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
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是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节主要介绍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中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与贸易信贷调查制度。
一、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的概念
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是指申报主体直接向外汇管理局申报其与非居民发生的经济交易,是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14 年9 月1 日起,我国整合了之前实行的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数据报送制度.开始统一实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与贸易信贷等抽样调查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目前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体系。
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 一) 制度沿革
我国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统计制度的构建始于1996 年,当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要求凡是在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都必须按照规定填报"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其自身的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2005 年将金融机构对外损益数据的报送要求从年度报送提升至季度报送;2008 年先后补充了境内金融机构涉外直接投资流量统计和存量统计以及境内银行非居民人民币存款统计内容;2012 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梳理了1996- 2008 年发布的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统计、境内金融机构涉外直接投资统计、境内银行非居民人民币账户统计等规定,并升级报送路径.申报内容包括申报主体涉外(与非居民间)直接投资的交易与余额情况、证券投资与其他投资的余额情况,以及损益的交易情况。2013 年12 月,为按照IMF《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原则,及时、准确地编制和发布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投资头寸表及相关数据,更好地满足宏观监测分析需要,同时顺应外汇管理方式转变,督促市场主体对外风险控制,我国全面修订1996 年发布的《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颁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该制度于2014 年9月1 日正式实施,采集中国居民(包括境内机构和个人)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各项国际收支交易的流量以及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存量状况。
(二)统计内容
我国通过实施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采集中国居民(包括境内机构和个人)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各项国际收支交易的流量以及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存量状况。因此,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的内容主要有:一是国际收支交易,即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的各项交易,包括货物买卖、服务贸易、股息利息收支、无偿捐赠以及赔偿,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以及存贷款等其他投资交易;二是对外金融资产,即中国居民对非中国居民拥有的金融资产,包括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存款、发放贷款及各类应收款等;三是对外负债,即中国居民对非中国居民承担的负债,包括吸收直接投资、发行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吸收存款、接受贷款及各类应付款等。
(二)申报主体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申报主体为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支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组织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
在这里,我们需要重点理解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哪些机构。一般来说,在境内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我们称为金融机构。按照行业领域,我们可以将金融机构进一步分为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类金融机构、保险类金融机构和其他类金融机构。其中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其他类金融机构包括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
(四)报表要求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需报送的报表包括申报主体信息表、基本报表和补充报表三部分。其中申报主体信息表,填报的是申报主体基本档案信息,需填报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向上( 投资者方向)和向下(被投资机构方向人上级机构持有直接下级机构10 % 及以上表决权的情况:基本报表,是基于完整的国际收支统计需求的报表,涵盖所有国际收支交易流量以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其每张报表均有特定统计范围,相互不重合。补充报表,是为特定统计分析目的而采集的专题报表,其在统计范围上与前述基本报表可能重合但角度不同。目前的补充报表填报的是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余额。
(五)报送制度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为月度统计,采用零报送制度。自2014 年9 月1 日起,各申报主体应于每月月后1 0 日内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数据平台报送各项数据。在报送顺序上,为避免数据重复或遗漏,各申报主体在报送以自身名义、代理客户、作为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生或掌握的国际收支交易流量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时.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申报范围:
一是有境内托管人的,由境内托管人负责代为报送相关数据,委托人不重复申报;
二是无境内托管人,但相关对外业务由境内代理人以本机构名义投资或由管理人以相关产品名义投资的,由其境内代理人或管理人代为报送,被代理人或委托人不重复申报;
三是既无境内托管人,也无境内代理人或管理人的,相关境内机构应报送以自身名义投资的部分,包括以自身名义持有,但使用客户资金对外投资的部分。
(六) 申报数据质量控制
为确保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外汇管理局可对数据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核查。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在京全国性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和银行卡组织报送的数据进行核查,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负责对辖内其他申报主体报送的数据进行核查。
三、贸易信贷抽样调查制度
为了全面准确了解我国伴随进出口发生的贸易信贷情况,满足编制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的需要,我国从2004 年6 月起实施贸易信贷调查制度。
( 一) 贸易信贷的定义
在货物贸易中,贸易的货物交割(即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与货款收付在发生时间上往往会有早晚差异, 货物交割有时会早于货款收付,有时又会晚于货款收付。货物交割时间早于或晚于货款的收付时间,会形成企业间的预收(付)货款或延期收(付)款.这些都是短期融资行为,当然在实践中这种行为也可能持续较长时间。我们所说的贸易信贷就是指这种因贸易中货物交割与货款收付的时间差而产生的融资行为。
贸易信贷调查制度中定义的贸易信贷, 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非居民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的资产和负债,即由于涉及货物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权和债务,其中不包括买(卖)方已得到金融机构提供的贸易融资。贸易信贷包括贸易信贷资产和贸易信贷负债两部分。其中,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应付款属于贸易信贷资产部分,出口应收款和进口预付款属于贸易信贷负债部分。
( 二)贸易信贷调查制度内容
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的调查对象是以中国大陆境内直接与境外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企业,调查总体包括出口总体和进口总体。出口总体是调查期限内发生过出口贸易的企业, 进口总体是调查期内发生过进口贸易的企业。调查方法是根据贸易进出口规模偏斜分布的特点,采用分层不等概率抽样方法,以选定的调查地区为大层,大层内再设全面调查的普查层以及抽样调查的抽样层的方法进行调查,也就是对大型进出口企业普查和对中小企业抽样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式开展调查。贸易信贷调查制度采用调查对象定期申报方式,目前是每季度进行一次。
(三)贸易信贷调查的中报表
我国贸易信贷调查主要采集调查期末贸易信贷的存量数据,包括资产和负债数据,调查还采集样本企业属性等信息。其申报表分为出口信贷申报表和进口贸易信贷申报表两种。申报表调查指标包括:当期及上年同期进出口额、一般贸易额、进料加工贸易额、来料加工贸易额、其他贸易额;期初和期末出口应收未收款和进口应付未付款;期初和期末出口应收未收款坏账额和进口应付未付款坏账额;期初和期末出口贸易预收货款、进口预付货款等。另外还采集以上相关指标的一年以上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