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期货交易所会员单位租借席位,交易所为其垫付违约金后是否享有追偿权?

5. 期货交易所会员单位租借席位,交易所为其垫付违约金后是否享有追偿权?



【宣讲要点】

期货交易中的席位是指会员参与交易所期货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交易所监管、服务及相关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会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席位。一般而言,它是期货交易所向期货商等会员和特别会员提供的在交易大厅设置的用于报盘交易的终端或用于交易的电脑远程通信端口。前者称为有形席位,后者称为无形席位。有形席位是指在交易所大厅内的固定席位,每个席位上均配有场内交易员,会员进行委托时,通过席位上的交易员将委托输入交易所的撮合系统中;无形席位是在交易所交易大厅内不设定有形的席位,也不派驻交易员,会员直接将委托通过计算机输入交易所的撮合系统之中。

根据交易规则和交易所章程规定,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要取得交易席位, 必须向期货交易所缴足席位费,席位费的数额由期货交易所决定。会员资格可以转让,但交易席位则不能转让,会员有私下转包、转租或者转让席位的,席位将被撤销,且不会产生交易席位转包、转租或者转让的法律后果,原单位仍然要对租借席位发生的交易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期货交易所先以违约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该会员的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期货交易所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以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责任后,由此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这里提到的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所设立,用于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亏损的资金,其来源包括:交易所向会员收取交易手续费收入(含向会员优惠减收部分)的20% ,从管理费用中提取;符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

【典型案例】

P 实业发展有限总公司(以下简称P 公司)与H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 公司)均系Z 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Z 交易所)的会员单位,会员编号分别为165 号、107 号,两公司均在Z 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

1997 年4 月5 日, P 公司与H 公司签订《席位转让协议》 ,约定P 公司将在Z 交易所的165 号席位转让给H 公司, H 公司在1997 年4 月10 日前向P 公司支付转让费30 万元人民币,自此,该席位所发生的权益由H公司承担,概与P 公司无关。同年7 月3 日、14 日、3 1 日, H 公司向165号席位分别划付人民币350 万元、900 万元和25 万元。同年7 月25 日, Z交易所向各会员单位发出特别提示称:本所规定天然橡胶合约每一会员交割月羊边持仓限制为200 手。套期保值需要实物交割的头寸经本所批准后可以不受该限制。羊边持仓限制即R708 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8 月1 日闭市后) ,每一会员的买卖持仓均不得超过200 手。如某会员R708 合约要求实物交割的头寸超过上述限制,其超过部分的头寸必须于交割月前一个月倒数第五个交易日之前(即7 月25 日之前) ,向交易所结算中心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交易所批准后,方可不受羊边持仓限额的限制,并连同单边持仓限制内的200 手持仓,只能用于实物交割,不能平仓。此时, 165 号席位R708 合约持仓3600 手, 7 月28 日开新仓1000 手,总计达4600 手持仓,当日可清退资金余额为127 万余元。7 月29 日,该席位上R708 合约平仓3500手,开新仓3150 手,持仓量为4250 手,当日可清退资金余额为926 万余元。7 月30 日,Z交易所向165 号席位出具的"资金结算表"提请注意: 贵单位保证金不足,请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否则下一交易日将不能开新仓;保证金不足部分将强行平仓。从8 月1 日起至13 日止, 165 号席位平仓917 手,仍持仓3333 手。8 月18 日, Z 交易所通知P 公司:由于你公司在票据交换日之前未向交易所交存足额货款,其中3333 手构成违约,根据交易所《交割制度》,现决定从你公司账户划收相当于货款总值20% 的违约金,计3719 万余元(实际扣划769 万余元) ,不足部分2950 万余元, F民你公司在7 日内补足。因P 公司未在限期内交足违约会, Z 交易所已于8 月29 日至9 月5 日向P 公司的交易对方先期支付违约金3719 万余元,其中垫付2950 万余元。

1998 年5 月25 日, z 交易所向P 公司发出《关于催收欠款的函》。同年6 月19 日,日公司向Z 交易所出具说明称,陈某某在我公司以自然人蒋某某名义开户,在R708 交易过程中,我公司在陈某某委托下与P 公司签订了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代理协议, P 公司席位所有成交的R708 交易均为我公司代理客户陈某某的交易结果,上述交易实际由陈某某自己直接操作,与P 公司无关。6 月22 日, P 公司向Z 交易所出具说明称:在R708 事件中,我公司席位已租借给H 公司,该席位上R708 合约交易实为H 公司客户陈某某所为,其违约行为也是陈某某的交易结果,与本公司无关。

P 公司与日公司之间的席位转让,未按Z 交易所《会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报经该所审查同意。1998 年4 月20 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上述单位和个人在R708 合约交易中,违反了有关规定,构成操纵市场行为。P 公司将席位租给他人使用,违反了有关规定,故决定宣布陈某某等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责令Z 交易所开除P 公司等单位的会员资格;对H 公司处以警告。Z 交易所因向P 公司催收违约全未果,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由于中国证监会认定R708 合约交易是由"自然人陈某某在H 公司以自然人蒋某某的名义开户,并租用P 公司的席位进行操作,实际由陈某某自己直接操作",故对P 公司所承担的责任,应由H 公司与陈某某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R708 合约3333 手的违约金3719 万余元,由Z 交易所和P 公司各承担1859 万余元;P 公司所承担的1859 万余元,扣除Z 交易所己扣划的769 万余元,尚欠1090 万余元,及其从1997 年9 月6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的资金利息, F良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向Z 交易所偿付;H 公司和陈某某对P 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Z 交易所、P 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判延不当,应予纠正。判决撤销一审判决jP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偿还Z发展中心(原Z 交易所) 2950 万余元,及该款从1997 年9 月6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银行贷款利息jH 公司和陈某某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专家评析】

本案争议的问题是Z 交易所是否有权索回其垫付的违约金; P 公司与H 公司之间的交易席位转让行为是否有效以及陈某某利用165 号席位进行R708 合约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持仓透支。

从法律关系看,本案关注的是追偿垫付的违约金问题,并非P 公司165 号席位交易过程中的行为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交易规则,只要Z 交易所代P 公司垫付违约金的事实存在, P 公司就应依法偿还。Z 交易所在整个R708 交易过程中,始终按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操作,没有发生"透支" "清退资金不足"等问题, z 交易所也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和义务,Z交易所巳依据有关交易规则向P 公司的交易对方先期支付违约金, 其中垫付的2950 万余元, P 公司理应返还。

从1998 年6 月19 日H 公司给Z 交易所、同年6 月22 日P 公司给Z 交易所的函件可以看出,对于1997 年7 月28 日、29 日的交易情况, P 公司与H 公司是清楚的,而且在事件发生后到Z 交易所起诉前一年多的时间,均未对165 号席位R708 交易过程、Z 交易所垫付违约金的事实提出过任何异议。Z 交易所是否违反国务院、证监会、交易所有关规定,与造成P 公司大量持仓、构成违约没有必然联系和因果关系。发生R708 合约事件,乃至P 公司穿仓、违约的直接原因,是包括P 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和个人操纵期货市场的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期货交易风险所致。P 公司165 号席位大量持仓进入交割月,是其主观故意行为,与交易所的交易习惯和结算方式无关。所以, P 公司应对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负全部责任。Z 交易所未制止165 号席位当日使用当日释放的保证金,即允许进行T+0交易, 并不意味着165 号席位存在持仓透支交易,也与当事人的亏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该行为虽违反中国证监会证监发【1995】163 号文件规定, 但其承担的是行政责任,不应与P 公司共同承担民事上的违约责任。

虽然P 公司出具了其与H 公司于1997 年4 月5 日签订的《席位转让协议》,但Z 交易所提交的几份时间在1997 年7 月间H 公司"银行转账票据"上均注明"165 号P 公司"的字样,而且附有划款说明"因P 公司(165 号席位) 与我公司有其他业务往来,故委托我公司代付保证金",可见P 公司与H 公司并没有向Z 交易所明示" 转让" 的行为,一直隐瞒他们私下租借165 号席位的事实, 而本案R708 合约违约的发生正是在当时划款期间。根据交易规则和交易所章程规定,只有会员资格可以转让,交易席位不能转让,私自租借席位者,并不产生转让的法律后果,应承担交易产生的法律责任。本案中, P 公司与H 公司之间既不是会员资格转让,也不是席位转让, 实质上是租借席位。因此, P 公司应对其165 号席位的交易后果承担法律责任。H 公司在Z 交易所有107 号席位,其租借P 公司165 号席位的目的是借仓、分仓,扩大交易持仓量,操纵市场价格。中国证监会" 证监查字1998 30 号"处罚决定已经对P 公司、H 公司之间租借席位等违法行为进行了认定与处罚。综上,公司辩称其已将165 号席位" 转让"给H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公司对165 号席位的交易明知,应对165 号席位上发生的交易后果承担全部责任。H 公司借用P 公司165 号席位供陈某某使用,其行为均已被中国证监会上述处罚决定所处罚,且对造成本案违约金损失均负有责任,故应由H 公司、陈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Z 交易所有权向P 公司、H 公司、陈某某索回其垫付的违约金。

【法条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