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类期货型贵金属交易中强行平仓是否可参照期货法律规则?
【宣讲要点】
强行平仓制度是与持仓限制制度和涨跌停板制度等相互配合的风险管理制度。当交易所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当客户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或当客户违规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将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强制性平仓处理。依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面五种情况下会出现强行平仓: (1) 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2) 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的; (3) 因违规受到中金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 根据中金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5) 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当市场行情仍朝着持仓不利的方向发展时,为避免扩大损失而强制平仓的,不应认定为违规违法。
类期货型贵金属交易属于新类型金融衍生品种,在其风险控制方面的法律适用上可以参照规范期货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类期货型贵金属交易中,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金融机构有权采取强制平仓的措施防范风险,但应满足相应的条件:客户账户保证金不足、客户未在合理时间内补仓且金融机构已通过适当方式完成强平通知。
【典型案例】
2007 年6 月,李某与甲银行签订《代理个人实物黄金、白银买卖业务协议书》,由该银行代理李某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黄金、白银买卖交易。协议中约定,当个人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全交所和甲银行规定的比例时,个人须最迟在当日14:30 前补足交易保证金的不足部分,否则银行除暂停个人相应交易外,有权在不进行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个人持有头寸进行强行平仓处理。2011 年9 月下旬,国内外贵金属市场发生剧烈波动,黄金、白银价格猛跌。交易日9 月23 日日终清算后,李某账户持有权益49 万余元。交易日9 月26 日,上海黄金交易所白银延期合约下跌至跌停板价格,李某账户权益扣除浮动亏损后不但低于甲银行要求的保证金水平,也低于上海黄金交易所要求的保证金水平。甲银行于当日日终结算(自然日9 月26 日15 时)时在系统内向李某发出强平通知单。交易日9 月27 日开市(自然日26 日晚21 时)后, 21 时12 分,李某自行平仓了50 手白银合约; 21 时41 分,甲银行将李某账户持有的剩余250 手合约全部进行了强制平仓,实时客户权益为-3 万余元。李某认为,在2011 年9 月26日其账户保证金出现不足的情况下,银行应当在9 月26 日日终结算时通知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追加保证金,只有账户保证金在下一交易日内( 即2011年9 月27 日14:30 以前)仍不足时,银行才有权平仓。李某起诉要求判令银行赔偿损失14 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并将账户清零(即李某不必支付账户内所欠款项) 。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强制平仓机制旨在交易中及时控制双方的风险,补仓时间的长短也应符合该交易迅捷性的特点,本案中,从银行2011年9 月26 日15:30 发出强平通知羊到当晚21 :41 作出强平行为,留给李某追加保证金的时间已属合理。按照交易规则和合同约定,交易者有义务关注自身账户的保证金和持仓状况,及时补充保证金。据此,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专家评析】
因贵金属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交易发生纠纷, 案由应定为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银行接受客户委托,采用保证金制度, 以自已的名义为客户李某进行贵金属交易, 交易结果由李某承担。该合约业务的操作模式类似于传统的期货交易,因此在操作流程的规范上可以参考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则。《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35 条第2 款规定"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 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 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本案中, 双方《协议书》中亦有相关约定。由于强制平仓机制是为了在瞬息万变的类期货交易中及时控制双方的风险, 补仓时间的长短也应符合该交易迅捷性的特点, 本案中,从银行2011 年9 月26 日15:30 发出强平通知单到当晚21 :41 作出强平行为,留给李某追加保证金的时间已属合理。按照交易规则和合同约定, 交易者有义务关注自身账户的保证金和持仓状况, 及时补充保证金,银行在系统内发出强平通知单可认为已完成通知义务, 李某在账户被平仓前还自行进行过50 手的交易,可见其对账户保证金不足的事实应为明知,李某应对自己未及时追加保证金的行为承担后果。
贵金属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业务是近年来活跃在金融市场上的新型金融产品,相关法律规范尚存在空白。本案判决通过对该金融产品与期货交易的比较,认定该类型纠纷属于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在风险控制领域的法律适用上可以参照规范期货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本案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强制平仓机制在高风险型交易中的重要功能,井尝试探索认定金融机构强制平仓行为合法合理的具体标准,包括程序的和实体的:账户保证金不足、客户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补仓以及金融机构通知义务的完成。其中补仓时间和通知义务的合理性判断也应当充分考虑类期货交易迅捷性、高风险性的特点。
【法条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