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操纵市场行为如何认定? 应受何种处罚?
【宣讲要点】
人为操纵市场是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原因。操纵市场,又称为操纵行情,是指某一个人或者某一集团,利用其资金优势、信息优势或者持股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人为地制造证券行情,即抬高、压低甚至稳定某种证券的价格水平,使证券市场供需关系无法发挥其自动调节作用, 诱使一般投资者盲目眼从、参与买卖,从而为自己牟取利益的行为。操纵市场有多种形式, 包括虚买虚卖、相对委托、连续交易、联合操纵和散布谣言、提供不实资料。其中,虚买虚卖是证券市场上最主要的操纵市场的违法形态。虚买虚卖,又称洗售、虚售。根据我国证券法第77条第3 项的规定,洗售,是指以自己为交易对象, 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庄家以高于或低于证券市场的价格进行某种证券的自买自卖, 带动证券交易价格及交易数量的超常变化,造成该证券交易活跃的假象,使其他投资者作出错误判断参与该证券的买卖,庄家趁机高价抛售,低价吸筹,获取非法利益,侵害投资者的合法财产权益。
【典型案例】
Y 公司的前身为深圳J 公司,于1992 年5 月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999 年8 月更名为Y 公司,"深锦兴"股票随之正式更名为" 亿安科技" 。"亿安科技"股票从1999 年10 月25 日到2000 年2 月17 日短短的70 个交易日中,股价由26 元/股左右不停地上涨,到2∞0 年2 月15日,"亿安科技"股价突破百元大关,成为自沪深股票实施拆细后首只市价超过百元的股票,这引起了市场的极大关注。
鉴于股票出现的异常波动,中国证监会对此,股票交易展开调查,调查表明"亿安科技"股票的舰升纯属A 投资公司、B 技资公司、C 投资公司、D 投资公司4 家公司的操纵行为。调查结果表明,上述4 家公司自1998 年10 月5 日起,集中资金,利用627 个个人股票账户及3 个法人股票账户,大量买入"深锦兴" (后更名为"亿安科技")股票。持仓量从1998 年10 月5 日的53 万股,占流通月茸的1.52% ,到最高时2000 年1 月12 日的3001 万股,占流通股的85%。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账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联手操纵"亿安科技"的股票价格。截至2001 年2 月5 日,上述4 家公司控制的627 个个人股票账户及3 个法人股票账户共实现盈利4.49 亿元,股票余额77 万股。
从调查的结果来看,炒作"亿安科技"的这4 家公司明目张胆地违反了公司法和证券法,肆无忌惮地操纵股票价格,牟取暴利。为此,中国证监会对联手操纵"亿安科技"股票价格的4 家公司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总计8.98 亿元,限3 个月内卖出剩余股票77 万股,盈利予以没收。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中国证券交易市场近年来愈演愈烈的证券欺诈现象中的典型代表。根据证券法第77 条第(3) 项之规定,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即属于虚买虚卖行为,是证券法明文严加禁止的操纵市场的行为。本案中, A 投资公司、B 投资公司、C 投资公司、D 投资公司4 家公司,一方面集中巨额资金,大量买入"亿安科技"的股票,达到流通股的85% ;另一方面,还通过所控制的不同股票账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联手操纵"亿安科技"的股票价格,显然构成了证券法所禁止的操纵市场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根据证券法第203 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当给予A 投资公司、B 投资公司、C 投资公司、D 投资公司4 家公司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法条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