质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签具本信用证项下货权单据的“信托收据”。
2.甲方应按“进口押汇申请书”中列明的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押汇本息,并赎回本信用证项下货权单据的“信托收据”。
3.甲方作为乙方的代理人代为办理货物的卸货、报关、商检、运输、存仓、保险、制造、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并支付一切相关费用,并将所得货款用于归还押汇本息。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在办妥进口押汇手续后,将单证相符的进口单据交给甲方,并于付款日对外付款。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拥有本进「1信用证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处置权;乙方有权检查、监督有关的经营活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财务报表及文件资料。
3.乙方在甲方按时归还押汇本息及相关费用后,退还其提交的“信托收据”。
第六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出售、转让其股份、资产,替换法人代表,或进行合并、分立、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转制等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等合同的研究和实施破产的各项破产程序。担保方机构变动或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必须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提供担保人,甲方不得拒绝。
第七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条款时,均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否则,仍按本合同条款执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中2、3款约定,逾期未归还进口押汇本息,乙方可主动从甲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本息。
2.甲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押汇本息,乙方自逾期之日起,按银行规定利率加收 %的罚息。
3.甲方将本信用证项下货物抵押给第三方,乙方除了有权提前行使该货物的处置权外,并向甲方收取相当于担保总额 %的违约金。
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需向乙方支付担保总额 %的违约金。
5.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九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进口押汇申请书”(编号: )、“信托收据”、“进口押汇保证合同”、“进口押汇抵押合同”、“进口押汇质押合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向合同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与本合同同时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押汇本息和相关费用结清时终止。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担保的,担保人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代理人) (或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