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业务

第三节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业务


1978 年以来,我国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发展迅速,服务贸易的年增长均高于国民经济国内服务业的增辰速度。因此,我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也逐渐完善。本节主要介绍服务贸易的概念及现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主要内容。

一、服务贸易概念

服务贸易是一种跨越国界进行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具体包括旅游、运输、通信服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体青文化和娱乐服务、政府服务以及其他商业服务等项目。在我国,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外汇管理按照服务贸易管理办法执行。

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主要内容

( 一) 跨境收支

目前我国对服务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按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可以自行保留或办理结汇;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以使用自有外汇支付或者以人民币购汇支付。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从事服务贸易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需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需先办妥有关手续;在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需填写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申报凭证,并提交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金融机构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的原则,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其中对单笔等值5 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单证审核,应该按外汇管理局要求进行审核(具体参考表12-}) ;对单笔等值5 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

根据我国税法有关规定,非居民从境内获得的服务收入,应在境内纳税。外汇管理局和税务部门联合出台政策,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支付等值5 万美元以上(不含)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均需向所在地国税部门进行税务备案。因此,金融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 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除了审核单证外,还需审核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但对以下对外支付项目是无须办理税务备案的:

(1)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胀、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2) 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3) 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4) 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5) 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6) 从事运输或远洋温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7) 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8) 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9)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温合作如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IMF 、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10) 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11)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12) 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13) 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14) 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5)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境内划转

外汇资金境内划转是指境内机构或个人通过办理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之间办理外汇汇款、转账等行为。办理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由划付方金融机构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具体单证审核如表12 - 2 所示。

(三)外币现钞提取

办理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业务,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具体要求如表12-3 所示。

(四)外汇收入存放境外

目前,政策允许境内机构将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服务贸易外汇收入且在境外有持续的支付结算需求;

(2) 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3) 具有完备的存放境外内部管理制度;

(4) 从事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服务贸易;

(5) 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其境内外汇资金应已实行集中运营管理;

(6) 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境内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可指定一家境内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负责对所有参与存放境外业务的境内成员企业的境外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实行集中收付。境内机构存放境外,应开立存放境外外汇账户。该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服务贸易收入以及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包括经常项目支出、调回境内,以及符合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境内机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即境外存放账户的账户余额,不得高于其上年度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总规模的50%; 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资金规模即主办企业境外存放账户的账户余额,不得高于其所有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总规模的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