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第六节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不同于现行区分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的管理体制,打破了经常、资本常规管理界限,以跨国公司为载体,对贸易、外债、境外放款等外汇资金实施集中运营,集中体现了我国现阶段外汇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转变,是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因此,放在本节重点介绍。

一、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是跨国公司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 ) 的通知(汇发201423 号)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通过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管理方式,分别集中管理境内、境外成员单位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成员单位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资本金、外债资金等。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不同于现行区分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的管理体制, 而是打破了经常、资本常规管理界限,以公司治理结构相对良好的跨国公司为载体,在境内外资金有放隔离前提下,通过专用账户方式,对特定主体实现基本可兑换。上年度外汇收支规模1 亿(含) 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合并计算)或单一企业集团,无论中资还是外资, 只要具有真实业务需求、规定的管理措施和手段、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 类,均可以开办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业务。

二、实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目标和意义

我国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的目标和意义有以下几点。

(一)进一步简政放权,全面服务实体经济

通过实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最大限度减少审批干预,便利企业资金运用,有利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财务成本,为企业在华设立"资金中心"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从而支持跨国公司总部经济发展,方便企业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创造条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资本项目可兑换体制和机制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利用同一账户实现不同性质资金的归集管理,促进企业和银行提高业务创新和资金管理能力,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降低外汇管理成本,增强企业和银行国际竞争力,为全面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和扩大资本项目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三)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综合监管加强风险防控

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各国监管当局越来越深刻意识到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必要性。我国在外汇管理中也开始探索并引人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宏观审慎管理是与微观审慎监管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它关注的是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因此,用以应对金融稳定性系统风险的政策工具即为宏观审慎监管工具。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实际上是→种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制度设计中,通过加强数据申报与监测分析等相关风险防控政策措施,健全跨境资本双向有序流动机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主要内容

(一)跨国公司账户体系

1.跨国公司账户

跨国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可同时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分别对境内和境外资金进行集中管理。部分资金管理能力较强的企业,也可按同一管理原则开立一个账户实现境内外资金集中管理。

(1)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国内资金主账户是跨国公司在其所在地银行开立的,集中运营管理境内成员企业外汇资金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收入和支出范围都有明确规定。

(2)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是跨国公司在其所在地银行开立的,用于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人的外债资金的专用账户。该账户与境外划转自由,无额度控制,不限定与境外之间的收支范围。

2. 跨国公司账户之间的融通和额度控制

跨国公司选择同时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可以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放款,放款额度一般不超过境内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的50%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可向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拆入外债资金,额度为境内所有成员企业可用外债额度。企业选择仅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需遵循前述资金通道管理原则,但不能同时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并建立资金通道业务。

(二)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用

跨国公司利用同一账户实现了不同成员企业、不同性质资金的归集处理,既可以办理境内成员企业经常项下资金收付,并开展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也可运营直接投资、外债、对外放款等资金。

(三)跨国公司单证审核要求

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忖汇手续,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四)统筹使用外债、对外放款额度

跨国公司既可以集中管理使用成员企业全部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也可集中部分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便利企业内部调剂余缺。跨国公司集中的外债额度=参与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参与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已登记中长期外债签约额一参与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已登记短期外债未偿余额-参与部分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保留的外债额度。

(五)资本金、外债结汇采取负面清羊管理

负面清单管理,简单地说,就是在引进外资过程中,对企业不允许从事的活动以清单方式列明。跨国公司集中运营管理外债资金和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可以在境内成员企业之间调刑使用,并按照意愿方式办理结汇。其中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和境内再投资账户资金。结汇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1)结汇应由跨国公司指定的主办企业通过其开立的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

(2)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划入主办企业对应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 。资金使用时,开户银行应审核真实性后直接支付,并留存相关单证5 年备查。有关单证可以是主办企业经营范围内所涉单证,也可是成员公司经营范围内所涉单证。原则是谁使用资金谁提供单证。

(3) 结汇后资金使用应遵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并不得用于以下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

①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和外债资金指定用途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和衍生产品投资;

③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 、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

④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4) 银行、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结汇和支付数据至外汇局相关业务信息系统。

(六)相关国际收支还原统计申报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应严格按规定向银行申报跨境资金收付性质,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1)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跨境资金收付,应按照关于跨境资金收付的国际收支申报要求进行申报。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境内非居民间的资金收付,应按照关于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间交易的要求进行申报。

(2) 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无须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应按照关于境内居民之间外汇划转要求报送有关数据。

(3) 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款或轧差净额结算国际收支申报,区分实际收付款数据和逐笔还原的原始收付款数据进行申报。

(七)风险防控措施

实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的同时, 外汇管理局通过以下途径防范该项新政策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

(1)落实额度控制。政策规定,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需在规定的外债和对外放款资金额度内划转。

(2) 加强数据监测。赋予国内、国际资金主账户专门账户代码,全面采集和统计这两个账户外汇收支等信息;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应进行还原数据申报。

(3) 强化银企责任。要求银行、企业签署"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承诺合规办理业务。通过确认书,提示企业、银行在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4) 加强核查检查。银行、企业办理业务,需留存相关单证备查,通过外汇管理局跨境资金监测平台加强数据统计与监测分析,确保风险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