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委托人授权他人代理证券账户的抵押融资, 后受托人以真对应的资金账户向真他公司抵押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
【宣讲要点】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设立证券账户并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托管和过户、对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以及证券交易后清算和交收。证券账户既是投资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也是证券投资的记账凭证,对投资人而言,证券账户具有唯一性。资金账户是投资人在证券账户设立后,选择证券公司进行交易前存入交易资金并与银行账户对应而设立的账户。资金账户可以因在不同证券公司开户发生变化,但当选定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设立后,资金账户则具体固定。资金账户从属且对应于证券账户,是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的基础,仅有证券账户不能进行证券交易,二者不可分割。因此,授权他人对证券账户进行运作,即是授权他人对资金账户进行运作。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据此,在委托理财纠纷中,委托人授权他人代理证券账户的抵押融资,后受托人以其对应的资金账户向其他公司抵押担保的行为,未超出委托人的授权,其行为成立且有效,委托人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2001 年7 月4 日,何某(甲方)与某机械公司(乙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何某向某机械公司借款600 万元,借款期限从2001 年7 月4日起至2002 年1 月4 日止。某机械公司应在2001 年7 月4 日前将600万元划付至双方指定营业部开立的A 资金账户25530 (以下简称530) ;何某应在2001 年7 月4 日前将保证金人民币200 万元,划到双方指定营业部开立的B 资金账户20532 (以下简称532) ;何某仅可在A 资金账户530 下使用上述借款,未经双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该笔借款转到A 资金账户530以外的其他资金账户。双方商定合作的某机械公司A 资金账户不得买ST、PT股票;在借款期间内,当A 资金账户530 和B 资金账户532 内资金及股票市值之总和低于何某借款金额的115% 时,何某应在两个交易日内追加风险保证金,并予以补足,否则某机械公司有权卖出A 资金账户530和B 资金账户532 内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所得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借款本息;何某应在借款期满后向某机械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并结清双方约定的应分成利润。关于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在借款期内,若任何一方因出现经营亏损超过警戒线被强制平仓以外的原因,需提前终止合约,必须提前征得另一方同意;否则,需向守约方偿付违约金。同时, A 资金账户530 产生的任何亏损由违约方承担,该账户的利润划归守约方所有。如何某不能依约归还借款,某机械公司有权羊方平仓,以保证资金安全和应得利益。同时,除原定本息及应分享利润外,何某应向某机械公司支付每日5%。的逾期罚息。双方还约定,本合同自资金到达双方指定账户之日起生效,至双方按协议清算完毕之日失效;并约定合同交由双方共同指定的营业部监督执行。
2001 年7 月4 日,何某(甲方)还与某机械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 因证券投资需要,何某向某机械公司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并用下列账号:郝某25521 、彭某533 、凌某25714 账户上的证券和资金作抵押,保证到期还款和付息, 并承诺某机械公司有到期在何某账户中主动卖出何某证券并取回本息的权利。若在借款到期之前,何某上述关联账户上的证券市值和资金合计低于人民币240 万元,某机械公司有权卖出何某上述关联账户上的证券并提前取回借款本金和利息,卖出过程中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何某承担。
2001 年7 月4 日,何某、某机械公司共同向A 证券南坪营业部出具《委托书》称:何某、某机械公司为切实履行《借款合同》中的双方义务,请贵部自收到本函之日起,依照《借款合同》,按以下条款,监督何某、某机械公司双方行为,确保双方的利益。其相关约定如下:…… (4) 何某、某机械公司双方委托A 证券南坪营业部监督执行按《借款合同》项下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 A 证券南坪营业部承诺严格执行本监管协议,若产生违背本协议行为, A 证券南坪北路证券营业部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2001 年7 月4 日,程某向何某出具《授权书》 ,约定:兹全权委托何某代理以下账户的存取、运作、抵押融资: A130044629 、深240891810 当日,程某在A 证券南坪营业部开立的532 资金账户转入保证金人民币77万余元。同日,彭某向何某出具《授权书》,约定全权委托何某代理以下账户的存取、运作、抵押融资:深31232948 、上海A229403439 。同日,郝某向何某出具《授权书》,约定全权委托何某代理以下账户的存取、运作、抵押融资:上海A275948348 、深61516677 。
2001 年7 月4 日,某机械公司向中行杨家坪分理处申请开出银行本票1000 万元,解付至A 证券南坪营-*-部在工行南坪分理处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本票资金于同日转入某机械公司职员汪某在A 证券南坪营业部开设的00019453 资金账户。同日,韩某与A 证券南坪营业部签订开户及代理有价证券交易协议书,开立530 资金账户。A 证券南坪营业部112操作员(简称112 操作员)对韩某530 资金账户进行账户立即修改为不能取款(取限开通) ,且韩某与汪某签订代理授权委托书。当日, 汪某资金账户600 万元,转至韩某530 资金账户。该款转入后,韩某530 资金账户的余额为600 万元。2002 年3 月6 日,韩某与何某签订代理授权委托书。
2001 年7 月4 日,曾某与A 证券南坪营业部签订开户及代理有价证券交易协议书,开立25528 资金账户,并与李某签订代理技权委托书。112操作员将曾某25528 资金账户立即修改为取限开通。当日,汪某资金账户200 万元转至曾某25528 资金账户。2002 年8 月8 日,曾某又与何某签订代理授权委托书,将李某变更为何某。
2001 年9 月25 日,曾某25528 资金账户不能取款的限制被112 操作员修改,转账取款173 万余元(同日,该款转至凌某于2001 年9 月24 日在A 证券南坪营业部开设的25713 资金账户) 。转账后又恢复为不能取款。此时,该资金账户余额为0. 87 元。
2002 年3 月12 日,韩某530 资金账户不能取款的限制被112 操作员修改,何某转账取款19 万余元、现金取款11 万余元。转账后又恢复取F良开通,不能取款。3 月22 日,何某采取同样方式转账取款10 万元(该款于同日转入凌某25713 资金账户) ;后又现金取款8 万余元; 6 月13 日转账取款3 万余元; 8 月6 日支票取款24 万余元,上述款项共计77 万余元。同年9 月23 日,韩某530 资金账户不能取款的限制被112 操作员修改,平仓后转账取款311 万余元,转账后又恢复为取限开通。至此,该资金账户余额为1 万余元。
2002 年1 月25 日,何某(甲方)与某机械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何某向某机械公司借款100 万元,月息12% ,借款期从2002 年1 月25 日至同年4 月25 日,并用凌某25713 资金账户上的证券和资金作抵押,保证到期还款付息,并承诺某机械公司有到期在何某账户中主动卖出何某证券并取回本息的权利。若在借款到期前何某上述关联账户上的证券市值和资金合计低于140 万元,何某承诺,某机械公司有权卖出上述关联账户中的证券并提前取回本息,卖出过程中造成何某的一切损失由何某承担。同日,某机械公司在中行杨家坪分理处开出100 万元银行本票,解付至A 证券南坪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随后,汪某资金账户100 万元,转至凌某25713 资金账户。
2002 年4 月26 日,何某以"凌某(甲方)"代表人身份,与某机械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100 万元,月息12% ,借款期从2002 年4 月26 日至同年10 月25 日,并用凌某25713 资金账户上的证券和资金作抵押,其余内容与2002 年1 月25 日《协议书》内容基本相同。同日, A 证券南坪营业部(甲方)向某机械公司(乙方)出具承诺书,保证乙方投入到凌某25713 账户的资金100 万元的安全,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取款、撤销指定交易和转托管,保证在上述账户的市值低于乙方约定市值时,及时通知乙方。保证协助乙方维护自身权益。若由于甲方监控失误,造成乙方资金损失,甲方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凌某25713 资金账户使用情况为: 2001 年9 月24 日开户存入10 元, 9月25 日从曾某25528 资金账户转入173 万余元, 2002 年1 月25 日从汪某19453 资金账户转入100 万元, 2002 年3 月22 日从韩某530 资金账户转入10 万元。期间,凌某25713 资金账户进行大量股票交易结算,除上述资金外,未进入其他资金。此外, 2002 年3 月25 日、9 月25 日该账户发生取款,其额度分别为60 万元、73 万元。
2002 年3 月12 日,何某(甲方)与某机械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 ,约定:因证券投资需要,何某向某机械公司借款人民币100 万元,月息12‰, 借款期从2002 年3 月12 日至2002 年9 月12 日,并用李某某22391 账户上的证券和资金作抵押,保证到期还款和付息,并承诺某机械公司有到期在何某账户中主动卖出何某证券并取回本息的权利。若在借款到期之前,何某上述关联账户上的证券市值和资金合计低于人民币140 万元,何某承诺:某机械公司有权卖出何某上述关联账户上的证券并提前取回借款本金和利息,卖出过程中造成何某的一切损失由何某承担。同日,某机械公司在中行杨家坪分理处开出100 万元银行本票,解付至A 证券南坪营业部客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随后,汪某19451 资金账户转账100 万元,存至李某某22391 资金账户。该款存入后,李某某22391 资金账户被112 操作员取限取消、乎仓转账取款111 万余元。取款后恢复取限开通。此时,李某某22391 资金账户余额为0.27 元。
本次协议签订前,李某某于2001 年12 月7 日向A 证券南坪营业部出具《委托书》,将账户代理人李某某变更为何某,并与何某签订《代理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为:有价证券的买卖、转托管、抵押、资金存取以及对各项有关交易的所有业务和事项作出承诺或确认。
2001 年7 月4 日,程某532 资金账户存款77.7 万元,彭某533 资金账户被112 操作员设定账户取限开通后, 两账户内无资金取出。
2002 年10 月21 日,某机械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何某对1000 万元借款本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A 证券南坪营业部对强制平仓部分直接承担清偿责任,对其余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程某、彭某以担保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凌某承担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
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何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偿还某机械公司借款1000 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利随本清。何某巳付利息24 万余元,从应付利息中扣除;何某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南坪营业部承担364 万元的补充赔偿责任;某证券公司在南坪营业部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某机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某机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何某偿还某机械公司人民币1000 万元并支付部分资金占用损失(计付时扣除何某已支付的24 万余元) ;某证券南坪营业部对何某应偿还金额中422 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并对参与监管的700 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某证券重庆分公司对某证券南坪营业部上述支付责任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凌某对何某应偿还金额中283 万余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并支付部分资金占用损失;程某对何某应偿还金额中200 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彭某对何某应偿还金额中200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程某、彭某不服二审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部分不当,应予纠正。申请再审人申请理由成立部分,予以采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维持二审判决第1 项、第2 项、第5 项;变更二审民事判决第3 项、第4 项为:某证券清算组对原某证券南坪营业部平仓取款的422 万余元及其相应资金占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房、某证券南抨营业部监管期间流失的资金122 万余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变更二审判决第6 项为:程某以其532 账户对应的证券和资金价值为限对某机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200万元为限) ;变更二审判决第7 项为: 彭某以其533 账户对应的证券和资金价值为限对某机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200 万元为限) 。
程某、彭某不服再审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院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并无不当,判决驳回程某、彭某的再审诉讼请求,维持高院的再审判决。
【专家评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委托理财中抵押融资是否设立。程某的《授权书》载明: 兹全权委托何某代理以下账户的存取、运作、抵押融资:A130044629 、深24089181 。彭某的《授权书》载明: 兹全权委托何某代理以下账户的存取、运作、抵押融资: 深31232948 、上海A229403439 。该两份授权书的内容完全相同: 一是将上海和深圳交易所的证券账户授权给何某;二是将账户的(资金)存取、运作全权委托给何某;三是全权委托何某可以以账户抵押融资。根据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不可分割性,授权证券账户资金存取和运作,即是授权他人使用证券账户在证券公司设立资金账户并进行证券交易。在此前提下,授权证券账户抵押融资,即是授权证券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抵押融资。程某、彭某书面授权何某使用其证券账户资金存取、交易并可以抵押融资,那么何某以程某、彭某证券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向某机械公司抵押融资,即是以资金账户中所有的资金和证券抵押担保。何某以程某532 账户、彭某533 账户抵押担保行为,没有超出程某、彭某的授权范围和违背2 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担保法的禁止性规定,故本案抵押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程某关于授权证券账户不能等同授权资金账户、以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或资金作质押担保须有其书面授权并办理登记才有效的理由,与其授权何某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的主张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分析,本案的责任划分如下: 某机械公司与何某签订《借款合同》及《协议书》,约定某机械公司将资金交付给何某,由何某将资金投资于证券交易市场进行管理,到期由何某支付某机械公司固定本息,对第1 笔600 万元款项还约定对超出部分收益,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故本案所涉的1000 万元款项名为借款实为委托理财款,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某机械公司、何某、A 证券南坪营业部三方签订的委托书系委托理财法律关系中第三方监管合同行为。前述协议涉及的利息给付实为利润分配,相关条款属于保底条款, 除该部分约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无效外, 其余部分合法有效。对于某机械公司交付给何某的700 万元委托理财款, A 证券商坪营业部承诺对其进行监管,故其应对监管期间流失的资金承担监管责任。在监管期间, A 证券南坪营业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530 账户内资金被转出77 万余元(除28 万余元用于向某机械公司支付利息等外,其余款项被挪用)、25713 账户内资金被转出73 万元,共计导致监管账户内资金实际流失122 万余元,南坪营业部应对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 A 证券南坪营业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530 账户和22391 账户内资金实为某机械公司的委托理财款项,但却擅自对账户内的证券进行平仓转出款项计422 万余元,致使某机械公司的财产受损, A 证券南坪营业部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现A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其法律责任应由A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承担。程某、彭某授权何某对账户进行存取、运作、抵押融资的行为同样属于委托理财行为, 由于资金账户系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的基础, 仅有证券账户是不可能进行买卖证券的,故程某、彭某在授权何某进行证券交易时,也对证券账户相对应的资金账户进行了授权。该授权与何某在相关协议中关于将程某532 账户作为保证金账户和用作"借款的质押担保" 、用彭某533 账户上的证券和资金作抵押的约定,具有密切联系。以该2 人账户内的证券和资金进行担保,虽然未经登记程序,质权尚未设立,但基于程某、彭某的相关行为,某机械公司才将资金交由何某进行运营的客观事实,故对某机械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程某、彭某应在其账户对应的证券和资金价值为限分别向某机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均以200 万元为限)。
综上,委托人授权他人代理证券账户的抵押融资,账户抵押融资成立,何某依法承担对某机械公司的违约责任, 赔偿部分资金占用导致的损失及利息。A 证券清算组对原A 证券南坪营业部平仓取款的422 万余元及其相应资金占用损失(自2003 年9 月23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付)承担赔偿责任, 对原A 证券南坪营业部监管期间流失的资金122 万余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程某以其532 账户对应的证券和资金价值为限对某机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以200 万元为限) ; 彭某以其533 账户对应的证券和资金价值为限对某机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以200 万元为限) 。凌某对何某应偿还金额中283 万余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并支付部分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金额以133 万元为本金,从2002 年9 月25 日起至付清时止, 按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 。
【法条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