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顶下资金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银行在证券公司欠款不还的情况下是否有权直接扣划?

34.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顶下资金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银行在证券公司欠款不还的情况下是否有权直接扣划?



【宣讲要点】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是指证券经纪业务客户为保证与证券交易对方足额交收,而在证券公司或者存管银行存人的资金以及出售或者持有证券所得到的利润,由此,该资金负担有其他优先权利,必须保证其完整性。证券公司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拥有管理权,同时负有保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完整的责任。任何针对该资金的侵害行为,证券公司都有权并且有责任主张救济。证券公司被责令关闭、进行行政清理的,应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成立的行政清算组相应取得原证券公司对保证客户交易资金完整的权利和责任。存管银行对资金账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需按证券公司的指令划款,不得挪作他用。由于此资金不是证券公司的财产,而是属于所有证券客户共有,当证券公司对其管理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所在的银行负有债务时,银行不能直接从该账户中扣划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否则会违反证券法关于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规定,侵犯其他证券客户的利益。存管银行确实对证券公司享有债权的,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实现。

【典型案例】

2003 年6 月27 日,某物业公司与某证券公司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约定甲方(某物业公司)委托乙方(某证券公司)进行投资管理的资产为国债,金额为市值1 亿元,期限为1 年。并约定乙方必须保证甲方全部委托资金的安全。该协议为2001 年6 月27 日、2002 年6 月27 日所签订的《受托投资管理合同》的续期合同,某物业公司委托管理的1 亿元,资金,系某银行(原烟台住房银行)的借款, 2001 年6 月28 日,某物业公司指令某银行将该笔1 亿元,借款直接汇入某物业公司在某证券公司上海吉安路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

某证券公司济南经七路证券营业部与某银行济南分行、某证券公司烟台开发区长江路证券营业部与青年路支行、某证券公司烟台环山路证券营业部与某银行营业3 部分别签订了《客户证券结算资金存管协议》,协议均约定签约的某银行下属机构为某证券公司的存管银行,某证券公司在某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还约定了存款账户户名及账号。协议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中规定:乙方(存管银行)承诺在正常营业时间内按甲方(某证券公司)的划款指令随时划款,随时支付;不得将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挪作他用。任何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专用账户内的资金转入银行方账户的行为均视为相关存管银行直接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某物业公司与某证券公司委托理财合同期满后,某证券公司没有依约归还受托管理资金,某物业公司欠某银行的1 亿元借款亦未归还。2005 年1 月18 日,某银行(甲方)与某物业公司(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 (1)乙方将其在某证券公司的1 亿元国债保证金转让给甲方,以此抵偿乙方所欠甲方借款本金1 亿元; (2) 由乙方书面通知某证券公司,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该债权归甲方享有,由甲方向某证券公司主张权利。同年2 月5 日,某物业公司将1 亿元债权转让的事实书面通知了某证券公司。同年2 月7 日,某银行济南分行从某证券公司济南经七路证券营业部在该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内扣划资金8000 万元; 青年路支行从某证券公司烟台长江路营业部在该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内扣划资金1000 万元。同年5 月22 日,青年路支行从某证券公司烟台长江路营业部在该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内扣划资金1200万元。同日,某银行济南分行返还200万元资金到某证券公司经七路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至此,某银行两下属机构从某证券公司两营业部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内实际扣划1 亿元资金。后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事先告知书》,对某银行的扣划行为认定违法并予以处罚。某证券公司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银行、某银行济南分行、青年路支行返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1 亿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

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某证券公司清算组的诉讼请求。某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 某物业公司委托某证券公司管理的1 亿元资金的性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指经纪业务的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在证券公司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 ,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本案所涉1亿元资金是作为某证券公司客户的某物业公司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在某证券公司存入的资金,这笔资金源自于某物业公司向某银行的借贷,只是恰好又被某证券公司存管于某银行,这笔资金的性质应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某证券公司管理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属于该公司所有,但是,该公司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拥有管理权,同时负有保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完整的责任。某证券公司与某银行签订的《客户证券结算资金存管协议》约定"任何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转入银行方账户的行为均视为相关存款银行直接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对于任何针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侵害行为,证券公司都有权并且有责任主张救济。当证券公司被责令关阅、进行行政清理后,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成立的行政清算组相应取得证券公司对保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完整的权利和责任。

(2) 某银行是否有权从某证券公司管理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中扣划资金以实现债权。某银行在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通知债务人以后,就受让了某物业公司对某证券公司委托投资管理1 亿元的债权,替代某物业公司成为委托投资管理关系中某证券公司所欠1 亿元受托管理资金的债权人,同时,其下属分支机构与某证券公司下属营业部签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合同,成为某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关系的存管银行。这时,某银行与某证券公司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债权债务关系;二是证券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客户交易资金存管关系。作为债权人,某银行有权要求某证券公司返还其受托管理的1 亿元资金;但其下属的分支机构作为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银行,则必须履行保证存管的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的义务,两种法律关系不能混淆,更不能简单抵销。由于某证券公司违规经营,将受托理财的1 亿元资金挪作他用,导致其不能如期返还某银行受让的1 亿元资金,某银行有权对某证券公司依法主张权利,某证券公司负有返还的义务。但某银行利用其下属分支机构作为存管银行的特殊便利条件,强行扣划某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内的1 亿元资金,用以偿还某证券公司所欠的债务,因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上负有其他优先的权利,这一行为会侵犯其他证券客户的利益。某银行扣划资金的账户是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账户内的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并不是某证券公司的财产,而是属于所有证券业务客户共有,即客户投资于证券市场的结算资金,并且,除这一属性之外,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还有保证与证券交易对方足额交收的作用,也就是说该资金上负担有其他优先权利,这便是要保持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完整性的重要原因。依照证券市场客户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属于证券客户共同所有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某证券公司不享有所有权,即使在某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时,该专用账户的资金也不属于某证券公司的破产财产。某银行享有的1 亿元债权虽然属于国债保证金性质,在某证券公司进入行政关闭清算程序后,其享有的权利亦应按照相应规定行使,不能据此认为存管银行有权擅自扣划代为存管的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故某证券公司清算组有权要求某银行返还其扣划的1 亿元资金。某银行各分支机构违规扣划的1 亿元客户资金,是用于偿还某证券公司欠某银行的1 亿元债务,其责任应由某银行承担。某银行与其分支机构应共同承担返还某证券公司清算组1 亿元的连带责任。

本案中,某银行从某物业公司取得的权利,在两者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中既称转让1 亿元国债保证金,又称某物业公司对某证券公司的债权归甲方所有,表明对该权利性质双方当事人并不清晰。基于目前某证券公司已经进入行政处置的情况, 经现别确认程序,如果该权利属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则可以纳入国家收购范围,无须通过诉讼程序寻求救济;如果不属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则该部分权利将成为针对某证券公司的债权,其债权的实现只能以某证券公司的自有资产偿付,不能用属于相关客户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偿付。从某证券公司与某银行签订的《客户证券结算资金存管协议》内容看,某银行负有不能挪用该资金的责任,该协议并无其他例外情形的约定,某银行应当依照约定维护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完整。此外,与某银行相同地位的权利人因并不掌握某证券公司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这一便利条件,无法像某银行一样获得清偿,某银行因其作为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银行的地位自主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上扣划款项,对经纪业务客户及某证券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均是不公平的,也违反了其与某证券公司的约定。基于上述理由,某银行是否行使以及是否能够行使向某证券公司的偿还请求权不能成为某银行可以扣划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理由,其无权从某证券公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中取回属于其所有的国债保证金,必须承担相应的返还责任。

【法条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