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无代理权办理出金的民事责任如何认定?

14. 无代理权办理出金的民事责任如何认定?


【宣讲要点】

出金是一种交易术语,是指资金由交易账户划入银行账户的过程。一般是指贵金属投资、股票投资、农产品投资等投资项目通过交易界面、网银、银行柜台进行出金。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对期货交易中客户办理出金手续进行规定,因此,对于如是否出金必须亲自办理,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争议。

根据民法通说,财产行为可以代理,纯粹的身份行为不得代理。而办理出金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一种财产行为,自然可以由客户委托代理人代其完成。但现实中经常会出现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限而做出的无权代理行为,这些行为的效力又该如何认定?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就是行为人虽元代理权,但是存在着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并且,这种表象是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的。这时,行为人与善意第三人作出的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这种制度的价值在于: 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代理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典型案例】

于某与期货公司签订合同,其指令下达人为乙,资金调拨人为本人。其账户先后入全7 万元,整,但未发生一笔交易。某月某日,于某传真给期货公司,投权由乙为其办理资金划转事宜,将7 万元划至另一账户,核对签字后,期货公司遥予以办理。后于某却起诉期货公司,要求退还其交易保证金7 万元及利息。

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于某的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在期货交易中,客户办理出金是要符合一些条件的: 客户是自己办理还是委托他人办理?与期货公司约定要办理何种手续?是凭合同还是只要客户签发一个传真?是否需要事后的确认?因此,出金的问题是较为复杂的,类似案件在证券交易市场上也有很多。在期货交易中,这类案件的认定仍存在一定争议,一般应作如下处理:

第一,原则上要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为准。合同是确认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文件,各方均应照此办理。在没有其他补充条款时,不得随意突破合同约定,一旦突破了合同约定,其行为造成对方,特别是造成客户损失时,期货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期货公司可以与客户对出金的方式作出变更或者特别约定。在期货交易中,唯一能够与合同相对抗的,是期货公司与客户签署新的协议,或者补充协议,或者作出特别的约定条款。除此之外,没有能够支持期货公司所作出的超出合同与书面协议之外的变通行为。只要期货公司没有按照与客户协商约定的方式办理出金,客户就有权利和理由提出对抗。

第三,一旦期货公司认可了客户提出的违背约定的出金方式并予以实际办理,要考察的是:在接到客户传真时有无电话与客户进行沟通、确认?有无电话录音或者其他方式的核实?在指令下达人办理出金后,期货公司有无及时通知客户签字确认?如果期货公司没有尽到上述警惕的、自我防范的措施,所产生的风险应由期货公司承担,但允许期货公司以合理的事由进行抗辩。

因此,在本案中,乙虽实际上没有为该客户办理出金的代理权,但是传真是由客户发到期货公司, 表明授权乙办理出金手续,这就存在着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并且,这种表象是客户自己的行为造成的。这时,本案中的代理行为也就是出金的办理,其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即客户承担。

【法条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