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外债和跨境担保管理

第三节 外债和跨境担保管理


外债和跨境担保在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条线上归在一起管理,本节主要就我国现行的外债管理、外债转贷款管理和跨境担保管理规定进行了介绍。

一、外债管理

( 一) 外债的概念和分类

外债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对境外机构或个人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这里所指的境内机掏包含我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境外机构或个人包含中国境外(含中国港澳台地区)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可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其中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世界银行等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贷款;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境外举借的商业性贷款,包括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买方信贷、外国企业贷款、发行外币债券、项目融资、贸易项目中的延期付款、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国际金融租赁以及其他形式的国际商业贷款。按照债务偿还责任划分.外债可分为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其中主权外债是指由国务院授权机构代表国家举借的、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外债;非主权外债,是除了主权外债以外的其他外债。按照债务期限,外债可分为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其中中长期外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债务,而短期外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期(含一年)以下的债务。

( 二)外债管理的概念

外债管理是指对举借外债的计划审批、登记及其规模、投向、使用效益和偿还等方面进行控制和管理。简单地说,就是从借、用、还三个环节对外债进行管理。

( 三)我国外债管理的部门体系

目前,我国的外债管理实行不同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系。具体地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际收支状况和外债承受能力,制定包括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政府贷款、商业贷款和债券发行、项目融资等的中长期及年度利用国外贷款的总规模.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负责主权债务的对外签约和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外债管理方面主要有以下三项职责: 一是核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二是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相关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监测; 三是负责对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进行规范。

(四)外债管理的方式和手段

1. 规模管理

我国对外债实施管理的核心手段之一是规模管理。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数量管理,主要用于控制对外借款规模。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范围内借用外债。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包括中、外资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等) ,借用中长期外债需要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中长期外债发生额指标,借用短期外债则需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短期外债余额指标。这里所指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是指债务人可以借用的短期外债上限,这个上限是一个"余额"概念,也就是债务人累计借用的短期外债减去累计偿还的本金的差额。每年年初,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对境内机构核定当年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包括境内金融机构指标和全国各地区的指标两部分。其中境内金融机构指标是全国性中资银行和法人制外资银行以及对短期外债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的指标;全国各地区指标,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给全国各地的指标,各地外汇管理分支局可据此核定辖内地方性法人制中外资银行、未对短期外债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以及中资企业的指标。在核定指标时,外汇局根据银行对外汇资金的实际、合理需求,井参考上年度指标使用情况、同规模银行一般水平和当年度短期外债余额调控目标等因素计算银行和企业的短期外债余额上限。指标一旦核定,借款人任何一个工作日末短期外债余额不得超过核定的指标。

2. 登记管理

凡是借用外债的境内机构(目前我国还不允许个人借用外债)均须履行外债登记义务。所谓外债登记是指外债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应按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外债登记也是我国外债管理的核心手段之一。目前,我国外汇管理政策对不同的债务人类型实行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债务人为财政部门的,应在每月初1 0 个工作日内逐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报送外债的相关信息。债务人为境内银行的,应通过外汇管理局相关系统逐笔报送其借用外债信息。债务人为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签约逐笔登记或备案手续,而对其不通过境内银行办理资金收付的,在发生外债提款额、还本付息额和未偿余额变动后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3. 其他外债管理方式

除了规模管理和登记管理两个重要"抓手"外,目前我国外汇管理对外债管理方式和手段还包括账户管理、汇兑管理和用途管理等。在账户管理方面,主要是对外债账户的管理,包括外债专用账户和外债还本付息专用账户。在汇兑管理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和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可以结汇,其结汇遵循实需等原则.而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使用。在用途管理方面,外债资金用途应当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短期外债原则上只能用于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五)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管理

1. 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的概念及分类

境外发行外币债券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包括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及境内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的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证券。在我国,境内机构发行境外外币可转换债券、大额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视为外币债券进行管理。我国现行外汇管理办法将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归于外债管理框架之下,并按债券期限的不同,分属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管辖口径。因此,外币债券可以分为两类:短期外币债券和中长期外币债券。其中短期外币债券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外币债券;中长期外币债券是指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外币债券。

2. 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是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的审批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具体负责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的审批、监督并对所筹资金的使用和偿还情况进行管理。

3. 债券发行主体资格

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的境内机构应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应有中长期商业借款指标,发行外币债券,要列入国家年度利用外资计划,并有偿还债券资金的外汇收入来源。按照规定,目前我国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

4. 境外发行债券的审批程序

境内机构(财政部除外)对外发行中长期债券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核并会签国家外汇管理局后报国务院审批;境内机构发行境外短期债券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参照短期外债指标核定方法审批;发行前设定滚动连续发行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签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后审批。境内机构对外发行债券后,须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此外, 与境外发行外币债券有关的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及结售汇等均须外汇局核准。

二、外债转贷款管理

(一)外债转贷款的概念和分类

1. 外债转贷款的概念

外债转贷款,是指境内机构(以下简称转贷款债权人)从境外借用直接外债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或者根据自身与境外债权人关于资金用途的约定,在对外承担第一性还款责任的前提下,向境内其他机构(以下简称转贷款债务人)继续发放的贷款资金。

2. 外债转贷款的分类

(1) 政策性外债转贷款。政策性外债转贷款包括财政外债转贷款和财政性外债转贷款两类,其中财政外债转贷款是指国家财政部门代表中央政府对外谈判和签约,并由国家财政部门作为转贷款债权人(或直接外债的债务人)向下级财政部门或境内其他机构继续发放的贷款;财政性外债转贷款是指国家财政部门代表中央政府参与对外谈判和签约,并在其委托下根据政府协议等规定,由开展转贷款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转贷款债权人(或直接外债的债务人)向境内其他机构继续发放的贷款。

(2) 商业性外债转贷款。商业性外债转贷款是指境内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直接借用商业性外债后,按照国家外债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使用该笔资金向特定境内机构继续发放的贷款。

( 二)现行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5 号)规定,我国现行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1. 集中登记

外汇管理局对外债转贷款实行债权人集中登记管理,转贷款债权人(也就是直接外债的债务人,承担直接外债合同下第一性还款责任)应当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转贷款集中登记手续,转贷款各级债务人不需到外汇局办理外债转贷款逐笔登记手续。财政部向省级(含副省级)财政部门或其他机构发放转贷款,由省级(含副省级)财政部门或其他机构代财政部办理转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

2. 账户开立

转贷款债务人可凭开户申请和转贷款协议直接在向注册地或境内异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无须到外汇管理局办理转贷款账户开立核准。

3. 资金划转

允许转贷款债权人或转贷款债务人凭转贷款协议等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境内相关资金划转。

4. 资金结汇

政策性转贷款结汇无须经外汇管理局核准,转贷款债务人可凭转贷款协议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转贷款资金结汇手续。

5. 还本付息及购汇

转贷款项下还本付息及购汇,转贷款债务人可凭转贷款协议和还款通知书等直接到银行办理还款手续,无须经外汇管理局核准。

三、跨境担保管理

(一)跨境担保的概念和分类

1. 跨境担保的概念

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在这个概念中,可以看出纳入我国现行外汇管理范围的跨境担保主要具备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 二是以付款为担保履约方式; 三是对国际收支可能产生重要影响。

2. 跨境担保的分类

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可分为三种类型: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其中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而除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则纳入其他形式跨境担保类型。

( 二)现行跨境担保外汇管理主要内容

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由外汇管理部门进行规范管理。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境内机构提供或接收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1.内保外贷外汇管理

担保人在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合同签订后应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其中担保人为银行的,由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或者企业的,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其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和办理登记手续,并利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内保外贷数据采集功能,对内保外贷业务进行统计。如果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则担保人为银行的,可自行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凭担保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履约。担保履约后形成对外债权的,应按相关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境内个人可作为担保人并参照非银行金融或企业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2. 外保内贷外汇管理

目前允许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债权人须是境内金融机构.债务人须是非金融机构,被担保的债务只能是本外币普通贷款或信用额度。外汇局对保外内贷实行债权人集中登记管理,由债权人(即境内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集中办理数据报备。境内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担保履约后形成债务人对外负债的,应办理外债登记,但可不纳入普通外债额度限制。债务人因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 其未偿本金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 倍。

3.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外汇管理

除内保外贷、外保内贷需要履行必要外汇管理登记手续并遵守部分资格条件限制以外,境内机构可自行签订其他形式的跨境的担保合同, 无须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对于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合同,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担保项下对外债权债务需要事前审批或核准的,或因担保履约发生对外债债权债务变动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行使抵押权导致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 需要事前审批和登记的.应当获得审批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