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证券公司对交易软件功能特性是否负有提示告知义务?
【宣讲要点】
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缔约时,应当将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重要事项予以告知,对客户负有相应的告知义务。证券公司作为网上交易软件系统的提供者,对客户负有该系统不支持的功能特性(如午间撤单功能)履行告知说明的义务。如果因交易软件本身的设计原因,可能影响客户下单或撤单,而证券公司并未事先告知,致使客户因此在买卖证券的过程中遭受损失的,证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目前,证券投资业已普及,普通金融消费者一般通过与证券公司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方式参与其中,而现代技术背景下,证券公司提供的软件成为了客户下达委托指令的重要媒介。考虑到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双方信息不对称,经济地位、专业技术实力等方面的巨大差异,且交易软件均由证券公司研发或委托他人研发提供,客户对使用何种软件并无选择权利等各项因素,证券公司对于其所提供交易软件的使用方式、重要属性、可能存在何种风险、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等等,尤其是可能影响客户下达委托指令成败的软件特性,应负有对客户进行提示告知义务,未履行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典型案例】
2012 年3 月21 日,用某与甲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2012 年3 月26 日11 时33 分,周某通过交易软件委托以每股13.51元买入L 股票100 股。因值午间休市,当时并未成交,周某又于该日11 时36 分通过交易软件撤销前项委托,随后并通过电话再次告知甲证券公司撤销该项委托。但因甲证券营业部的网上交易软件系统午间不能撤羊,放下午开市后,甲证券公司仍代理周某以每股13.51 元买入了L 股票100 股。之后该股票一路下跌,再未回到每股13.51 元的价位。2012 年3 月27 日,周某通过EMS 快递书面告知甲证券公司: (1) 不承认甲证券公司的3230号合同的买入行为,妥求甲证券公司返还1356 元保证金; (2) 甲证券公司有权处直该100 股股票,周某保证予以配合; (3) 周某决定在股票打开后,立即将1356 元以市价买入股票。甲证券公司对于周某的要求未予接受。2012 年4 月4 日,周某又以电子邮件通知甲证券公司,如果2012 年4月5 日股票股价跌停被打开,那么周某立即以市价买入股票。2012 年4 月5 日股票以当日跌停价10.45 元开盘,并在10.45 元和10.46 元共成交了几百万股。2012 年4 月6 日,股票以当日跌停价10.49 元收盘。甲证券公司对周某的上述要求又未进行处理。周某最后于2013 年1 月28 日,以每股11.73 元将该100 股L 股票卖出。周某为此起诉,要求甲证券公司按13.51元与10.46 元之间的价差,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证券公司负有将其提供的网上交易软件系统不支持午间撤羊功能的特性向周某告知说明的义务,但其实际并未将该交易特性在合同文本中以确切的文字予以描述并告知客户,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损失的计算,应当依据周某实际操作中已经形成的损失加以确定。据此判决:甲证券公司向周某赔偿178 元; 驳回周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分别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评析】
周某与甲证券公司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风险揭示书》《客户须知》等合同与文件,均系签约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属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了用某在股票交易日的午间休市时间段内向甲证券公司先行委托买入涉案股票、随后又委托撤单的委托交易事件,最终因甲证券公司的网上交易软件系统在午间不能撤单等因素,造成周某委托的该笔交易撤单不能而以较高价格买入的事实。甲证券公司负有将其提供的网上交易软件系统不支持午间撤单功能的特性向周某告知说明的义务,但其实际并未将该交易特性在合同文本中以确切的文字予以描述并告知客户。虽然甲证券公司在风险提示书第4 条中说明,由于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的可能,这些风险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或银行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但此处所指风险应当是不确定是否会发生的已知或未知的事件。但本案中,午间不能撤单的情况属于已知的固定存在的交易软件设置问题,故甲证券公司不能援引此条款予以免责。对于损失的认定问题,用某认为应以其于2012 年3 月27 日、4 月4 日发送给甲证券公司函件及电子邮件中所提及的价格成交并计算损失,但该两次股票买卖的意思表示并不符合涉案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交易方式,函件中的条件和买卖价格均处于不确定状态,故对于损失的计算应当依据用某实际操作中已经形成的损失确定。
本案的判决结果明确了证券公司应负有的告知义务以及损失的认定方式,这会促使证券公司严格履行告知提示义务,积极完善软件设计瑕疵,有利于证券投资市场的良性发展。
【法条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