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际结算与外汇管理

第二节 国际结算与外汇管理


一、国际结算

国际结算是指,为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或跨国转移资金而发生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货币收付活动,可分为国际贸易结算、非贸易结算和金融交易结算。国际贸易结算是指由有形贸易引起的货币收付活动;非贸易结算是指由无形贸易引起的货币收付活动;以转移资金为目的的结算称为金融交易结算。国际结算中使用的信用工具主要是票据。票据是具有一定格式、载明确定金额、到期由付款人对持票人或其指定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信用凭证。其主要有:一是汇票(Bill of Exchange) ,它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也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票据,有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等两种形式。二是本票(Promissory Note) ,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三是支票(Check)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国际结算方式是指国际间货币收付的途径、手段和渠道,有三种基本方式,也称"三大法宝"一是贸易汇款。汇款( Remittance)是付款人(进口商)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其以一定方式将款项交付收款人(出口商)的结算方式。在国际支付中,大额的资金调拨一般都采用电汇。由于电汇付款速度快,一般可以当天到达,银行无法占用客户的资金头寸,且国际电报电传费用也较高,使得电汇汇率比信汇汇率和票汇汇率高。电汇汇率在外汇交易中占据较大比重,成为计算其他汇率的基础。二是跟单托收。托收(Collection ) 是出口商通过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方式。三是信用证。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第三者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单据是信用证业务的标的,信用证中所有当事人都以单据为标的,与实际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无关,银行只从单据表面进行审查。

上述三种基本结算方式是国际结算经常采取且可单独使用的方式,其核心在于建立和规范了国际间资金划拨、转移,或资金从债务人流向债权人的途径和渠道,操作的程序性很强。以此为基础并同银行信用相结合,可发展出贸易融资等很多其他的结算方式。这三种结算方式各有优劣,适用于不同的场合,而影响其选择的因素有: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交易货物因素、付款人处在买方市场还是卖方市场、资金收付风险大小、结算费用高低等。汇款和托收方式手续简单、方便快捷,但出口商收款的风险较大,且贸易融资不便利;信用证方式能有效降低出口收款风险,且贸易融资方便,但银行需要为客户办理开证、验证、通知、修改、议付、审单、偿付等手续,并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使得结算环节复杂,结算费用很高,这增加了进口成本,拉长了结算周期,使进口商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一般而言,跨国公司的母子公司之间,或关系密切的客户之间,由于彼此非常了解,客户自身能控制收汇风险,所以应多采取汇款或托收方式,以节省结算费用;对于不太了解的客户之间,可采取信用证方式,借助银行力量来控制收汇风险,当然,需要为此支付较高的结算费用。

二、与国际结算有关的外汇管理

绝大部分外汇收支和资本跨境流动都通过银行国际结算来办理,由此,银行成为外汇资金流动的枢纽。为规范外汇收支行为,针对国际结算已形成一系列明确详细的外汇管理规定。就国际贸易结算而言,有相应的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 对非贸易结算,存在非贸易外汇管理;所有类型的国际结算都离不开外汇账户,对应的也有具体的外汇管理规定。

1. 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始建于1994 年,是以付汇的金额为标准,核对是否有足够的货物进口到国内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第一,关于监管目的。该制度主要监督国内进口单位在付汇后得到等值的货物进口,避免资本项目下外汇支出混入经常项目,保证贸易项下进口付汇的真实性和银行售付汇制度的顺利实施。第二,关于监管原则。其主要有三项:贸易真实性原则,即进口单位对外支付的贸易项下外汇资金须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进口付汇人承担违规责任原则,即进口付汇的"合同签约人、付汇人、核销人"应三者一致,由进口付汇人负责落实所付外汇的贸易背景;属地管理原则,即外汇管理局对所有的境内进口单位和银行均实行属地管理,辖内进口单位到外地银行付汇时,须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关于监管方法。依靠"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和"由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通过联网海关电子数据,对进口单位的付汇和到货'情况进行核对、核查,检查银行报送的贸易项下进口付汇数据,对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重点调查、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确保贸易项下的进口付汇合法、有序进行。第四,进口付汇核销的特点。其主要是: (1)以核销单为线索。从进口付汇开始直到报关到货核销,核销单一直在其中起着主线作用,付汇时凭核销单办理,核销时以核销单为索引核查报关单,外汇管理局一直跟踪核销单的流转;(2) 以事后核对为基础。进口忖汇核销手续是在进口付汇后,且在货到或明了货物去向后,方才持核销凭证到外汇局办理,就正常付汇而言,进口单位能否付汇、何时付汇等无须事前经外汇管理局认可;(3) 以进口付汇为范围。进口付汇核销就是对向外支付的有形贸易外汇,按照总额或逐笔的方式进行交叉核查,跟踪核销;(4) 以进口到货为核查内容。无论货到付款的同步核销方式,还是信用证等跟踪核销方式,必须确认进口到货与付汇情况是否一致。

2.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于1991 年1 月1 日起开始实施,是指外汇管理局在商务、海关、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下,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或货物)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监管措施。第一,关于监管目的。在贸易背景真实的基础上,督促出口单位及时足额收汇,提高收汇率,防止外汇资金流失或非出口贸易项下外汇资金混入,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第二,关于监管原则,主要有三项: 属地管理原则,即出口单位办理企业基本信息登记、领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和核销手续等均应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管理局进行; 谁领单谁核销原则,即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收汇、核销应当为同一单位;单单对应原则,即出口单位核销时申报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所载明的货物名称、数量、币种金额等信息应对应一致,否则出口单位必须申报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第三,关于监管范围。出口单位向境外、境内特殊经济区或采用深加工结转等方式出口货物,凡向海关申报的监管方式属于使用核销单的,均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第四,关于监管方法。以出口收汇核销单为主线,以核销单上记载的信息为主要核查内容,同时采取将海关传输的报关数据与出口单位申报的对应收汇信息进行双向核对的监管方式,以最终确保"物款对流",即货物出口后有对应款项收回。第五,关于业务流程,按照先后顺序依次是:(1)企业进入中国电子口岸,上网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2) 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3) 进入中国电子口岸,对核销单进行口岸备案;(4) 到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并在中国电子口岸上进行网上交单;(5)到银行办理出口收汇手续,并取得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6) 提供规定凭证到外汇管理局进行核销报告,办理核销手续,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第六,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特点,主要是将海关的"货物流"信息和银行的"资金流"信息进行核对,进而完成对出口收汇贸易真实性的审核;体现扶优限劣并举的政策导向,根据企业贸易真实性的信誉程度,实行法人分类监管,形成总量监管、批量监管和逐笔监管三个政策梯度;对外汇资金实行双向流动监测,出口少收汇或多收汇均予以风险预警。

3. 非贸易外汇管理

非贸易主要包括运输、旅游、通讯、建筑、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费、广告和宣传、电影和音像、其他商业服务等服务贸易项目,投资收益、劳务报酬等收益类项目,以及侨汇、捐赠、赔偿等经常项目单方面转移项目。第一,关于监管原则。(1)对非贸易外汇收入,境内机构和个人可自行选择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也可以结汇。(2) 加强真实性审核,并借助行业主管部门对非贸易外汇支出进行协同管理。即由外汇指定银行对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供的非贸易项下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进行真实性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在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3)对法规未明确的非贸易项目外汇实行分类管理,即对一定金额以下的事项,由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直接办理售付汇手续;对一定金额以上的法规不明确事项,先由外汇管理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再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付汇,并加强对大额和异常情况的处理。第二,关于监管方法,主要是以外汇指定银行为依托,由外汇指定银行对相关机构和个人的非贸易业务负责监管,有效实现外汇管理由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的转变。第三,监管特点。一般而言,非贸易具有外汇使用对象多、涉及领域宽、外汇使用分散、监管难度大等特点。目前,非贸易外汇收支主要集中在国际运输、无形资产、国际旅游、远洋渔业、因公出国、外币现钞、外汇出入境等方面。

4. 外汇账户管理

外汇账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的账户。第一,关于外汇账户的分类和管理要求。(1)按账户性质划分,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其中,资本项下外汇账户包括外汇资本金账户、外债专户、贷款专户、还贷专户、B 股账户、股票专户、临时专户等。属于经常项下的外汇收入一律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属于资本项下的外汇收入按投资、外债等分别进入对应的外汇专户,不允许串户。而所有外汇账户内的资金,既可以用于经常项下的对外支出,也可以用于经批准的资本项下的对外支出。

(2) 按账户资金形式划分,可分为外汇现汇账户和外汇现钞账户。一般不允许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开立外币现钞账户,但个人可以申请开立外币现钞账户。(3) 按账户功能划分,可分为外汇存款账户和外汇结算账户。机构可以申请同时开立这两种账户,但个人除个体对外贸易外,一般不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4)按地理分布划分,可分为境内外汇账户和境外外汇账户,后者主要是境外承包工程专用账户、境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专用账户等。第二,关于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该账户也称外汇结算账户,同国际贸易关系最为密切,使用最为频繁。其要点在于:开户实行备案制,境内机构凭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先到外汇局办理开户单位的信息备案登记手续,然后到银行办理具体的开户手续; 账户实行限额管理,即账户内资金余额在外汇局核定的限额以内的,境内机构可自行决定是继续保留还是结汇,超过限额的部分,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结汇手续;账户内资金可转作定期存款,但要纳入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境内机构根据经营需要,可开立多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同一境内机构在不同金融机构开立的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之间可以相互划转外汇资金。