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需要注意的问题: 并不是越高越好
是不是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值越高越好呢?我们先直观地看一下,如表12.5与表12.6 所示。


按照我们前面分析过的伊利股份与光明乳业的数据。伊利股份的经背能力明显优于光明乳业,为什么在盈余现金保障倍数这个问题上,伊利股份明显弱于光明乳业呢?是因为伊利股份的的盈利能力再通过现金流量表验证,也扯不合格的吗?并不是。
我们说过,利润表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现金流量表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两个记账制度不一样. 利润变成现金就会有时间差如果句; 一年都没有除购、赊销的情况、那么净利润应该与收间的现金额是相等的。当然这种情况不会出现,但是从长远来看,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是趋同的。所以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存在着缺陷。
例如,两家同类型的企业, 其净利润是收入扣除了成本、三大费用、税款和资产折旧后的结果。既然是同类型的企业,成本、费用、税款基本上是相同的,但资产折旧却不一样。例如,两家企业的其他数据都一样,而A 企业的资产折旧率低, B 企业的资产折旧率高,那么A 企业的净利润就会高于B 企业。
如此一来,净利润作为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的分母,分母越大,保障倍数路小;分母越小, 保障倍数j随大。那么结论就变成了, 同类企业中,未能很好控制固定资产购置成本的企业,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反而更高。
比如;同类企业,在同样的收入下,A企业控制成本、控制费用较好,净利润较高,而B 企业对于成本控制和费用控制放任自流,净利润较低。净利润为分母,反而净利润高的企业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更低。
有了这两个弊端,就无法真正认同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所给出的指导意义。那么我们有什么解决的办法吗?答案是肯定的。
针对第一个弊端,我们不应该仅将净利润作为分母,而是应该将折旧加回来,将指标公式变成: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 (净利润+ 折旧) 。
针对第2 个弊端,我们不能按教科书上所说的,认为比值越高越好。因为我们说过,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长期来看是趋同的,那么越是经营稳定的企业, 它们对于应收款项维护得越好, 也就是大部分净利润都能从现金的形式收回,并且收回的现金与净利润趋同。所以该指标的比值, 不是越高越好, 而是越稳定越好。当然,该比值一定为正值,才有比较的意义。
那么怎么看它的稳定性呢?通过计算它的标准差来确定稳定性。伊利股份的保障倍数标准差为0.61 ,光明乳业的保障倍数标准差为1.92 。标准差的数值越小说明越稳定。所以从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来看, 伊利股份比光明乳业好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