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资本市场外汇管理业务

第四节 资本市场外汇管理业务


证券投资包括证券发行和买卖交易。从证券工具的角度,可分为股票和债券,其中债券可分为民期债券、中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l 衍生金融工具等。纳入外汇管理的证券投资业务,我们称为跨境证券投资,这是我国资本市场外汇管理的主要业务类型。本节重点介绍合恪机构投资者制度、境外上市、B 股外汇管理情况。

一、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

( 一)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的内涵

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是在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情况下.有限度允许符合一定资格条件的机构投资者进行跨境证券投资的过技性制度安排,其投资涉及的额度、产品、账户、资金、汇兑等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20 世纪90 年代初,在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如印度、韩同、中国台湾地区等有较广泛的运用,是渐进、有序、稳步开放资本市场的一条特殊通道。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包括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两个相对方向内容。目前, 我国具体实施的合格境内投资制度简称为QDII,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则按外汇和人民币对应QFII 和RQFII 。

( 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制度

1. QFII 的概念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QFID 制度,是指允许符合资格要求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一定条件和限制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井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在额度范围内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投资本金、资本利得、股息等经审核可转为外汇汇出的一种证券市场的开放模式。

从实质上说, QFIl就是一种资本管制措施,通过限制国外资本流入规模和流出速度,进而限制外国资本对一国或经济体的国际收支和金融市场的影响力,降低资本市场开放过程中的风险。

2. QFII 监管的部门体系

按照职责分工,我国对QF lI的监管主要涉及市场准入审定和投资额度审批,分别由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具体监管分工如下:中国证监会负责QFII 资格的审定、投资工具的确定、排股比例限制等。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投资额度的审定、资金汇出入和汇兑管理等。

3. QFII 制度主要内容

我国目前的QFII 制度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资格条件的限制。符合条件的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才能取得合格投资者资格,准入门槛相对较高。

(2) 投资规模的限制。QFlI机构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范围内投资。该额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国际收支和证券市场状况,结合QFI1机构的资产规模、资产配置状况、投资管理能力、既往投资表现等审批。截至2014 年6 月底,国家外汇管理局已批准252 家QFII 机构共计565. 48 亿美元投资额度。

(3) 投资通道的控制。QFI1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应在托管人处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

(4) 资金汇出入限制。按资金性质不同对QFII 机构汇入本金设置3 个月或1 年的锁定期,在锁定期内禁止合格投资者将投资资本金汇出境外。

4. 我国QFIl管制的目的

我国实施QFIl管制的目的如下。

(1)防止资本市场开放对国际收支的影响。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际收支比较脆弱,资本和金融账户变动比较敏感,且受外界影响较大,开放初期若不对证券项下的资金流出入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将会成为资金大进大出的通道,从而对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产生影响。

(2) 防止对国内资本市场的影响。我国资本市场相对不发达,市场的深度和广度都有待提高,投机氛围比较严重,若不对流入资本市场的资金进行适当控制,很容易造成价格的大起大落,进而影响到国内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3) 防止资本市场开放对金融体系的影响。我国的金融体系仍存在一定的脆弱性,特别是利率市场化程度较低,汇率弹性不够,如果不对证券项下跨境资金流动进行有效管理,很容易引发外部资金对人民币的投机性冲击,进而危害到我国的金融安全。

(三)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CRQFII) 制度

1. RQFII 的概念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MB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RQFID 制度,是QFII 制度在中国的一种创新。RQFII 具体是指符合条件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一定额度谊围、封闭账户渠道及监管条件下,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的相关业务,其投资本金、资本利得、股息等经审核可直接汇出或购汇汇出。

2. RQFII 的监管框架

中国证监会负责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人民币合格投资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管理其投资额度,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其资金汇出入进行监测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和证券市场状况、香港市场人民币存量等情况,鼓励中长期证券投资,合理审批RQFII 额度。当然, RQFII 的资产规模、投资管理能力、既往投资表现以及其产品类型和运作特点等也是额度审批的重要评估依据。截至2014 年6 月底,国家外汇管理局已批准71家RQFI1机构共计2 503 亿元人民币投资额度。

3. RQFII 与QFII 外汇管理的异同

RQFTI 与QFTI 的主要区别在于币别,其操作模式与QFII 大体相同,只是在具体的规定上存在一定差别。挂照现行外汇管理政策,RQFIT 和QFII 在外汇管理上的差异具体如表13-1所列。

(四)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 ) 制度

1. QDII 的概念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 QDJI)制度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在一定额度内,通过专用账户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种开放模式。从跨境的方向来说.QDII 制度可以说是QFII 反向制度。QDIJ 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资本输出管制措施,是在一国货币没有实现向由可兑换、资本与金融账户尚存在管制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

2. QDII 的监管框架

根据职责分工,目前我国QDII 管理基本框架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境外投资业务的市场准入.包括资格审批、境外投资范围和品种确定以及相关风险管理; 二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Q Dl I 机构境外投资额度审批、账户管理及资金汇兑管理等。

3. QDII 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目前的QDII 制度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资格条件的限制。目前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境内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后取得相应的资格。

(2) 投资规模的限制。QD Il机构只能在一定额度规模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等投资,该投资额度实行的是余额管理,境外投资净汇出额不得超过核准的投资额度。截至2014 年6月底,国家外汇管理局已批准121 家QDII 机构共计804.93 亿美元投资额度。

(3 )投资通道的控制。QDII 机构开展境外证券投资需通过专用账户进行,资金汇入、汇出受严格的监管,但涉及结售汇目前可凭额度批准文件到银行直接办理。

4 . 我国实施QDII 制度的目的

我国实施QDII 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防止资金流出对国际收支的影响,维护国际收支平衡。通过实施QDII 制度,有序引导和适当限制对外证券投资资本流出,防止外汇资金集中流出对我国国际收支平衡产生影响。

(2) 防止资金流出对金融市场的影响,维护国内市场稳定。通过实施QDII 制度,防止资金集中流出对我国金融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产生冲击,进而维护国内资本市场的稳定。

(3) 防范境外证券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由于境内机构对境外金融市场,包括金融产品、投资运作及规则了解不够,缺乏境外投资运作管理经验,适当控制规模,稳步、有序开放有助于防范境外投资风险,保护境内投资者的利益。

二、境外上市外汇管理

(一)境外上市的概念

按上市主体不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分为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两种类型。直接上市是指境内企业以本企业名义直接在境外交易所挂牌上市,虽在境外上市,但该企业注册在境内,上市主体是境内居民。比如H 股就是典型的境外直接上市。间接上市是指境内企业先在境外注册设立一个壳公司,通过股权或协议控制关系将境内资产注入壳公司,由壳公司在境外上市融资,上市主体为境外注册的壳公司,是非居民。在现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体系中,间接上市情况主要由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相关法规进行规范,"境外上市"的概念主要是指直接上市的范畴。因此在这里所指的"境外上市",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含股票派生形式证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证券,并在境外的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疏通的行为。

( 二)境外上市管理框架

根据职责分工,主要由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环节进行管理。具体来说.由中国证监会对企业境外上市申请进行审核.涉及国有企业的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意见,涉及募集资金投向及产业政策的须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由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三)境外上市外汇管理主要内容

境内企业在境外上市发股完成后,需到其注册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可以调回境内企业开立的对应的账户,结汇时须经外汇局核准;涉及境内股东增持、减持境外上市股份须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增持、减持、回购境外上市股票涉及资金汇兑与划转凭登记证明在银行即可办理。

三、B 股管理

(一) B 股的概念

与A 股(即人民币普通股票)相对应, B 股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井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又叫作人民币特种股票。在这里,境外投资者的范畴包括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境内证券交易所主要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内,投资者在境外(含港澳台以及境内持有外汇账户的居民个人) 。

(二) B 股管理

199 1 年我国第一只B 股由上海真空电子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发行,在此之后深圳也开始发行B 股。2001 年2 月19 日.B 股市场向境内持有外汇账户的居民个人开放。此后我国B 股市场管理得以逐步完善。目前我国对B 股的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发行者管理、投资者管理和证券经营机构管理。

1.对发行者的管理

我国对B 股发行者的管理包括发行批准、外汇账户管理和汇兑管理。外币股票专用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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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的开立和汇兑管理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在境内发行B 股的企业开立B 股专用账户

及将发行股票所得外汇收入结汇的,均须经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审核。

2. 对投资者的管理

对B 股投资者的管理包括投资资格、资金汇兑和外汇账户管理。B 股的投资人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以及境内居民个人。境内居民投资B 股必须开立B 股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账户的开立无须管理部门批准可自行开立,但对账户内资金结汇和提取现钞有限制。

3. 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

我国对从事B 股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包括资格管理和外汇账户管理。资格管理由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负责。外汇账户管理包括B 股保证金账户管理和承销业务所涉外汇账户管理。开立这两类账户无须外汇管理局审批,但有核定的收支范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B 股业务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凭中国证监会核发的从事B 股业务资格证书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到所在地同一城市所有经批准经营外汇存款、汇款业务的境内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开立一个B 股保证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