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境外上市与外汇管理

第五节 境外上市与外汇管理


境外上市管理包括对境外上市外资股(也称H 股)和境外中资控股(也称红筹股)上市公司的管理。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是指,在境内注册、境外上市的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注册、中资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近年来,我国支持境内企业在境外股票市场上市或从境外融资。1991 年,国内企业首次向境外投资者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 股) ,并于1992 年上市,即上海电真空B 股。1993 年,我国大型国有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H股) ,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其中,青岛啤酒是第一家,上海金山石化公司和马鞍山钢铁公司还将其H 股的一部分转化为美国的ADR 并在美国配售。随后,我国开始推介国内企业在香港地区和其他海外市场上市(如红筹股)0 2006 年,共有34 家境内企业境外上市(H 股) ,合计筹集资金394.4 亿美元,同比增长109% 。同期,境外上市H 股公司共调回资金186.3 亿美元,其中结汇141.54 亿美元。

境外上市管理涉及证券管理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等,其中,中国证监会负责上市前的审批,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与资金出入境和汇兑有关的外汇管理。境外上市外汇管理的核心是z 境外上市必须办理外汇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的企业,不能办理相应的外汇股票专户开立及相关的结售汇业务;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资金,原则上应在两年内调回,在此期间内可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存放境外进行保值操作。其具体内容如下:第二,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行股票及上市批准后30 天内,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手续。第二,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30 天内,将扣除相关费用后所余资金调回境内,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滞留境外。调回的资金视同外商直接投资的资金进行管理,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开立专户保留,也可以结汇。第三,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通过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或通过上市公司出售其资产(或权益)所得的外汇资金,应在资金到位后6 个月内将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所余资金调回境内,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滞留境外。该项资金调回后,应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结汇。第四,上述资金在尚未调回境内之前,如需开立境外账户暂时存放募集资金的,可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开立境外专用外汇账户,账户收入范围为境外发股和上市募集的资金,支出范围是调回境内募股资金、支付境外上市费用、购买开户银行发行或销售的保本型结构性产品、招股说明书规定用途及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支出。外汇专用账户最长使用期限为开立之日起2 年,如需延长,应在有效期满前3 个月向外汇管理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