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举报有关机构或者个人违规操作证券是否属于证劳期货信访事顶?对此负责监管职责的主体是谁?

6. 举报有关机构或者个人违规操作证券是否属于证劳期货信访事顶?对此负责监管职责的主体是谁?


【宣讲要点】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举报有关机构或者个人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属于证券期货信访事项,其中机构包括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代销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期货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对辖区范围内的有关机构或者个人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行为具有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

【典型案例】

2012 年11 月22 日,周某某等3 人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xx 监管局(以下简称x x 证监局)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其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实南京某银行2007 年至2011 年报表中存在的虚假记载嫌疑事实,依法对南京某银行及高管、审计机构某会计师公司进行行政处罚。x x 证监局收到该申请后,于2012 年11 月30 日作为信访案件予以立案受理,其后x x 证监局向南京某银行和某会计师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谈话笔录,南京某银行和某会计师公司也向x x 证监局提供了相关材料予以说明。因情况较为复杂, x x 证监局于2013 年1 月17 日经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但未将此情况及延期理由告知周某某等3 人。2013 年2 月22 日, x x 证监局作出苏证监信复字(2013) 13 号信访答复函(以下简称" 13 号信访答复")告知周某某等3 人, 经查未发现南京某银行在信访投诉涉及的2007 年至2011 年年报项目中存在虚假记载情况; x x 证监局在以往类似信访处理过程中,已多次与信访人及有关代理律师等进行过反馈和交流。周某某等3 人认为x x 证监局" 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违法,遂诉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等3 人认为x x 证监局以信访答复函的形式作出回复即属于"行政不作为" 、x x 证监局应对南京某银行和某会计师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诉讼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周某某等3 人的诉讼请求。

周某某等3 人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申请的事项不属于《信访条例》第14 条规定的情形,原审将上诉人的申请书认定为信访,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 条的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确认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违法。

披上诉人x x 证监局辩称,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反映内容的处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依法履行了调查核实和答复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上诉人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的本意。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裁判结果并无不当。遂判决: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专家评析】

x x 证监局作为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之一,根据授权依法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进行监督管理。依照《信访条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举报有关机构或者个人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属于证券期货信访事项。本案中, x x 证监局在接到周某某等3 人寄送的申请书后, 根据其反映的内容结合上述规定,以信访件的形式进行登记受理并无不当。x x 证监局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周某某等3 人所指称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延长的办理期限内,将调查结果书面答复周某某等3 人。根据《信访条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的规定, x x 证监局延长办理期限,应告知周某某等3 人延期理由。x x 证监局未将延期情况和理由告知周某某等3 人,存在一定瑕疵,但结合其前后履行职责情况,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且属于已经依法履行了证券法规定的监管职责。用某某等3 人认为x x 证监局以信访答复函的形式作出回复即属于"行政不作为"、x x 证监局应对南京某银行和某会计师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法条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