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资本项下个人外汇业务
资本项下个人外汇业务主要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个人境外投资以及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即B 股)等。其中个人境外投资方面, 鉴于其特殊性,按照可兑换进程,目前政策上尚未出台具体管理办法,仅通过允许个人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实现了部分开放。由于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管理已在直接投资部分介绍了,境内居民个人投资B 股也已经在资本市场部分介绍了,因此本节不再赘述。
一、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管理
(一)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概念和分类
所谓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简单地说,就是个人将其相关符合规定的财产变现后汇出境外的行为。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两类: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所谓移民财产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所谓继承财产转移, 是指外国公民和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二)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管理主要内容
目前,我国对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外汇管理手段是审核。审核管理的核心是身份真实性和财产合法性。身份真实性的审核涵盖在对其非居民身份(或外国公民)的审核和移民前居民身份的认可,所涉管理部门主要是外交部门和户籍管理部门。财产合法性的审核涵盖来源合法和税收缴纳两方面,所涉管理部门包括产权、司法、监察、税收等多个部门。外汇管理局根据上述部门出具的证明为符合财产转移条件的个人出具核准文件。
2009 年以来,根据国内经济金融发展、对外开放以及国际收支形势发展变化,我国推出了一系列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措施,逐步提升可兑换程度,但是,在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管理方面.在简化了个人财产转移部分售付汇管理基础上仍保留了审核原则。该项审核是对资金流出的审核。审核的主要目的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在满足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合理需求、保护个人正当的财产权利的同时,维护我国正常的金融、外汇管理秩序,防范资本外逃;另一方面是防止国家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将非法收入转移境外,逃避境内司法、监察部门的检查。
二、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概念和分类
股权激励计划是指境外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公司具有雇佣或者劳务关系的个人进行权益激励的计划,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在这里,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公司;境内公司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含代表处) .以及与境外上市公司有控股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的境内各级母、子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境内机构。
纳入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的股权激励计划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员工持股计划,另一种是股票期权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又叫员工持股制度.兴起于20 世纪50 年代的美国,是通过让员工持有本公司股权和期权而使其获得激励的一种长期绩效奖励计划。股票期权计划是上市公司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等公司员工在一定期限内以一种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是对员工的一种长期激励。
(二)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主要内容
目前,我国外汇管理对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涉及的外汇业务,主要是实施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集中统一办理的管理办法。也就是,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并应由一家境外机构统一负责办理个人行权、购买与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其中境内代理机构应是参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的一家境内公司或由境内公司依法选定的可办理资产托管业务的其他境内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