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

第五节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是涉外主体开展日常对外经营活动,办理外汇收支的重要载体,也是外汇管理局实施非现场监测的重要途径之一。本节主要介绍我国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的变迁和现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

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的变迁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是指为本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经济交易而经常发生的项目而开设的外汇账户。它是涉外主体开展日常对外经营活动,办理外汇收支的重要载体,也是外汇管理局实施非现场监测的重要途径之一。

1994 年年初,我国建立银行结售汇制度,要求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家允许开立外汇账户予以保留的外,均应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此后外汇管理局不断放宽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条件并不断提高账户限额。2002 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条件限制取消,凡有外贸经营权或有外汇收入的企业,均可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2006 年,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须事前审批,转为备案制。2007 年,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2008 年,修订后的《外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自行保留或者卖给银行。2011 年1 月1 日起,企业出口收入可以存放境外,无须调回境内。

二、现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账户开立

境内机构需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只需凭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外汇管理局办理一次性基本信息登记后即可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其开户数量、币种和账户资金规模不受限制。但是司法和行政执法机构等因特殊业务需求,需要开立外币现钞账户的,须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开户银行方可为其办理外币现钞账户的开户手续。

(二)账户变更

境内机构的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内机构基本信息变更手续。

(三〉账户使用

1. 跨境收付

境内机构通过外汇账户办理跨境收付时,须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并遵守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相关法规。境内机构收入的外汇,可以保留在账户中,也可以办理结汇;对外付汇时,可以使用自有外汇,也可以使用人民币购汇支付。

2. 境内划转

同一个境内机构在多家银行开立有多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其账户内资金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划转E 不同的境内机构,在符合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也允许办理境内划转,如境内机构向运输公司支付运费、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等。

3. 购汇和结汇

为促进贸易便利化,境内机构在有真实贸易背景且有对外支付需要的情况下,可在开户银行提前办理购汇,并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下购汇后即须对外支付。外汇账户内的资金结汇,需遵守货物贸易的有关规定。

4. 存取外币现钞

境内机构因支付境外差旅费等情况,需提取外币现钞的,无论金额大小,均由金融机构按照现行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原则上,境内机构不得将外币现钞存入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