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
直接投资业务是资本项目下的主要业务。本节主要介绍外商直接投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项下的境外放款以及境内居民通过特妹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政策。
一、直接投资的概念和分类
按照《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的定义. 直接投资是由一个经济体的常住单位,以在其常住的经济体以外的另一经济体的一个常住企业中建立持久利益为目标,所进行的一种跨境投资。也就是说当常住在一个经济体内的某单位的投资对常住在另一经济体内的某企业的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时,这种投资便称为直接投资。这一概念的有效定义是指直接投资人所拥有的股本使其有权在直接投资企业中拥有10 % 或以上的表决权,这种表决权通常相当于其所拥有的普通股份。
跨境直接投资从方向来看,可以分成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 FDI)和境外直接投资(oversea direct investment , ODI) ; FDI 是现代资本国际化的主要形式之一,是指一国的投资者将资本用于他国的生产或经营,并掌握一定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对我国而言, FDI 就是外国投资者来我国境内进行的直接投资。ODI 是与FDI 方向相反的投资活动,对我国而言,就是境内机构到境外从事直接投资。
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 一)外商直接投资的内涵
根据现行法规的规定, 外商直接投资即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我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从投资的形式来看,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又可分为新设投资和并购投资。新设投资,也称绿地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从无到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活动。并购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并购已经存在的内资企业。
( 二)外商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流程
根据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到外汇管理局进行主体信息或者相应信息的登记后,即可在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在登记的可流入额度范围内汇入外汇资金,开展直接投资相关的前期活动。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运营及结束阶段,外商投资企业在就得主管部门批准后,及时到外汇管理局办理了相应外汇登记(如新设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于续,即可直接在银行办理资本金账户及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资金划转、资金购付汇等相关手续。银行凭外汇管理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外汇登记信息为企业办理相关外汇业务,并在办理完毕后及时、准确地在系统中备案。此外,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所得利润可以在纳税后,直接向银行申请汇出。
(三)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
1.以外汇账户为核心
现行的外汇管理主要以外汇账户为核心进行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企业在其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后,到银行开立资本金账户,资本金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登记的可流入金额。外国投资者外汇资金人账后,外商投资企业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过程中需要向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资权益确认手续。经验资后,外商投资企业可向银行申请外汇资本金结汇。
2. 资本金结汇制度
我国现行的资本金结汇制度主要是支付结汇制度,同时在部分地区试点意愿结汇制度,为将来实施资本金结汇改革打下基础。
(1)支付结汇制度。支付结汇制是指企业申请办理资本金结汇应基于真实的交易需求,遵循实需原则。这里所说的实需原则也就是有实际的支出需求,如企业需要资金购买原材料、设备和支付工资等。同时,为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小额支付需要,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将一定限额内的外汇资金(目前为5 万美元)结汇使用,无须提交支付用途凭证等。支付结汇制度自2004 年实施以来, 积极引导企业合理引进和使用资金,有效防范套利性质境外热钱的流入,促进了利用外资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但随着外汇管理目标便利化的实施、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支付方式的拓展,原有的支付结汇制度规定已不能完全满足银行、企业的需要,也不适应现实和形势发展的需要。
(2) 意愿结汇制度。在人民币汇率升值波动背景下,企业意愿结汇需求越来越强烈,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我国2014 年起在部分地区(试点地区包括天津滨海新区、沈阳经济区、苏州工业园区、东湖国家臼主创新示范区协广州南沙新区、横琴新区、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庆两江新区、黑龙江沿边开发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地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贵阳综合保税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制度试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资权益确认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采用意愿结汇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3. 资本金的使用
在现行的政策框架下,外商投资企业无论是采用支付结汇制度还是意愿结汇制度,其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1)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2)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3)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
(4) 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三、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 一) 境外直接投资的概念
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其中设立方式包括独资、合资和合作三种方式。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以及其他外汇资产来源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 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目前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主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的境外投资产业政策并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只需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进行相关外汇登记,并据此记录境外投资具体形式和金额,之后企业就可以凭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资金汇出或划转手续。境外投资需要汇出前期费用的,可办理登记后到银行办理资金汇出,目前政策允许累计汇出前期费用最高限额为300 万美元但不得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15% ,对于超出300 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额15% 的, 可持相关真实性需求证明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涉及境外直接投资的减资、转股、清算等资本变动收入可存放境外,也可调回存入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结汇直接在银行按规定办理,无须外汇管理局核准。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的利润汇回可保存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办理结汇。
(三)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政策
为解决境外投资企业境外融资难和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进一步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目前外汇管理政策允许境内企业在登记的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发放贷款。境内企业累计境外放款额度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 。
(四)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
所谓"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外汇管理局对境内居民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实行登记管理。在特殊目的公司设立阶段,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实行员工权益激励的,相关境内居民个人在行权前到外汇管理局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在运营阶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后,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身份变更等原因造成境内居民不再持有己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或者不再属于需要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的,需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境内居民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融资涉及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放款,资金调回时涉及外商直接投资、外债及经常项目管理等多项外汇管理环节。对这些环节的规定有以下几点:①境内居民可以购汇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设立、股份回购或退市等。但对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项下的购付汇由外汇管理局核准后才能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②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可向其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①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融资资金如调回境内使用的,应遵守我国外商投资和外债管理等相关规定。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现行相关规定管理。④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调回境内的,按照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管理;资本变动外汇收入调回境内的,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