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我国现行外汇管理框架

第三节 我国现行外汇管理框架


目前,我国以功能监管为主线,建立了一个涵盖居民、非居民、自然人和法人等各类主体的外汇管理制度体系。现行的外汇管理框架主要由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国际收支统计与监测、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外汇储备管理、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以及外汇管理的检查与处罚七个部分组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1996 年年底,我国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只要交易真实、合法,对外支付就不予限制。由于目前我国仍实行资本项目部分管制,为确保资本项目管制的有效性,防止无贸易背景或违法资金等非法流出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核心目标和原则是真实性审核。通过真实性审核防范异常资金流动风险,同时兼顾促进贸易便利化。实现手段主要是通过核对资金流与物流对应情况、规范银行审核外汇收支单证、实施事后核查等。

(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货物贸易项下的外汇收支在经常项目中占主导地位,在管理上包括对出口少收汇(逃汇、截留外汇)、进口多付汇(套汇、骗汇)、出口多收汇(投机资金流入)和进口少付汇(投机资金流入)四个方面的监管。在2012 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之前,通过建立完善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来实现对出口少收汇和进口多付汇的监管;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制度、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制度等来实现对进口少付汇和出口多收汇的监管。货物贸易改革之后,对上述四个方面的监管均统一为"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分类管理"。依托业务系统全面采集数据,通过非现场总量比对企业的货物流和资金流,并动态监测重点企业,实施必要的现场核查可疑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监管。

( 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

我国对服务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按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可以自行保留或办理结汇;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以使用自有外汇支付或者以人民币购汇支付。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在管理手段上大有不同,由于其没有所谓的货物流信息可供核对,因此通过在法规中明确银行审核外汇收支所涉单证,并与税务部门等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建立由宏观分析、中观监测、微观核查紧密结合的非现场监管体系,并辅以必要的现场核查、检查,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

(三)个人外汇管理

对于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目前的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 万美元。额度内的,凭身份证件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额度的,持规定材料在银行办理。随着个人用汇需求的变化,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个人外汇管理也将进一步改革。

(四)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是涉外主体开展日常对外经营活动,办理外汇收支的重要载体,也是外汇局实施非现场监测的重要途径之一。与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实施专户管理不同,对于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主要通过开户资格进行管理,并且不断调整放松井最终取消总量限额要求。目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在银行自由开立,首次开立只需向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对账户内资金可自主保留和使用。

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以及金融监管体系的逐步健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照统筹规划、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目前,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以外汇登记为主要手段,依托业务系统全面采集数据,构建事后监督机制,实现资本项目跨境资金流动统计监测和预警。同时对部分资本项目交易特别是证券投资项下交易仍保留了事前审批。另外,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所不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管理原则上不完全是真实性,对部分交易项目即使具有真实性需求,也不允许,比如境内个人境外购买房地产等。

(一)直接技资外汇管理

目前,我国对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重点是通过登记等手段实现跨境资金流动统计监测,并根据外汇收支形势特点,实施相应汇兑管理。具体是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利用外汇登记手段和银行数据报送实现统计目的;通过资本金账户、年度外汇经营状况申报等管理手段,落实外商投资登记管理等要求;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主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二)外债管理

对外债实施管理主要是通过以规模管理和登记管理,辅以账户管理、汇兑管理和用途管理等方式和手段,实现对外举债的规模和投向控制以及提高外债资金的使用效益等目标。凡是借用外债的境内机构均需办理外债登记,外汇局建立全口径外债统计监视IJ 机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外债统计数据。

( 三)跨境担保管理

跨境担保可能转化为实际负债,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跨境担保形式。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担保履约后形成对外债权的,应按相关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境内机构提供或接收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四)资本市场外汇管理

目前,在我国,在居民境外证券发行方面,目前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境外上市,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可境外发行债券,但尚未允许境外发行基金产品和衍生产品。居民境外买卖方面,主要实行Q DII ,允许银行买卖境外债券,并采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两地投资者通过当地证券公司买卖规定范围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非居民境内发行方面,仅允许国际开发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即熊猫债。非居民境内买卖方面,主要实行QFII 、RQFII 制度,允许从事B 股交易等。

三、国际收支统计与监测

我国对跨境交易资金流动进行统计,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汇款或者从境外收款.都要履行申报义务。由机构或个人直接向外汇局申报收付汇信息的,称为直接申报。由机构或个人委托银行代申报的,称为间接申报。目前非银行机构和个人的申报基本上通过银行代申报完成。直接申报方面主要实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申报主体为金融机构。此外,对于较难通过交易主体申报采集的数据,我国还建立了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等国际收支统计专项调查制度。通过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和直接申报等制度,采集我国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并以此为基础定期编制和公布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和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我国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由外汇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等部门分别负责。商业银行外汇与外汇间的买卖等外汇业务由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外汇局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负责履行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

(2) 保险经营机构、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资格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范围包括外汇保险、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即期结售汇业务等。

(3 ) 考核金融机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外汇局通过设定考核指标、考核方法等考核金融机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同时通过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罚,加强对金融机构办理外汇业务的监管。

五、外汇储备管理

外汇储备管理是外汇局的重要职责。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下,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经营管理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对外汇储备的管理主要是以投资基准为核心的管理模式。投资基准确定了货币、资产、期限和产品分布的结构和比例,是投资管理过程中衡量某项资产或投资组合构成和收益的重要参照指标。在按照投资基准经营的同时,允许经营人员对基准进行适度偏离,以便发挥经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这样可以在既定风险之下创造超出基准的收益。这一模式既借鉴了国际经验,也具有自身特色。

六、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一)人民币汇率管理

1994 年外汇体制改革之后,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2005 年7 月21 日,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 时1 5 分对外公布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港币和英镑汇率中间价,作为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以及银行柜台交易汇率的中间价。自2014 年3 月17 日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由1 % 扩大至2 % ,银行为客户提供当日美元最高现汇卖出价与最低现汇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当日汇率中间价的幅度由2 % 扩大至3 % 。

( 二)外汇市场管理

目前我国的外汇市场由外汇零售市场与外汇批发市场组成。外汇零售市场是指银行与企业、个人等客户之间进行柜台式外汇买卖所形成的市场。在外汇零售市场,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须事先经外汇局批准,取得市场准入资格;银行根据经营需要自行决定挂牌货币并执行银行汇价管理规定;遵守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将结售汇综合头寸保持在核定限额以内。银行建立结售汇会计科目,区分即期结售汇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分别核算对客结售汇、自身结售汇和银行间市场交易业务,履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等数据统计义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对相关凭证或商业单据进行审核;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时,应当与有真实需求背景的客户进行与其风险能力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并遵守外汇局关于客户、产品、交易头寸等方面的规定。

在外汇零售市场,银行在与客户之间进行外汇交易必然导致外汇头寸的盈缺。由于外汇市场存在汇率波动,银行保留外汇头寸敞口面临汇率风险较大,因此,银行要对多余头寸进行抛出,对短缺头寸进行补进,于是形成了银行间外汇市场。这个市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外汇批发市场。它是指银行同业之间的外汇买卖行为及其场所,市场交易的币种、形式等由外汇局规定。

七、外汇管理的检查与处罚

外汇检查是我国外汇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外汇局依据外汇管理法规、政策,依法对境内机构、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并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须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调查、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外汇查处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逃汇、非法套汇、非法汇入外汇和非法结汇、违反携带外汇出入境管理规定、违反外债管理规定、非法使用外汇、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经营外汇业务、金融机构违反收付汇、结售汇、外汇市场管理等规定:境内外机构、个人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报送报表、提交单证、外汇登记等规定。

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定性和处罚,应当依据外汇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条款,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法》、《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外汇处罚的种类主要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强制收兑、警告、通报批判、责令整顿、撤销外汇账户、停办结售汇业务等。

外汇局在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过程中,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办案程序进行,并且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手段和措施有: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有关机构和个人,查阅、复制有关交易单证等资料,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封存可能被转移或藏匿的文件和资料,查询账户,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涉案财产或重要证据。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 人,并应当出示证件。少于2 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