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内信用证打包放款

第二节    国内信用证打包放款

一、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的概念、作用及特点

(一)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的概念

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是银行应信用证受益人(卖方)申请向其发放的用于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和装运的专项贷款。打包放款还款来源为信用证项下货款收回,如卖方交单时银行为其办理了卖方押汇,则应从其融资款项中扣收打包放款。

(二)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业务的作用

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的主要作用是信用证受益人(卖方),在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能较容易地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使企业获得短期资金周转,用于备货、备料、加工等,使国内贸易得以顺利进行,解决卖方企业因生产或收购商品及其他从属费用而造成的资金不足问题。

(三)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业务的特点

1.“单前融资”

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为“单前融资”,其发放贷款的时间段为收到信用证之后,向买方地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以前。

2.专款专用

打包放款是卖方地银行为支持卖方受益人执行信用证而进行的主要用于对生产或收购商品开支及其他费用的资金融通,一般要求专款专用,不能将打包放款用于固定资产的投资、归还贷款等其他资本项目的支出。

3.贷款期限较短

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180天。

4.贷款行留存信用证正本

信用证正本留存于贷款银行,以确保打包放款的申请人(即信用证的卖方受益人)在放款银行交单,便于放款银行监督信用证的执行情况。

5.有追索权

打包放款在正常情况下,以信用证项下收汇作为第一还款来源;在企业不能正常收回货款的情况下,企业必须偿还打包放款的本金及支付利息,或允许银行主动从其账户扣划打包放款的本金及利息。

二、打包放款的业务流程

打包放款的业务流程如图3-2所示:

(1)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确定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

(2)买方向当地银行(开证行)要求开立信用证。

(3)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并传递给在卖方地的银行(通知行或将来的打包银行、议付银行)。

(4)卖方地的银行(通知行或将来的打包放款银行、议付银行)将信用证通知卖方(即信用证的受益人、将来的打包放款申请人)。

(5)受益人凭正本信用证向当地的银行提出申请,要求叙做打包放款。

(6)打包放款银行(卖方地的银行、将来的议付银行)经审核同意将打包款项给予打包放款申请人(卖方、受益人)。

(7)打包申请人(卖方、受益人)出单并交银行议付或处理,在收到货款后归还打包银行的打包贷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三、办理打包放款申请人的资格

(1)打包申请人(卖方、受益人)须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2)打包申请人(卖方、受益人)资信状况和经营效益良好,无违法、违规和违约等不良记录,有齐全的生产销售计划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恪守信誉。

(3)原则上要求打包申请人(卖方、受益人)在贷款行开有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人民币或外币账户均可),具有一定规模的结算量。

(4)原则上要求打包申请人(卖方、受益人)在贷款行办理国内信用证等结算业务。

四、企业办理打包放款时,应向银行提交的资料

企业办理打包放款业务时,应向打包放款的银行提交以下资料:

(1)基础资料。若企业第一次在该银行办理贷款等授信业务,办理打包放款业务时必须提供基础资料: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均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的贷款卡等。

(2)填写并提交银行提供的《打包贷款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及担保方式等,并加盖公章及经有权签字人签字。

(3)向贷款银行提供财务情况,一般应提供企业上年度经过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以便贷款银行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三资企业或新增资企业还需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就此项贷款获得董事会的批准文件(若章程有此规定)、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

(4)提交不可撤销的正本信用证及贸易合同,以便贷款银行了解有关贸易背景;用于打包的信用证一般应由资信良好的银行开立,不可撤销;办理打包的时间(日期)一般在信用证的最迟装期之前和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内。

(5)签订《打包放款合同》。

(6)交纳保证金(如需)、落实担保单位(如需)、抵押(如需)、质押(如需)。

(7)向打包放款银行承诺该笔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保证交贷款银行进行议付或处理。

(8)签订其他需要的协议。

(9)提交其他需要的材料:如有权签字人授权书及签字样本;如有担保要求,须提供担保人的有关资料;如有抵押要求,须提供物权抵押凭证及抵押公证文件;其他贷款银行需要的法律文件及资料。

五、打包放款的利息计算

银行办理打包放款通常不收手续费,仅仅收取利息,利息计算公式为:

打包放款利息=实际打包贷款金额x打包放款年利率x打包天数/360

(一)打包贷款金额的确定

打包放款的金额一般是根据信用证金额和打包折扣来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实际打包贷款金额=信用证金额x打包折扣

其中的打包折扣,是银行根据自己的习惯和内部规定及打包申请人(卖方、受益人)的情况而定,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打包申请人(卖方、受益人)的信誉越好,折扣越高,获得的打包金额越大,一般银行的打包折扣在70%~90%之间。例如,信用证的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则银行可以给予出口企业的打包放款金额在70万元~90万元人民币之间。

(二)打包放款使用币种及年利率

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使用人民币,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收息一般采用“后收利息”方法,待贷款到期后,贷款银行向申请人一并收取本金及利息。

(三)打包天数(打包贷款期限)的计算

打包天数的计算方法为:办理打包日至信用证最迟装运日的天数加30天。例如,信用证的受益人于2004年11月10日要求打包贷款,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日为12月31日,则打包的天数为11月10日~12月31日的天数即51天加30天,也就是81天,打包贷款期限也就是从2004年11月10日~2005年1月31日。一般不超过180天。

六、办理打包放款业务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对于企业

为顺利地得到银行的打包贷款,打包申请人(卖方、受益人)除了需要符合相关资格要求、并向银行提交银行要求的有关资料外,还必须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自身信誉良好,在该银行没有不良记录

打包放款实质上是一种信用贷款。银行虽持有信用证正本,但信用证仅仅是打包申请人(卖方、受益人)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较有把握收到货款的证明,能否真正收回货款,则取决于打包申请人(卖方、受益人)能否按期履约及制作单据的水平和能力。如打包申请人(卖方、受益人)不能或不愿履约,或因制作单据的水平和能力较差,不能做到“单证相符”,则无法收回货款的可能性较大。打包放款的还款来源很大程度上仍然取决于申请人的自筹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所以申请打包放款的企业除了必须有相应的资格,有较强的对外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制作单据的能力,能提供有担保实力的单位担保或有合法足额的抵押质押外,还必须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2.关注信用证条款

信用证条款在打包放款中也十分重要。若信用证条款简单,受益人较容易执行,则该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收回的概率较大,还款来源也较有保障;反之,若信用证条款复杂,受益人较难执行。例如,信用证载有软条款、不利条款等,则该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收回的概率较小,还款来源也难有保障,不易从银行获得打包放款。另外,在申请打包贷款时,还须注意信用证有没有足够的余额,付款期限是否超过180天,信用证是否已过装效期或装效期离打包放款的日期太近,信用证中是否载有其他影响银行正常收汇的条款等。否则,均不能轻易地从银行取得打包放款。

3.注意国内信用证的性质和国内信用证打包放款的特点

银行只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国内信用证办理打包放款。因此,打包申请人(卖方、受益人)必须注意国内信用证的性质。此外,还必须注意国内信用证打包放款的特点,如“单前融资”、专款专用、贷款期限较短、银行有追索权等。

(二)对于银行

由于打包贷款的抵押物是信用证,而信用证对于开证行是一种“或有负债”,对受益人是一种“或有资产”,信用证本身仅仅是一个有条件的银行信用保证,如果条件得到满足,这种信用保证才能起作用,即信用证项下的打包贷款才有可靠的还款来源;若由于种种原因,企业作为受益人没有满足信用证的全部条件和要求,或未能履约,那么就无法使开证行付款承诺得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信用证则形同废纸。因此,单纯依靠信用证作为抵押而叙做的打包贷款,实质上是一种无抵押的信用贷款,银行必须十分谨慎办理。

1.审核企业的基础资料,了解企业的资信情况、经营情况等

银行在办理打包放款时,除应审核打包申请人(卖方、受益人)的前已所述的基础资料外,还应对其的经营情况详细调查。了解其是流通型的商贸企业还是生产商或制造商;生产能力是否满足生产货物的要求,在本行业内的信誉、经营作风如何,目前的财务状况有否恶化,在以往银行的还款记录中有否逾期现象等;信用证要求的货物是否属企业主业经营范围,货物价格在同行业中是否合理,是否需要特殊批文等。

2.审核信用证的真实性

开证行一般通过两种方式开立信用证,即电开和信(函)开,其中电开又有三种,即电报(cable)、电传(telex)和SWIFT系统开立。在办理打包放款前,需要认真核查其真实性:以信(函)开立的信用证需要核对其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是否与留存的有关签字样本相符;以电传、电报开立的信用证需要核对其密押是否正确;以SWIFT开立的信用证也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对真实性不能确定的信用证不可办理打包放款。

3.审核开证行情况

由于国内信用证风险较大,目前开证与付款等整个业务流程的处理原则上仍然在同一系统内办理,因此,打包银行应首先审核开证行与自己是否为同一银行系统内部的。例如,若中国银行A分行准备办理打包放款,那么,依据的信用证最好是中国银行国内的B分行或其他分支机构开立的信用证。在将来国内企业信用有所改善,越来越多的银行发展国内开证业务时,打包银行除了选择自己同一银行系统内部的分支机构外,也可选择国内信誉较好的银行。

4.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

对于已过最迟装船期、有效期或没有足够余额的信用证,原则上不能叙做打包放款;对于载有软条款、不利条款的信用证,应谨慎办理打包放款或降低贷款金额比例(打包折扣)。

5.控制打包放款的期限、金额

打包放款的期限是指从批准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证办理出口押汇或信用证项下放款收妥结汇日加上合理的传递时间,打包放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0天。

打包放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

6.确定风险系数及占用额度

国内打包放款的风险与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相近,因此,银行一般确定它的风险系数为1.0,占用企业在银行的工商授信额度并需在额度内办理。

7.严格贷后管理

在放款期间,放款银行应与该企业保持密切联系,了解企业合同执行情况、生产或收购的情况;监控打包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如借款人未按申请用途使用打包放款,银行应对挪用金额加收罚息并限期收回上述放款;督促企业及时发货、交单议付;督促企业在办理押汇或收回货款后,及时归还打包放款的本金及支付利息。

8.注意操作风险

业务操作风险,主要是指银行在办理打包后,在受益人提交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时,必须严格审核,保证单证相符,防止可能出现的审单技术性风险而导致打包放款还款来源出现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