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外汇现金运作与管理

第五节 外汇现金运作与管理


一、现金运作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现金是指公司经营过程中暂时停留在货币形态上的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是公司资产中流动性最高、收益最低的非盈利性资产。持有现金-般出于以下动机:一是交易性动机。由于日常经营中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不完全同步,为满足日常收付需要,公司必须持有一部分现金。二是预防性动机。为应付意外事件对现金的需求,公司必须在预计的正常现金需求量之外,保有现金储备。三是投机性动机。公司为了抓住稍纵即逝的市场机会,要备有技机性现金余额。四是补偿性动机。银行除向公司提供贷款外,还提供一些免费或额外服务,但要求公司必须在存款账户中维持一个最低存款余额,即补偿性余额。五是其他动机。公司为获得现金折扣或较高的信用等级,需要保持充足的现金。

公司每天要考虑该从何处筹集现金,现金应技向何处,如何保持现金的流动性等问题。现金管理就是在现金的流动性和收益性之间寻求平衡,这要求在保证公司经营效益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现金投资,提高现金的使用效率。其主要手段有:一是加速收款。公司的收款时间主要包括票据邮寄时间、票据在公司的停留时间、票据结算时间,为加速收款,公司必须减少客户付款的票据邮寄时间,缩短公司收到票据和兑现票据的时间,加快应收款进入公司往来银行账户的过程。二是延期支付。在加速现金流入的同时,应合理控制现金的支出,尽量延缓现金支出时间,如利用商业信用,控制现金支付时间;改进工资支付方式;实现零余额账户管理; 尽量使现金流入、流出同步;保持同银行的良好关系,使用透支;等等。

二、跨国公司的外汇现金池业务

自20 世纪80 年代初我国对外国技资者开放直接投资领域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发展迅猛,多点布局,拥有越来越多的境内成员公司。一些大型跨国公司为了加强整个集团的管理,在上海、北京、深圳等较发达地区设立了地区总部,有的正在考虑将亚太地区总部由别处迁到中国。从财务角度看,跨国公司越来越希望能按照国际上通行的现金池的做法,由地区总部牵头,将集团内部各成员公司的外汇资金集中起来,相互调节资金余缺,充分发挥内源融资的作用,有效降低集团的总体财务费用。但目前国内全面推开现金池业务的条件尚不成熟,跨国公司仍须基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经营环境,有限度地开展外汇资金集中管理业务。

1. 外汇资全集中管理的主要手段

一是资金库管理(Cash Pooling) 。资金库管理是指地区总部通过在一家商业银行设立一虚拟总账户,使该银行按各子公司存款和透支相抵后的净余额计息,而不是按各子公司的存款和透支额分别计息(透支利率一般高于存款利率) ,从而达到从整体上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的目的。资金库的组织框架如图7.1 所示。其管理流程大致如下: (1)选定一家银行,地区总部在该银行设立一个虚拟总账户,各子公司在该银行分别开立子账户。(2) 虚拟总账户与各子账户、子账户之间均不涉及资金划转。(3) 银行按照各子公司存款和透支余额相抵后的总净值计算利息。(4) 地区总部决定如何在各子公司之间分摊利息总收入或利息总费用。(5) 银行按照地区总部的分摊指令与各子公司发生利息收付。资金库管理能明显降低跨国公司总财务费用。假定银行存款利率为1%,透支利率为3% 。地区总部在未使用资金库管理的情况下,总利息收入= 100X1%-100X3%+100X1% =-1; 在使用资金库管理的情况下,总利息收入=(100-100+ 100) X1% = 1 。相比前者,地区总部可节省利息费用2 个单位。与地区总部利息分摊决策最相关的是一国利率管理政策。目前,我国对小额外币存款利率有一定管制,大额外币存款利率可协议决定,对外币贷款利率很少管制。应该说,现行外币利率管理政策对资金库运作限制不多; 反过来,资金库运作对现行利率管理也不构成冲击。而且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地区总部将能更自由地决定如何分摊利息收入或费用。由上述分析不难发现,允许地区总部设立资金库对现行金融管理规定并不构成较大冲击,却能较好地满足地区总部的资金管理要求,从而不失为一条较理想的问题解决途径。但是,目前仍受到税收财务等方面管理规定的限制。

二是资金集合管理(Sweeping) 。资金集合管理是国际上常见的跨国公司总部的资金管理工具。其组织框架如图7. 2 所示。资金集合管理的要点是:(1)地区总部和子公司可以在不同银行开户,地区总部账户为实际账户。(2)地区总部和子公司之间涉及无贸易背景的实际资金划转。通过每日的资金调拨,实现子公司账户资金零余额管理。该工具可以最有效地发挥地区总部资金管理职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的整体财务成本。但其无贸易背景的资金划转、企业间相互有偿资金调拨与我国现行有关管理规定存在较大冲突。法国在此方面的管理经验应有一定启示作用。法国不允许公司之间有偿调拨资金,但跨国公司总部通过政府特别批准和审核的"资金管理协议",可以实现资金集合管理。该协议明确了参与各方的市场准入条件和义务责任,以及被特准的资金划拨种类和操作程序,所有特准的资金划拨必须用书面形式记录以保证透明度,并随时接受相关部门检查。目前,我国《贷款通则》禁止境内机构之间直接进行有偿借贷,是对此项业务的严重制约。

三是通过金融机构委托贷款来调剂子公司之间的资金余缺。其优点是: 地区总部可按照该方式操作,不受现行政策限制;但缺点也很明显: 办理委托贷款需要一定时间,难以解决每日的资金头寸集中管理问题,而且须向银行支付一定费用。

四是通过设立财务公司来调剂子公司之间的资金余缺。其优点是:能较全面地解决地区总部的资金管理问题,并向子公司提供周到的金融服务。但是,设立财务公司门槛高,成本大,对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境内地区总部而言,设立财务公司短期利润不太明显。

2. 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

根据国务院批准上海浦东新区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精神, 2005 年10 月21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同意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推进外汇市场建设为基本原则,在上海浦东新区进行外汇管理创新,并推出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九条政策措施。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金融机构集聚,外向型经济发达,信息化程度高,综合投资环境优越,有必要也有条件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先行先试。本次改革试点九条政策措施的出台,充分融合了提高跨国公司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和促进外汇管理体制创新等三方面的需求。九条试点措施的推出,为跨国公司在境内开展现金池业务探索了一条新路。其中,影响最大的是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境内集中管理试点和跨国公司借助离岸账户进行外汇资金集中管理试点。

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境内集中管理试点。第一,政策含义。所谓外汇资金境内集中管理,是指跨国公司为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现行委托贷款的法律框架下,以外汇头寸日内集中方式,对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管理。用于境内集中管理的外汇资金,来自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的可自由支配的资金。第二,操作要点。跨国公司以地区总部作为外汇资金境内集中管理的主办单位,确定参与外汇资金境内集中管理的所有境内成员公司名单,在委托贷款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资金境内集中管理业务。外汇指定银行经外汇局批准后,可作为委托贷款的受托方,为跨国公司办理外汇资金境内集中管理的具体事项。银行为地区总部开立一个外汇委托贷款的主账户,用于归集各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的可自由支配的资金; 为参与外汇资金境内集中管理的成员公司设立一个外汇委托贷款的子账户,用于接受和归还来自地区总部主账户的委托贷款。第三,政策意图。随着中外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数量增加,目前相当部分的跨国公司希望借助其地区总部的功能发挥,将分散于境内各地的成员公司的外汇资金集中管理起来,实现外汇资金余缺的内部相互调剂,降低整体财务成本,提高集团的外汇资金使用效率。为达到这一目的,除少数跨国公司通过自身的财务公司运作外,一般做法是,放款人、借款人和受托金融机构三方共同就每一笔业务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以此调剂资金余缺。但该做法每笔业务办理时间长,手续繁琐,费用高。而按照新的试点政策,跨国公司和银行可借助现代网络银行技术,由放款人、借款人和受托银行一揽子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以集约化业务流程处理代替单笔业务操作,实现跨国公司外汇头寸日内的集中管理。该操作仍基于《贷款通则》所要求的委托贷款法律框架,但关键在于它对委托贷款的具体操作方式进行了有效创新,从而在不需要对现有政策作大幅调整的情况下,比较充分地满足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境内集中管理的现实需求。

关于跨国公司借助离岸账户进行外汇资金集中管理试点。第一,政策含义。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财务中心或资金中心的跨国公司,可以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账户,用于集中管理境外成员公司的外汇资金。第二,操作要点。跨国公司财务中心或资金中心在开展此项业务时,应向外汇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后到具有经营离岸业务资格的银行办理业务手续。离岸账户的收入范围为: 境外成员公司汇入的外汇资金,境内成员公司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离岸账户的支出范围为: 向境外成员公司发放外汇贷款,向境外成员公司偿还外汇借款,向境内成员公司偿还外汇借款。跨国公司财务中心或资金中心利用离岸账户吸收的境外成员公司的资金,纳入该公司的外债统计,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金未调入境内使用的,不纳入外债指标或"技注差"管理。境内成员公司不得擅自将离岸账户资金调入境内使用。对离岸账户向境内其他账户汇入资金,视同境内机构从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纳入外债指标或"投注差"管理。第三,政策意图。随着跨国公司在我国持续发展,它们不仅要求集中管理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资金,还希望对境外成员公司的资金集中管理。此项政策的突破在于允许跨国公司在境内银行离岸业务框架下开展相关的资金活动,目的是为跨国公司对境外成员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提供一条可行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