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证券公司营业部挪用客户账户内资金或证券的行为是违约还是侵权? 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16. 证券公司营业部挪用客户账户内资金或证券的行为是违约还是侵权? 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宣讲要点】

客户在证券公司开户投资后, 二者之间即形成了合同关系,证券公司对客户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负有合同约定的妥善保管义务。同时,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对客户的股票和资金负有保管的义务,这种义务对证券公司而言也是一种法定义务。客户账户内资金或证券被证券公司挪用后,证券公司既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又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侵害了客户的财产权益,构成侵权。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了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后果时,产生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客户对证券公司既可以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主张侵权责任。客户以侵权为由对证券营业部提起民事诉讼的,应该按照民事诉讼中管辖的相关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典型案例】

2004 年7 月2 日,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在某投资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当月8 日,住房公积金委托某投资公司营业部以7420 万元人民币购入代码为010405 、面值为7894 万余元的国债。2005 年7 月,住房公积金无法进入资金账户,经与某投资公司营业部交涉,对账单显示住房公积金购买的上述国债已被挪用。

2005 年7 月28 日,住房公积金以侵权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世纪,营业部、某证券公司、某投资公司营业部、某投资公司返还住房公积金购买的代码为010405 的04 国债或赔偿相应的损失。一审答辩期间,某证券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住房公积金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天津市为侵权行为地,本案被告世纪营业部及被告某投资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均在天津市,因此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裁定驳回某证券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某证券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裁定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载定。

【专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证券公司营业部挪用客户账户内资金或证券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如何确立管辖法院?

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投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对客户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不仅负有合同约定的妥善保管义务,而且依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负有法定的妥善保管义务。当客户账户内证券或资金被证券营业部挪用后,客户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加害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发生请求权的竞合,客户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人民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应当根据原告提起诉讼的请求权基础加以判断。本案住房公积金在某投资公司营业部资金账户内的国债被挪用,其以侵权为由对某投资公司营业部等相关被告向某投资公司营业部所在地的天津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按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天津市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也是被告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及被告某投资公司营业部的住所地,因此,本案某证券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二审均未予以支持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