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证券客户认为证券公司未按规定流程办理指定交易致其损失而起诉索赔的, 证券公司承担何种举证责任和赔偿责任?
【宣讲要点】
近年来,因证券公司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股民股票被盗卖、保证金被提取的股票纠纷案时有发生,这就要对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过程中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进行明晰,以更好地维护股民的利益。
证券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所应承担的义务是:
(1) 证券公司的查验义务。现在的证券交易正在日益的信用化、自动化和电子数据化, 交易双方不用见面,一切都通过电脑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在营业部自行操作,也可以通过电话委托、刷卡自助委托等各种方式买卖证券。这一切在方便客户的同时,也加大了交易的风险。因此,为了减少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在证券买卖上的纠纷,我国规定了证券公司有义务查验投资者的股东账户卡、资金卡、身份证。如果投资者委托他人下达交易指令,证券公司应查验是否有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果因证券公司疏于检查给股民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证券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证券公司在接受客户买卖证券的委托后,对客户交付的资金和证券便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之安全负有关照和采取积极措施加以保护的义务, 这种义务称之为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安全关照义务。这一义务是基于民法中的委托代理的一般规则而产生。我国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4 条也规定证券公司应该保证客户及证券公司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9 条规定证券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及客户托管的证券等行为,确保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
(3) 证券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民法通则也规定了未履行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应该赔偿。可见因证券公司的过错或没有尽其义务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证券公司有义务进行赔偿。
以上是对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过程中的义务及责任的宣讲,是基于实体法的角度作出的。从程序法的角度而言,"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法证明的一般规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支持。证券公司被客户起诉索赔的,应当举证证明其在指定交易中严格遵守了规定的交易流程,不存在违规行为。如果不能证明,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证券公司作为客户的指定代理商,负有保障客户账户股票及资金安全的义务,在经办代理业务的过程中违规操作,未经严格审查并履行相关手续,对客户账户轻率办理清密、大额取款预约及取款业务等,致客户账户股票被卖、资金被取走,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该行为是客户所为或是客户委托他人所为的情况下,具有过错,应当赔偿客户被取走的资金,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承担其利息损失。
【典型案例】
1996 年11 月18 日,王某在宜昌A 证券登记中心填写了开户登记表,开办了深圳证券账户和上海证券账户。同日,原"A 证券有限公司宜昌证券营业部" (本案被告的前身)通过与王某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成为王某的证券指定交易代理商。王某取得了自助式磁卡MAC ,开始进行股票交易。1999 年8 月4 日,王某从其账户中取款1000 元。至此,王某的账户上存有股票丰乐种业500 股、吉友股份1210 股、国投房、宜400 股、格力电器3200股和现金53.45 元。8 月6 日,王某持本人身份证及证券账户卡到被告A 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宜昌云集路营业部(以下简称云集路营业部)办理清密手续。同日,上述4 只股票以自助式磁卡方式卖出,成交金额为8 万余元。同日,王某在云集路营业部办理了大额取款预约手续,并填写了预约羊,约定取款日期为8 月9 日,届时取现金8 万余元。上述大额取款预约羊和取款凭条上填写的姓名是王某,填写的身份证号和证券元账户也都是王某所使用的,但字迹不是王某的。王某声称其持有的股东代码卡、身份证及自助式磁卡MAC 从未丢失过,于8 月7 日至29 日赴山东省诸城化肥厂出差, 28 日发现股票账户有问题, 29 日返回宜昌, 8 月30日,王某到披上诉人云集路营业部的综合柜台,称其在山东出差期间用磁卡划卡要操作自己的账户时,电脑总提示密码错误,要求查询,得知自己的密码于8 月6 日被清密,并且账上4 只股票被卖出,还假借自己名义填写了一份大额取款预约单(经王某的申请,公安机关对此进行了笔迹鉴定,认定笔迹不是王某或者其妻子的) ,于同月9 日取现金8.3万元。王某以云集路营业部违规操作致其遭受财产损失为由,要求云集路营业部赔偿损失。云集路营业部则以每一笔业务都是严格按照A 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代理业务操作规程》操作, 8.3 万元是王某自己取走的为由,拒绝赔偿。双方为此酿成纠纷,王某i运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原告王某认为,云集路营业部存在违规行为,致使其股票被盗卖,资金被盗领,应该赔偿原告股票被盗卖、资金被盗领的损失和原告为处理此事而承担的误工费、车票等损失。并且被告在报纸上散播无根据谣言,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 万元,在相关报纸上登报道歉,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云集路营业部认为,密码清密手续、出售和提取现全都是本营业部严格按照规程进行,并由原告本人办理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道理,应当驳回。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的身份证、股东代码卡都在其手中,从未丢失过,仅凭字迹不属自己填写而主张股票被他人冒领,请求判令被告云集路营业部赔偿其经济损失,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王某请求赔偿工资、车票和精神损失,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某的部分上诉有理,应予采纳。一审判决由于倒直了举证责任,从而错误地认定了事实,导致错判,应当撤销。据此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被上诉人云集路营业部赔偿上诉人王某资金损失8.3 万元、利息2173 元,并酌情赔偿王某差旅费、误工费损失500 元,合计8567 3 元, F民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履行。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证券公司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股民股票被盗卖、保证金被提取的股票纠纷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过程中的义务和法律责任问题。其中关键的是要认定清密、出卖股票和提取资金行为是否为上诉人王某所为及如何证明。
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王某作为原告,提交了不是本人签名、预约提款和取款之日本人都不在宜昌的证据,用以支持行为"非王某所为"的主张。云集路营业部则提交了内部职工的证言,用以支持"是王某所为"的主张;并以如果非王某所为,则预约取款单和取款凭条上留下的身份证号码、股东代码怎么可能与王某使用的一致来反驳对方。对双方提交的证据综合评判: 王某的证据与公安机关笔迹《鉴定结论》能相互印证,因此应当认为对"非王某所为"的主张,王某已经尽到举证责任。云集路营业部的证据,不仅因来源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内部职工而不具有充分的证明力,且因与笔迹鉴定结论相矛盾而不能采信。即使身份证和股东代码卡从未丢失,身份证号码和股东代码也不是除本人以外其他人无法知晓的绝密信息。因此,取款预约单和取款凭条上填写的号码与王某使用的一致,不能证明"是王某所为" 。云集路营业部要以此为由来反驳对方,还需提交确凿的证据。这个问题不是王某的主张,不能倒置由王某承担"为什么一致"的举证责任。云集路营业部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是王某所为",只能认定其主张不成立。
除此以外,按照被上诉人云集路营业部执行的A 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客户办理清密, 必须由客户持本人身份证及股东代码卡并填写清密申请书,由操作人员认真审核后方可办理。因此,在办理清密手续后,客户填写的清密申请书就成了云集路营业部应当提供也可以提供的证据。云集路营业部不能提供清密申请书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再一次说明其主张不成立,还说明其未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清密。密码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的一种手段,清密涉及投资者利益。云集路营业部未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清密,从而为王某账户的资金被盗取创造了条件,云集路营业部对此应承担过错责任。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操作规程》还规定,客户支取保证金应持本人身份证及股东代码卡原件办理,提款人应在取款凭条上签名。据此应当认为,在取款凭条上签名的提款人就是客户本人,或者是持有客户委托手续的客户代理人。在被上诉人云集路营业部提交的8 月9 日取款凭条上,虽然签署的名字是"王某",但却不是上诉人王某本人书写,而且取款凭条上既不附有王某的委托书,也没有代理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这说明云集路营业部在办理本案大额取款预约及取款业务过程中,存在着对证件审查不严的过错。
对于本案,也有学者根据民法理论中的债权准占有人制度来分析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债权准占有人即符合债权人表面特征从而代替真实债权人受领债权的那个人。比如有人捡到了车票、船票从而代债权人行使了坐车坐船的权利,即为债权准占有人。债权准占有人的法律后果就是债务人对债权准占有人的清偿视为对债权人的清偿,从而不再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本案中,代王某领取资金的人拥有各种书面文件,表面上的条件成立,所以应视为债权准占有人。但并不是基于此,营业部就无须为债权人承担责任了。债权准占有人制度使清偿后对债权人不再承担责任的条件就是债务人要善意无过失。本案中的营业部未尽到其查验义务,存在过失,故应当对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云集路营业部作为王某的指定代理商,负有保障王某账户股票及资金安全的义务。云集路营业部在经办代理业务的过程中违规操作,未经严格审查并履行相关手续,对王某账户轻率办理清密、大额取款预约及取款业务,致王某账户股票被卖、资金被取走,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是王某所为"或"是王某委托他人所为"的情况下,应当赔偿王某被取走的资金,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承担其利息损失。同时,对王某因处理该纠纷的误工费及相关差旅费损失,云集路营业部也应酌情赔偿。
【法条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