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资产管理人基于商业判断做出的投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宣讲要点】
在委托证券交易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应当对受托人为其从事交易的结果直接承担交易风险和交易损失,除非受托人有故意违反委托人交易指令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存在,否则受托人不应承担交易损失的后果。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资产委托管理关系中的资产管理人在委托投资行为中给委托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如果资产管理人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委托人需要对资产管理人存在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资产管理人存在明显过错,就应认定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委托协议尽到了谨慎、勤勉的管理人义务,其基于商业判断做出的正常投资行为不构成违约或侵权,对委托投资带来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交易损失的后果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典型案例】
2000 年12 月18 日,某科技公司为甲方,与乙方某股份公司签订了1份资产管理委托协议书,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是: (1)某股份公司接受某科技公司的委托,为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委托资金共计人民币1 亿元…… (3) ……如某股份公司未尽义务导致委托方的委托资产损失,应对该损失予以赔偿,赔偿范围以足以弥补委托资产总额为限。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某股份公司在委托人指定的证券账户名下,在不违反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自主操作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买卖及持有在境内合法的金融市场合法投资的品种。但不得为资金专用账户安排任何形式的借贷或其他负债资金。(4) 某股份公司在委托期限终止前应将指定证券账户中的所有证券变现…… (5) 某股份公司在委托期限内定期(每月、年度和委托期限终止时)向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报告…… (7 )如某股份公司未能在约定的委托期限到期后将期末余额支付给委托人,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款项的万分之四计算给付滞纳全;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协议项下的义务造成损失时,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委托资产期初余额5% 的违约金,并给予对方完全、有效的赔偿……协议签订后,某科技公司于2000 年12 月20 日将委托资金人民币1 亿元汇入某股份公司指定的账户。
2001 年11 月25 日,某股份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经协商达成《资产委托管理延期协议》 (以下简称《延期协议》 ) ,协议约定: 某科技公司继续按原协议规定的条款委托某股份公司管理委托资产,委托资金仍为人民币1亿元,委托期限延至2002 年12 月20 日,原协议中某科技公司的权利义务由更名后的某科技公司承接。某股份公司同意在原协议期满到期后1 日内,按委托资金的6% 向某科技公司支付委托投资收益。在继续委托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仍遵循原协议的规定。原协议与延期协议不一致的,以延期协议的约定为准。
《延期协议》签订后,某股份公司依约向某科技公司支付了前期收益人民币600 万元。在原协议和《延期协议》履行期间,某股份公司未按约定期向某科技公司提供资产管理报告。《延期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到期后,某股份公司未将证券账户内的股票变现,亦未将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委托人。根据某股份公司提供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并经原审人民法院核对,截至2002 年12 月20 日,某科技公司账户内的股票市值(按所购股票当日收盘价格计算)和资金余额总计为人民币8069 万余元,形成委托资金交易损失人民币1930 万余元。
某科技公司于2003 年3 月20 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股一份公司返还委托管理资金本金1 亿元和逾期付款滞纳金360 万元; 违约金500 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某股份公司主动向某科技公司归还人民币5000 万元。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某股份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向某科技公司支付人民币3069 万余元(其中放票市值按约定付款日即2002年12 月20 日当日已购股票的收盘价格计算并扣除某股份公司已付的人民币5000万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自2002 年12 月21 日起至2003 年5 月13 日止,以人民币8069 万余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自2003 年5 月14 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人民币3069 万余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某股份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向某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 万元;对某科技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评析】
某股份公司作为一家经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具有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经营资质, 该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之间签订的《资产管理委托协议书》和《延期协议》,属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约定均应认定有效。某股份公司在接受某科技公司的委托后, 应全面依约对某科技公司的委托资金进行管理,但某股份公司在委托期间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没有按期向某科技公司提供资产管理报告, 违反了合同的告知义务; 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后,没有按约将指定的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予以变现返还给某科技公司,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某科技公司与某股份公司在《延期协议》中约定了关于损失的赔偿条款,约定某股份公司在未尽勤勉、谨慎义务的情形下,应给予某科技公司资金本金损失的赔偿。但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某科技公司必须证明某股份公司有违反谨慎、勤勉的管理人的义务,故在没有证据证明某股份公司有违反管理人义务的情况下,某科技公司依该条款要求某股份公司补偿资金本金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就委托证券交易本身而言,委托人应当对受托人为其从事交易的结果直接承担交易风险和交易损失,除非受托人有故意违反委托人交易指令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存在,否则受托人不应承担交易损失的后果。本案中,某股份公司除了部分违约外,某科技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某股份公司在证券交易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存在,其经营股票的交易损失也属在股市行情处于低迷环境下的正常市场风险损失,在此方面,某股份公司没有明显过错,其不应对此交易带来的损失承担责任,某股份公司只应按委托期限终止之目的应予变现的证券市值承担返还之责,并以此为基数按约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支付给某科技公司。由于合同对某股份公司定期向某科技公司提供资产管理报告义务的履行未设立任何前提,属某股份公司应当信守的义务,也是某科技公司享有的独立权利之一。即使某科技公司可以采取积极措施获取相关资产管理信息,也不能免除某股份公司主动履行该项义务。尽管某股份公司不履行提供报告的义务没有造成某科技公司损失,但支付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并无必然联系,某股份公司的不作为行为致使某科技公司获取报告的权利未能实现,故某股份公司应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某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 万元。
《资产管理委托协议书》约定某股份公司在不违反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自主操作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买卖及持有在境内合法的金融市场合法投资的品种。但不得为资金专用账户安排任何形式的借贷或其他负债资金。某科技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某股份公司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以及在证券交易中存在明显过错和转移某科技公司账户盈利的事实。在股市证券买卖操作中,某股份公司基于商业判断而做出的正常投资行为,即使出现投资判断失误,但其只要尽到了合同约定的谨慎、勤勉的管理人义务,不存在明显过错,就不能以受托人当时的商业判断与市场后来的事实发展相悖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且本案经营股票交易的损失也属于股市行情处于低迷情况下的正常风险损失。因此,在长期的大额股票交易中,某科技公司以仅存在的两笔高买低卖的情形, 其主张某股份公司在委托理财过程中违反了善良管理义务从而构成欺诈, 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法条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