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业绩调节的把戏
说到财务报表,容易让人产生一种"那是一笔笔记录下来的数据档案"的错觉。实际上,财务报表与其说是 "记录"下来的,倒不如说是"算计"出来的。这倒不是说各个公司的CFO们天生不地道,而是会计报表本身是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的。也就是说整个会计报表的编制过程中,到底哪些应该计入,哪些不该计入,该计入多少都具有大量的人为判断、估计的成分。
1,收入调节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按照权贵发生制的要求,一个工程项目的收入是需要按照施工完成的进皮来计入的。假设工程签订总价100万元,当前完工了30%就只能将30%的额度算入营业收入,即30万元。但麻烦就在,进度这东西是没有统一衡量标准的,在保守的人那里可能估计为25%,在激进的人那里可能就是50%,在有目的的人那里甚至是80%。而一个公司下面可能同时有数十个数百个项目在进行,即使是审计如何能准确核实每一个工程的确切情况呢?
所以收入的调节是个很常见的现象。它不同于造假,其销售行为是真实的,主要是在会计确认的时点上做动作。一般来说,为了业绩更平滑做些类似动作既不违法也算合理,但操作的度大了同样容易给投资者带来困扰。提前确认收入是最常见的,将本不符合确认条件的销售提前划归收入,这算是一种激进的会计风格,通常有做高业绩的嫌疑。通过经销商方式销售的公司,也经常有利用其强势地位要求经销商购进超过其实际需求的产品从而拉动销售额的行为,俗称压货。与之相反的也偶然碰到隐瞒收入的,将本来已经可确认的收入推迟确认。转入预收款。又或者通过资产;戚值完成此目的。另外也有积攒着非经常性收入(如政府补贴,退税等),在敏感时期才放出来提振收入的行为。
2,虚构收入
虚构收入是最恶劣的造假行为。最单纯的虚构收入就是什么都是假的,从客户到开出的发票等原始凭证。后来出现高级的操作手段,所有的销售有真实的收入(确切说有真实的订单,销售额的一部分自己掏腰包打入现金,更大一部分可计入应收账款)和凭证,但是客户和需求却是虚拟的。这两种方式都需要付出不菲的成本,前者主要用于税收和为了增加真实性雇佣的员工和办公场所费用,后者垫付的资金就更是庞大了。所以这种造假一定有着强烈的套现或者炒股的意图。通常炒股意图强烈的,还会配套做各种文章,比如在媒体发表有关看好公司的文章,制造投机概念等等以推动市场的追捧从而顺利出货。
3,利润调节
利润调节也是非常常见的行为,它往往比收入调节的弹性还大、花样还多。收入是从外部获取的,而利润则是收入减去各类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收入的调节需要外部的配合和现金流的支持,利润调节大多数却是内部就可以搞定了。所以利润调节确实是属于财务扭曲的重灾区。利润调节最重要的出口就是故意漏计、少计、迟计相关的费用。比如大额的在建工程推迟转入固定资产(从而避免开始累计折|日) ,随意调整固定资产折旧规则(比如同业的机器设备折旧期5年,他就搞成8年,每年分摊的额度就少了)和坏账计提规则(同业的坏账准备金对于3年以上的应收款做100%的坏账,他就只做50%, 损失少计算了)。与之相反的,也有通过多计说不清的费用实现中饱私囊而让股东承担业绩受损的,比如在销售费用或者管理费用中随意花费,特别留意一些"其他销售费用、其他管理费用"等之类的。如果这类东西占费用的比例较高,同行业却没有这么多,而观察企业又属于那种缺乏激励机制的企业,往往容易出这种问题。通过一次性的计提坏账准备、存货减值‘开办费等把历史问题都包裹进去,也是常见的手段。
4,费用资本化
费用的资本化是一个很隐蔽又对财务信息扭曲很大的造假方式,值得高度重视。这种现象往往在那些费用率很高的企业里出现,而此类企业一般是研发费用极高的软件、技术类公司和财务类费用极高的房地产公司等。费用资本化本来的含义是将那些当期一次性支出的,较大额的费用,考虑到其成果的可出售性以及对企业长期经营的重要意义,而允许将这些费用在特定条件下转入资产类科目,而不必计入当期费用。比如研发费可以转入无形资产科目,房地产公司建造房屋所取得的贷款利息可转入存货科目(转入的费用分别可按无形资产分期摊销、计入存货的费用则在房子销售出去时按照营业成本结算),之后根据资本化规则每期分摊一部分。这样容易给投资者造成一个假象,既公司的费用好像挺低的,实际上却完全不是这样。
费用资本化显然会对当期的利润产生"美化"的效果,但这确实是合法的。而且一些脑筋灵活的企业,可能会在行业景气的时候完全费用化处理。在行业状态不佳的时候转为资本化处理,用这种转化来平衡行业波动的影响。由此带来对估值口径不一致的影响应引起注意。
保利地产2008年有高达180多亿元的借款,其利息支出应该在14亿元以上。但看财务费用居然是负数,这就是因为它几乎将全部费用予以了资本化处理。保利地产当年的净利润总额不过38.2亿元,如果将这部分利息支出完全加进去,考虑到税费因素后也足有10亿元之巨,占当年净利润的26%。这么看资本化转入存货对业绩是肯定有利的?也没那么简单。费用资本化转入存货后,实际上等于抬高了未来销售房产的每平方米的成本。如果房价走高当然皆大欢喜,而如果房价下跌则就会对毛利率造成史大的打击。当然总的来看至少对当期的报求是非常有利的。
更复杂的情况在于,与之相对的2008年同行业的万料的利息资本化卒却只有60.1%,全地集团则为76.6%。这样同行业之间业绩的可比性就显示出了一定的差距。而即使是全地集团本身,在之前的2005、2006年的利息资本化卒却达到100%。这样同一个企业的业绩可比性就也有一些差异了。可以看到,费用资本化本身已经成为公司调节利润的一种经常性手段了 。
软件企业也是如此,同样的两个软件企业当年同样的业绩水准。一个研发费用大幅度资本化转入无形资产,另一个则全部计为费用。显而易见后者的业绩史真实,其会计计算也更好地遵循了谨慎性的原则。前者虽然也合法,但应该意识到其真实业绩是妥显著低于财报上看到的数字的,在估佳时显然也需要区别对待。
东方国信2012年上半年开发支出资本化金额1926.45万元,占研究开发项目支出总额的比例为70.75%。截至2012年3季度,公司开发支出资本化净额进一步攀升至3628.73万元,扣除所得税,开发支出资本化全额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为72.53%。而之前京方国信的研发费用并没有做过资本化的处理,这样当期业绩的可比性就很差了,其当期业绩所显示的信息也就有很大的误导。值得注意的是,东方国信于2013年3月5日有418.95万股限售股解禁,占解禁后流通A股的10.05%。
资本化这件事儿可以对企业的质地提供一个观察的侧面。可资本化可不资本化的情况下,选择高费用化比例的公司显示了更加坦诚和财务谨慎性处理的倾向。越是喜欢利用资本化这个"合法调控手段"来灵活处理的,越要对公司的置信度降低一一这就像看人一样,不触犯法律只是个底线,道德水准高低也很重要。即使谈不上道德那么严重,行为处事的细节也能决定不同的口碑,不是吗?
从2011年开始,广联达的某竞争对手在媒体上炮轰其业绩严重这假,称其为了推高股价与外部资本方谋利而连年大幅捏造收入,并且已经到了"假的离谱"的地步。那么我们现在根据本节讨论的知识点未分析下,这个控诉的可信度。
首先,我们知道了捏造收入和虚增利润并不是个想做就做的问题,它首先是一个成本问题,特别这种虚增和捏造还到了"离谱的程度"就史是如此。比如,妥将原本3个亿的收入虚增到10个亿,那么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多出来的7个亿为了不穿帮,首先需要缴税。广联达的各项税费最少占收入的2成以上,也就是说7个亿的虚增收入需要1.5亿以上的真全白银的缴税支出。
第二,虚增出未的收入由于往往收不到真实的现金,所以利润在中凭空多出来的7个亿妥在资产负债在中想办法消化掉。最常见的情况,要么是挂在应收账上(最好是弄几个占营业收入比重很大的虚假客户,表现为大客户大订单) ,妥么是搞些名目变为买房买地的资本支出,总之资产负债表的结构一定应该出现与捏造的收入规模同级别的变化,甚至是资产结构上的大幅度变动。
第三,由于根本没有那么多的业务可做,所以反应在人员规模上要么根本没什么扩张(表现为人员数量未随业务规模扩张) ,妥么员工虽然大幅度扩张但人浮于事并且拖欠薪资福利(表现为现全流量在中 "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与人员数量和行业薪资水平不符,或拖欠的工资累积成资产负债在中极高的"应付职工薪酬"),或者硬着头皮演的真实些,既大量招人也正常发工资(那么为这个虚构所付出的成本将高得吓人,因为软件公司最主妥的成本就是人力,如果大幅虚增收入那么虚增收入的60%都需妥真全白银地发工资,虚增7个亿的收入1年光发工资就要花4个多亿)。
第四,如果这种捏造还是"连年持续造假",那么为了圆这个谎话的上述各项成本支出还要不断攀升。
第五,由于上面的这些现实问题,绝大多数造假公司的现全流一般都很差,表现为业绩规丽但是拿不到真全白银,所以净利润与经营现金流的比值往往都远远小于1。并且为了"把水搅混",会出现大规模的并购、资本性支出等让人眼花缭乱的资本运作。
然而,当我们用以上这些去核查广联达时,却发现几乎没有一条可对应的条目。每年广联达的缴税都是足额的,反而应收的追税总是被拖延;资产负债在极其健康,现金占了大部分,几乎没有应收账款,客户高度分散。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商誉,都没有大级别的变化,整个资产负债求的结构非常稳定;人员的扩张与业务扩张完全匹配,甚至有所超前,几乎没有拖欠的费用;现全流极其健康,每年的经营性现金流净额都超过利润,并且资本性支出极少。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它将所有的研友费用予以费用化处理,这体现了财务处理上偏谨慎的作风。另外,它的流通股中公募基金等机构的持仓占比在35%-50%,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几位公司大股东,在限售期将至终于可以抛售股票的时候,却主动延长了眼售期,并且短期内公司也毫无融资、发债的需求。
因此,结合动机和财务数据两个方面,我们确实都很难找到其业绩造假,特别是"严重这假"的明显可疑点。
类似情况下,指控与辩护针锋相对时,应该采信哪一方呢?我觉得这种时候可以借用"奥卡姆剃刀"思维一一如果两种说法都能解释相同的事实时,应该相信假设少的那个。需要绕好几个弯才能假设其清白的,大多不清白;对于造假的质疑用常理来看很牵强的,也大多是子虚乌有。真正的证据。永远是简洁、直接和有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