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借用编码交易亏损的责任应如何分担?
【宣讲要点】
编码制度是我国期贷市场有别于国际期货交易惯例的一个独特制度,其创立目的是便于交易所及期货监管部门直接了解投资者信息,防止大户操纵市场,更好地保证期货市场能够"公开、公平、公正"地运行。我国现行法规明确规定"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
交易编码由会员号和客户号两部分共十二位数字组成,前四位为会员号,后八位为客户号。如客户交易编码为001200000001 ,则会员号为0012 ,客户号为00000001 。一个客户可以在不同的会员处开户,但在交易所内只能有一个客户号。其交易编码只能是会员号不同,而客户号必须相同。
在我国期货交易制度中,期货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总结算,会员再对客户进行分结算,所以客户编码并不是一个资金结算单位,混码交易也不影响期货公司对客户的结算结果,这其实也是棍码交易经常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期货公司单纯混码交易行为只是影响到行政管理部门对期货市场的监管效果,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与投资者的投资盈亏没有因果关系。
在实践当中,很多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出于各种原因,经常出现混码交易情况: 有的公司允许一个客户同时使用几个客户编码; 也有的公司允许几个客户共用同一编码;还有的公司允许若干客户同时使用若干编码,随机选择编码成交。当然,也会出现在紧急情况下临时借用客户编码的现象。对于以上这些借用编码交易或者混用编码交易, 我国的法律虽然强调"不得棍码交易",但是若发生了混码交易,法律却不会以一律无效来处理。一般来说,混码交易的后果不由客户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期货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客户交易指令人市交易的,客户应当承担相应的交易结果。
【典型案例】
一客户5 月9 日在上海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代理合同,第二天急于做大豆,为不影响客户做单,期货公司在未来得及开通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编码的情况下先后为其借用了两个编码,该客户在一个编码上亏损而在另一编码上盈利。期货公司在开通客户自己的交易编码时即停止了借用编码。同年10 月, 该客户以期货公司混码为由,拒绝承担借码中的亏损,而对同样性质同期借用的另一编码上的盈利则只字不提。
【专家评析】
借用编码既包括单纯的借用编码,也包括混码交易中的借用编码,因而与混码交易存在交叉之处,在具体处理时可以参照混码交易的处理原则。
第一,交易真实性的认定。按照本案介绍的情况,客户在一个编码上获利,在另一个编码上亏损,也就是说,有亏有赢。客户只对亏损的编码交易提出异议,而对盈利编码的交易则只字不提。从另一个角度考虑,该客户还是认可所有交易的真实性的,只是提出期货公司存在混码交易。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交易是真实的,客户应当承担交易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后果。因此,不管谁借用谁的编码进行交易,只要能找出一对一的交易,真实的交易人(资金所有人)就应当依法承担交易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后果。
第二,要体现收益和风险相一致的原则。在充满剌激和风险巨大的期货市场上,客户不能一味地强调只承担交易的风险,还应充分认识承担风险的目的是为了盈利。客户在期货市场上应尊重交易规律、自由竞争。所以本案还应按照通行的规则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各方应负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期货公司为满足客户需要为其借用编码进行交易,客户对交易的真实性进行了默认,在享有盈利交易结果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亏损后果,而不能单单将亏损的后果转嫁给期货公司承担。期货公司违反相关规定借用编码为客户进行交易, 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法条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