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个人外汇投资

第二节 个人外汇投资


一、个人直接投资

境内个人在履行必要的核准、登记手续后,可进行符合国家规定的境外投资。经国家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批准后,外汇管理局允许境内个人进行境外投资,资金来源可以是自有外汇,也可以人民币购汇。境内个人的境外投资应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应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增资、减资、股权并购等重大资本变更事项的,上述个人所获得外汇收入应在180 天内调回境内,并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可开立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用于保留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收入,也可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结汇。境内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所得外汇收入,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可结汇,也可由境内个人向该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开立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用于存放该笔外汇收入。

境外个人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技资有关的活动,可向技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外国技资者投资专用账户,共分投资类、收购类、费用类和保证类等四种类型。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以现汇汇人,不得以现钞存入。境外个人需将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结汇的,可持规定材料向账户开立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结汇核准手续。如果境外个人后续在境内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则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开立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将专用账户内资金余额转入所设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二、境外个人投资境内房地产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严格限制非居民买卖本国商品房。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关统计,在其187 个成员中,有137 个成员对非居民投资本国房地产进行管制。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属于资本项目交易,按照自用和实需原则进行管理是国际通行做法。根据国内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境外个人在遵守实需自用的原则下可购买境内商品房,操作要点如下:(1)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商品房。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持规定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持规定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2)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购买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持规定文件,将从境外汇入、或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的购房款,由银行审核确认后,结汇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3) 境外个人因故不能完成商品房交易、需将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的,持规定文件向原结汇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可将人民币购房款及利息购汇划回境外个人外汇账户。(4) 境外个人转让所购境内商品房取得的人民币资金,经商品房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确认后,方可购汇汇出。

三、个人B 股投资

境内个人可以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以及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从事B 股交易,但不允许使用外币现钞。境内个人开立B 股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应按以下程序办理:首先,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其原外汇存款银行将其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划入证券经营机构在同城、同行的B 股保证金账户; 然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人进账凭证到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 股资金账户;接下来,凭B 股资金账户开户证明到该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 股股票账户。境内个人的B 股资金账户收入范围为:从现汇存款账户或外币现钞存款账户划入的外汇以及从事B 股交易获得的外汇;支出范围为:从事B 股交易需支付的外汇以及划回境内商业银行存储,不得用于向境外支付。境内个人从B 股资金账户划回境内商业银行存储的从事B 股交易的外汇,按现钞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境内个人不得从B 股资金账户提取外币现钞。

境外个人同样可以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境外个人应使用自有外汇,通过有经营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境外个人买卖B股所得外汇收入,经核准可汇出境外。境外个人从其B 股资金账户转出B 股交易资金(包括股利等收益)时,如果一次直接汇往境外的资金超过等值5 万美元,银行应将收款银行和收款人名称在三个营业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境外个人的B 股资金账户收入范围为:从境外汇人的外汇资金、在境内商业银行的合法现汇存款以及从事B 股交易获得的外汇;支出范围为:汇往境外、存入境内开立的合法外汇账户以及从事B 股交易需支付的外汇。境外个人不得从B 股资金账户提取外币现钞。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之间不得进行B股协议转让。境内个人所购B 股不得向境外转托管。

四、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等计划

经外汇局核准,境内个人可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境内个人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的外汇收入,在扣除境外有关税费后,应全额汇回至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该笔资金可以结汇,也可划人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五、外汇储蓄存款

个人选择外汇储蓄存款,这是一种最简单的外汇技资行为,收益为活期存款或定期存款的利息收入。其办理手续简便,风险很小或几乎没有风险,但相对其他投资方式而言,所产生的收益也较低。外汇储蓄存款按不同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类型:由于现钞和现汇的经营成本不同,银行一般将外币储蓄存款账户区分为外币现钞户和外币现汇户,并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或买卖价格,在存、取、汇等环节二者也有所差异;按开户主体,可分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在管理的宽严程度上有所不同;按币种,可分为美元账户、欧元账户、港币账户等;按期限,可分为定期存款账户和活期存款账户。

2002 年以来,我国外汇储蓄存款的运行情况如表9.1 所示。随着国内房地产市场交易和B 股市场买卖的活跃,以及受人民币汇率持续升值预期等因素的影响,个人外汇收入的结汇快速增长,导致外汇储蓄存款呈连续下降态势。

六、个人外汇买卖

个人外汇买卖在我国始于1994 年初,当时交通银行在上海首先推出一种名叫"外汇宝"的业务,后来普及到其他银行。个人外汇买卖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银行报价,为客户把一种外币兑换成另一种外币的业务。凡是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在各外汇指定银行的个人外汇交易指定营业网点开立个人外币存款账户或持有外币现钞的境内居民(主要指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和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 年以上的外国人)均可在银行办理个人外汇买卖业务。个人外汇买卖一般有实盘和虚盘之分。个人实盘外汇买卖是指,个人客户在银行通过柜面服务人员或其他电子金融服务方式进行的,不可透支的,可自由兑换外汇之间的交易,"外汇宝"即为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业务。该业务与传统储蓄业务的不同之处在于,传统储蓄业务只是一种存取性业务,以赚取利息为目的;个人实盘外汇买卖则是一种买卖性业务,以赚取汇率差额为主要目的,同时,客户还可通过该业务把自己持有的外币转换为更具升值潜力或利息更高的外币,以赚取更多的汇率波动差价或更高的利息收入。个人虚盘外汇买卖是指,个人在银行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进行的交易金额可放大若干倍的外币之间的交易。以前,个人只能进行实盘外汇买卖,不能进行虚盘外汇买卖。但该管制在2006 年开始有所放松,交通银行又率先推出了"满金宝"外汇新品。该业务具有双向交易、杠杆放大的特点,利用杠杆效应,方便客户用小本金做大买卖,客户只需在交通银行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并存入一定金额,便可按与银行约定的币种和名义金额买入或沽空外币。需要说明的是,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七、个人购买境内外币信托产品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行使资产管理和处置的职能。对个人来说,外汇信托分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外汇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机构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外汇资金委托给该机构,由其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置外汇资金的行为。财产信托指委托人将自己动产、不动产以及版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的财产、财产权,委托给信托机构按照约定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或处置的行为。外汇信托的优势在于:信托投资可以同时涉足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领域,投资领域的宽广有利于降低投资风险;可以根据客户的喜好和特性,量身定做非标准化产品;通过专家理财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委托人的多样化需求等等。近几年来,国内已经试点推出少量的针对实业领域的外汇信托产品,个人按规定的条件可以购买。

八、个人购买外汇保险产品

个人可以购买境内的外汇保险产品。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等材料办理购付汇手续。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办理结汇。

九、个人财产对外转移

从投资角度看,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可视作对以前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存量的一种特殊处理方式,它包括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移民财产转移需凭本人申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的全部财产金额,然后分步汇出,全部申请转移财产在等值人民币20 万元以下(含20 万元)的,经批准后可一次性汇出。继承财产转移的,需凭本人申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向被继承人的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变现后拟转移出境的,必须一次性申请,可一次或分次汇出;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