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在我国经常项目中占主导地位,是我国国际收支的主要部分。我国自2012 年8 月1 日起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外汇管理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主要是"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分类管理" 。
一、货物贸易的概念
货物贸易又称为有形(商品)贸易,它用于交换的商品主要是以实物形态表现的各种实物性商品。货物贸易收支是一国出口和进口货物所发生外汇收支的总称, 是我国外汇收支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我国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具体包括: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其他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 年第1 号) ,外汇管理局自2012 年8 月1 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此次改革.全面取消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外汇管理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转变为"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分类管理" 。经过改革,外汇管理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 、B 、C 三类;企业应当战照分类管理要求办理货物贸易项下外汇收支业务,并向外汇管理局报送贸易外汇收支信息。外汇管理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对企业开展非现场监测分析和对金融机构进行合规性监管。
(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主要内容
我们通过下面的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流程图(图12 - 1 )来理解我国现行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主要内容。
从图12- 1中,我们可以看到,货物贸易改革后,企业办理贸易项下外汇业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步骤。
1. 企业名录登记、变更与注销
(1)企业名录登记。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不在名录的企业不能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外汇管理局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
(2) 名录变更。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 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3) 名录注销。名录内企业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贸易,或者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经营权的,应在30 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注销名录后,经申请再次被列入名录的企业,视为新列入名录企业纳入辅导期管理。
2.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及信息申报
名录内企业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根据自身对应分类状态的监管要求、贸易方式、结算方式以及资金来掘或流向,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单证,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并按规定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但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
金融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 为企业办理收汇资金人账、结汇、划转手续,或者付汇资金的购汇及支付手续。其中,企业出口收入应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企业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企业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3.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对于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货物贸易出口收入,企业可按规定将其存放于境外金融机构境外账户。外汇管理局对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实行登记管理。也就是要求企业开立境外账户要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并定期向外汇管理局报告境外账户收支情况。外汇管理局通过资格管理与首次开户登记管理,审核企业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资质,并按规定进行开户登记实现登记管理。企业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符合规定的支付需求;②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③ 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内控制度;④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4. 企业报告
企业报告是指企业通过监测系统或到外汇局现场对贸易信贷、贸易融资、转口贸易、进出口与收付汇存在较大差额、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及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等可能导致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不匹配的交易以及辅导期情况进行报告的制度。按照报送方式可将企业报告分为网上报送和现场报送。网上报送是指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如果未能及时办理网上报告的,应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进行现场报告。按照报送的约束程度可将企业报告分为义务性报告和主动性报告。须进行义务性报告的业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 30 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② 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③ 90 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 ④ B 、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⑤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 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 万美元(不含)的业务;⑥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企业可进行主动性报告的情况包括:①对于符合规定的收忖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收汇或进口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报告;②对于须进行义务性报告的情况之外的其他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一致性匹配的情况,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报送相关信息。
5. 登记管理
对于部分贸易外汇收支,要求企业先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金融机构凭外汇管理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以下简称"登记表")办理。这部分货物贸易收支情况包括:① 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② B 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③ B 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 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④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 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的退汇;⑤外汇管理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6. 接受外汇管理局现场核查
外汇管理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货物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范进行现场核查。企业应接受外汇管理局现场核查,认真配合外汇管理局现场核查工作,按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内容和方式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交相关信息资料和解释说明。
7. 外汇管理局分类管理
外汇管理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成A 、B 、C 三类。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 A 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B , C 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则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管理。其中对B 、C 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一年,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时,外汇管理局对其在监管有效期内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其资金流与货物流偏离的程度、变化以及是否发生违规行为等调整分类结果。外汇管理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企业存在相应违规行为的,可随时降低其分类等级,将A 类企业列入B 类或C 类,或将B 类企业列入C 类。
(1) A 类企业
核查期内企业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且贸易外汇收支经外汇管理局非现场或现场核查情况正常的,可被列为A 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 A 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
(2) B 类企业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管理局可将其列为B 类企业: ①存在外汇管理局可实施现场核查的情况且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②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③未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④外汇管理局实施现场核查时,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外汇管理局报告或提供资料; ⑤应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联合监管的; @外汇管理局认定的其他情况。B 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① 对于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 ,金融机构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对于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外,还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合同;对于以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结算的,应当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
② 金融机构应当对其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收、忖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
③ 对于转口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买卖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 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B 类企业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收入,应在其进行相应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结汇或划转;同一笔转口贸易业务的收支应当在同一家银行办理;同一转口贸易项下合同,其收入和支出的结算货币应当同为外汇或人民币。
④ 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报送信息。
⑤ 企业不得办理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 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⑥ 企业不得办理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 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⑦ 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B 类的,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企业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账户,不得使用境外账户对外支付。外汇管理局可要求其调回境外账户余额。
⑧ 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⑨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 类企业,自列入B 类之日起6 个月后,可经外汇管理局登记办理上述⑤、⑥项所限制的业务。
(3) C 类企业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管理局可将其列为C 类企业: ①最近12 个月内因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受到外汇管理局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② 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管理局现场核查,或向外汇管理局提供虚假资料;③ B 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管理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B 类企业标准;④因存在与外汇管理相关的严重违规行为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处罚;⑤外汇管理局认定的其他情况。C 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① 逐笔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② 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报送信息。
③ 企业不得办理90 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不得办理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 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④ 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⑤ 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
⑥ 已开办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C 类的,企业应当于列入之日起30 日内关闭境外账户井调回境外账户余额。
⑦ 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